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襄阳市南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襄阳市南漳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为深入贯彻《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 技创新引领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 (鄂发(2018)28号)和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推进科技创新促进经济稳定 增长若干措施的通知》(鄂政办发〔2020)26号)精神, 认真 落实《中共襄阳市委、襄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科技创新引领 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裹发(2020)12号)要求,加快实 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 引领作用,结合我县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强化企业创新主体地位,加快高新技术产业跨越式发展 

1.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首次申请认定和重新认 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襄发(2020〕12号文件第一款第一条 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之规定,落实市、县财政各承担50% 的兑现政策,县财政配套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责任单 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统计局) 

2.大力引进科技型企业。积极开展科技招商和新业态招 商,将引进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 等作为招商引资的核心目标。参照裹发(2020)12号文件,并 结合南漳财力,对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整体迁移到我县行政区域内,且完成相关变更手续的, 一次性奖励50万元。(责任 单位:县招商中心、县科经局、县财政局、各镇区人民政府、 开发区)

3.加快企业技术改造,实现转型升级。大力推进企业引进 消化、推广应用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新型物联 网等高新技术,培育一批智能化、数字化科技型企业,实现企 业提质增效,产业转型升级。对国家、省认定为“两化融合” 示范企业,参照国家工信部、省经信厅已实行的奖励40万元、 20万元的兑现政策,县财政分别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10万 元;对省认定为工业支柱产业细分领域隐形冠军示范、科技小 巨人,参照省经信厅已实行的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政策,县 财政配套分别奖励25万元、10万元;对省认定为智能制造试点 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参照省经信厅已实行的50万 元奖励政策,县财政配套奖励25万元;对获评市认定为智能工 厂示范企业、数字化车间示范企业、数字化生产线示范企业、 机器换人示范企业,根据《襄阳市建设数字化生产线、数字化 车间智能工厂和机器换人示范企业管理办法》之规定,并参照 县财政于2019年度已实行的奖励标准,分别给予50万元、40 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设备投资额在300万元以上 的技改项目,根据《南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县 鼓励与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奖励办法〉的通知》 (南政 办发〔2018)36号)文件精神,按实际设备投资总额的5%给 予奖励补贴。 (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4. 支持企业承担市级以上重大科技项目。对我县企业独立 或牵头承担国家、省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项目的,依 据裹发(2020〕12号第一款第四条按年度到位资金额的10%,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奖励标准,县财政落实50%的配套奖励 对我县企业独立或牵头承担襄阳市重点科技研发计划项目 的,按立项文件要求落实县级配套资金。 (责任单位:县科经 局、县财政局) 

5. 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鼓励企业千方百计增加科技研 发投入,加快新产品研制,新工艺研发,新设备应用,新技术 推广。引导企业建立科技研发经费台账,规范企业研发经费管 理,加强企业科技研发活动统计工作。加大财政支持力度,对 企业按要求填报科技研发费用统计报表,并完成研发费用统计 上报任务的,依据裹发(2020)12号第一款第五条的奖励标准, 县财政落实50%的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统计局 县财政局) 

二、强化科技创新平台建设,提升县域创新能力 

6.积极推进技术研发机构建设。大力实施技术研发机构在 高新技术企业全覆盖,鼓励企业加强同高校院所开展紧密合作 共建技术研发机构。依据襄发(2020)12号第二款第七条的奖 励标准,并结合南漳财力,对当年新认定(或备案)的国家重 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 企业技术中心、国家设计中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或备案)的省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设计中心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20万元; 当年新认定(或备案)的省级企校联合创新中心、院士专家工 作站、博士后工作站的,县财政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当年新 认定(或备案)的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 创新中心、临床医学研究中心,产学研创新基地,按照市实际 到位奖励金额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 发改局、县委人才办、县人社局、县科协、县财政局) 

7.大力加强创新创业平台建设。对当年新认定的国家级、 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对当年新认定(或新备案)的国 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对当年新备案的国 家专业化众创空间,依据襄发(2020)12号第二款第八条的奖 励标准,县财政落实50%的配套奖励。加强对创新创业平台的绩 效管理,健全有进有出的动态调整机制。 (责任单位:县科经 局、县财政局、县委人才办) 

8. 积极搭建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服务平台。加强科技成果供 需信息共享,依托省科惠网、市汉江科联网等科技创新服务平 台,定期发布科技成果和技术需求信息。鼓励县内企业主动与 高校院所精准对接,加强产学研用紧密合作,共建科技成果转 化中试研究基地。对新认定的国家、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 机构,对完成年度目标考核的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依据襄 发(2020)12号第三款第十条的奖励标准,县财政落实50%的 配套奖励按照市实际到位奖励金额给予等额配套奖励。 (责任 单位:县科经局、县财政局)

三、强化科技人才引育,充分发挥科技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9.支持企业引育高层次人才。围绕重点产业和重点领域急 需紧缺人才,全面对接国家和省市重大人才工程,通过申报实 施省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和襄阳市隆中人才支持计划项目,培养 和集聚一批能够突破关键技术、引领学科发展、带动产业转型 的领军人才,一批科技创新能力和学术研究水平国内领先的创 新团队,一批具有较强创新潜力的优秀青年科技人才。加大海 外招才引智力度,吸引更多海内外高层次人才来漳创新创业, 切实抓好人才引进优惠政策落实。参照襄发〔2020〕12号第 三款第十一条的奖励标准,对我县每年遴选的10名技术创新领 军人才,县财政每人每年给予3万元的资金支持,连续支持3 。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经局、县人社局、县财政局)

10.加强科技特派员选派和管理。针对贫困村、乡村振兴 建设重点村和农业特色产业的技术需求,组织选派一批专业对 口,服务能力强的科技特派员,驻村驻企精准对接,搞好科技 指导,做好科技服务,加快先进适用农业科技成果推广应用, 助力扶贫攻坚和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拟在全县选派60名科技特 派员,每届任期两年,县财政给予每人每年安排经费5000元 主要用于差旅交通等方面补贴。要加强科技特派员业绩考核, 不断完善科技特派员选派和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 部、县科经局、县农业农村局、县财政局、县农业技术推广中心、各镇区人民政府) 

11.改进完善政府津贴科技人员评审。坚持公开、公正 公平评审的原则,坚持向一线向基层科技人员倾斜的导向,每 年选拔评审10名优秀科技人员享受县政府津贴,县财政给予每 人每年一次性发放政府津贴3000元。享受政府津贴科技人员直 接纳入县科技专家库。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经局、 县农业农村局、县卫健局、县财政局) 

四、强化体制机制建设,营造良好创新环境 

12.完善科技创新工作推进机制。各级党委、政府和相关 部门要落实主要领导负责制,把科技创新工作摆在发展的核心 位置,促进科技创新真正融入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加强 科技创新高质量发展指标统计工作,科经、统计、发改、市场 监管等部门要每季度召开联席工作会议,协调解决科技统计工 作的重大问题,提高科技统计质量。把科技创新工作纳入县委、 县政府季度经济形势分析,加强对科技创新重大问题的分析研 判和协调推进, 加快全社会R&D经费支出占GDP比重、高新技 术产业增加值占GDP比重、高新技术企业单位数增长率等科技 创新高质量发展指标大幅提升。 (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 科经局、县发改局、县统计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区人民政 府) 

13. 加强科技创新服务能力建设。 ,以襄阳科技资源共享服 务平台(汉江科联网)为依托,深入推进科技领域“放管服” 改革,推动科技资源的互联互通和科技服务的数字化转型。大力培育科技服务机构,积极引进研发测试、知识产权、成果交 易、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等专业化科技中介服务组织,提升我 县科技服务能力。加强科经专员队伍建设,加强科技统计、技 术转移、专利等领域专业人员的培训培养,建设一支高素质、 专业化的科技服务队伍。 (责任单位: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 局) 

14. 大力弘扬创新文化。倡导科学家精神和企业家精神, 加强科研诚信体系建设,完善科技创新容错免责机制,依托创 新创业大赛、创业大讲堂等活动,充分激活全社会创新动能 加强科技宣传工作,营造尊重人才、尊重创造、鼓励创新、宽 容失败的社会氛围,增强南漳科技创新软实力。( (责任单位: 县科经局、县委宣传部、县文旅局) 

本意见涉及的由县财政承担的奖补资金,已有确定经费来 源的,按原渠道列支,无经费来源的,从县级科技研发专项经 费中列支,本意见另有规定的除外。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 符合县级政策规定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扶持政策。 

依据本文件精神,县财政局和县科经局、县市场监管局对 《南漳县科学技术研究与开发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南财企发 (2011)65号)、《南漳县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试行)》 (南科发(2011)29号)及时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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