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昌吉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昌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政策

昌吉州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昌吉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支持政策

一、企业创新发展支持政策

1.高新区设立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创新活动,引导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专项资金下设300万元的创业种子资金,以奖励方式支持种子期科技型小微企业,单个企业奖励额度不超过20万元。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复审认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10万元、5万元奖励。

3.企业获得中国专利金奖、外观设计金奖,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外观设计优秀奖,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自治区级专利奖,一次性给予1万元的奖励。

4.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复审认定通过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州域外的高新技术企业,按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给予奖励;被认定为国家级技术创新型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高新区认定的专精特新”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根据高新区有关文件给予奖励支持。对经认定的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每家给予5000元一次性奖励。

5.支持高新区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建立“产学研”联合研发团队,开展“订单式”研发或行业共性技术咨询联合攻关,按年度研发费用的10%给予财政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支持年限不超过3年。

6.被列入自治州级以上科技创新项目的,按财政支持金额的30%给予配套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7.鼓励企业研发认定首台(套)技术装备。对获得或列入重大技术装备研制专项并取得首台业绩突破的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研发实际总投入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8.对入选科技部发布的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落户高新区的,在享受州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支持奖励。

9.对当年认定为国家级、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制造业创新中心等创新平台的,在享受州财政奖励资金的基础上,再给予30%的配套支持奖励。

10.对经国家、自治区、自治州认定的科技孵化器,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5万元奖励。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立创新创业孵化载体,孵化场地建筑面积超过2万平方米的,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

11.为入驻孵化器科技中介服务机构提供50平方米以内办公场所,免费使用3年。对入驻高新区的工业设计类专业服务机构,经认定为自治区级和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分别给予50万和100万元的奖励。

12.对落户一年以上全额购买检验检测仪器设备,投资额超过1000万元以上的检验检测企业,给予仪器、设备投资额2%的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二、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支持政策

13.获得国家、自治区科技进步奖的企业,给予同级奖励金额的50%奖励。企业被认定为自治区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的,在落实上级相关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再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企业通过新产品、新技术鉴定的,每项给予2万元一次性奖励。

14.对引进购买国内外先进适用技术在区内实施转化,完成中试正式投产的,按照其技术转移交易额的10%,给予最高200万元的补助。

三、人才引进培育支持政策

15.符合《昌吉州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办法》《昌吉州重点人才计划实施方案》中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重点人才,按照《办法》和《方案》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16.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在自创区其实际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超过应纳税所得额的15%计算的税额部分,由财政给予补贴。

17.在高新区新创建院士工作站、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的,分别享受5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和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每引进1名博士,享受每年10万元科研经费资助。

四、企业上市支持政策

18.高新区内拟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辅导备案登记材料的,给予10万元奖励;取得中国证监会或交易所首次发行股票材料受理通知书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发上市企业取得中国证监会核准企业发行股票文件或同意企业股票注册批复文件的,给予200万元奖励。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成功挂牌,给予50万元奖励。

五、附则

19.本政策支持对象为工商、税务、统计等在昌吉高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独立核算且无不良记录的独立法人单位。

20.本政策由昌吉高新区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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