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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长沙市芙蓉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合,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扎实做好稳就业、稳金融、稳外贸、稳外资、稳投资、稳预期工作,促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省、市相关产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的适用范围.在我区进行商事登记且符合本办法规定,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为区域经济发展作出贡献的企业和个人

第二章招商引资奖

第三条购地自建办公用房补贴。新入驻我区的总部企业四购地自建办公用房的,按自建办公用房自用面积最高20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补贴金额高于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的,则实行分年补贴,补贴期不超过三年,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项目开发、销售环节产生的税收不计入区级经济贡献)。

第四条购买办公用房补贴

1市外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8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2.市外迁入我区的其它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购买办公用房的,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3.新入驻我区符合条件的其它总部企业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1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以上三点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按30%30%、40%的比例分三个年度补贴,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

4.新入驻我区并购买办公用房的其它独立核算企业法人,自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的三个年度内,按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分台阶逐年给予补贴。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给予20万元购房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补贴相应增加10万元.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又“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第五条租赁办公用房补贴

1.市外迁入我区的传统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租赁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5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2.市外迁入我区的其它金融机构国际(全国)总部、省级总部租赁办公用房的,且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超过50万元,按自用面积最高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3.新入驻我区符合条件的其它总部企业租赁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面积最高3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补贴。

以上三点补贴,自企业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补贴三个年度,每年补贴以企业当年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享受租赁补贴期间,不得将自用办公用房对外出租、转让或改变用途,违反上述规定的须退回所获租房补贴资金.

4.新入驻我区并租赁办公用房的其它独立核算企业法人,白注册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开始的三个年度内,按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分台阶逐年给予补贴。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的,给予10万元补贴,在此基础上每增加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补贴相应增加10万元。对年度区级经济贡献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采取“一事一议”给予补贴。

第六条引进外贸企业补贴。新入驻我区的外贸企业,入驻当年进出口额达到500万美元(含)以上,按自用办公用房3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如后两年进出口额逐年增加1000万美元(含)以上,按自用办公用房50元/平方米/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未达到上述增幅的不予补贴。最多补贴三年,补贴金额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第七条招商中介人奖

1.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国际(全国)总部,分别奖励招商中介人30万元;引进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省级总部,分别奖励招商中介人20万元;引进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省级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10万元:引进主板、创业板上市企业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10万元;引进新三板挂牌企业总部,奖励招商中介人5万元。

2.引进一家自工商注册落户我区之日起,当年或次年区级经济贡献5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给予招商中介人一次性奖励引进企业区级经济贡献达到50万元,奖励5万元;区级经济贡献每增加50万元,奖励相应增加5万元,奖励金额不超过100万元。

以上两点奖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第三章发展贡献奖

第八条发展台阶奖。对当年区级经济贡献(在本区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区级经济贡献除外)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分别给予企业20万元、30万元、4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

第九条企业入规奖。年度内新增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资质等级建筑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给予企业3万元奖励。

第十条总部分支机构转企业法人奖。对区内省级分公司或办事处等总部分支机构注册为独立核算的企业法人,给予企业10万元奖励,以注册之日后第一个年度企业区级经济贡献为上限。

第十一条企业上市奖。支持企业在境内外上市,对在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上市,以及境外在香港联合交易所、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美国纳斯达克市场上市的企业,按照报证监局辅导备案、申报上市材料和POl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奖励,奖励总金额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二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

1.对当年首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当年复审评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给予3万元奖励。

2.新入驻我区的高新技术企业,当年或次年达到高新产值1000万元以上且产生的区级经济贡献达2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楼宇优质服务奖。鼓励优质物业管理企业在我区开展业务,提升商务楼宇物管服务水平。对单栋规划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含)以上的商务楼宇,给予扶持奖励:

1.对首次聘请“五大行”口,以税收独立核算单位注册我区进行物业管理服务,签约三年以上且合同执行满一年的,分别给予楼宇业主(经营)单位和物业管理服务机构20万元一次性奖励。

2.对服务商务楼宇(不含裙楼商业)的物业管理服务机构,满足以下条件:

(1)驻楼企业入驻率常年达85%以上,入驻企业工商注册地、税务登记在我区达90%以上;

(2)积极协助区、街道相关部门完成楼内企业信息收集报送,入驻企业统计报表率达100%;

(3)积极协助招商宣传、税源摸底,入驻企业服务满意率达95%以上。

当年区级经济贡献达到1000万元(含)、2000万元(含)、3000万元(含)以上的楼宇,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第四章申报及约束条件

第十四条奖励(补贴)的申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和个人,应于次年1月31日前,向所在园区、街道提出书面申请,并报送相关资料。本办法涉及的奖项均按完整会计年度计算。相关单位必须严格审核程序,严禁弄虚作假骗取资金、荣誉的行为,违者收回资金,取消荣誉称号,并依法依纪追究有关责任。

第十五条奖励(补贴)的约束条件

1.申报企业应遵守国家、省、市、区的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诚实守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年不予奖励(补贴):当年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群体性事件或恶性刑事案件的企业;有严重违法行为的企业或法定代表人;有偷税、逃税、抗税等违反税法行为的企业;有高污染或污染物排放不达标的企业;列入失信“黑名单”的企业。

2.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带动作用的战略性产业项目、行业龙头企业或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贡献的企业,经区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相应奖励(补贴).凡享受了“一事一议”政策的企业和开发项目不适用本办法。

3.《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规模企业跨区县(市)搬迁管理的通知》(长政函〔2013〕41号)中涉及的各类企业转入本区的,划出的原纳税基数部分不适用本办法。

4.在我区开发的商品房项目(商业、商务地产项目除外)不适用本办法。

5.经审查,除企业入规奖、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奖外,其它出现符合多项奖励(补贴)条件的企业,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重复计算。

6.本办法遇上级政策重大调整或有明显冲突的,依照上级政策执行,本办法与我区其他奖励(扶持)政策、隆平高科技园政策有重复冲突之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类别不重复的原则处理.

7.购地自建、购房、租赁类补贴面积均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面积,凡享受此类奖励(补贴)的企业,须签订五年内不迁出芙蓉区的协议,如有违反须退还已享受的奖励(补贴)资金。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组织实施。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效力与解释。本办法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19〕7号)、《长沙市芙蓉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挂牌)融资的实施意见》(芙政办发〔2018〕41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停止执行.《芙蓉区促进区域经济发展的奖励办法》(芙蓉发〔2019〕7号)中涉及三年延续性奖励的奖项可依据原文件予以兑现。

本办法由区经济发展奖励工作领导小组制定实施细则并负责解释,并视情况以年度为单位予以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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