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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市平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桥区科技创新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信阳市平桥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平桥区科技创新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平桥区科技创新基金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我区现代创新体系建设,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投入绩效,加快创新型经济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支撑引领作用,现设立平桥区科技创新基金(以下简称“创新基金”) 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资金保障

第二条 以实现科技创新服务更强目标为引领,坚持市场导向、政策集成、开放共享的原则,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环境为目的,区财政每年设立500万元专项科技创新基金,用于深入推进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创新活动,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资金当年如有节余,转入下年度滚动使用。

第三章  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三条 申请对象和支持的条件

1、在平桥区辖区内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合法经营并依法在平桥区全额纳税,内部财务会计制度健全的企业或个人。

2、符合国家、省、市相关产业和科技政策,属于我区主导产业、重点发展产业或高新技术领域。

3、有一定的创新性和技术含量,原则上应拥有专利证书且无知识产权纠纷。项目产品有良好的市场前景、较强的市场竞争力、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4、企业管理层团队具有较高经营管理水平和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自主创新意识,各项管理制度健全。

5、优先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高技术、高附加值、能吸纳就业、节能降耗、有利环境保护的项目。

6、有良好的经营业绩,资产负债率不超过70%。

第四条 不支持的对象

7、在生产经营、财税、信贷和安全生产等方面有重大不良记录的企业。
    8、无创新性的单纯技术引进、低水平重复生产,一般加工工业或单纯基本建设项目。

第四章 支持范围

第五条 不断加大创新创业服务力度,加强创新支撑能力建设,重点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产业技术创新、研发平台建设、创新机制建设、创新人才集聚和创新载体建设,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调整经济结构中的支撑引领作用。

1.促进企业成为技术创新主体。

1.1 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新通过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新通过河南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A类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全面落实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和技术交易税收优惠政策。研发投入作为企业获取财政资金支持的重要条件。

1.2 支持企业建立研发平台。对新批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投入运行且成效明显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国家级、省级企业重点实验室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批建的院士、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20万元奖励。

1.3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首次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30万元的奖励;重新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省级众创空间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1.4 支持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开发具有市场竞争力的新产品,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围绕我区主导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重大技术需求,每年组织实施1—2项重大科技专项,推动产业向中高端攀升。对承担国家、省和市级重大科技专项的,分别给予上级支持资金总额的10%、10%和50%资助。

1.5支持企业承担科技计划项目。对申报市级以上科技计划的企业,实行绿色直通车管理,并积极做好项目前后期的跟踪服务和管理工作。对申报区级科技计划项目(科技公关、成果转化)进行严格把关,原则上每个项目10—30万元。

1.6 对新认定国家级、省级创新型科技团队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资助。

2.推进产学研融合发展,促进产业协同创新。

2.1 支持建立新型研发机构。对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平桥建立研发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我区企业自建、引进联建以及行业协会、民间资本建立非体制内科研机构,依据建设规模和对我区产业的带动效应及影响力,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经费支持。对于有基本建设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在项目备案、土地供应、建设审批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对研究机构新购置研发设备达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资助。

2.2 支持我区企业牵头组建或参加国家、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围绕产业共性关键技术开展联合攻关、协同攻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牵头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运行经费补助。

2.3 我区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技术研发的,或者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技成果或有效发明专利并实现产业化的,按实际开票支付技术开发经费的2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不超过20万元。鼓励企业与高校联建科技成果转化基地、科研实习基地,每年根据其运行情况给予一定补贴。

2.4对新认定为省级产学研联合示范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新产品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2.5 对我区经济贡献特别大、产业拉动明显、科技成果转化突出的企业,报经区政府研究,采用“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奖励。

3.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3.1鼓励专利申请。对平桥辖区内新授权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分别给予每件一次性1万元、0.3万元的奖励;申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后,每件奖励2万元。职务发明的奖金可直接分配给发明人、设计人,奖励对象以受理通知书上载明的人员为准。

3.2 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工作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河南省瞪羚企业、河南省科技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30万元、20万元奖励。

3.3 推进专利技术产业化。对在平桥辖区内建立相应生产企业并实施产业化的发明专利项目(自主知识产权),经区政府科技管理部门认定,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补助;对企业通过购买取得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技术,在本区建立相应生产企业并实施产业化的项目,分别给予一次性15万元和10万元的补助。

3.4支持企业和科研机构研制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对我区主持研制和参与起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省级地方标准的第一起草单位,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3.5凡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国家、省、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按上级颁发的奖金同等标准给予奖励。

4.加强创新服务体系建设。

4.1 大力推进创新创业载体建设。鼓励和支持多元化投资主体充分利用存量厂房、闲置厂房以及闲置楼宇等资源,创建特色鲜明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对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器等新型孵化机构,一次性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企业在孵化期间或毕业后3年内成功上市,原孵化该企业的孵化载体可获得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2鼓励建设各级科技创新基地和科技示范园区。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科技创新示范园区或特色产业基地,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火炬计划特色产业基地和河南省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级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励。

4.3 大力推进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建设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提供公共服务的检测中心、研发中心、设计中心、培训中心、信息中心等公共服务平台,运营正常一年以上,按实际投入(不含房地产投入)给予2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资助;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省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在我区设立技术转移中心,对经技术转移机构促成在我区转化的项目,区财政科技资金按成交额的一定比例给予技术转移机构转化奖励。

4.4 大力培育科技中介组织。对获得科技成果评估、技术转移、专利代理等资质并正常运行一年以上,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5.围绕优势主导产业,加快引进各类高层次人才和我区紧缺急需人才。

5.1 健全科技人员创新创业激励机制。鼓励和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人员及我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平桥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允许我区符合条件的科技人员在不影响本职工作和单位权益的前提下到本区企业兼职从事技术开发、产品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或在职在平桥创办、领办科技型企业,进行成果转化活动,并取得相应合法股权或薪资。

5.2 大力引进创新创业人才。凡引进到本区工作并签订5年以上(含5年)服务合同需要在本市定居的人才,可以一次性给予一定数额的安家补助费。两院院士补助30万元,国内知名学者、学科技术带头人、博士生导师补助20万元,博士研究生(具有正高级职称)补助10万元。帮助解决子女入学、配偶就业等有关问题。

5.3引进人才绩效奖励。

在企业承担重要科研项目的带头人,有重大研究成果并带来明显经济效益的,由企业按优薪优酬的办法予以鼓励,其工资标准可高于本企业同类人员工资的2-5倍;有科研发明成果并用该技术或产品使企业效益明显增加的,从当年由上述因素所产生效益的税后利润中一次性提成5-10%奖励成果发明人;属于股份制企业的,其提成部分以股份方式对引进的人才予以奖励。

对业绩突出的人才由区政府按有关评定办法授予荣誉称号,颁发奖章、证书和奖金。

5.4对我区产业结构调整提升和科技创新有重大促进作用的项目,经区政府同意,可 “一事一议”研究决定。

第五章  申报、审核和审批程序

第六条  成立平桥区科技创新基金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的副区长担任,政府办、财政局、科技局、税务局和审计局的主要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局,科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于每年的4月份组织企业或个人集中申报。

第七条 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或个人申请时需提交下列文件、资料等。

1、填写《平桥区科技创新基金申报表》。

2、创新基金支持范围的相关证明或说明(如:知识产权相关证书、鉴定证书、检测报告、文件等等)。

3、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

申报资料一式两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后,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报的项目资料进行初审,并对项目进行实地查验、审核。

在调查审核的基础上,根据申报项目的科技创新能力、产业发展前景、创税潜力、增加就业、环境代价和能源资源消耗等因素,综合考虑,形成审核意见,提出奖补方案,上报领导小组批准。

第九条 区财政局根据领导小组审批意见下达创新基金奖补计划,并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规定,拨付创新基金。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十条 企业收到创新基金后,应严格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同时,按规定向区科技局报送财务会计报告、统计报告。

第十一条 区科技部门设立创新基金财政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区科技部门根据本办法,对创新基金的实施进行监督管理。区财政局对创新基金的运作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同时建立绩效评价体系,充分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三条 如发现企业和有关人员在创新基金申报、审核、实施、管理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行为的,除追回所拨创新基金外,3年内不再受理其创新基金申请,并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和有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凡与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相重复的,按最高标准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平桥区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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