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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公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公安县鼓励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荆州市公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公安县鼓励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公安县鼓励招商引资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根据《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促进经济社会加快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鄂政发〔2020〕6号)精神,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鼓励工业项目投资

(一)实行弹性出让供地。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价格原则上按国家统一发布实施的公安县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确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用地规划的前提下,企业可自主选择10至50年出让年限。鼓励工业用地先租后让,租赁金不得低于国家规定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对实行分期建设的工业企业,可按照“一次规划、分期供地、分段补助”的原则供地,分期预留土地期限不超过2年。企业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时的耕地占用税由县政府负责,契税由企业依法缴纳。(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实行固定资产投资奖励。对符合“511”主导产业类型、新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000万元(含5000万元)至1亿元的、1亿元(含1亿元)至3亿元、3亿元(含3亿元)至5亿元的新建企业,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分别将每亩超过4.5万元、3.5万元、2.5万元的部分给予奖励。落户开发区医药化工园区、投资亿元以上的医药中间体和原料药企业,按照公安经济开发区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依法缴纳土地款,在企业约定的建设期满之日起三年内,年亩平税收达到10万元,按其缴纳的土地出让价款每亩超过3.5万元的部分给予奖励。固定资产一次性投资5亿元以上或国内主板上市企业、中国百强、行业50强、国际国内知名品牌企业以及带动支撑“511”主导产业集群发展、产业引领作用强的战略新兴产业等项目,按照“一事一议”的办法予以扶持。上述奖励扶持资金根据工业项目建设进度分三次兑付。其中,在项目依法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且项目规划方案通过评审,地面以上主体工程动工后,兑现50%的奖励扶持资金;项目完成主体部分建筑,经考核认定后,兑现30%的奖励扶持资金;项目工程竣工通过验收合格后,再兑现20%的奖励扶持资金。(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开发区管委会)

(三)实行税收贡献奖励。对落户开发区的新建工业企业,在企业约定的建设期满之日起6年内,其依法缴清各项税收后年度入库税收亩平达到5万元及以上,前3年按缴纳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以下简称“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100%给予奖励,后3年按50%给予奖励;对采取拍卖、兼并重组等方式,盘活开发区内存量企业资产,新上工业项目的,资产过户产生的税费县级留成部分予以等额奖励;重组后3年内(含重组当年),以重组前一年所缴纳“两税”为基数,新增的“两税”地方留成部分予以100%奖励。(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金融办)

(四)实行重资产建设支持。对符合我县主导产业发展规划,且固定资产投资3亿元以上的包装纸品、绿色家装、智能装备等产业项目,根据企业需求可给予重资产建设支持,为企业代建厂房设施,企业在签约后5年内回购。企业通过融资租赁设备的,可按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给予3年补贴。享受重资产支持的企业原则上不重复享受其他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产投公司、县财政局)

(五)提供整体搬迁补贴。对公安县外企业整体搬迁至我县开发区工业园的,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按县外企业资产评估值的2%给予设备搬迁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六)实行物流成本补贴。对新落户年纳税在500万元以上的包装纸品、绿色家装、智能装备等企业和年纳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医药健康企业,在企业上缴税收额度内按照物流运输费用总额的10%给予物流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连续补贴3年。(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

(七)实行节约集约用地奖励。对容积率超过1.0、建筑系数30%以上、绿地率低于20%的入园项目建设多层厂房的,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生产性厂房设施一次性奖励补贴。补贴标准为:

第二层100元/平方米,第三层及以上200元/平方米;8米以上钢构厂房可以按双层计算容积率,但不享受奖励补贴。(责任单位:开发区管委会、县财政局、县住建局)

二、鼓励各领域项目投资

(八)加强总部经济招商。对新落户我县的总部企业,自认定之日起,8年内每年按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的70%给予经营奖励。其中属于国家“十四五”规划高科技项目按照“两税”县级留成部分的80%给予经营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九)激励促进外商投资。在公安县新注册设立的外资工业企业,实际到位外资1000万美元以上的,按其实际到位外资金额(固定资产到位投资)5‰的比例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鼓励公共服务、公益事业投资。对社会投资的文化、教育、体育、康养、医疗、科研等非营利性公益事业项目,在缴纳土地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可以采取划拨形式供地。对总投资4亿元以上、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客房300个及以上的五星级酒店,总投资10亿元以上、独立商场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投资主体为国内500强企业或国内外知名商业品牌企业的大型商场,投资3亿元以上、占地面积200亩以上、经营品种100个以上、年交易额10亿元以上的大型市场(具有竞争性、排它性的市场类项目除外)等项目,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供地的,按规定缴纳土地出让金后,扣除土地征收成本及各项基金、税费后的80%奖补投资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的设计建设标准达到医院等级评审三级以上的非营利性综合医院、二级以上的非营利性专科医院,可以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生均占地面积及各类软硬件设施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且固定资产投资2亿元以上(不含土地,下同)的高中,5000万元以上的初中、小学,5亿元以上的大学、中专、技校等民营学校,总投资1亿元以上、建筑面积1万平米以上、年受众10万人以上各类文体、科研、演艺场(展)馆(含体育馆、图书馆、科技馆、影剧院、演艺基地等)或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土地)以上、建筑面积1.2万平米以上、床位数不低于300张的五星级民营养老机构可以采取协议出让方式供地。对符合条件的新建购置(含医养结合)、改(扩)建、租赁房屋兴办的养老服务机构,分别按每张床位8000元、3000元、1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建设补贴,每个机构最高补贴不超过500个床位。(责任单位: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县财政局、县商务局、县卫健局、县文旅局、县民政局)

(十一)支持农业经营主体壮大。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示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奖励2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示范农民合作社、省级家庭示范农场奖励5万元。对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2万元。对提供播种、耕整、植保、收割等农业生产多个环节服务的农业机械服务组织,其用于社会化服务的农机具投入达到200万元,按其农机具投入的1%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做强做大

(十二)鼓励技改扩能。对已建成达产的规模工业企业实施技改扩能,或者整体搬迁改造,或以合资、参股、并购等方式吸引外地投资现有存量企业,技改投资规模在1000万元(含1000万元)至 5000万元、且设备实际购置投资超过300万元的,按设备实际购置投资的5%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100万元;投资规模5000万元及以上的,按设备实际购置投资的10%给予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500万元。规模企业购置省级以上(含省级)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产品,按照购置价格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十三)支持两化融合和智能化改造。对首次获得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示范、省级“两化融合”试点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或省级制造业“双创”、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上云标杆企业、智能制造、技术创新、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及其它工业项目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创新中心的工业企业,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企业“上云”应用达到3项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年遴选10家县级上云试点企业,每家一次性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十四)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服务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星创天地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专业科技孵化器分别奖励4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当年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平台,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小巨人、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隐形冠军示范企业、科技小巨人和培育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奖励。对建立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和2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质量或设计奖项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绿色工厂的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省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补助20万元,首次认定省级专家工作站、国际合作基地、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研发类平台的企业分别补助1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普示范基地(综合场馆类、专题特色类、科研基地类、公共服务类、信息传媒类)一次性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科协、县财政局)

(十五)支持科技项目转化应用。对当年获得省级重大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按其资助金额的1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当年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获得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当年实施的、且在县科经局登记备案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企业每转化运用一项科技成果,支付资金10万元至50万元(不含本数)、50万元至100万元(不含本数)、100万元至500万元(不含本数)、500万元以上的(含500万元),分别奖励企业5万元、10万元、20万元、5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十六)鼓励企业申报专利。对承担省以上科研项目或重大科技产业化项目的团队,获省以上支持或认定的,给予团队不低于省以上奖励金额的配套奖励。对企业新获国际发明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等授权专利,每件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000元的一次性资助。(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十七)鼓励企业提质增效。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新注册为国家地理标志商标和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且普遍使用的、新注册国际商标的产品,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通过国家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贯标认证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专利导航项目被省知识产权局评审验收合格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企业重大经济活动知识产权评议项目,被省知识产权局论证通过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政府质量奖的个人给予5000元奖励。对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参与省地方标准制定修订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财政局)

(十八)支持企业参展参会。对企业参加县政府及县政府部门组织的省内、省外、国外等展会,每次分别给予3000元、5000元、1万元的补贴。(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十九)鼓励发展电子商务。鼓励县内工业企业开展电子商务应用,规模工业企业在我县注册的电子商务公司线上年销售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商务局、县财政局)

(二十)鼓励企业成长进库。对依法经营、诚实守信的新进规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年度销售收入(以税务部门票据为准)首次达到1亿元、1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工业企业一次性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对当年登记入库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0.3万元。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15万元;对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万元。对年度纳税过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按照纳税总额的5‰进行奖励(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和总部经济政策的企业除外)的企业,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鼓励工业企业设立营销公司销售自有产品,对设立的营销公司进入商贸限额以上企业目录库的,在给予县商贸统计“进限”奖励3万元的基础上,再行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商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十一)支持企业参与区域建设。大力支持本土企业参与区域内各类项目的竞标,优化评标办法,对本土企业提供无偿招投标政策咨询和业务指导,提升本土企业投标竞争力,提高本土企业生产的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中标率。(责任单位: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四、加大财政金融支持

(二十二)加强金融信贷支持。对落户开发区的工业企业,建成投产后,县财政可根据企业需求融资协调过桥续贷资金,县政府控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可为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加强银企对接,支持银行机构为企业提供银团融资服务。(责任单位:县人民银行、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二十三)加强产业基金扶持。对符合我县五大主导产业发展方向、产业引领作用强的行业龙头企业或细分领域“隐形冠军”或科技“小巨人”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亿元以上的项目,可根据企业需求,按照产业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实行产业基金扶持。引进战略投资方设立产业引导基金,对符合经济结构优化升级方向但暂遇资金困难的招商引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对各类投资基金投资县内企业的资金规模达到3000万元(扣除政府引导基金)、投资期限满两年(含)以上的,按不超过其实际投资额1%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

(二十四)鼓励企业主板上市。企业拟在国内主板、中小板上市,在券商、律师、会计师等上市中介机构的辅导下完成股份制改造,取得股份公司营业执照,并到湖北证监局首次办理辅导备案登记手续的,县财政给予100万元奖励;对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申请材料的,县财政在市财政奖励100万元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公开发行的,县财政在市财政奖励400万元基础上再奖励300万元。企业在科创板、创业板上市的,县财政在市财政奖励500万元的基础上再奖励500万元,也可参照主板、中小板上市奖励办法分阶段奖励。对企业在境外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县财政在市财政奖励500万元基础上再奖励300万元。(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二十五)支持企业三板、四板上市。企业首次在新三板成功挂牌的,县财政在市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企业挂牌后进入精选层的,县财政再在市财政奖励50万元基础上再奖励100万元。新三板企业通过精选层在A股上市的,县财政在市财政奖励400万元基础上再奖励300万元。除精选层外的企业直接到A股首发上市的,县财政在市财政奖励450万元基础上再奖励400万元。对具备成长性、有价值、且在荆州市上市后备企业库中的工业企业在武汉股权托管交易中心挂牌,县财政给予3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金融办、县财政局)

五、促进招才引智和稳岗就业

(二十六)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及团队。对两院院士,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一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学科带头人等相应层次人员,来公安投资或领衔创办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和研发层次,给予300-5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二等奖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湖北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以上项目的主要完成人,享受省政府津贴人员、省管专家、省级学术学科带头人等相应层次人员,来公安投资或领衔创办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根据项目规模和研发层次,给予100-3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对有突出贡献和重大影响力的高层次人才(团队),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根据人才和项目情况追加支持。对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供住房,县财政据实给予房租补贴;引进到我县全职创业或工作满3年的高层次人才,在县内购买首套自用商品住房,经县人才办认定后,根据人才层次分别给予全日制博士(含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全日制"双一流"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人员)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购房补贴。(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二十七)加强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对引进到我县企业全职工作的急需紧缺专业全日制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含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及以上合同,每人每年奖励资金5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奖励资金2万元;全日制“双一流”本科毕业生、中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奖励资金1万元;对具有特殊专长、帮助企业解决重大难题、推动重大技术改造,并产生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其他人才,在我县全职工作不少于1年或兼职工作时间不少于3年,每人每年奖励资金1万元;以上奖励资金由所在企业按年申报,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后,由县财政根据引进人才实际工作年限按年度发放,奖励期限最长为5年。对县内年纳税额1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新引进高层管理人才和全职工作的全日制博士等高层次人才(含正高职称专业技术人才),年薪在30万以上的人员,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评审认定后,按其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予以等额奖励,每家企业不超过10名,奖励发放年限为3年。(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科经局、县税务局)

(二十八)实施技能人才振兴计划。对被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分别给予10万元、10万元、5万元补助。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补助。(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二十九)深化校企合作和校地合作。鼓励企业与高校、科研单位共同创建产学研合作示范基地,对获得省级、市级认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资金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技术转移分中心和工作站的,经县科经局评审认定后,给予5-10万元奖励。对高校科研院所在公安建立分支机构的,按照上级相关奖励政策给予对等奖补。(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科经局)

(三十)健全人才荣誉和保障制度。设立“公安拔尖人才奖”,从全县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高技能人才、农村实用人才及社会工作人才、现代服务业人才、文化艺术人才中评选产生,每5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100人以内,届期内每人每年发放津贴2000元,享受一次10天左右的外出考察或休假疗养,每年享受一次健康体检,优先推荐担任“两代表一委员”。从县管拔尖人才中,择优评选产生10名首席专家,每人一次性奖励1万元。对获评的县级优秀人才、县级学科带头人和骨干技术人才,主管单位可配套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三十一)营造人才生态环境。实行精细化人才服务,对符合本政策第一条规定的高层次人才,以及县委、县政府评选出的拔尖人才、首席专家和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其他高层次人才,所有公共资源窗口单位均开放人才绿色通道。其家属随调的,原属县外机关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的,采取调动方式解决;原属企业职工或无固定职业的,采取推荐就业等方式解决;暂时无法就业的,参照上年度本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配偶1年的生活补贴;未成年子女随迁的由县教育局优先安排公办学校就读。(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县教育局)

(三十二)支持企业招聘稳岗。定期为工业企业招聘、培训员工。县人社局根据企业用工需求,搭建供需对接平台,指导企业开展富余劳动力岗前培训、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培训后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由县人社局给予企业一定的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参加失业保险企业未裁员或裁员比例低于本地城镇登记失业率的(4.5%以内),给予企业上年度缴纳失业保险费50%~70%的稳岗补贴。对参加失业保险累计36个月以上,取得初、中、高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分别给予1000元、1500元、2000元的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凡接纳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的企业(经县人社局认定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吸纳两年内离校未就业的普通高校毕业生,在见习岗位上进行不超过6个月的就业见习,按每人每月本地最低工资标准60%,给予用人单位见习补贴。(责任单位:县人才办、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县政府及相关部门将通过组织考核和第三方评估,确保各项措施政策落地见效。本政策措施对企业累计补助和奖励总额原则上不超过其对县级当年可支配财力贡献。同一家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补助政策。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1年,由县政府办公室会同县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原有关规定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以本政策措施为准,不溯及既往;与本意见奖励重复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若上级相关政策调整,按调整后的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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