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抢抓黄蓝两大国家战略机遇,加大山东河口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招商引资力度,扩大对外开放,吸引外来投资者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内投资新建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外来投资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公益性项目。
第三条 招商原则及产业重点
(一)立足高效生态目标定位,加快引进低碳、环保、绿色、节能项目,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打造高端高质高效产业。
(二)鼓励引进先进制造业、新能源、新材料、电子信息、现代物流、农副产业精深加工等产业。
(三)重点支持发展国家、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及填补国内空白和具有产业带动能力的行业。
第四条 项目入园门槛和标准条件
(一)落户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
(二)禁止引进占用资源多、耗能高、污染类项目。开发区不再引进化工企业,原入驻化工企业,为提高现有土地利用率,新上技术改造、产业链条延伸项目,须符合国家环保等政策。
(三)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原则上不低于1亿元,投资建设强度原则上不低于160万元/亩,建设容积率大于0.7,绿地率控制在15%以下,厂前区用地比例控制在7%以下(各项控制指标参照山东省工业用地指标规定分类执行)。鼓励类实际投资强度按产业分类如下:
1、新型装备制造类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实际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
2、新能源类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实际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
3、新材料类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2亿元,实际投资强度不低于120万元/亩;
4、农副产品精深加工类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5000万元,实际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
5、现代物流类项目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不低于1亿元,实际投资强度不低于80万元/亩。
6、其他类项目入驻标准参照上述有关条款规定执行。
(四)厂区内允许建办公楼、企业职工单身公寓,不允许建设单元宿舍楼,不允许建设非生产用永久性平房,沿路围墙需建设透明墙。
(五)项目建设周期,原则上固定资产投资额2亿元以下的不超过12个月,2亿元以上的不超过24个月。项目必须按合同约定日期开工。
第五条 财政扶持政策
(一)新办工业企业,自投产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认定为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的,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二)新办工业企业,经税务部门认定应税所得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三)兼并或投资原有工业企业的,扣除原有企业上年度税收基数后新增税收部分,享受(一)、(二)款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四)新上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农副产品加工类项目,享受(一)、(二)款规定的财政扶持政策。
(五)新引进的世界500强、中国200强,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财政扶持政策。
(六)新办鼓励发展的商业、服务业、娱乐业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且年营业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自营业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七)新建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的现代物流项目投用后,3年内给予经营单位实际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60%的资金扶持。
(八)投资技术研发、创意产业等服务业态的,不受投资规模限制,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九)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市级以上地区总部,新设立的区以外集团总部、上市控股公司及其设立的分支机构(管理总部、研发总部和销售总部等),创业投资公司,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新引进的银行、保险、证券类金融机构的区级分支机构,营业后,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30%的资金扶持。
(十)新注册成立的年营业额达到500万元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人才中介机构、专业技术培训机构、融资租赁公司、大学合作与服务中心等专业服务机构,自运营后,3年内给予企业实际缴纳营业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50%的资金扶持。
(十一)投资学校、医院、市政设施、旅游资源开发等基础设施和社会公益项目,自盈利之日起,3年内给予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全部资金扶持。
(十二)在开发区投资建设的出口创汇型企业,享受河口区出口创汇奖励政策。
第七条 收费政策
(一)投资新建的企业和科研机构,注册登记只收取工本费和工商登记注册费;项目建设过程中厂房部分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散装水泥专项基金、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水利建设基金、水土保持方案编制费等);生产经营中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减免由开发区管委会审定。
(二)开发区管委会投资建设的社会公益类及基础设施配套项目,免收区级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新型墙体材料改革专项基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人防工程建设费等收费。
(三)收费单位向开发区内投资企业收费的,须经开发区管委会审核同意,按照规定目录执行。否则,企业有权拒交。收费单位不得以此影响项目手续办理。
第八条 投资者在用水、用电、供暖、就医、户籍管理、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享受本地居民同等待遇。
第九条 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重点保护,确需检查的,须经区经济发展环境建设管理办公室和开发区管委会审核批准。坚决杜绝乱检查、乱收费、乱罚款,并实行软环境建设“一票否决”制。
第十一条 财政扶持、建设用地及其他政策的兑现,由企业申报,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相关部门审核后给予兑现。
第十二条 黄河口海洋经济产业园、农副产品加工园参照本政策执行。
第十三条 本政策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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