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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浙江乍浦经济开发区(嘉兴港区)关于全面推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系列决策部署,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8〕43号)和《中共嘉兴市委 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面向未来的创新活力新城的若干意见》(嘉委发〔2019〕26号)精神,着力构建“产学研用金、才政介美云”十联动创新创业生态系统,为港区全面实现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提供科技支撑,特制定本政策意见。

一、加强创新平台建设

(一)加强重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对重大创新载体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港区企业联合高校院所或由高校院所单独建立的各级研发和检测机构,当年研发设备投资额50万元以上,纳入创新券服务机构并开展服务的,按照研发设备实际投资额的20%给予补助,最高限额10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国际科技合作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市级新型研发机构,按照省、市有关政策予以支持。

(二)支持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国内知名孵化器在港区设立孵化器(加速器)的,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一次性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给予100万元、70万元和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在上级对相应级别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开展年度绩效考评中,对考评优秀的分别给予30万元、15万元的奖励,对考评良好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参加嘉兴市科技孵化企业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等奖的科技孵化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双创示范基地,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二、加强创新主体培育

(三)实施科技企业“倍增”计划。对新认定为省科技领军企业、省科技“小巨人”企业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20万元的奖励;对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市外新引进(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机构审核,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不变的,享受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认定为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新认定为省级农业科技企业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于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五年内企业综合绩效评价不列入D类。规上工业企业无研发费用投入的,对当年度企业综合绩效评价得分在A类和B类的,给予下降一档。

(四)重点支持科技服务业发展。对科技服务业企业首次转为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给予企业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科技中介机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五)推动企业加大研发投入。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支出1000万元及以上,且研发费用支出增幅达到15%以上的,对企业研发费用增量部分的10%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六)加强企业研发能力建设。对承担省级以上“卡脖子”技术攻关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符合相关领域的技术创新攻关项目并列入嘉兴市科技计划项目的,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农业科技园区、创新综合体等创新载体,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省重大专项。

(七)支持建设高水平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工程实验室、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地方联合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综合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实验室、省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给予20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级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1配套支持,对其在建设期内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每年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1配套,连续支持三年。对新认定的省级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1配套支持,对其在建设期内申报立项的省级重点研发项目按省级财政补助给予1:1配套支持。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究院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嘉兴市创新企业研究院,按嘉兴市有关创新企业研究院相关政策执行。对新认定的省级企业研发中心、省级农业企业研发中心、市级研发中心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外设立研发机构,在沪杭创新要素集聚区新设立企业研发机构的,给予50%的租金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连续支持三年。对新建成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建站单位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资助;对市级年度考核优秀、合格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分别给予工作站每年15万元、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如同一院士专家工作站柔性引进2名及以上院士的,对年度考核为优秀、合格的,按每名院士15万元、10万元标准给予工作站工作经费补助。

四、加速科技成果转化

(八)支持加快成果转化。对符合港区产业发展方向,对产业集聚起战略性引领作用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按项目设备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连续三年累计最高不超过5000万元。通过竞价(拍卖)交易并成功产业化的项目,根据实际发生的技术合同交易金额给予20%的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加强科学技术奖励。对以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的,给予3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国家技术发明奖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浙江科技大奖的,给予8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以上均指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对以第二项目完成单位(个人)、第三项目完成单位(个人)获得以上荣誉的,分别按第一项目完成单位(个人)奖励的60%、30%给予一次性奖励。

五、健全科技金融体系

(十)加大科技金融支持力度。探索设立总规模2000万元的信贷风险补偿基金,为科技型中小企业承担有限代偿责任。

(十一)推动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建设。探索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港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通过跟进投资或阶段参股投资初创期企业。对注册且备案在港区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注册资本5000万元以上、股权投资管理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投向港区企业的投资比例超过60%的,给予创业投资企业三年内综合贡献情况全额奖励。

六、附则

(十二)上述奖励政策起算时间为2022年1月1日。

(十三)企业同一事项符合港区其他扶持政策的,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同一事项符合本政策意见多项条款的,不得重复享受,可按最优惠的条款执行。

(十四)企业享受“一事一议”的,科技计划项目、科学技术奖励、重点实验室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创建等政策仍可享受;科技服务业当年纳统奖励、企业研发费用奖励须等政策与企业综合贡献情况挂钩。

(十五)绩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享受本政策。

(十六)上述政策上级另有新规定的,按上级规定执行。省级科技政策另有明确规定的,按省级政策执行。享受本政策的企业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国家产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且不存在《嘉兴港区财政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嘉港区办〔2020〕49号)中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况。

本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出台的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照本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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