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滁州市来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

滁州市来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

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

为在新常态下更好地实施“工业强县”战略,推动传统产业高端化、新兴产业规模化、优势产业集群化,实现经济总量较快增长、产业结构更加优化、创新能力显著增强、质量效益明显提升,走出一条科技进步、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资源节约、生态优美的新型工业化道路,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实现更高质量发展为目标,大力推动产业转型、园区集聚、区域协调、企业升级、科技创新、资源集约、保障有力,努力实现发展动力从资源消耗向创新驱动转变、产业结构由加工配套型产业向高成长型产业转变、组织形态从分散块状经济向现代产业集群转变、经营方式从粗放低效向节约集约转变、产品档次从低端同质向高端智能转变的工业经济发展新格局。

二、扶持措施

为切实加快产业转型、园区集聚、企业升级、创新创造、人才培育、深化改革、环境优化,县政府设立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

(一)推动产业转型

将装备制造、农副产品深加工、精细化工、新能源、新材料、文具礼品列为全县重点扶持产业,在扶持力度上、要素供给上给予重点倾斜,促进产业集聚、健全产业链条、推动产业升级、做强产业实力、彰显产业优势。

1、鼓励产业集群集聚。对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方向、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符合产业集群专业镇产业特色的项目,要降低准入门槛,优先安排建设用地,保障建设施工条件;对两区和乡镇,按每新增1个规模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4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创建产业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基地、产业集群专业镇的,国家级和省级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国字号产业名镇的,给予30万元一次性奖励。

2、鼓励产业转型升级。对符合上述产业发展要求并办理备案的新建项目,采购价值在20万元以上的单台生产设备且20万元以上生产设备总投资超100万元的(以正式购置发票为准),在其建成投产后,给予设备价格5%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二)推动园区集聚

3、加快省级经济开发区建设。每年在土地指标上给予省级经济开发区优先安排,重点项目积极向上争取点供指标。

(三)推动企业升级

4、设立规模突破奖。对当年列入统计部门统计的新投产和成长型规模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并向企业颁发“规模企业”奖牌;对当年开票销售额(域内)首次超过5000万元、1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工业企业(或企业集团),分别给予3万元、4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突破20亿元奖励20万元,突破30亿元奖励50万元,突破50亿元奖励100万元,突破100亿元,奖励250万元。对新进入全省纳税百强民营企业的工业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设立快速成长奖。对上年开票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1亿元以下(不含1亿元)的企业(或企业集团),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5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上年开票销售额1亿元以上(含1亿元)5亿元以下(不含5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4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上年开票销售额5亿元以上(含5亿元)10亿元以下(不含10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3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上年开票销售额10亿元以上(含10亿元)的企业,且当年度销售额增长20%以上的,一次性奖励40万元。

6、设立“十强”企业、“十快”企业和进出口“十强”企业奖金。每年开展一次企业“十强”、“十快”及进出口“十强”评选,分别颁发“十强企业”、“十快企业”和“进出口十强企业”奖牌;对当年度评为“十强”“十快”“进出口十强”的企业,按企业当年实际入库税金的5‰予以奖励。享受“十强”“十快”奖励的企业不再享受“进出口十强”奖励。

7、设立企业新建项目项目奖。

(1)对厂房、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到位3000万元以上的新设企业,或现有企业新增用地的新上项目,可按照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强度和投资贡献等指标给予其固定资产投资额1%—10%的一次性扶持奖励;对科技含量高、产业带动性强的重特大项目扶持比例可“一事一议”。

(2)新引进工业项目和现代服务业项目,根据项目的产销规模、投资贡献、技术进步、产业带动、土地集约、环境保护等指标,确定企业综合贡献考核、奖励标准,可给予企业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年度财政贡献的额度,具体数额比例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协议约定的建设周期,从竣工投产后的第二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算起,一般性项目奖励期限5年。重特大项目奖励比例一事一议,原则上奖励期限不超过10年。

租赁项目对地方年度财政贡献额度达50万元以上的,可给予企业一定年限、数额的奖励,每年奖励金额不超过企业对地方年度财政贡献的额度,具体数额比例由各地(园区)自行确定。

8、设立技术改造奖。对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并列入我县年度工业投资导向计划的重点技改项目,从项目完工投产下一年度起,将财政贡献增量(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地方留成部分,分别按照整个工厂50%、整个车间40%、整条生产线25%的标准给予企业相应奖励,年度最高奖励金额分别不超过1000万元、500万元、300万元,奖励期限为3年。对重点扶持产业的规模企业,购置价值在20万元以上单台生产设备且20万元以上生产设备总投资超100万元(以正式购置发票为准),并办理项目备案的,在其建成投产后,经考核给予设备价格8%的一次性补贴;其他产业给予5%的一次性补贴,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企业实施“机器换人”,对采购工业机器人或机械手(≥3个自由度),按采购总额给予20%的一次性补贴(以正式购置发票为准),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鼓励企业转型终端装备制造,对生产单价在10万元至20万元、20万元至30万元、30万元至50万元、50万元至100万元、100万元以上我县首台(套)终端产品(以增值税销售发票为准),并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和100万元一次性补贴;对经省级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项目,给予省奖补资金30%的配套奖励。支持电力需求侧管理,对当年获得省级电力需求侧管理类建设支持项目,按照省奖励资金的50%配套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9、设立土地亩均税收贡献奖。

(1)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2万元(含2万元)至3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30%给予奖励;

(2)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3万元(含3万元)至4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40%给予奖励;

(3)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4万元(含4万元)至5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55%给予奖励;

(4)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5万元(含5万元)至6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75%给予奖励;

(5)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6万元(含6万元)至7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85%给予奖励;

(6)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7万元(含7万元)至10万元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95%给予奖励。

(7)对亩均年度税收贡献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企业,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100%给予奖励。

同时,为扶持新办企业,在奖励政策期限内,全县新办企业用地或现有企业新项目用地,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如期竣工的,当年按其城镇土地使用税年度征收额的100%予以奖励。

该项政策执行有效期为3年,期满后另行评估修订。

10、设立企业进出口业绩奖。支持企业“走出去”。根据海关统计数据,当年新发生进出口实绩超50万美元或进出口增量超50万美元的,其进出口增量部分按1美元给予0.02元人民币奖励;对新进入安徽省进出口百强榜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围绕“一带一路”,实施“走出去”战略,对我县参加国内外重点展会的重点、优质企业,给予参展企业展位费等费用补贴,国内重点展会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参加境外展会最多可申请2个标准展位支持(9平方米/个),单个展会最高支持金额不超过10万元,一个年度支持单个企业境外展会等各类项目金额累计不超过30万元。

11、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支持优势企业通过兼并重组盘活闲置资产、实施规模扩张。凡本县企业间联合、并购、重组并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或县外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收购我县企业并在县内继续从事工业生产经营的,对因过户变更过程中产生的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全额返还企业,涉及到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按现行标准的三分之一收取。凡进入全县“十强企业”的,允许其根据产业链需要,以其为核心,单独建立相应的配套产业园区,并预留发展空间。

12、鼓励发展混合所制经济。鼓励企业与央企、省企、上市公司、知名民企通过整体出售、控股、相互参股等方式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对在我县投资建设产业基地、产业园区或投资规模大、对我县产业发展具有战略性意义的合作项目,其建设用地优先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优先落实用地指标、优先预审报批、优先优惠供地。

(四)加快龙头企业培育

对主导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我县产业重点发展方向的重点骨干企业,根据企业的发展基础、发展潜力、创新能力、产品档次、企业家素质和发展意愿进行优选,对列入全县“十强企业”进行重点培育,给予要素资源和政策服务等方面的重点扶持。

13、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体系。县金安担保公司为符合条件且有担保需求的中小微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应保尽保,担保费率不超过1.5%。

14、加大金融扶持。对列入重点培育的企业,保障合理资金需求,按照“一企一策”原则帮助融资担保,并给予新增贷款10%的财政贴息,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每年不超过100万元;对具备偿债能力的培育企业,要帮助争取发行企业债券;推动实行贷款主办银行制度,鼓励主办银行对培育企业实行综合授信;对企业重大项目的大额贷款需求,鼓励由主办银行牵头组织银团贷款。

15、保障要素需求。对重点培育企业优先推荐参与大用户直购电;优先保障重点培育企业用地需求;原则上宗地一经确定,不得随意调整,对重点培育企业,宗地确需分割、合并或调整边界的,应经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同意;对重点培育企业新上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且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发展前景好的固定资产投资在5亿元以上的重大工业项目,厂区内道路、给排水、配电、围墙绿化等相关配套设施,其建设费用在项目建成投产后,按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总额不超过300万元。

(五)加快创新能力建设

16、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企业建设的国家级质检中心,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给予5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审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行业技术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自主创新品牌示范企业)、工业设计中心、专精特新企业、产学研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复审合格的分别给予10万元、1万元、0.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示范企业、两化融合贯标企业、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首次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重新通过认定的,每认定一次,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和省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我县企业在境外设立、合办或收购研发机构的,按其当年实际投资额的10%予以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17、鼓励加大科研投入。对我县企业购置单台在10万元以上(不含税正式购置发票)且用于科技研发的关键仪器设备,给予15%的一次性补贴,单台仪器设备补贴不超过200万元,单个企业(或企业集团)补贴不超过500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或新产品的,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市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进入《全省工业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企业,每件给予奖励1.5万元(需缴纳五年年费)。当年获得国内发明专利授权10件以上的企业,另给予每家企业奖励5万元。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最多奖励2个国家),给予每件奖励3万元。对实施应用技术研究与开发项目的企业,在项目获得省级以上科技成果或新产品鉴定通过后,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每年度同类项目合并为1项。

18、鼓励企业创优创牌。对新进入全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进入全省百名排序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给予4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安徽省名牌产品、安徽工业精品称号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滁州市市长质量奖(安徽省质量奖)、来安县县长质量奖的,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荣获国家级、省级“守合同、重信用”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3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涉外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0.7万元,获得一般商标注册的每件奖励0.1万元;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注册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加快推进军民深度融合,鼓励“民参军”,对企业取得军工保密资格认证、国军标质量体系认证的,每项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装备承制单位资格等相关认证的,每项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鼓励企业参与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制定,对主导制定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排名第一位),每项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参与制定(排名前三位)国际、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国家和省级标准化项目(工业)的主体,在项目通过国家或省级主管部门考核验收后,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9、鼓励创新销售模式。鼓励工业企业应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对网上年销售额首次突破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通过网上支付工具结算金额)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0、强化节能减排扶持。企业购置设备符合《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环保扶持按环保专项固定资产投资的2%给予扶持,最高扶持不超过200万元。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企业所得税税额抵免。

(六)推动人才引进培育

21、鼓励企业培养、引进人才。

(1)建立职业技术学校与企业订单式技术工人培养机制,每年根据完成培养合格技术工人的情况,给予职业技术学校一定的办学补贴。对职业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招用人员,按签订6个月以上用工证明和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人数,按每人120-250元的标准给予中介机构职业介绍补贴。对参加就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给予每人500-2400元的培训补贴,并按规定建立动态调整机制。鼓励企业开展岗位练兵、技术比武,实施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企业按政策规定对新录用劳动者开展技能培训的,按照每人8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对参加技能提升培训后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中级工、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分别给予所在企业每人次1000元、2000元、3500元、5000元的奖励。

(2)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给予个人最高80万元的购房补贴,提供人才公寓或最高1500元/月的租房补贴,给予个人最高5000元/月的生活补贴,给予企业最高100万元的用人单位引才补助。(详见来办发〔2017〕17号《来安县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实施细则》)

(3)鼓励中介机构、社会团体和个人引荐高层次人才,成功引入我县创新、创业的,按人才分类给予1至10万元的资金奖励。(详见来办发〔2017〕17号《来安县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资助实施细则》)

22、实施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设立企业家培训激励基金,专项用于“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将全县规模以上和列入科技小巨人计划的工业企业负责人及新生代企业家纳入到全县“现代企业家培养工程”,每年分批分期组织50人次左右的企业家赴国内知名高校或培训机构进修培训,给予每人50%、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培训补贴。

23、激发企业家创业热情。

(1)对进入全县“十强”的企业,其法定代表人优先推荐参加县级以上劳动模范等荣誉称号的评选。

(2)对当年入库税收(域内)超千万元以上的企业法定代表人,由县委、县政府授予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其中:年纳税超1000万元的,授予“优秀企业家”称号;年纳税超3000万元的,授予“突出贡献企业家”称号;年纳税超5000万元的,授予“功勋企业家”称号。

(3)对获得以上荣誉称号的企业家在来安规划馆设立专栏,对其创业事迹进行宣传,县广播电视台、来安报、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要重点宣传企业家及其企业在做大做强、转型升级、制度创新、品牌建设等方面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企业的美誉度和知名度。

(七)深化企业发展机制体制改革

24、减政放权提效、增强发展动力。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事项,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审批程序,按照“同步受理、同步介入、同步审查、限时办结”的要求,推行重大工业项目“全程代办制”,加快立项、土地、规划、环评、消防等审批事项办理进度,严禁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降低项目审批成本,对现有行政审批前置环节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等有偿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坚决取消不合理服务项目;打破中介垄断,搭建投资项目审批中介服务信息平台,提升中介服务水平和效率,减轻企业负担。

25、创新融资方式、搭建融资平台。一是鼓励企业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对企业在境外或沪深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板、创业板上市的,按进入正式上市辅导期、证监会受理申报材料、成功上市三个阶段,分别给予200万元、200万元和6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安徽省股权交易中心挂牌的,给予60万元(需股改)或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上市企业再融资且所融资金投入到县内项目的,每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因上市、挂牌而改制、重组、变更设立为股份有限公司,需对土地、房产等权证过户变更的,比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执行;因上市、挂牌规范财务、资产增值而新增的成本费用,给予一定补贴。二是提高担保机构融资功能。设立风险补偿基金,与省担保集团合作,用于“4321”银政担机制中由地方政府承担的10%比例的代偿,努力提高我县担保机构融资担保能力。三是鼓励发行企业债券。积极推动上市企业发行公司债、私募债,每亿元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四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中小银行。对民间资本设立社区、村镇等中小银行的,其原有土地房产需过户变更的,比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执行;成功设立的,按新设机构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小贷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改制设立的,按其新增实收货币资本的1%,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其原有土地房产需过户变更的,比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执行。五是鼓励民间资本设立各类投资基金。对民间资本设立主要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工业企业发展的各类投资基金,其原有土地房产需过户变更的,比照“鼓励企业兼并重组”政策执行;在其成立后次年,根据投资上述项目的金额且年利率不超过国家基准贷款利率130%的,给予1%的补贴,3年内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六是鼓励市外金融机构来我县设立分支机构。县外金融机构在我市设立支行级以上分支机构的,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八)优化发展环境

26、建立服务工业企业“绿色通道”。重点骨干企业和科技小巨人企业办理有关事项,职能部门应开启“绿色通道”,特事特办,急事急办;需要协调的,直报县经信委,遇重大问题由县经信委提请县委、县政府协调解决。“十强企业”和培育龙头企业遇重大问题可直报县政府协调。

27、建立健全领导联系企业制度。建立领导分层联系帮扶企业机制,对列入调度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重点工业项目实行“一对一”精准帮扶,实现全县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点工业项目帮扶工作全覆盖。县级领导主要帮扶重点产业和重点企业,科级以上干部具体帮扶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和5000万元以上工业项目,规模以下企业由所在地政府(园区)明确联系帮扶领导和责任人。

三、附则

(一)本《政策意见》具体考核细则由各相关部门制定,并进行考核。

(二)对申报“十强”、“十快”和“进出口十强”的企业在环境保护、节能降耗、综合治理、计划生育、安全生产工作上实行一票否决,由相关部门把关,出具明确书面意见,确定参评资格。

(三)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企业或申请人,取消荣誉,追回奖励,今后不得参加任何奖扶政策评选;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各自职责,严格考评程序、严肃考核纪律、严把数据质量,对玩忽职守造成影响或资金损失的要进行责任追究。

(四)本《政策意见》中的各项条款由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五)本《政策意见》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中共来安县委 来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来安县进一步推动工业经济加快转型发展政策意见的通知》(来县〔2016〕89号)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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