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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宜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丰县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宜春市宜丰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丰县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宜丰县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若干措施(试行)

为深入推进我县数字经济做优做强“一号发展工程”,提升数字经济产业链和供应链稳定性和竞争力,优化数字经济产业发展生态,培育壮大经济发展新动能,推进全县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制定如下措施。

一、扶持对象

注册地及纳税地均在宜丰县,或其总部、运营中心、结算中心在宜丰县的数字经济产业企业,其中电子信息制造企业、电子商务企业、锂电企业及资源性企业按原有相关政策执行,不适用于本措施。

二、扶持政策

(一)招商引资政策

1.租金补贴:对注册地在县工业园区且经过县联审联批达到一定规模的数字经济企业,提供厂房(参照工业园标准厂房)租赁经营,享受1至3年补贴房租减免优惠政策。鼓励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在县外供应链产品落户我县建设仓库,对注册资本500万元(含)以上,且将物流仓储中心落地在宜丰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为期三年的仓储场所租金全免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商务局)

2.办公用房补贴:数字经济企业根据对宜投资额大小和贡献程度,结合合同条款,由宜丰县政府认定后免费提供100㎡-1000㎡办公用房或资金补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服务单位)

3.配套服务补贴:凡入驻项目一经签订正式合同,服务单位第一时间成立项目服务小组,指派一名科级干部牵头,实行全程服务。新入驻的数字经济项目办理手续涉及国家、省、市规定必须收取的规费,一律按规定标准收取。(责任单位:服务单位)

(二)促进数字产业化

4.支持企业落地。对新落户数字经济企业纳税200万元以上的,给予30万元的落户奖励。在企业纳税达200万元时兑现。对全国电子信息百强、软件百强、互联网百强企业在我县落户且实缴税收超过2亿元的,经认定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数字经济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5.支持企业做大。对当年经认定的新增规上数字经济核心产业企业,给予每家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工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2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数字经济核心产业服务业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数字经济办、县统计局、县工信局、县商务局)

6.支持企业做强。数字经济领域首次入选江西省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瞪羚、潜在瞪羚企业的,县财政分别奖补30万元、25万元、20万元、15万元、10万元。被首次、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分别奖补10万元、5万元。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的,县财政奖补20万元;被首次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专精特新企业或专业化小巨人企业,县财政奖补10万元;推动企业参与军民融合,对企业新获得军工资质证书的,县财政奖补10万元。被认定为国家级和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绿色工厂、绿色设计产品、节水企业的,县财政分别奖补10万元和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科技局、县数字经济办)

7.支持信息传输、信息技术服务业和软件产业培育。年度入规:3万元/家,月度入规:5万元/家,年营收比历史最高年份每增长1亿元,奖励2万元或者每增幅20%,奖励1万元,当年增幅20%以下,不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不重复奖,取最高奖。鼓励软件产业企业研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或解决方案,对软件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实际执行合同金额10%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系统集成类项目单个合同金额达到5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完成后给予实际执行合同金额2%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标准不超过地方留存的100%。本县企业的数字化产品和解决方案纳入公共财政投资类的信息化项目政府采购清单。(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财政局、县数字经济办)

(三)促进产业数字化

8.支持企业上云。对工业企业上云进行奖补。企业轻度上云,给予工业企业每年按合同100%全额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1000元;企业生产管理系统和设备系统深度上云企业,连续补助三年,第一年每家根据合同条款和实际发生金额的30%进行补奖,第二年、第三年分别按10%进行补奖,每家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将云资源保底服务使用费扣除当年政务云资源服务使用费后的余额纳入“企业上云”奖补专项资金范围,用于企业上“赣西云”。市财政最高奖补1000万元。按企业申请时间先后和实际使用的云资源保底服务情况进行政策奖补,奖完为止。(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9.支持企业数字化转型。对认定为省级智能制造标杆企业,县财政奖补2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级“两化”深度融合示范企业和首次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并获证书企业,由县财政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0.支持发展模式创新。鼓励企业在我县投资新建工业互联网平台,对软硬件投资总额达500万元(含)以上的工业互联网平台,经省工信部门组织验收认定后,按照平台软硬件设备投资总额(不包括财政投入部分)10%给予一次性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11.支持数字乡村创新发展。鼓励企业积极参与数字乡村建设,探索推广乡村数字基础设施、智慧农业、农村电商、乡村新业态、智慧绿色乡村、乡村治理数字化、数字惠民服务等方面数字化应用,打造数字乡村建设的宜丰县样板。对获评省级数字乡村创新发展优秀案例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网络应急指挥中心、县农业农村局)

(四)支持数字技术创新

12.支持数字经济创新载体建设。对新批准组建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和载体(新型研发机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工程中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或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企业技术中心、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农业科技创新联盟、星创天地、技术转移示范机构、设计中心、检测机构等)的单位,由县财政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5万元和2万元。(责任单位:县发改委、县科技局)

13.支持企业技术攻关。对数字经济领域成功申报国家或省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县级按照一定比例给予配套奖励。对新获得中国发明专利授权并在2年内有转化运用的,奖励4万元/件;对新获得PCT国外发明专利授权并在2年内有转化运用的,无论是在一个还是多个国家获得,每件只奖励一次6万元,申请奖补的发明专利原始申请地和申请人须在宜丰县范围内,专利权人须是宜丰县的企业或个人。对获得中国专利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银奖、优秀奖和省级专利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40万元、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自授权之日起维持满5年、10年、15年的发明专利,分别给予1000元、5000元、10000元一次性配套资助。企业以专利权进行质押贷款的,按贷款金额*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对贷款期12个月内的利息予以补贴,贴息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以专利权与其他资产组合贷款的,对专利权质押部分的贷款利息予以补贴,以上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和县财政各承担50%。(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市监局)

14.鼓励企业物联网升级。首次获得省级农业物联网的示范基地(企业),在省财政奖补的基础上,配套5万元奖补。各重点领域网站IPV6升级改造目标网站中,每家参与升级改造的企业改造完成后首年补贴2000元,此后每年复检仍然达标再奖励1000元,持续三年。对企业产品联网使用本地物联网卡,且当年连接数达2000户以上的,按流量费的30%给予每年不超过10万元的补助。(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网络应急指挥中心、县工信局)

(五)支持数字基础设施建设

15.推进5G基站建设。鼓励电信、移动、联通运营商加快建设和运营5G基站,年度完成基准数量的5G基站(以全市每万人拥有基站数为计算基准)年终排名达到全市前3(含第3)且完成我县的年度目标任务后,对当年新增的每个实际运营的5G基站给予1000元的一次性用电支持,如市财政出台对5G基站的奖补政策,我县参照执行,此项奖补政策就高不就低,不重复计算。(责任单位:县工信局、县三大运营商、县供电公司)

16.推动工业互联网发展建设。对入选国家级或省级的大数据、人工智能、工业互联网试点示范项目、包括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体系建设(新增企业节点数、新增注册数、新增节点数)、工业互联网平台建设新增数(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5G规模化应用新增数(5G+工业互联网项目数、5G扬帆优秀案例、5G绽放杯获奖数等)分别给予国家级30万元,省级20万元奖励。鼓励工业企业在各类装备上推进数字化控制技术应用,提高装备数控化水平,由省专家库专家认定后,按照企业数字化改造合同和实际投入的20%进行补助,单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六)加强数字经济人才培养

17.支持各层次人才引进。以高端人才为支撑,发展智慧型数字经济,对符合条件的人才给予创业扶持、人才津贴、安居补贴、荐才奖励,奖励标准按县委、县政府出台的《关于实施“2111人才计划”助推“1+2+N”绿色产业体系高质量发展的意见(试行)》文件为准。(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

(七)强化财政金融政策

18.提供经济贡献奖励。对入驻之日起一个完整年度内实缴税收50万元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给予经济贡献奖励,其中,同期实缴税收50-100万元(含)的企业,奖励金额按照企业对宜经济贡献额的70%计算;同期实缴税收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金额按照企业对宜经济贡献额的80%计算。奖励期限不超过两年。(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数字经济办、县工业园区管委会)

19.设立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设立总规模不少于2000万元的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基金,主要用于扶持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壮大。(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

20.提供创业担保。支持数字经济领域创新创业,最高可获得500万元科技担保贷款和300万元科技保证保险贷款。对企业智能化技术和工业互联网改造项目按国家政策给予贷款贴息支持。(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人社局)

21.扶持企业上市(挂牌)。数字经济企业获江西证监局上市辅导备案受理函,县财政奖补100万元;数字经济企业被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正式受理上市申报材料,县财政奖补150万元;数字经济企业成功首发上市,县财政奖补主板上市250万元。对于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企业成功挂牌后,由县财政给予150万元的奖励。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展示的企业,由县财政给予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政府金融服务中心)

三、其他事项

22.一事一议。对具有引领性的重大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重点扶持。

23.“就高不就低”。企业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可享受国家、江西省、宜春市现有优惠政策,同类奖励补贴按“从优、从高”兑现,不重复计奖。同一项目、标准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补足差额部分。

24.措施涉及到的各项补助,由企业据实自主申报,县直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把关,县数字经济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会审通过后,需兑现的扶持经费由收益财政负担。实施过程中发现企业或个人存在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享受政策资格。

25.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试行一年,此期间若相关政策调整,本措施另行研究制定。其他未尽事宜由县数字经济办公室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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