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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永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温州市永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修订)

为全面贯彻落实全国、省、市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我县经济转型升级,特修订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实施细则。

一、科技创新平台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范围内注册,列入国家级、省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企业研发(工程技术)中心,市级、县级研发中心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1.列入国家级企业研究院、重点实验室、研发(工程)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30万元;2.列入省级企业研究院、研发(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25万元、20万元(省级农业研发中心,奖励10万元)、10万元;3.列入市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5万元;4.列入县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奖励10万元。

(三)奖励程序。县科技局依据当年各级科技部门文件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二、科技创新项目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范围内注册,列入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市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的企业,以及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评审)、省级新品种选育鉴定的企业。

(二)奖励标准。1.列入国家级火炬计划项目、国家级星火计划项目和国家级重点新产品项目的,各奖励5万元;2.通过省级新产品试制计划项目鉴定(或验收、评审)、省级新品种选育鉴定的,每项奖励3万元、5万元。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内项目奖励数量最多不超过2项。

(三)奖励程序。县科技局依据当年各级科技部门文件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三、专利奖励

(一)奖励条件。本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辖区的自然人,申请专利奖励须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其发明专利被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2.其当年专利授权量达15件(包括15件)且发明专利1件或实用新型5件以上的,或者发明专利授权量达2件以上的,可申请专利大户奖;3.通过达标验收或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贯标企业。

(二)奖励标准。1.国内授权发明专利每件分别奖励1.5万元;2.当年专利授权数达专利大户最低标准的,奖励3万元(专利权人为企业法人代表的,可合并计算到企业),以后每增加5件且实用新型专利3件以上的,或者发明专利1件以上的,奖励1万元;3.通过达标验收或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贯标企业,奖励5万元。

(三)申报材料。申请国家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或国(境)外发明专利奖励的,须向县科技局递交下列相关材料:1.永嘉县专利奖励申请表;2.国内专利证书原件和复印件;3.申请者为自然人的,须提交第一专利权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申请者为县外的,还需提供暂住证;申请者为单位的,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如委托他人办理的,受委托人须提交单位证明或身份证原件;4.通过达标验收或通过国家认证机构认证的验收报告或认证证书。

(四)奖励程序。申报者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相关材料,常年受理。县科技局核实后以科技项目形式一次性集中发放奖励。

四、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

(一)申报条件。1.单位条件:(1)在县内注册成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拥有自主专利权的科技型企业,无不良信用记录,且具有较强的创新实力;(2)企业知识产权工作机构健全、制度完善,配有专职知识产权工作人员,每年有相应的资金用于知识产权的创造、管理、运用和保护;(3)企业财务状况良好。2.项目条件:(1)项目专利符合我县产业政策,且具有潜在的经济效益,用于质押的专利权属清晰、法律状态明确,并不得涉及国家安全与机密;(2)项目实施对提升企业科技创新能力、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产生明显的推动作用。

(二)贴息标准。贴息比例不高于以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的55%。在同一笔贷款项目中,企业从其他途径获得的财政资金贷款利息补助超过发放贷款同期银行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总额55%的,不再给予本办法规定的专利权贷款利息补助。年度内单个企业申请贴息资金不得超过30万元。贴息资金原则上每年核拨2次,对同一笔贷款项目采取在企业还贷后给予一次性核拨的办法,贴息计算时间最长不超过1年。

(三)申报材料。申请贴息需要提交以下书面材料:1.永嘉县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项目申请书;2.单位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书(复印件);3.与银行签订的专利权质押合同(复印件);4.专利权质押借款合同(复印件);5.专利权质押贷款保险合同(复印件);6.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专利权质押合同登记通知书(复印件);7.银行贷款到位凭证、还贷凭证和利息支出凭证,银行贷款卡记录(复印件);8.专利证书、专利权资产评估报告及中介服务费支出凭证(复印件);9.企业申请贷款上年度经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复印件);10.其他相关材料。

(四)奖励程序。申报企业将相关材料报送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常年受理。县科技局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贴息额度,审核后以科技项目形式向申报单位直接拨付贴息资金。贴息资金原则上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两次拨付。

五、科技创新企业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永嘉县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并列入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专利示范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

(二)奖励标准。1.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10万元;2.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创新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5万元、10万元;3.列入国家级、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型企业),市级、县级科技(创新)型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4.列入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3万元、3万元。

(三)奖励程序。县科技局依据当年各级科技部门文件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六、中介机构奖励

(一)奖励内容。1.对从事上级科技计划项目代理申报且在我县注册的服务机构,其代理项目(不包括没有资金补助的项目)经县科技局审核同意上报的,并列入上级计划的,每项奖励0.1万元;2.对在我县注册的知识产权事务所,为本县企业代理申请专利数量达到100件(按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时间顺序计数)时一次性奖励10万元。以后发明专利申请每增加10件奖励1万元;3.新获得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县且在本县工作的,奖励3万元。

(二)申报材料。1.《永嘉县科技服务机构代理申报项目汇总表》;2.专利代理协议书;3.《专利申请受理清单》;4.专利受理通知书复印件;5.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以及工资册等相关证明材料。

(三)奖励程序。申报奖励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材料(一式1份),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局审核后,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七、科学技术进步奖励

(一)奖励对象。在本县科学技术活动中作出贡献的个人、单位。

(二)奖励标准。1.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指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的,奖励8万元;获得省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8万元、3万元、3万元;获得市科学技术一等奖的,奖励3万元(按《中共永嘉县委 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规定》〈永委发〔2010〕113号〉执行);2.获得县科学技术奖的,由县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和奖金,县科学技术奖奖金分别为:一等奖3万元,二等奖2万元,三等奖1万元。

(三)申报材料。1.《永嘉县科技创新奖励申请表》;2.认定文件或证书复印件。

(四)奖励程序。申报奖励的单位或个人于次年3月底前向县科技局行政审批科报送材料(一式1份),逾期不予受理。县科技局相关科室审核后,列入年度科技奖励计划。

八、相关要求

对实行“一企一策”、“一事一议”、“一事一策”以及享受其他特殊奖励的企业,不再重复奖励。对已获得补助的以不同名称申报的科技项目,不再给予奖励。当年发生安全生产、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偷税、侵权等重大责任事故和重大群体性劳资纠纷事件以及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本政策。

九、有关说明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其它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有关申请表在县科技局官方网(http://www.yjinfo.gov.cn/)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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