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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市上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绍兴市上虞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关于加快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

根据《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等七个政策的通知》(绍政办发〔2023〕5号)中《先进制造业强市建设“4151”计划专项政策》和《加快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精神,为全面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的创新创业生态系统,打造高水平“创新强区”,经区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政策意见:

一、推进创新资源集聚

1.加快高水平科研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设立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的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对引入核心技术且配置核心研发团队,并结合当地企业需求完成相关成果转化的,每家每年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鼓励企业与在虞大学研究院合作共建实验室、联合创新中心等,企业在大学研究院物理空间投入设备经费在10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含200万元)的,按设备投入额的15%给予奖励,投入在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含500万元)的,按20%给予奖励;投入在500万元以上的,按2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引进共建特别重大的创新载体,专题研究明确。对以研究院为主要载体,建设入选国家级现代产业学院的,奖励100万元。对市绩效评价优秀的产业研究院,再给予50万元奖励;对市绩效评价不合格的产业研究院,在次年安排财政扶持资金时适当降低。对研究院租用网新未来郡8号楼人才公寓的,按研究院研发人员实际使用情况给予研究院房租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每人800元/月,不重复享受面上人才政策。加大对协议期外的大学研究院支持,对年度绩效评价合格的大学研究院,给予30万元运行补助;大学研究院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40%给予配套支持,不超过300万元/年;协议期内大学研究院,年度营业(事业)收入超过500万元的,其与区内政府部门以及企事业单位签订并经技术合同登记机构登记的各类技术合同按到款金额的10%给予配套奖励,不超过300万元/年。给予大学研究院600平方米的基础孵化空间补助(全职研发人员超出20人的,超出部分按30平方米/人予以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30元/平方米/月;支持研究院举办对上虞经济社会发展有拉动作用的大型活动,经认定纳入年度活动计划的,按举办活动实际支出的50%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2.推动创新联合体建设。鼓励创新能力突出的优势企业牵头,联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组建任务型、体系化的创新联合体,对省级、市级创新联合体分别给予每年30万元、一次性2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优先推荐市级以上创新联合体参与国家、省创新联合体技术攻关行动,承担国家、省、市重大攻关项目。加强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绩效评价,对市考评优秀的综合体,每家给予不高于50万元奖励。

3.推动科技创业服务。安排曹娥江科创走廊建设专项资金。对入驻科创中心的科技创业投融资机构、科技服务机构、科技中介机构,经年度考核后给予考核优良的机构第二年房租补助,每家机构每年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4.完善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大力培育发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双创示范基地)、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绍兴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和星创天地,每家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奖励。符合条件的省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国家级众创空间同等享受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及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收入的增值税等优惠政策。

5.提升孵化服务水平。市级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每培育1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运营单位2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省考评优秀的众创空间,给予1:1配套奖励;对市考评优秀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奖励。以上同一年度获得的区级支持经费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培育高新技术企业

6.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认定的规上、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分别给予40万元、3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减半奖励;对2022年及以后认定的规下高新技术企业,当年首次进入规模企业的,在现有政策基础上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年度工业企业综合评价工作中暂不列为D类。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评为上虞区成长型企业创新能力十强的企业,鼓励加大创新投入,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对两年内企业与高校合作的技术开发项目,按实际支付额的40%进行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7.完善科技领军企业培育机制。对新认定的省级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优先支持申报省级重点研发项目。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给予100万元奖励;曾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减半奖励。对参加国家创新创业大赛并获奖的单位,给予1:1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以及优胜奖的单位,分别给予每家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10万元奖励。

8.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全面落实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等普惠政策,推行企业研发准备金制度,对已创建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的,且在“企业研究开发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录入企业研发项目信息和研发经费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符合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费用比上年增长,且连续两年增幅在15%以上,同时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在3%以上的,按研发费用占营业收入比重给予分档奖励(对3%≤占比<5%、5%及以上,分别奖励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2%、6%),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研发费用连续二年增幅在10%-15%之间的,减半奖励。外资企业在区设立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企业研究院的,同等享受研发补助政策;国有企业当年研发费用可以在经营业绩考核中视同利润。对高校院所、医院研发投入比上年度增长15%以上的,且对年度研发经费投入增量贡献前五位的,在统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时给予定向激励,优先推荐省级以上试点示范。

三、支持研发机构建设

9.推动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全覆盖。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给予5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对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按获得的上级资助金额给予1:1奖励;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研发中心、市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市级企业研发中心、区级企业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200万元奖励;对经认定的省级农业重点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奖励。

10.加快技术创新中心建设。支持领军企业牵头,整合产业链上下游优势创新资源,按照市场化原则、多元化投入创建省技术创新中心。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创新中心,在省财政经费补助的基础上,区财政按照省补助经费的1:2给予补助。

11.加强海外研发机构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省级海外研发机构、国际联合实验室、海外创新孵化中心和国际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60万元和20万元奖励。

12.加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支持头部企业引领型、总部企业攻关型和创新平台服务型等多元运营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对经认定并通过省级绩效评价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给予200万元奖励;省绩效评价优秀的,按省奖补资金的30%予以配套支撑,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13.鼓励企业加大研发设备投入。对省级以上企业研发机构(含当年新认定)的依托单位,列入当年度科研设备新购置计划并备案,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且对单价在50万元以上(下同)的科研设备(含用于安全风险评估的量热仪器)部分给予20%—40%的投入奖励。其中投入在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20%予以奖励;投入在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设备投资额的30%予以奖励;投入在1亿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40%予以奖励。奖励由企业按年度申报并经第三方机构评估后兑现(此政策不与区内其他政策重复享受),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当年度企业地方贡献部分的50%。

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

14.深化完善科技创新券制度。支持企业使用各类科技创新资源与服务,推广使用创新券。对具有创新需求的企业每年给予不超过20万元的创新券额度;企业在新产品、新技术研发过程中使用创新载体提供的评估、查新、检验检测等服务的,按实际支出服务费用的50%直接抵用。对提供服务的创新载体,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30%补助,最高20万元;通过“浙江省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平台”提供服务的,按照上年度创新券实际兑付总额给予不超过50%补助,最高50万元。鼓励各仪器设备管理单位对相关服务人员给予奖励,符合条件的服务收入可按横向科研经费进行管理。

15.鼓励企业进行项目研发。加强对重大产业科技专项的资金支持,承担国家、省、市科技计划(专项)项目的,按要求予以配套支持;国家、省、市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紧扣十大标志性产业链和集群制造的技术需求,按照产业链、创新链、政策链融合要求,大力推行“揭榜挂帅”攻关模式,实施一批以突破关键核心技术为导向的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25%以内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对市级科技计划项目,按市补助经费1:1补助。对科技特派员专项项目最高给予5万元补助。

五、推进成果转移转化

16.完善技术交易市场体系。对企业与高校及高层次科研院所合作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按实际支付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奖励,对其中通过技术市场竞价(拍卖)的,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20%给予奖励,每项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单个项目技术交易额小于5万元的不奖励。加强科技大市场的建设,对入驻科技大市场(科创中心)的平台、机构,符合条件的,进驻当年按协议给予一次性20-30万元补助,以后每家每年根据绩效给予不超过30万元工作经费补助。对技术中介服务机构、技术经纪人通过科技大市场促成的技术开发和转让项目,分别按实际发生技术交易额的1%、0.5%给予奖励,最高分别不超过50万元、10万元。鼓励高校院所、企业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试基地,对经认定的市级中试基地,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17.强化科研成果激励。对获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省科技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 300万元、100万元、6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经鉴定登记的省级科技成果,每项给予3万元的奖励(计划外项目减半奖励),上市企业每家奖励项目数不超过6项,高新技术企业每家奖励项目数不超过4项,其他企业每家奖励项目数不超过2项。

18.加强军民科技协同创新能力建设。对承担国防科研项目,实际研发投入100万元以上的,项目通过验收后,按项目实际研发投入的35%给予补助;对获得国防科研成果并成功产业化的,按实际发生的技术交易额的35%给予补助。对军工单位参与建设的各类军民融合试验基地、研发机构、创新平台,投入使用后,按实际建设投入的10%给予一次性补助。上述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19.鼓励企业实施技术标准战略。对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实质性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的企业减半奖励;对参与制(修)订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包括部级技术规范、规程及国家军用标准等)、地方标准的企业,第二起草单位减半奖励,起草排名(3-6位)的企业按1/3奖励,标准起草排名7位以后的企业国家标准每项奖励5万元、其他每项奖励2万元,原则上本区企业参与同一标准奖励合计不超过第一起草单位奖励额度。对制订省“品字标”系列团体标准第一起草单位的企业,每项奖励30万元,非第一起草单位参与“品字标”系列团体标准制订的,在获得“品字标”品牌授权证书后,每项给予减半奖励。对主导制订国家级、省级、市级团体标准的企业每项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奖励。对牵头成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省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省级分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 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并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5万元工作补助经费。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一、二、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标准创新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在省奖励基础上分别配套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获得市标准重大贡献奖、优秀贡献奖的,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评定为国家级、省级标准领跑者及“浙江标准”的,每项奖励20万元、10万元、10万元。对通过省级标准化战略重大试点项目和国家级、省级、市级标准化试点项目验收的,每项分别补助3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上述奖项对应的奖励金额应不超过企业税收的50%。

20.积极实施品牌强区战略。对获区长质量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0万元,获区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每家奖励10万元,获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企业每家奖励3万元;获得质量管理标兵奖的,奖励1万元。对获得中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和单位,给予150万元、10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省质量管理创新奖、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100万、30万、5万元奖励。鼓励企业导入先进管理方法,设立首席质量官制度,对当年新增认定为五星级质量管理企业的,奖励10万元。鼓励企业参与中国品牌价值测评,对当年新增列入中国品牌价值榜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首次取得“品字标”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10万元。对首次取得“浙江制造”国际互认证书、绿色产品认证证书、“碳足迹标识”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每增加1张证书奖励5万元,最多不超过20万;通过其他途径取得“品字标”授权的,每家奖励5万元,已取得“浙江制造”认证的除外。“浙江制造”等高品质认证的企业,按相关规定成功上线“同线同标同质”公共信息服务平台的,一次性奖励2万。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等区域公共商标的行业协会或牵头企业,奖励10万元。当年获全国、省、绍兴市QC成果发表一、二、三等奖的,一等奖分别按每件5万元、3万元、1万元,二等奖3万元、1万元、0.5万元,三等奖1万元、0.5万元、0.3万元予以奖励。

六、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21.鼓励知识产权创造运用。对实施发明专利价值提升及转化的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给予奖励每家不超过50万元。对大专院校、科研机构等开放许可的专利,按实际所缴年费予以补助。对通过司法途径专利维权或应对国外专利侵权纠纷胜诉的,给 予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对知识产权纠纷调处中涉及的仲裁、司法确认和债权文书公证费用,按成本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当年新开设知识产权课程、专业、学院的高校,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认定的技术与创新支持中心(TISC)、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高校、高校国家知识产权信息服务中心、省级以上中小学知识产权教育试点示范学校、国家和省级知识产权公共信息服务网点,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新获得中国专利(外观设计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对获省知识产权大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0万、50万元、30万、10万元。

22.发挥专利示范企业引领作用。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和通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企业、高校及科研组织,给予奖励不超过50万元。对通过知识产权托管(知管家)项目验收的企业和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万元。对新成立的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给予补助20万元。对省、市专利导航、预警项目,给予奖励不超过60万元。对新取得专利代理师执业证的,给予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知识产权服务业集聚区,每家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入驻集聚区内的服务机构,给予每家机构房租补助不超过20万元/年。对新培育和引进的高端知识产权服务机构,给予奖励不超过10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市级商业秘密保护基地和省级专利导航服务基地,最高给予50万元奖励。

七、优化创新发展环境

23.完善科创金融体系。拓展贷款、保险、财政风险补偿捆绑的专利权、商标权等质押融资业务,全面落实“浙科贷”专属融资服务政策,对知识产权质押及证券化融资的企业,按不高于基准利率(LPR)的80%给予贴息,对评估费用按实际放款额2‰给予补助,最高30万元;探索科技成果转化保险、专利保险、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保险补偿机制,每家企业给予不超过10万元补助。

24.营造创新创业最美环境。完善科技进步目标责任制考核机制,确保财政科技投入稳步增长,全社会R&D经费支出和占GDP比重继续走在省市前列。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社会氛围。

本政策自2023年2月24日起施行。政策中各类奖补的执行期限为2023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原有补贴政策尚未执行完毕的除外),相关实施细则另行制定,具体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会同区财政局实施。

本政策涉及的扶持政策与区委、区政府原出台的政策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政策实施过程中如遇上级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涉及条款按上级要求执行。为鼓励处于培育和初始发展阶段的企业开展科技创新积极性,本政策不与被奖励单位当年地方财政贡献挂钩。如规上企业当年度无R&D经费统计支出,实行减半奖励。同一事项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予以兑现。

本政策由区府办会同政策实施部门负责解释。具体工作由区科技局、区市场监管局、区发改局承担。区财政局根据主管部门项目审核报送的拨款申请,按国库集中支付方式兑现政策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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