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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冈市红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化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黄冈市红安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深化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深化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融入武汉都市圈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中共湖北省委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鄂发〔2018〕28号)《中共黄冈市委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黄发〔2019〕11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黄政发〔2021〕4号)、《黄冈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创新发展若干措施》(黄政办发〔2022〕34号)、《中共红安县委 红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实施办法》(红发〔2019〕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研究出台如下措施。

一、加大创新主体的培育力度

(一)积极培育科技型中小企业。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创新,发展新服务、新模式、新业态。对首次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库的企业奖励1万元,对再次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给予每家企业2000元奖励。

(二)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获批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 奖励20万元。对产值超过10亿元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费用超出奖补部分的予以补贴。对当年跨区域整体搬迁且在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当年认定享受同等奖励。对首次纳入高新统计的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

(三)大力培育科创“新物种”企业。对首次入选湖北省“瞪羚”“潜在独角兽”“独角兽”“驼鹿”等科创“新物种”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50万元、8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四)引导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落实企业研发投入加计扣除政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

1.对主管部门按照“五有”标准认定建立企业研发机构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

2.鼓励科技型中小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自2022年1月1日起,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100%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自2022年1月1日起,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200%在税前摊销。科技型中小企业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其他政策口径和管理要求,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企业委托境外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64号)等文件相关规定执行。

3.对企业经税务部门核实计入当年度加计扣除的研发费,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5%的企业,奖补5万元;对年销售收入5000万元至2亿元(含)且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4%的企业,奖补8万元;对年销售收入2亿元以上,研发经费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达到3%的企业,按1%的标准给予奖补,不足10万元按照10万元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二、加大创新载体建设的支持力度

(五)支持产业创新创业平台建设。以“政府主导、市场运作”方式,建设产业技术研究院、产业创新联合体、专业型研究所(公司)、产业中试基地等产业创新平台。科技、财政、发改、自然资源和规划、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政务服务和大数据等部门和园区管委会、国有投资公司,在要素保障和审批立项等方面优先支持。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的产业创新平台,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一次性奖励。

(六)优先保障科创项目用地。对招商引资的高新技术产业项目,优先保障用地需求,探索长期租赁、先租后让、弹性年期等灵活的土地供应方式。

(七)加强企业研发平台建设。

1.支持企业牵头组建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对新认定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元奖补。

2.对新认定的省级、黄冈市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补。

3.支持企业牵头申报农业科技园区、科技创新示范基地、国际科技合作基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可持续发展试验区、创新型产业集群基地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奖补。

4.支持企业申报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补。

5.对当年牵头组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院士(专家)工作站并得到授牌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补。

三、加大产学研合作和人才引进支持力度

(八)支持传统产业技术创新。

1.围绕“两红两茶、一菜一药”、畜禽、水产等传统特色农业产业和食品、家具、建材等传统特色工业产业的共性关键核心技术,采取“产业出题、市场导向”的产业链技术难题遴选机制和“企业主体、产学研用协同”的技术攻关机制,鼓励企校联合开展技术攻关,对技术攻关项目经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并经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予以科技计划项目立项支持,单个项目支持金额不超过20万元。

2.对县委、县政府重点推动的主导产业,相关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技术攻关成果并转化应用,且企业当年税收达到200万元(含)按照实际交易额的20%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九)支持企业科技人才队伍建设。

1.对聘用科技副总、创新团队并通过年度考核(由县委组织部牵头组织进行考核)的企业择优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资金奖补(优秀比例不低于20%)。

2.深入推行科技特派员制度,每年安排20万元工作经费,推行省级科技特派员基层工作站乡镇全覆盖,对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的县级及以上科技特派员按照每人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

3.对县委、县政府重点推动的主导产业,当年税收超过200万元(含)以上的企业,从高校、科研院所柔性引进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才担任企业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技术总监等职务的,从县外引进高技能人才、享受政府津贴大国工匠的,经主管部门推荐并经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核,按照企业支付专家人才报酬金额的50%择优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4.对企业引进的科技人才入选黄冈市高层次人才的,按上年度所缴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100%的标准予以奖励,连续奖励3年。

四、加大科技成果转化的支持力度

(十)促进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交易。

1.对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科技成果转化标准购买发明专利、国内领先科技成果、委托高校科研院所开展技术研发的项目,每项给予10万元奖补。

2.对企业自主研发或联合研发的科技成果经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科技成果评价(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及以上的,每项给予10万元奖补。

3.对获得国家科技奖励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分别奖补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科技奖励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事业单位(个人),分别奖补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湖北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的企业,奖补10万元。

4.对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的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揭榜挂帅”项目,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5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开发填补国内空白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和首版次软件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十一)支持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建设。加强科技创新和企业服务中心建设,每年安排不低于10万元用于技术合同登记等科技服务业。对在我县成立的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促成校企之间达成不低于5项科技成果转化且年技术合同成交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择优给予工作经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五、加大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及示范力度

(十二)支持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鼓励申报专利奖和参与高价值专利大赛,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金奖的,每件奖励8万元;对获得湖北省专利银奖、优秀发明人奖和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金奖的,每件奖励5万元;对获得湖北省高价值专利大赛银奖的,每件奖励3万元。参加湖北省地理标志大赛获金奖的奖励5万元,获得银奖的奖励3万元。

(十三)支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建设。对获得国家知识产权 局认定的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工信部知识产权应用标杆的示范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8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认定为省优势商标的,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对参与国家行业标准制定企业排名前2的,每项奖励10万元。

(十四)支持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小微企业通过专利质押融资成功获得贷款的,按照当年贷款利息的50%给予企业最高10万元补贴。

六、加大科技与金融深度融合的支持力度

(十五)加大科技型企业投融资扶持。鼓励金融机构扩大抵质押范围,支持科技型企业使用知识产权、应收账款、产品订单、仪器设备等资产进行抵(质)押融资。落实信贷风险补偿金“白名单”制度,支持更多抵(质)押物不足且不能提供足额反担保措施的科技型企业,申报“白名单”并获得政府融资增信支持。

七、营造激励科技创新的良好生态环境

(十六)加大财政科技投入力度。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增长机制,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2000万元,保持年均10%以上增幅。调整和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加财政对科技的投入。

(十七)健全科技创新统筹协调与决策机制。全县上下要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摆上发展核心位置,坚持党政主要负责同志亲自抓科技创新工作,强化对科技创新工作的顶层设计和整体部署。本政策所涉及的奖补事项均需红安县创新驱动引领高质量发展领导小组审定批准。

本政策由红安县科学技术和经济信息化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2年。

原有关科技创新扶持政策与此文件不一致的,以此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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