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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襄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襄城区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

襄阳市襄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襄城区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

襄城区支持市场主体发展若干政策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家、省、市稳经济一揽子政策,充分激发 市场主体活力,推动全区经济平稳发展,特制定本政策。 

一、支持范围

本政策的支持对象为注册地、纳税地、统计关系均在襄城区 的市场主体。 

二、支持政策 

(一)助力市场主体发展 

1.对年主营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 万元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 万元、2万元奖励。 

2.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20亿元、5亿元、1亿元、5000 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5万元、2 万元的奖励。 

3.对农产品加工企业给予固定资产投资奖励。自签订投资协 议之日起, 2年内建成投产缴纳税收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 5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2%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奖 励; 3年内建成投产缴纳税收且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5000 万元以上的,按实际设备投资额的5%给予最高500万元的奖励。 

4.对国家、省认定的电子商务示范基地和示范企业,分别给 予25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电子商务园区主营业务收入首次 突破2亿元、1亿元、5000万元,分别给予园区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上年度线上销售额(以平台数据为准) 首次达到1000万元、600万元、300万元的电子商务企业,分别 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一次性奖励。 

5.对在襄城区建设独立电子商务应用平台的,按企业电子商 务应用平台建设实际投资额(主要包括建立平台所需的软件、硬 件、系统集成、运行维护及必要的固定资产投入等)的30%给予 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额不超过10万元。 

6.对年主营业务收入增速超过20%,当年新增区级财力贡献 超过20%的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对排名前3的企业分别给予50 万元、30万元、10万元奖励。 

7.对在襄城区经营期间获得国家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 三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150万元、100万元、50万元;获得省 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 元、5万元。 

8.对新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奖励 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省技术创新中心,一次性 奖励20万元。 

9.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 技园),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3万元;对当年新 备案的国家专业化众创空间, 一次性奖励30万元。 

10.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区配套 奖励每家企业5万元,奖励资金在三年复审通过重新认定后给予拨付;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除上级奖励外,区配套奖励每家 企业3万元。 

11.对获批新建的院士(专家)工作站的企业,按照市政府 资助标准的50%给予每家奖励10万元。 

12.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园区的分别奖 励20万元、15万元、5万元。对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 产业示范基地的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3万元。 

13.对创建国家5A级、4A级、3A级景区的分别奖励50万元 20万元、10万元。 

14.对首次新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的旅行社,分 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15.对首次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休闲农业与乡村旅游示范 点的,分别给予6万元、3万元奖励。 

16.对首次获得国家文化和旅游部、省文化和旅游厅授予荣 誉称号并在襄城区执业的导游员、讲解员,分别给予3万元、1 万元奖励。 

17.对首次评为3星级、2星级、1星级特色餐厅和星级农家 乐的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1万元。 

18.对首次评为国家5星级、4星级、3星级饭店的分别奖励 20万元、10万元、5万元。 

19.对评为3A级、2A级、1A级旅游厕所的分别奖励6万元 4万元、2万元。 

20.对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并在沪深北交易所上市发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一 次性奖励300万元。外地上市企业(主要生产经营地点在襄城区) 将注册地迁入襄城区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二)加强 “四上企业”培育 

21.对首次进入“四上企业”的工业企业、服务业企业、批 发零售和住宿餐饮企业、建筑业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 10万元、5万元、5万元的入库奖励。 

22.在襄城区经营并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区外企业凡在 本区注册为法人单位且进入本区“四上企业”的,除享受相应入 库奖励外,再给予一次性5万元迁入奖励。 

23.对从事第一、二产业企业成立销售公司,且进入本区“四 上企业”的,除享受相应入库奖励外,按照当年新增区级财力贡 献,再给予适当奖励,奖励期不超过3年。 

24.对创新企业组建形式,通过专业合作社、股份合作、连 锁经营等各种形式,将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合作组建为“四上 企业”的,除享受相应入库奖励外,再给予每年5万元奖励,奖 励期不超过3年。 

(三)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25.对新引进的全球性、全国性和区域性的服务业企业总部 以及国内外知名企业在襄城新建管理中心、研发中心、检验检测 技术中心、制造中心、采购中心、财务中心、投资中心、营销中 心和物流配送中心等职能性总部,按照新增区级财力贡献,给予 一次性50-200万元奖励。 

26.对在本区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独立纳税的金融机构,按照 其新增区级财力贡献,分3年给予奖励,累计奖励资金最高不超 过300万元。 

三、退出“四上企业”的市场主体,退出当年及以后年度不 再享受本政策第二部分第21条至24条支持; 已获“四上企业” 奖励的企业退库后再入规的,不享受本政策第二部分第21条至 24条支持。 

四、对投资总额大、科技含量高、经济社会发展有突出拉动 作用的领军型项目或者需要重点培育的产业配套项目,可采用 “一事一议” “ “一企一策”方式给予相关支持。 

五、本政策与市级支持政策重复,奖励资金由市级承担的, 若区级奖励标准超出市级标准,超出部分由区财政承担;由市区 两级分担的,区级承担部分计入本政策奖励范围。 

六、本政策所需资金中由区级财政承担部分由襄城区财政承 担。市场主体获得的奖励资金可以用于奖励对市场主体发展作出 特殊贡献的高端人才及管理人员。 

七、对出现重大安全责任事故、涉及严重失信等的市场主体 取消影响期内奖励资格。凡弄虚作假,伪造凭证骗取奖励资金的 一经查实,除追回全部资金外,3年内不能再享受相关的优惠政 策,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八、本政策由襄城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各业务主管部 门会同相关单位制定实施细则,明确奖励资金的申报、审核和拨 付程序。 

九、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2年。如遇上级重大 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襄城区加快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推进高质量发展实施办法(试行)》(襄城发电〔2020〕4号)、 《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企业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的通知》 (襄城政发〔2021〕7号)、《襄城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文化和旅游产业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襄城政发〔2021〕17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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