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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尚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整体提升的政策措施

哈尔滨市尚志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整体提升的政策措施

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整体提升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全面落实省委十三届三次全会暨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哈尔滨市委十五届二次全会暨市委经济工作会议和省市“两会”、市委八届四次全会决策部署,扎实推进《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全省经济运行整体好转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黑政办规〔2023〕1号)、《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提振发展信心推动全市经济加快恢复整体好转的政策措施的通知》(哈政规〔2023〕3号)落实落地,坚持发展第一要务,加快提振市场信心,卓有成效利用好省、哈尔滨市经济运行整体好转的若干政策措施,突出做好稳增长、稳就业、稳物价工作,推动全市经济加速恢复整体好转,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快速增长,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1.加大促消费力度,发挥政府消费券补贴政策作用,围绕限额以上汽车、百货(不含超市)、家电通讯、家居建材、餐饮、体育等行业,上半年发放不低于200万元政府消费券。引导鼓励相关企业开展促销活动,恢复消费市场热度。积极兑现《尚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尚志市促进消费品市场稳定增长补贴细则的通知》(尚政办发〔2022〕38号)奖励政策,增加企业销售收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市文旅局等有关部门〕

2.支持早市、夜市市场摊区经营。在不影响交通的前提下,支持临街固定门店零售、餐饮企业在本门店外适合外摆区域开展外摆经营,支持大型商超在步行街区、广场等开展店外促销活动。以上活动在政府权限内免收一切费用。〔责任单位:市城管执法局、市市场监管局等有关部门〕

3.积极培育壮大商贸骨干法人企业,支持连锁经营发展,对全市限上贸易增长做出贡献的企业给予奖励。对符合条件的年度新增批发、零售、住宿、餐饮限额以上企业和规模以上营利性服务业企业,在省、哈尔滨市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30万元的基础上,给予每户一次性奖励5万元。新增企业入统第二年度零售额同比增长15%以上的,再给予每户企业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4.支持限上汽车销售企业开展让利促销活动,鼓励企业采取购车附赠加油、保险消费券、现金打折、雪地胎、保养、贴膜、刷车卡等措施加大促销力度,执行期至2023年3月31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5.开展商品房展销会等促进住房销售系列活动。落实省、哈尔滨市相关政策,适时下调或取消首套房贷利率下限政策,在合法合规政策框架内,降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实际执行的首付比例和贷款利率,更好满足购房者合理住房需求。推行“带押过户”模式,企业与个人可前往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事务中心,通过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系统平台,办理“带押过户”不动产登记业务,即来即办,活跃二手房交易市场。〔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自然资源局、人民银行尚志支行等有关部门〕

6.鼓励国有景区在2023年6月30日前免首道门票,协助国有景区在省年度消费券资金内申报一定补贴。〔责任单位:市文旅局等有关部门〕

7.加大“引客入尚”旅游支持力度,对游客在尚停留2天以上,旅游团组达到50人以上,文明服务、承诺守信且符合条件的旅行社,分不同情况向省、哈尔滨市申报0.5万—2.5万元奖励;对年内接待来尚旅游的游客累计达到1万人次以上且文明服务、承诺守信的旅行社,积极向省、哈尔滨市申报2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市文旅局等有关部门〕

8.对电商企业地产品网络零售额达到3000万元以上、同比增长10%以上并在尚入统纳税的,积极向省、哈尔滨市争取在申报年度内对新增网络零售额按照不超过5%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奖励200万元的奖励政策。对于符合条件并入驻我市电商产业园的企业给予支持,推进实施农业品牌创建、农产品出村进城工程,培育打造农产品销售平台。支持本土电商和直播企业销售本地产品,引导企业完善平台功能,推动农产品上行。〔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9.开展入企敲门行动,及时协调解决问题。对上事项全部实行代办帮办,对符合条件的审批事项按权限实施容缺受理、承诺审批。在积极申请省、哈尔滨市专项资金支持项目前期工作基础上,对2023年3月底前完成项目前期、上半年开工建设的我市入统项目,给予项目上半年完成投资额1%比例的奖励,用于支持项目前期工作。〔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营商环境局等有关部门〕

10.高效推进在建项目复工复产,组织项目建设单位提前做好备工备料、设备采购等各项准备工作,对提前复工、快速形成实物工作量的省市重点项目,积极向省、哈尔滨市争取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11.建立重点项目要素保障机制,积极争取用地指标,优先保障重点项目需求,做好项目电力、通信、给排水、供热供气等要素供给,地方政府专项债、中央预算内投资、政策性开发性金融工具等各类政策资金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省市重点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12.对年度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达到2000万元(含)以上的制造业项目,以及2023年新设备购置入统固定资产投资额在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按其当年审核后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比例,积极向哈尔滨市申报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补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

13.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工业企业(不包括政策优惠期内的企业),新增先进产能扩大再生产、且追加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投产纳税后,按照新增固定资产实际投资的2%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14.鼓励金融机构为“保交楼”专项借款项目提供新增配套融资支持,持续优化信贷服务,推动化解逾期交付房地产项目,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发改局、人民银行尚志支行等有关部门〕

15.支持民间投资更多进入交通、能源、水利、城建、环保以及文化、旅游、教育、卫生、体育、养老、农业农村等重点行业和领域,支持民间投资参与科技创新项目建设和重大工程项目建设,对纳入省市重点项目清单的民间投资项目,按规定给予建设用地、资金支持以及行政审批绿色通道等政策便利。〔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住建局、生态环境局、市文旅局、市教育局、市卫健局、市自然资源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

16.在建项目阶段性缓缴工程质量保证金,由建设施工单位提出申请后,落实质量保证金自应缴之日起缓缴一个季度的政策。支持施工单位以保函、保证保险方式缴纳工程质量保证金。对已预留的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一致,可以保函、保证保险替代。〔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等有关部门〕

17.对通过国家评价具有较高成长性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积极向哈尔滨市争取最高20万元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对高新技术企业2022年以来的商业银行贷款,在还本付息后,积极向哈尔滨市争取按照实际支出利息额的50%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支持。对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在享受省、哈尔滨市相关奖励政策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

18.企业承接高校或科研机构具有有效职务发明专利的科技成果在市内转化,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资金奖励。经认定符合我市重点产业发展方向、实际应用并取得经济效益且专利权归属企业的发明专利,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项目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

19.在数字化转型、智能制造、绿色循环方面获得省、哈尔滨市资金奖励的工业企业,按照省、哈尔滨市奖励资金10%的标准,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

20.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担保增信支持。积极争取哈尔滨市科技担保资金,对开展专利权、股权、应收账款等无形资产、流动资产质押贷款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担保增信支持。〔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

21.对在国内主板、科创板、创业板以及北交所上市的本市企业,根据企业上市进程向哈尔滨市申报分阶段补助政策,累计不超过1000万元;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积极向哈尔滨市申报200万元一次性补助;鼓励企业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地项目,对以上补助资金,依据首发上市募集资金投资本地情况,差异化向哈尔滨市申请兑现补助资金。对纳入全省“紫丁香”计划的重点上市企业,各项经营指标符合目标板块要求,已制定详细上市工作计划,并与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签订上市服务协议,完成股改的,给予补贴30万元;对在省证监局进行上市辅导备案的企业,给予补贴170万元;对完成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报送申报材料并被受理的企业,给予补贴2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22.对上市企业通过首发融资、配股、增发、发行公司债等多种形式融资并投资我市的,按照投资额1%给予一次性补贴,最高补贴不超过100万元。〔责任单位: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

23.推进规上工业企业达产增产,对处于正常生产经营状态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当月发生工业产值较上年当月同期增加100万元(含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奖励5000元,且工业产值每增加100万元,增加奖励5000元。单户企业单月最高奖励额度不超过5万元。已享受省政策(黑政办规〔2023〕1号)第三条、哈尔滨市政策(哈政规〔2023〕3号)第18条奖励内容的企业,以及2022年达到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标准,并于2023年新纳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不再重复享受本政策。〔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24.以“粮头食尾”“农头工尾”为抓手,做强骨干企业,培育立县产业,优化产业结构,打造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对新认定的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积极向哈尔滨市申报100万元资金奖励。〔牵头单位:市农业农村局等有关部门政府〕

25.对牵头申报陆港型、空港型、商贸服务型、生产服务型国家物流枢纽,并纳入2023年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名单的枢纽运营主体企业,积极向哈尔滨市申报300万元一次性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26.支持物流企业参加国家A级物流企业、星级冷链物流企业评定,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5A级、4A级、3A级、2A级物流企业,对应向哈尔滨市申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首次被评定为国家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冷链物流企业,对应向哈尔滨市申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商务局、市交通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27.常态化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引导金融机构扩大对符合条件市场主体的信贷投放支持,畅通重点项目、优势企业融资渠道,缓解中小微企业融资难题。〔责任单位: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

28.加大对2022年启动的新一轮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期延长至2023年5月31日和将符合条件的2022年哈尔滨市级存量“双稳基金”担保贷款,申请延期还本时限延长至2024年1月31日的政策宣传对接,引导在尚金融机构加大省级“双稳基金”担保贷款投放力度。〔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人民银行尚志支行等有关部门〕

29.鼓励金融机构围绕“4567”现代产业体系加大信贷投放,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2023年当年新增固定资产项目贷款,且该项目在我市形成固定资产投资的,每年按照当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30%向哈尔滨市申请补助,补助年限最长不超过两年,单户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300万元。〔责任单位:市发改局、市工信局等有关部门〕

30.加强小微企业贷款延期还本付息支持,明确法人金融机构普惠小微贷款“应延尽延”原则,对2022年4季度到期、因新冠疫情影响暂时遇困的小微企业贷款,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借款人按市场化原则协商延期还本付息,延期贷款正常计息,免收罚息,还本付息日期原则上最长延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发改局、人民银行尚志支行等有关部门〕

31.延长实施企业纾困贷款周转金政策,对新增10亿元贷款周转金政策执行期限由2023年1月31日延长至2023年7月31日。按照“应享尽享”原则,积极协助企业开展申报工作,全力帮助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和重点企业享受省、哈尔滨市贷款周转金政策支持,缓解企业还贷压力,执行期限至2023年7月31日。〔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局等有关部门〕

32.支持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对经济和就业达到一定贡献的企业,帮助其向省、哈尔滨市申报用于开展外贸业务所发生的银行手续费和融资贷款利息不超过50%的补贴,最高补贴200万元,执行期至2023年6月30日。〔责任单位:市商务局等有关部门〕

33.落实政府采购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政策。一是提高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200万元以下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400万元以下的工程采购项目,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应当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超过200万元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预留该部分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超过400万元的工程采购项目中,适宜由中小微企业提供的,将面向中小微企业的预留份额由30%提高至40%以上,其中预留给小微企业的比例不低于面向中小微企业预留份额的60%。二是提高首付款比例。对适合首付制的采购项目,在完成相应工作量并保证资金安全的前提下,采购人对中小微企业的首付款比例为合同总额50%以上(含),对小微企业首付款比例为70%以上(含)。三是提高小微企业价格评审优惠幅度。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0%,工程项目给予小微企业的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10%。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向小微企业分包的,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6%,工程采购项目价格扣除优惠幅度为2%。〔责任单位: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34.检验检测机构减半收取个体工商户电梯、锅炉、锅炉水(介)质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用,设立检验申报咨询电话。〔责任单位:市检验检测中心等有关部门〕

35.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责任单位:市税务局、市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本《政策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对未明确具体执行期的政策措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实施期间,国家、省、哈尔滨市、尚志市另有规定的,与其他相关扶持政策重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同一企业同一事项不重复享受的原则执行。本《政策措施》印发后,各责任单位要制定并公布《实施细则》,推动政策精准落地、直达快享,最大限度发挥政策效力,释放政策红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

本《政策措施》最终解释权归尚志市人民政府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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