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凉山州木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木里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七条政策(试行)

凉山州木里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木里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七条政策(试行)

木里县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七条政策(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州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决策部署,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进一步激发创新创业热情,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降低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创新创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扩大新的就业面,加快构建全县创新创业服务体系,引领木里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以下政策实施。

一、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力度

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充分发挥财政科技投入导向和杠杆作用,实施县本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稳定增长计划,逐步提高科技经费投入水平。鼓励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制定出台《木里县县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对经审核认定的研发投入持续增长的企业,给予一定的后补助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木里县税务局。

二、优化财政科技投入导向

坚持“创新优先”导向,优化县级财政科技计划专项资金配置,推动财政科技资金向重点产业、重点企业(单位)的科技创新领域集聚。自2023年起,县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优先支持上年度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5%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研发经费占营业收入比例超过2%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

三、发挥国有企业创新标杆作用

探索形成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推动县属国有企业健全研发投入稳定增长考核机制和研发投入预算管理制度,进一步加大国有企业创新研发、急需高层次人才引进等方面经费投入力度。加快构建一批科技创新研发平台,对县域内成功申报认定国家高新技术的企业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对县域内成功申报认定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给予5万元资金支持。健全县属国有企业创新激励机制,认真贯彻落实股权激励、分红激励、现金增量鼓励等政策措施。

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四、试点推行科技创新券

积极开展科技创新券试点,探索建立兼顾各方利益的科技资源开放共享机制,鼓励我县中小企业高效利用社会科技资源,引导科技服务机构开放科技创新资源,不断增强企业创新和科技中介机构服务能力。对县内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团队和创业者因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而购买科技服务的费用,以及经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备案且服务我县创新主体成效突出的科技服务机构,试点采取科技创新券方式给予一定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五、培育壮大科技创新主体

支持县外科技咨询服务中介机构来木里设立分支机构,开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认定、业务培训、“一对一”辅导等服务。对首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统计范围的且通过国家高新技术复审认定的企业,采取“先认定后补助”方式,给予一定的后补助资金支持。对在我县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且有纳税关系的企业,获得年度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编号并且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对年度成功备案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1000元奖励。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济合作和外事局、县林业和草原局、木里县税务局。

六、支持科技创新平台建设

坚持财政资金结果导向、绩效导向,采取“先建后补”方式,对新获批的省级科普基地给予单体不超过3万元的一次性建设经费资助。对新认定为省级、州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10万元、5万元。对成功备案的州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一次性补助5万元。同一企业(单位)获得多种平台称号的,只能享受一项同级资金补助政策,可按照就高但不重复享受的原则申报一次性补助。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局、县商务经济和外事局、县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县林业和草原局。

七、推进科技成果转化运用

加大科技成果转化专项投入,组织实施一批示范带动作用强、市场前景好、符合产业升级方向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专项。对建设中试研发平台、科技成果转化平台和技术转移服务机构给予引导激励。鼓励高校和科研院所到我县建设专业化技术转移服务机构。对新认定的省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及新备案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给予10万元资金支持。对我县单位(个人)作为第一完成人所获得的州级以上科学技术奖的科技成果,给予5万元的奖励。鼓励支持购买科技成果、发明专利等技术交易服务。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八、健全科技金融服务体系

搭建政银企对接合作平台,加快建立以财政投入为引导、企业投入为主体、金融市场为要素保障的多元科技创新投融资体系。支持驻县金融机构创新“债权+股权”“银行+创业投资”等模式,设立研发贷、成果贷、人才贷等信贷产品,探索创新型企业轻资产融资模式。鼓励银行实行差异化考核,适当提高创新型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建立健全知识产权融资体制机制,加大知识产权质押贷、应收账款质押贷、信用贷、履约保证保险贷等信贷力度。支持科技型企业申报“天府科创贷”。积极引进私募股权投资、天使投资、风险投资等机构来木里发展。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农行木里支行、四川农商银行木里支行。

九、认真落实税收支持政策

宣传落实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15%税率减征企业所得税政策。对创新型企业符合条件的资本性支出,允许在支出发生当期一次性税前扣除或加速折旧和摊销。用好省“征纳互动平台”,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解读,拓展“非接触式”办税缴费服务,提升创新主体办税便利度。

责任单位:木里县税务局、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十、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

大力支持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把农业科技园区建设成为我县农业科技成果培育与转移转化的新高地,区域特色优势农业产业集聚的核心载体,农村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重要阵地,产城产镇产村融合发展与农村改革创新的示范典型。对成功创建州级以上农业科技园区的产业园区,给予50万元的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和草原局、四川农商银行木里支行

十一、大力实施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工程

一是对省内普通高等学校全日制在校大学生、服务基层项目的大学生、毕业5年内处于登记失业状态的高校毕业生(含国家承认学历的留学回国人员,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在我县建立的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领办正在孵化的创业项目,以及在我县通过工商注册、民政登记或以其他方式依法设立、免于注册和登记创办的创业实体,给予每个创业项目或创业实体一次性创业补助1万元,领创多个创业项目的,累计补贴最高不超过5万元。二是推广“四川青年创业促进计划”,对高校毕业生采取“资金+导师”模式给予创业支持。三是实施“春蕾绽放”女大学生创业微计划项目,面向女大学生开展家政创业宣讲、巾帼家政创业课程等线上线下创业培训。对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大学生以及在创新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有创业项目的大学生,可申请免费参加全省“我能飞”大学生成功创业者提升培训。四是支持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大学生创业实体吸纳劳动者就业并与之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按其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招用3人(含3人)以下的按每人0.1万元给予奖励,招用3人以上的,每增加1人给予0.2万元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万元。五是推广“蜀青振兴贷”“蜀青创业贷”等金融项目,设立创新创业示范基地促进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项目审批办理“绿色通道”,给予高校毕业生创业项目贷款倾斜支持。

责任单位:县发展改革和经济信息化局、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团县委、县妇联。

十二、加强青年人才创业培训指导

充分发挥青年创业促进会作用,积极整合各类资源,充实完善青年创业导师库、创业青年人才库;深入落实导师帮带机制,采用现场访学、交流座谈、直播课堂等方式组织开展创业政策讲解、创业技能培训等,扎实做好青年创业项目巡诊和青创计划回访工作。

责任单位:团县委、县妇联、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财政局。

十三、激励企业参与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

鼓励我县企业参与州级以上组织的各级各类创新创业大赛,对获得国家、省级、州级奖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5万元、3万元的奖励。

责任单位: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县科协、财政局。

十四、支持科技示范学校创建工作及青少年创新创业大赛

普及科学知识、科学方法、科学思想、科学精神要从学校抓起,学校要把落实学生科技教育作为重要内容来抓,把科技教育纳入学校整体教育计划;结合实际开设多种科技类拓展及研究型课程,将科技教育渗透到各学科教学中;加强科技教师队伍建设,能很好地组织完成科技教育课程,并能自编科技教育校本课程或科技类辅导材料,同时帮助和指导学生开展科技类的课题研究;做到信息技术教育与科技教育相整合,以信息化推动科技教育现代化,推动信息技术手段在科技教育中的应用。学校要加强科技示范学校的创建工作,对成功创建州级以上科技示范校的中小学、幼儿园,给予5万元的资金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协、县教育体育和科学技术局。             

十五、强化政策落实

按照支持科技创新发展十五条政策,各责任单位在实施过程中,要简化申报流程、缩短办理时限,加强督查督办,确保各项政策方便、快捷落实到企业。各牵头单位应组织企业在次年5月底前完成奖励资料申报和初审工作,并上报县人民政府,力争次年7月底前兑现完毕。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若有上级文件、政策与本规定不符的,以上级文件、政策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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