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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钦州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促进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关于促进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有关精神,根据市委、市人民政府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促进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钦州高新区)创新发展活力,结合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钦州高新区产业空间布局。强化钦州高新区与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协同发展功能,优化钦州高新区控制性详细规划,重点围绕电子信息、新材料、大数据、精密五金等产业,加快编制钦州高新区产业发展规划。突出钦州高新区服务城市功能,高铁东站片区重点布局生产性服务业和都市型工业产业,白石湖片区重点发展以大数据为代表的软件信息技术服务业,钦州智汇谷重点发展高端研发孵化产业,金石湖片区突出制造业集聚和研发成果转化功能,重点打造先进制造业集聚区和科研成果产业转化区,强化三个片区联动效应,为钦州高新区产业发展赋能。对于当前钦州高新区的规划控制范围,原则上由钦州高新区统筹开发。(牵头单位:钦州高新区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钦南区人民政府)     

二、加快钦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瞪羚企业”梯次培育体系,对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认定为广西瞪羚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并在自治区奖励基础上,连续3年按自治区奖励资金的20%予以奖励。(牵头单位:钦州高新区管委,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     

三、加大对科技企业孵化器平台建设的支持力度。对钦州高新区内新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政策分别给予奖励;对在孵期间或孵化毕业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按政策对孵化器给予奖励;对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经考核(优先采用科技部火炬中心、自治区科技厅的考核结果)为优秀的,按政策分别给予奖励。考核年度已享受认定奖励的不再享受考核奖励。加快培育市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申报国家级孵化器,对市高新技术产业服务中心认定的入孵中小微科技型企业和完成高新技术企业入库指标的入孵企业,相应给予企业孵化场地租金补贴。加强钦州高新区与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协同创新发展,支持钦州高新区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一证多址”、孵化器内企业“一证多址”等模式。(牵头单位:钦州高新区管委,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工业与高新技术产业局)     

四、加快高水平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强技术研发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优先在钦州高新区布局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质检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5万元资金扶持。加快高端创新要素集聚,支持钦州高新区参与钦州智汇谷建设,将钦州智汇谷打造成为高端科创产业综合体和高新技术企业区域总部基地,提升我市科技创新承载能力。(牵头单位:钦州高新区管委,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滨海投资集团公司)     

五、加快企业科技研发水平提升。鼓励钦州高新区企业申报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相关知识产权,对引进发明专利,并以该项发明专利为核心成功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给予其专利购买费用补助,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支持钦州高新区建立以市场为导向、以企业为主体、“政产学研资介”充分参与的科技成果转化体系。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力度,加快推进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建设,推动创新链与产业链深度融合。(牵头单位:钦州高新区管委,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财政局、市市场监管局)     

六、大力支持龙头企业引进培育。坚持“政策为大、项目为王、环境为本、创新为要”,支持钦州高新区谋划百亿元产业集群,全力招商引资,大力引进龙头项目。加大专项招商经费支持力度,支持钦州高新区通过市场化招商、产业链招商、产业基金招商等多种招商模式引进龙头企业,推动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加快推动钦州高新区与市投资促进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招商服务中心联动招商工作,推动龙头项目落户钦州高新区。(牵头单位:市投资促进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招商服务中心,钦州高新区管委;配合单位: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七、全力支持优化管理体制。坚持突出重点、精简高效原则,推进钦州高新区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结合实际需要优化内设机构。加强钦州高新区与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协同联动,在钦州高新区复制推广自由贸易试验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等相关改革试点经验,支持创新政策在钦州高新区先行先试。支持钦州高新区多渠道招聘专业人才,钦州高新区可结合实际特设岗位,对特聘岗位的高层次人才、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急需紧缺人才(不含公务员或参公人员),采取兼职兼薪、协议工资制等方式实行特岗特薪,依法落实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牵头单位:钦州高新区管委,市委编办,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配合单位:市委组织部,市财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制度创新局)     

八、加大“放管服”力度。实行审批“见章跟章”制度,进一步提升园区管理效能。简化企业申报转报审批程序,对于钦州高新区内企业投资经营过程中需要逐级转报的审批事项,取消预审环节,由钦州高新区管委直接向审批部门转报。支持钦州高新区实行项目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投资审批容缺受理机制和项目业主投资承诺制度,全面推行“最多跑一次”改革,推进政务服务全流程网上办理,大力优化园区营商环境。(牵头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钦州高新区管委;配合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科技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自然资源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市场监管局、市林业局,钦南区人民政府)     

九、做好项目建设要素保障工作。在林地指标、用地指标方面给予钦州高新区项目大力支持,做好要素保障。支持钦州高新区企业联合参与工业用地招拍挂,按规定进行宗地分割及工业物业产权分割。支持钦州高新区建立土地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供应、作价出资(入股)等工业用地市场供应体系,降低企业用地综合成本。(牵头单位:市自然资源局、市林业局;配合单位:市行政审批局,钦州高新区管委)     

十、支持完善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完善金石湖片区文化体育、教育医疗、商业休闲、社区服务等公共服务配套设施。支持钦州高新区通过片区综合开发、PPP合作开发等多种模式引入社会资本进行园区开发建设。大力支持钦州高新区通过申请地方政府专项债资金、鼓励引入社会资本合作等方式完善园区路网及土地开发、标准厂房、污水处理厂、科技研发孵化楼等产业发展配套设施,加快园区重点道路建设。支持采取常规公交和定制公交等多种方式,满足金石湖片区企业职工出行需要。(牵头单位:钦州高新区管委,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配合单位:市教育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卫生健康委、市城管执法局,市开投集团公司)     

十一、整合资源,增强发展后劲。支持广西钦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投资有限公司参与钦州高新区高铁东站片区土地、标准厂房、职工宿舍和商铺等资产运营管理,优化营商环境,增强发展后劲。(牵头单位:市国资委,钦州高新区管委;配合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开投集团公司)     

十二、加大财政扶持力度。新增创建国家高新区资金预算,支持钦州高新区创建国家高新区。每年以不低于钦州高新区当年税收地方留成部分60%的等额资金用于钦州高新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加强对钦州高新区规划范围土地开发建设运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配合单位:钦州高新区管委,市开投集团公司)     

十三、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对钦州高新区建设发展的统筹指导,建立钦州高新区与市直有关部门直通车制度,实行重大事项“一事一议”制度,重点解决钦州高新区产业发展、科技创新、政策落实和创建国家高新区等重大问题,推动钦州高新区高质量发展。     

十四、本措施适用于工商注册地、税务征管关系及统计关系在钦州高新区四至范围内(含注册在自贸区钦州港片区,实际生产或办公在钦州高新区四至范围内的企业),有健全财务制度、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年没有发生较大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境突发事件或当年没有发生同类一般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事业单位。     

十五、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执行至2025年12月31日止。条款中有明确执行年限的从其规定,市本级此前发布的有关文件规定的奖项及奖励标准与本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措施为准。执行过程中可根据执行情况予以修订,国家、自治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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