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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阳市新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壮大工业实体经济的十条意见

邵阳市新宁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中共新宁县委新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壮大工业实体经济的十条意见

为贯彻落实“旅游立县、生态优先、产业互融、民生为本”发展战略,壮大工业实体经济,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制造2025〉的通知》(国发〔2015〕28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南省贯彻〈中国制造2025〉建设制造强省五年行动计划(2016-2020年)》 (湘政发〔2015〕43号)、邵阳市人民政府《关于降低实体经济企业成本的若干意见》(市政发〔2016〕9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工业经济现状,特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明确工业发展定位

坚持“多点支撑、全面发展”理念和“南游北工”产业布局,立足新宁是旅游强县、农业大县的实际,依托园区发展平台,围绕旅游抓工业,利用工业促农业,加大工业转型升级力度,加快推进工业与旅游、农业的互融发展,着力打造能源矿产、裘革鞋服、电子电器、制造建材、农产品(旅游商品)加工五大工业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壮大实体经济,确保规模工业增加值每年增速在8%以上,工业税收增长额每年递增在10%以上,力争工业发展水平尽快进入全市乃至全省先进行列。

第二条  健全园区管理体制

推进园区“准政府”管理步伐,实行独立财政体制,完善机构,优化职能,促进园区从管理型机构向服务型机构的转变。按“一园两区”工业构架加快永安工业园和湘商产业园建设进程,逐步规划实施回龙工业园建设,支持园区先行先试,鼓励兴办实体企业,成立工业企业协会,建设园区中小企业孵化中心和科技研发中心。园区每年的入园企业要不少于5家,乡镇每两年要引进1家企业入园。

第三条  保障财政刚性投入

设立工业发展专项基金。2017年,财政预算安排工业发展专项基金2000万元,以后每年度按10%的比例在上年度财政预算基数上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扶持新办企业、人才信息投入、企业转型创新、税收贡献奖励、考核奖惩落实等工业发展关键环节。

搭建工业投融资平台。县财政安排5000万元用于中小企业担保公司的组建,为工业企业提供融资担保,解决企业融资难题。每年争取工业融资1亿元以上,切实增强工业造血功能。

建立政银企联席会议制度。县金融办牵头定期召开企业信贷需求的相关协调会议,县人民银行统筹调度县内银信部门的企业放贷工作,要求每年的工业企业放贷总额原则上要突破2亿元,每新增期限不低于一年期的500万元以上的单笔工业企业贷款,奖励放贷银行1万元。

鼓励优先使用本地企业工业产品。将本地企业工业产品编入政府采购目录,财政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在采购招标中不得排斥本地产品参与竞争,同等条件下应优先采购目录内的本地产品;私营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一次性采购目录内的本地产品100万元以上的,按实际采购额的0.5%给予补助,单次补助最高限额10万元。

第四条  加大招商优惠力度

招商引进的工业企业厂房及配套设施用地,用地规模与投资总额和税收预期挂钩,企业可通过国有土地出让方式或国有土地租赁方式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并签订工业用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合同书。土地出让价格按起始价10.5万元/亩的标准执行,采用“招拍挂”的形式由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期限为50年;土地租赁价格按国家规定的最低地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执行,采用招标、拍卖或协议的办法由企业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租赁期限最低不少于5年,最高不超过50年。

招商引进的工业企业办理开工手续,严格实行政务中心并联审批、限时办结,县级政府基金、县级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全免,县级服务性收费按比例收取:其中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县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30%收取;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县级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50%收取;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县级服务性收费全免。

招商引进投资规模达到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其建厂用地按国有土地出让方式取得的,建成验收合格且工商注册登记和税收解缴关系都在我县,原供地属于生地的补偿5.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原供地属于熟地的补偿2.5万元/亩的基础设施建设资金。正式投产一年以上并实现税收预期,奖励引进单位或个人3万元。

招商引进并租赁园区标准厂房生产的规模工业企业,工商注册和税收解缴关系都在我县,并且年度上缴税收达到招商合同约定标准的,给予两年期限的5元/月/平方米的厂房租金补贴。

招商引进投资园区标准厂房建设的企业,园区一律提供熟地,其按规划布局建成的标准厂房在享受省、市奖补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200元/平方米的厂房建设补贴。

招商引进投资规模一次性达到1亿元以上的重大战略投资项目或已在IPO排队的工业企业迁址落户我县,企业建成后的厂区用地基础设施建设资金补偿标准按生地10万元/亩、熟地5万元/亩予以奖补,同时还可在享有现有工业招商优惠政策的基础上实行“一事一议”,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第五条  激活人才信息要素

积极拓宽人才引进渠道,加大企业用工支持力度。县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列支20万元,专门用于人才招聘工作的工作经费和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重要贡献奖励。县教科局每年要安置好非本县户籍的企业中高级管理人员子女在城区正常就学,解决外来优秀企业人才的后顾之忧。县人社局每年要整合就业培训资金60万元,通过针对性的校企联合培训,减轻企业岗前培训负担。县住建局、县房产局要将公租房建设向园区倾斜,保障企业工作人员的住房问题。

加快信息化建设步伐,促进信息化与工业化深度融合。县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每年列支30万元,专门用于中小企业服务中心的中介服务平台和信息办的信息公开平台建设及运行维护。中小企业服务中心要设立专门服务窗口,在项目申报、企业认定、金融信贷、人力资源、知识产权等方面提供全方位、多层次服务,推动县内中小企业快速成长;信息办要在互联网开设专门的中小企业信息化公共服务平台,为中小企业提供企业概况、信息发布、产品展示、供销需求、政务动态等网上服务,推动工业企业上网“触电”。

第六条  支持企业转型创新

支持工业企业转型升级。企业转型扩大生产一次性投入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实际投资总额的3%进行奖励,单次奖励最高限额30万元;企业升级设备更新一次性投入达到1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按其设备发票总额的2%给予奖励(已纳入国家政策贴息范围的除外),单次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企业节能减排新增投资或设备更新不在此列,单独奖励。

支持工业企业创新创优。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和“龙头企业”荣誉称号且当年实现税收35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25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4万元;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著名商标、市级知名商标且当年实现税收30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2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6万元、2万元;新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名牌产品奖且当年实现税收25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15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6万元、4万元、1万元;新达到标准化良好行为国家AAAA级、省AAA级、市AA级且当年实现税收20万元(农产品加工企业1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万元、2万元、0.5万元。以上四类奖励,单个类别执行最高奖励标准,不重复计奖。

支持工业企业工匠精神。新获得发明专利国家级专利证书的工业企业,奖励5万元;新获得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国家级专利证书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新通过质量体系认证、环保标志认证和“C”标志认证中任意一项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新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获得标志证书的工业企业,奖励1万元。

支持工业企业节能减排。工业企业在降低能耗、减少排放方面进行改造升级环保设施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的,经相关职能部门验收合格后,按改造升级实际投资总额的4%进行奖励,单次奖励最高限额20万元。工业企业新获得市级或市级以上“清洁生产企业”称号的,奖励1万元。

支持工业企业入规创安。新审核通过的纳入规模企业管理的工业企业(注销后新注册的除外),奖励企业3万元,安排县经信局、县统计局和企业所在乡镇工作经费各1万元。新获得安全标准化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证书的规模工业企业(矿山、烟花和危化品企业除外),奖励企业2万元,安排县安监局、县经信局和企业所在乡镇工作经费各1万元。以上入规或创安的工业企业,纳入园区管理范围的,企业所在乡镇1万元的工作经费安排到园区办。

支持工业企业上市发展。引导企业走上市之路,积极对接贫困地区企业 “IPO扶贫”新政,对符合条件拟上市的县内工业企业和已在IPO排队且正式迁址落户我县的工业企业,按“一个企业一套班子”模式指导支持企业做好相关上市前期工作,凡按正常程序或通过IPO绿色通道首次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市场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工业企业,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七条  实行税收贡献奖励

注册地和税收解缴关系在我县的工业企业,年度新增税收按当年实现新增税收总额的5%进行奖励;年度稳定纳税突破300万元(农产品加工100万元)的,按当年度实际上缴税收总额的0.5%进行奖励;年度稳定纳税突破500万元(农产品加工200万元)的,按当年度实际上缴税收总额的1%进行奖励。税务部门稽查核定企业补缴的税收不享受税收贡献奖励。

工业企业按正常程序或通过IPO绿色通道首次在主板正式上市的,从上市当年算起,前六年的税收贡献奖励按其所缴税收县本级财政所得“三免三减半”办法执行,以后年度享受同等税收贡献奖励政策。

第八条  优化企业内外环境

实行重点企业挂牌保护。积极推进“放管服”改革,严厉整治违规招投标、政策不落实、招商引资违约失信等行为,努力为企业减负、让利;全面开展工业企业精准帮扶活动,由县级领导牵头,针对企业需求安排相关职能部门对口帮扶,切实解决企业各方面的实际问题和困难。

执行涉企检查备案制度。严格执行《湖南省规范涉企检查若干规定》和“企业宁静日”制度,除国家、省级对涉企检查有明文规定之外,凡进入规模工业企业检查的,必须先到县优环办备案。

建立行政处罚告知制度。行政机关需要对企业做出行政处罚时,应先书面预告知企业当事人,告知后企业仍不依法整改的,才能按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依法处罚。规范涉企司法强制措施,未经严格法定程序,任何单位都不得对企业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

完善优环评价惩罚机制。建立工业企业对服务部门评议制度,规范和精简办事程序,加强考核督查,严厉整肃懒政怠政行为,坚决依法打击强买强卖、强行装卸、强揽工程、阻工闹事等有损发展环境的不法行为,对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案件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第九条  健全准入退出机制

建立工业企业信息库,所有企业纳入管理。工业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要求、城乡规划和工业用地规定,并及时根据国家《产业发展指导目录》进行调整。新办工业企业应到县发改局进行立项审批,工业企业扩大生产或技术改造应到县经信局进行备案登记,立项、备案文书作为享受本《意见》规定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

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上的工业企业可在园区独立建厂,投资规模在2000万元以下的工业企业原则只能在园区租赁标准厂房生产。

工业企业投资方在取得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后,属投资方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按土地出让价款的20%收取土地闲置费;属投资方自身原因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工业企业投资方按合同约定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此类利用兴办企业之名长期占有的工业用地,认定为闲置土地,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工业企业完成投资并建成投产后,由于不可预见因素造成企业效益欠佳并处于半停产或停产状态的,政府先从盘活企业入手,给予政策支持帮助企业复产或引进战略投资者实行企业并购重组,让企业起死回生,发挥效益;如因各种原因无法盘活又不能创造企业效益和实现工业税收时间满三年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责令企业限期退出。

工业企业未获批准擅自将原有工业用地改变土地性质用于非工业生产经营的,国土主管部门和园区管理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发出整改复产通知书,企业在收到整改复产通知书六个月内仍无法恢复正常工业生产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企业一律无条件退出。

第十条  严格考核奖惩措施

壮大工业实体经济各项工作纳入县文明绩效考核,占其总分值的8%。成立推进新型工业化工作领导小组和省级工业集中区综合评价领导小组(两套班子一套人马),统筹调度工业发展各项工作,负责工业推新工作和工业集中区综合评价工作的考核奖惩。所有推新成员单位和16个乡镇均纳入考核范畴,考核总分100分,其中工作完成情况占80分,企业满意测评占20分,分推新成员单位、16个乡镇两个层次进行排名奖惩。

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前六名的评定为推新工作先进奖,其中一等奖1个、二等奖2个、三等奖3个,分别按8000元、6000元、4000元进行嘉奖。奖金分配按一把手20%,分管领导10%,单位其他人员70%执行。年度考核综合得分排名倒数第一的,单位实行黄牌警告,取消当年度县文明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诫勉谈话;连续两年排名倒数第一的,党政正职、分管副职调整岗位。同时,对执行本《意见》不到位或行政行为滞后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单位当年度推新工作评先评优资格,当事人年度考核评定为基本称职,属省市直管单位的工作人员,书面报告其主管部门建议参照处理;对认定为行政乱作为、乱处罚或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其单位黄牌警告,取消当年度县文明绩效考核评先评优资格,相关人员按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进行严肃处理。

推新工作领导小组和参与市对县推新工作考核并有具体指标的推新责任单位,实行每年缴纳风险抵押金对奖对罚的考核措施。领导小组成员所在单位有市对县推新工作考核具体指标的,其风险抵押金对奖对罚按所在单位标准执行,不重复计算。

推新工作领导小组风险抵押金对奖对罚按组长缴纳2000元、副组长缴纳1500元、成员缴纳100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推新工作年度排名在全市前三名的,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并按1:2的比例进行奖励;推新工作年度排名在全市四至六名的,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并按1:1的比例进行奖励;推新工作年度排名在全市七至九名的,只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不予奖励;推新工作年度排名在全市倒数后三名的,全额扣除风险抵押金。

参与市对县推新工作考核并有具体指标的推新责任单位风险抵押金对奖对罚按一把手缴纳2000元、分管领导缴纳1500元、业务股室负责人缴纳1200元、业务股室工作人员缴纳1000元的标准执行。其中被考核单位负责的考核指标年度排名均在全市前三名的,单位当年度直接进入县推新工作先进行列,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并按1:2的比例进行奖励;被考核单位负责的考核指标年度排名未全部进入全市前三名,但又均排名在全市前六名的,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并按1:1的比例进行奖励;被考核单位负责的考核指标年度排名均在全市后三名的,单位当年度不纳入县推新工作评先评优范围,并全额扣除风险抵押金;不在以上范围的被考核单位只全额退还风险抵押金不予奖励。

本《意见》具体由县推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实施和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以前所发文件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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