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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连市甘井子区鼓励楼宇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大连市甘井子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大连市甘井子区鼓励楼宇经济发展政策措施(试行)

为促进我区楼宇经济健康稳定发展,进一步增强城区经济辐射力、产业集聚力和企业吸引力,推动全区产业优化升级,提高区域经济综合实力和竞争力,现就促进我区楼宇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扶持政策。

一、适用范围及对象

(一)适用范围

本政策为试行,适用范围在中冶商务园、生态科技创新城及其他具有同等条件的区域。

(二)适用对象

1.商务楼宇:单体面积2000㎡以上的科研楼宇、专业市场或园区配套的商务楼宇(不包括机关事业单位、宾馆、餐饮、酒店、商场、超市、专业市场、公寓及单位自建自用等),具有成熟的物业及设施配套,由楼宇运营管理公司或物业公司统一负责招商、运营等管理工作。

2.企业:在甘井子区注册、纳税,符合甘井子区“3+3”重点扶持产业方向且合法经营的各种所有制和各种形式的企业。

二、扶持方向和标准

(一)租金扶持

鼓励全球500强企业、高成长企业、平台类企业、科技型企业(以下简称四类企业)入驻或设立分支机构。综合考虑企业规模、效益、成长性等方面因素,对在甘井子区内租用自用办公楼宇的,每年按实际缴纳租金的一定比例给予后补贴。其中,全球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按75%给予补贴;高成长性企业,平台类企业及高新技术企业,按50%给予补贴。

(二)购房扶持

对四类企业在甘井子区内购买自用办公用房的,按最多不超过购房价的10%给予补助,每个企业扶持资金不超过其过去两年形成的区级贡献总额。

(三)装修改造扶持

对四类企业入驻前进行的装修改造,按照200元/平方米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装修补贴。

(四)招引企业扶持

鼓励平台类企业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开展企业招引。对平台类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新引进的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元及以上(或等额外资)的入驻企业,按照单个项目实缴注册资本金额的千分之五、最高200万元给予平台类或楼宇运营商奖励。对成功落户“3+3”产业领域企业,且企业首个完整经营年度区级财力贡献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按落户企业数量给予平台类企业或楼宇运营管理企业10万元/户的一次性扶持。

(五)平台类企业运营扶持

针对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平台类企业,根据其平台内企业和平台公司对于区级贡献总量情况,给予平台企业运营扶持,最高额度500万元/年,扶持资金不超过年度形成的区级财力贡献。

(六)就业贡献扶持

对新入驻的全球500强企业及其分支机构、高成长企业、平台类企业,凡是积极吸纳本市就业人口的,给予企业主每吸纳一人补贴1000元的补贴标准,每个就业人员仅能补贴一次,补贴总额以该公司在本区内注册地或经营地的实际发生租金为限。

三、附则

1. 涉及楼宇经济的重大事项,上述政策不能函盖的,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研究解决。

2.本政策所列扶持事项需发生于本政策有效期之内。

3.本政策所指“全球500强”企业,是指截至申报日期当日,企业名称仍列于《财富》世界500强最新排行榜中的企业。高成长性企业是指截至申报日期当日,前一年度营业收入大于1000万元,且近2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不低于20%的企业。平台类企业是指统一租、买楼宇,整体运营并引进其他中小企业入驻并形成规模效应的企业。科技型企业是指主要从事业界认可或有关部门的产品目录形式明确的技术产业领域业务的相关企业。

4.本政策区级贡献是指申报企业缴纳的税款入库期内,税款计入甘井子区地方分成部分;本办法所称企业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形成的区级贡献以申报企业独立法人(含分支机构)及其控股50%(含)以上在本区注册的一级、二级子公司作为统计核算口径,各年度股权关系以当年12月31日股权登记状况为准。

5.本政策实施过程用本意见扶持政策如有与上级政策相抵触的,按上级政策执行;本意见涉及相关内容的扶持资金与甘井子区其他政策涉及的同类扶持资金不重复执行,按就高原则给予扶持。

6.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7.本政策由区发展和改革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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