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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配套实施办法

巴彦淖尔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贯彻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配套实施办法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深入落实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以下简称《若干措施》),着力为民营经济营造更好发展环境,帮助民营经济解决发展中的困难,支持民营企业改革发展,在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政策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配套实施办法。

一、减轻企业税费负担,提升民营企业竞争力

(一)加大减税力度。认真落实自治区及《巴彦淖尔市招商引资促进产业发展优惠政策》(巴政发〔2017〕66号)中减税和免税有关政策。支持民营企业到口岸和陆港(B型保税物流中心)投资兴业,除煤铜贸易及其物流行业外,其他行业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或营业额超过5000万元的,自纳税之日起两年内,按当年实际上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总额市级留成部分的70%给予奖励,第3年至第5年按市级留成部分的50%给予奖励。积极推进涉农类企业农副产品收购环节增值税正常抵扣。对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民营企业,依法为其办理延期缴纳税款。

(二)规范、降低涉企收费。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涉企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减免政策。对涉企行政事业性、经营服务性收费及进出口环节收费目录清单实施动态管理,任何部门不得收取清单以外的费用。对采用标准化集装箱和箱式货柜车进行进出口运输的民营企业,免收海关查验环节无问题货物产生的吊装、移位、仓储等费用。

(三)降低企业用能成本。严格执行自治区发改委制定的电价政策,确保执行到位。梳理甄别原执行一般工商业电价的农业生产客户,对符合条件的客户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将渔业生产纳入执行农业生产电价序列(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休闲钓鱼等活动及水产品加工用电)。推动拥有“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的企业进入多边交易市场,降低企业电价。对同类型的符合自治区优先扶持的产业项目,支持帮助多个企业打捆申报,享受电力多边交易优惠电价。

(四)降低企业物流成本。严格执行《若干措施》相关政策的同时,对饲草料和整车合法装载运输全国统一的《鲜活农产品品种目录》内的产品车辆,开辟绿色运输通道。取消口岸和陆港(B型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区过磅费,清理口岸和陆港集装箱收费项目。取消总质量4.5吨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道路运输证和驾驶员从业资格证。

(五)降低企业用工成本。在社会保险费核定过程中,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规定的现行阶段性费率降低政策,认真落实国务院“总体上不增加企业负担”的决策部署,确保企业社保缴费实际负担有实质性下降。对符合条件的参保困难企业,切实落实缓缴延缴政策,缓缴、延缴期间依法免收滞纳金,不得自行对企业历史欠费进行集中清缴。

(六)降低企业中介服务成本。政府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必须通过竞争方式选择服务机构,服务费用由部门支付并纳入部门预算。建设中介服务网上交易平台,中介服务机构“零门槛、零限制”入驻,实现网上展示、网上竞价、网上中标、网上评价。

(七)支持创新发展。认真落实《巴彦淖尔市人才引进和培养实施办法(试行)》中对人才引进、培养和各类科技平台载体建设补助支持政策。落实国家、自治区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后补助和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政策。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补助,对在自治区科技创新板挂牌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支持,对于认定的国家、自治区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企业孵化器,根据年度绩效评价结果择优给予10—20万元奖励。

(八)鼓励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在全面落实自治区已出台的品牌创建和质量提升政策措施的同时,对获得国家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中国专利奖、中国版权金奖、中国商标金奖、绿色工厂、自治区主席质量奖、巴彦淖尔市市长质量奖、“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使用权等企业及国家、自治区级龙头企业,在参与政府采购时,给予适当技术加分。强化商标保护,定期组织开展“天赋河套”等商标专用权、地理标志品牌保护监管执法行动。

(九)降低用地成本。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产业用地政策。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从2019年1月1日—2021年12月31日,市、旗县区按现行标准的80%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缓解融资难融资贵,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十)纾解流动性困难。用好自治区民营企业流动性风险防控基金和纾困发展基金,市本级设立2亿元企业应急转贷基金,重点为“一带一路”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企业、河套全域绿色有机高端农畜产品生产加工输出企业、“天赋河套”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授权企业、龙头企业、就业大户、上市公司提供过桥资金。对参与企业纾困发展基金的各类社会资本出资企业,按资金实际使用额的0.5%给予奖励,单笔不超过50万元。督促金融机构建立完善无还本续贷管理办法,建立符合条件的无还本续贷企业名单。对暂时遇到流动性困难且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一企一策”原则,有效落实无还本续贷政策,避免“一刀切”的抽贷、断贷、压贷。

(十一)完善融资保险、担保体系。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推动开展不动产抵押贷款、农畜产品价格指数保险、信用保障保险、食品安全保险、贷款保证保险等业务。整合1亿元市级融资担保机构,通过财政注资、社会资本参与,组建规模5亿元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积极与自治区再担保、旗县区担保公司联动,力争实现担保规模50亿元。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国有融资担保公司混改,提高放大倍数,对放大倍数在3倍以上,形成代偿损失达到5%的融资担保公司给予风险补偿。搭建“政银担保企”合作平台,加强政府、银行、担保公司、保险公司、企业间的联系,建立民营企业贷款安全风险补偿和转贷机制,壮大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实力,降低企业贷款门槛和贷款成本。

(十二)拓展融资渠道。用足用好国家对贫困地区企业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新三板挂牌、发行债券、并购重组等绿色通道政策,拓展企业融资渠道。支持民营企业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积极推进涉农涉牧企业、合作社用土地、草原、林业经营权、农牧业设施等开展抵押贷款。为非银行类金融机构的引进、注册开辟绿色通道。

(十三)用足用好再贷款。支小再贷款额度全部用于支持符合政策要求的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发放普惠口径小微贷款(单户授信100万元以下小微企业贷款、个体工商户与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和单户授信不高于3000万元的民营企业贷款。将部分支农再贷款、扶贫再贷款用于支持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增加涉农民营企业的信贷投放。通过人民银行再贷款的投入,引导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降低民营企业贷款利率。引导办理人民银行再贴现的金融机构适当降低民营企业票据的贴现利率。

(十四)强化金融机构监管评价。制定《巴彦淖尔市金融机构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任务清单》和《金融机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工作实绩考核细则》,将金融机构工作业绩考核同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挂钩,工作业绩纳入年度考评奖励指标体系,考核结果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制定《金融机构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奖励办法》,对支持民营经济发展业绩突出金融机构给予适当奖励。

三、营造公平营商环境,拓展民营经济发展空间

(十五)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与商务部《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及国家发改委等15部委联合印发的《全国投资审批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管理事项统一名称和申请材料清单》,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不得设置市场准入审批事项,各类市场主体皆可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推动“非禁即入”全面落实。各地各部门不得自行发布市场准入性质的负面清单。集中清理、整顿涉企审批事项,明确审批流程、前置条件和审批层级,制定审批全流程图册,明确办结时限,国家和自治区政府未明确规定的,一律不得纳入,严格落实清单之外无审批、平台之外无事项等要求。

(十六)落实公平审查制度。认真清理废除妨碍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中涉及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加强增量政策措施审查,进一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充分释放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增长的内生动力。开展公用企业限制竞争专项整治行动,积极收集行业垄断行为线索,协助自治区开展反垄断案件调查,严厉打击滥收费用、限制交易、搭售商品、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十七)积极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推进商业竞争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通过引入民间资本,完善管理结构、管理方式,保证民营企业出资人权利。探索特定功能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在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参股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逐步推进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服务领域国有企业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十八)加强资金支持。由市、旗县区政府主导,社会资本参与,补齐工业园区基础设施短板,提升园区供水、供电、供气、污水处理、道路等要素保障水平。鼓励旗县区在招商引资过程中,采取“一事一议、一企一策”的原则,对发展前景广阔的民营企业给予基础设施配套支持,或给予一定的财政奖补。

(十九)加强诚信体系建设。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协调各部门完善信用信息库和信用信息目录。强化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各级各部门产生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7日内推送至共享平台公示。推动信用信息在政府采购、投标招标、评先评优、公共资源交易、土地使用权出让、融资项目审批、政府性资金安排、招商引资、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等行政管理和服务中的应用,促使企业依法合规经营。

四、完善政策执行方式,确保政策落地见效

(二十)加大涉企政策兑现监督力度。对涉企政策的执行效果开展督查或第三方评估。全面梳理国家、自治区和我市已出台的鼓励民营企业发展政策,逐项摸清落实情况,列出未落实清单,限时整改落实。针对依法依规和依照国家政策作出的未兑现、兑现不到位的招商引资承诺事项,梳理汇总形成问题清单,积极履行承诺,限期整改销号。规范市、旗县区政府招商引资行为。大力开展招商引资违约失信问题专项整治,及时纠正政府招商引资中的违约失信问题。

(二十一)规范涉企检查执法。市、旗县区有关部门每年要向同级政府报送涉及民营企业的工作检查计划,经政府批准后执行。没有上级明确要求的临时性工作检查一般不得开展。除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和涉及危化品企业检查外,严格执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制度。民营企业可以拒绝未经政府批准的工作检查。整合执法内容相似、执法方式相同的检查。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政策执行严禁“一刀切”。依法查处滥用行政权力干涉企业正常经营的行为,除法律法规规定外,不得随意对企业采取停电、停气等措施,杜绝因同行业单个企业有环保、安全等问题全行业全部关停整改的简单执法行为。

五、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优化政务服务

(二十二)建立健全诉求反映解决机制。实行市、旗县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干部定点联系民营企业、商协会组织工作制度,每人联系1至2家骨干企业、商协会组织。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营企业座谈会,听取意见和诉求,为企业排忧解难。对民营企业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要在户籍办理、配偶随迁、子女入学、医疗保健、社保接续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加大涉企违规违纪问题处理力度,对涉及官商勾结、为官不为、吃拿卡要等问题线索的实名举报要优先办理、依规依纪依法核查、精准追责,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加大网络监管力度,依法严惩诽谤企业家行为。

(二十三)完善服务体系。建立市、旗县区党委常委会、政府常务会定期研究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工作机制,邀请民营企业家、商协会代表参加党委、政府经济工作会议。建立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制度,凡是政府制定的涉企政策都要征求民营企业家代表意见。组建为民营企业专门服务的工作机构,负责收集和研究国家、自治区层面的民营经济专项资金扶持政策,以及其他民营企业可以申请的区域、产业和一般性资金扶持政策,列出政策清单,为民营企业提供项目申报、事务代理、法律维权、融资对接、培训组织等方面的跑办代办服务。建立民营经济政策服务平台(包括官方微信公众号、新媒体客户端),扩大涉企政策宣传面。鼓励银行机构和支付机构扩大跨境支付范围,为民营企业跨境结算提供便利。发挥市贸促会驻乌兰巴托联络处和巴彦淖尔蒙古国商会作用,建立中蒙经贸合作协调机制。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和中蒙俄经济走廊建设为契机,积极组织民营企业参加境外重大经贸活动,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要求落实参展企业展位费、人员费用及展品运输费的补贴。

(二十四)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提升“一网通办”水平,推动政务服务网上可办率达80%以上。实行“一窗受理、并联审批”,推行代办帮办服务,研究出台职能部门代跑、环评能评安评等审批中间环节由职能部门代办的具体办法。推行多评合一、多规合一、并联审图、联合踏勘、联合验收,到2020年底全部实现。明确并缩短草原、林地征占用手续、建设用地报批、矿权设置以及图审等环节的审批时限。引进第三方图审机构,形成市场竞争机制,提高审图效率。推进海关、边检一次性联合查验,口岸整体通关时间进一步压缩,“单一窗口”业务使用率达到90%以上。优化出口退税流程,对信用评级高、纳税记录良好的一类、二类出口企业,平均出口退税时间压缩至10个工作日。由工业园区统一集中办理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洪水评价、维稳评价审批,凡是符合园区总体规划和产业规划的新入驻投资项目,企业不再办理,办理相关手续时,以园区统一办理的相关报告为依据。对没有土地合法手续的园区、企业,自然资源部门要立足现实、根据政策积极协调补办相关用地手续,妥善处理不动产登记遗留问题。

(二十五)加强正向激励。研究制定《社会贡献突出企业家激励制度》,积极选树诚信守约、专注品质、追求卓越的优秀企业家典型。定期召开民营经济发展大会,研究制定、改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开展优秀民营企业和优秀民营企业家评选表彰活动。将宣传优秀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有关工作列入全市年度宣传工作计划,在主流媒体开设专版、专题和专栏进行宣传报道。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人选提名时,按照有关规定积极推荐优秀民营企业家。

六、保护企业家人身财产安全,增强企业家安全感

(二十六)清偿政府和国有企业拖欠民营企业的账款。制定并印发《巴彦淖尔市清理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工作方案》,明确工作原则、工作目标、组织机构、工作措施,清理时限,重点对政府部门及其所属机构(包括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包括政府平台公司)因业务往来与民营企业形成的逾期欠款进行清理。对政府类工程,限时办理验收、决算等手续。

(二十七)保护企业家合法权益。依法惩治各类侵犯民营企业人员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知识产权犯罪。依法打击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市场准入、市场监管、招商引资、发放国家财政补贴等职务之便索贿、受贿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损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犯罪。推进以律师为主体的第三方参与化解和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制度,充分发挥第三方在民营企业维权中的作用。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财产被征收征用的,要综合运用多种方式进行公平合理的补偿。

(二十八)加大涉企冤假错案纠正力度。认真甄别社会反映强烈的涉企产权纠纷案件,对于确属冤假错案件的,坚决予以纠正。对申诉要求纠正刑事、民事等生效裁判的,审查后认为确有错误的,坚决启动纠错程序,依法纠正。对因错误执法造成损失的,依法纳入国家赔偿程序,保证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监督纠正涉企案件该立不立、不该立乱立、违法动用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以及刑讯逼供、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等问题。

七、组织保障

(二十九)健全领导机构。成立由市委、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市直相关部门为成员的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协调指导、扎实推进。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做好协调对接、跟踪服务、综合调度、具体落实、督查督办、涉企政策意见征求等工作。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审议、改进完善有关政策措施,研究解决阻碍民营经济发展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会议以纪要形式明确会议议定事项,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抓好落实,重大事项要及时向市委、政府报告。

(三十)压实工作责任。各旗县区、市直有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职责,制定工作细则,分解细化任务,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工作细则尤其要体现农牧民专业合作组织享受民营企业在营商环境、优惠政策、合法权益保障等方面的同等待遇。

(三十一)强化考核督导。健全民营经济统计监测体系和定期发布制度。定期开展营商环境评价,将评价结果作为各级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实绩考核的重要内容。提高民营企业家在政风行风评议、特约监察员中的占比,聘请民营企业家作为监督专员对政策落实及涉企服务情况进行评议,根据评议结果对相关政策落实不力的旗县区和部门予以通报。对不作为、慢作为、假作为、乱作为的依法依规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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