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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温州市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关于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加快推进工业发展“质量变革”“效能变革”“动力变革”,系统推进“一都三城五区”建设,厚植发展优势,培育经济新增长点,提升鹿城经济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特制定本意见。

一、强化创新驱动发展

1.引导和支持企业自主研发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对通过国家、省级工业新产品项目鉴定的,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5万元。对通过省级重点技术创新项目验收的,给予补助10万元。

2.鼓励开发装备工业产品。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首台(套)产品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对新认定为市级首台(套)产品的,给予奖励15万元。

3.激发全社会创新活力。在“5+5+N”领域实施区级重大科技创新攻关项目,按照项目评审结果分三类给予30、40、50万元的补助,其中企业承担的转化应用类项目补助比例不高于项目总经费25%;高能级平台类项目支持列入区高能级平台名单的创新平台开展的科研项目,根据项目评审结果按不超过项目实际投入的50%,分ABC三类给予A档200万元、B档100万元、C档50万元的科研经费支持。

4.支持创新载体提升。对获得市级年度高能级平台评价结果优秀的载体,给予奖励15万元;对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绩效评价结果前15%的载体,给予奖励10万元(市级已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奖补企业数取整,小数位不计)。

5.推进专利创造。对获得国内(港澳台)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000元。对获得美国、日本、欧专局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1.5万元;对获得其它国家、地区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5000元;对通过PCT途径获得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增加资助5000元;同一发明专利在多个海外国家或地区获得授权的,只享受一次资助。

二、加快产业动能转换

6.鼓励企业运用先进技术转变发展方式。以下列入国家级的项目补助上限为1500万元,其余项目补助上限为1000万元(市级已奖补的不再重复享受)。

(1)企业技术改造。对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技改项目分别按12%、15%、20%、25给予专项资金补助。

(2)企业智能化改造。对200万元以上至500万元以下、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的智能化改造项目分别按25%、30%、35%给予专项资金补助。对鞋革行业智能化改造项目50万元以上至200万元以下的,给予实际投资额20%的补助,200万元以上同智能化改造项目标准给予补助。被认定为鞋革行业智能化示范标杆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35%的补助。

(3)智能化试点示范项目。对列入省“五个一批”或同级别的省重点项目计划的,在原有补助率的基础上再给予实际投资额3%的补助;对列入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实际投资额40%、35%的补助。

(4)增购工业机器人。对当年购置三轴以上机器人(机械手)的,再给予购置款10%的补助,在整条流水线中购入的工业机器人应开具独立发票,且原则上单台机器人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

(5)智能化诊断及智能化方案设计。对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完成智能化诊断及方案设计后一周年期内成功落地并实际投入达计划投资额80%以上的,给予项目10万元的资金奖励。

(6)技改项目服务。对备案期内生产性设备投资开票金额在200万元以上的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依企业申请可以先按照实际已完成投资额的10%给予预补助,待项目全部完成后一次性结清。

(7)技改投入融资贴息。对企业技术(智能化)改造项目中已验收核定的投资内容,提供有效融资贷款凭证材料,待还款结束后,根据融资额度,按银行一年利息的50%给予贴息补助,不足一年的,按实际时间计算。

7.鼓励产业数字化改造应用。对于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项目(企业)、个性化定制示范企业、网络协同制造示范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省上云标杆企业、市级两化融合示范试点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奖励5万元。对获评国家级、省级、市级智能制造(含数字化车间、无人车间、智能工厂、无人工厂)试点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未来工厂”和“未来工厂”培育企业,分别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

8.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每年遴选不超过5家区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给予经认证的相关设备和软件实际投入35%的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

9.鼓励两化融合深度应用。对工业企业开展两化融合深度应用的,年度投入在10万元(含)以上至50万元以下、50万元(含)以上至100万元以下、100万元(含)以上至200万元以下、200万元(含)以上,分别按项目实际完成信息化设备、软件购置投入总额的15%、17%、20%、25%给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最高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10.实施“万企上云”计划。深入实施“万企上云”计划。对云服务商年度服务企业上云数达500家以上、1000家以上的,分别给予奖励2万元、5万元。对获评省、市级的制造业“云上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11.支持皮革制鞋产业大脑建设。对接入产业大脑并认定为企业侧应用场景项目的,按实际效果对不超过2名优秀供应商给予奖励50万元,对其他通过认定的供应商给予奖励10万元;对开展工业互联网应用、机器换人、智能制造的工程服务机构,每年按其通过产业大脑平台面向鹿城区企业提供服务收入的5%给予奖励,对列入省经信厅公布的数字化工程服务公司名单的,追加补助2个百分点;以上单个企业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与第8条(搭建工业互联网平台)补助就高执行,不重复享受。

12.推进工业领域碳达峰。对新列入三星级、四星级绿色低碳工厂的,分别给予奖励3万元、8万元。对首次获得省、市级节水型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补助8万元、3万元,对列入省级节水型标杆企业的,再给予补助2万元。对首次通过水平衡测试的企业,给予补助1万元。对首次列入省级无废工厂的,给予补助5万元。

13.着力培育工业设计业

(1)鼓励市级及以上工业设计中心(基地、企业)购置设备和软件。对购置工业设计数据查询系统、快速成型、需求发布、设计对接、交易合同备案、知识产权服务、电子商务、交流展示等相关设备和软件的,单个中心(基地、企业)投入不低于20万元的,可按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不包括基建部分)和软件投入的35%给予补助,最高补助不超过50万元。

(2)鼓励企业建设工业设计基地示范点。建设一流的工业设计基地,对新认定的区级工业设计基地示范点给予30万元奖励。

(3)鼓励建设鞋类特色工业设计基地。经认定的鞋类特色工业设计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对基地创建期发生的公用设备投入的50%给予一次性公用设备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基地创建期发生的装修投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0元的标准分三年予以补助,其中第一年补助50%,第二年、第三年各补助25%,装修补助总额不超过创建期实际装修投入;三年内对基地的租金按市场评估价的80%给予运营补助,第二年、第三年按第一年的市场评估价执行,不再另行评估。对经认定基地的入驻企业,自入驻时间一年起工业设计类设备、软件投入不低于20万元的,可按项目购置的设备(不包括基建部分)和软件投入的35%分三年给予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其中第一年补助15%,第二年、第三年各补助10%;三年内每年为其他企业提供公共服务超出300万元的部分,按照提供公共服务合同执行额的20%给予奖励,基地内所有入驻企业年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

(4)鼓励企业建设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对新认定的区级工业设计中心(包括企业工业设计中心和工业设计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

三、助推企业提档升级

14.加快小微企业快速成长。对首次“小升规”的工业企业,连续三年给予奖励,首年奖励20万元,后两年开票销售额保持增长的奖励10万元。“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结果为D类的规下工业企业,在差别化政策执行期内完成“小升规”的,根据区统计部门年报,自升规之日起,视为提升一档,停止执行差别化政策。对在鹿城区范围内没有工业用地,租赁厂房用于生产经营的首次“小升规”工业企业,按2元/月·平方米给予补助,对同一企业实际控制人在同一地块上的企业不予补助,每家企业最高补助额度不超过20万元。

15.大力培育高成长型企业。对新认定为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单项冠军产品的,除享受上级政策补助外,分别再给予奖励50万元、25万元。

16.支持企业加速上市。对于企业境内上市,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奖励,实施分阶段兑现。其中企业通过浙江省证监局辅导验收后,奖励200万元;向证监会(或沪深交易所)上报IPO材料受理后,奖励200万元;发审会审核通过后(或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奖励300万元;股票上市后,奖励300万元。企业在境内外都完成上市的,可以重复享受。对新引入的且符合产业导向的上市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1000万元。

17.支持企业股改挂牌。对实际经营年限在2年以上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实际经营年限未满2年的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参照新设立股份有限公司享受政策。对企业在浙江股权交易中心成长板挂牌的,给予奖励30万元,对科创助力板挂牌的,给予奖励20万元。以上所有股改及挂牌政策需经属地街镇审查同意及区金融办备案后予以享受。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的拟上市企业,其历年享受国家优惠政策形成的“国家扶持基金”在股改中作为股本投入企业的,可归企业全体股东所有。对企业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简称“新三板”)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引入的新三板挂牌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金额50万元;对成功在北京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00万元,对成功转板到沪深交易所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18.支持企业境外上市。对企业在境外资本市场成功上市的(根据温州市政府相关考绩考核标准认定),包括房地产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800万元,以红筹股形式上市的,在上市任务指标经市金融办确认后兑现,以在鹿城区注册登记的境内公司作为奖励主体,如有多家企业,则由上市主体明确其中一家作为奖励主体。

19.扶持具有建筑业资质的企业资质升级。对建筑业总承包企业资质首次晋升为特级、一级的,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100万元。若企业再次取得其他不同总承包特级、一级资质的,每个增项资质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对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资质首次晋升为一级,给予奖励20万元,若企业再次取得其他不同专业承包一级资质的,每个增项资质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20.扶持建筑业企业做大做强,鼓励建筑业企业外出施工。对上一年度的开票销售额超过3000万元且增速不小于同年鹿城区GDP增速的建筑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每递增1000万元增加奖励1万元。对建筑业企业开票销售额首超10亿元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励,鹿城区建筑业企业的上年度开票销售额首次超过10亿元的,给予奖励10万元,企业有多个分公司的,可合计计算。

21.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1)对首次通过鹿城区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形式审查上报浙江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企业,给予一次性5万元的补助。对新认定为(不包括重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2)对新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

22.加强企业培育认定。对首次获得省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首次获得市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给予奖励3万元;对同时获得以上荣誉的企业以最高奖励为准。

四、加大要素保障

23.鼓励协同发展。对新认定为省级产业链上下游企业共同体的,给予牵头企业奖励30万元。

24.企业上市募投项目要素保障。对于拟上市企业上市募投项目和上市公司定增项目,政府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落实,并在土地等要素供给上给予保障。

25.鼓励企业落户鹿城发展。对迁入鹿城的建筑业企业进行奖励,对原注册在鹿城区外的特级、一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变更到鹿城注册,分别给予奖励500万元、100万元。

26.加大公共创新梯队培育。政府投资的公办科技企业孵化器,其入孵企业经年度考核后,给予核定建筑面积内(最高不超过300平方米)20元/月·平方米的补助,期限3年;民营的省级及以上科技企业孵化器,入孵企业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且归属高新技术产业领域和战略新兴产业领域的,给予建筑面积不超过15元/月·平方米的租金补助,期限2年(单个企业每年补助金额不超过3万元,租金少于15元/月·平方米的以实际租金给予补助)。

27.推进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对通过知识产权质押获得贷款的,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50%贴息资助,年度内单个企业发明专利贴息不超过30万元,实用新型专利、外观专利、商标专用权贴息不超过15万元。对高价值发明专利质押获得贷款的,给予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率的60%贴息资助,不超过50万元。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给予收取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利息10%的风险补偿,年度内每户不超过30万元。

28.优化企业子女入学政策。对符合以下条件的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可享受子女入学照顾安排:(1)上一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安排名额分别不超过2名、1名,申请人需为企业高管,连续任职2年以上,年报酬15万元以上,在鹿城区缴纳五险1年以上,对其子女接受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给予安排;(2)连续3年累计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企业,安排名额不超过1名,申请人需为企业法定代表人,连续任职3年以上,年报酬15万元以上,在鹿城区缴纳五险1年以上,对其子女接受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给予安排;(3)工业和信息化企业符合《温州市教育局关于印发护航“两个健康”市、区引进人才子女入学政策20条的通知》(温教直〔2018〕101号)要求的,按通知规定给予照顾入学。

对完成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文件时间为准)和区重点拟上市企业(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正式签约)或已完成IPO的上市企业,每年安排其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名额不超过2名。

对上一年度入库税收500万元以上建设行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安排其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名额不超过2名;在上一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建设行业企业(不包括房地产企业),上一年度入库税收1000万元以上房地产企业,及当年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近3年累计投资额在1.5亿元以上建设行业企业,安排其高管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名额不超过1名。

对总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且当年市外引进实际投资额在5000万元以上或近3年市外累计投资额达1.5亿元以上企业的高管、投资人,且缴纳五险1年以上,安排其子女公办小学起始年级入学名额1名。

五、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29.鼓励企业争创优质工程。(1)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获得“鲁班奖”“国家优质工程(金)奖”“詹天佑奖”的,给予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获得“国家优质工程(银)奖”的,给予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建设工程“钱江杯”的,给予总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上述奖项的参建分包单位(排位前2位),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2)对本地建筑业企业,对其承建的工程获中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家装除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于获得“浙江省优秀建筑装饰工程”(家装除外)或者温州市建设工程“瓯江杯”的,给予承包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上述奖项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述标准的50%予以奖励。参建分包单位无奖励。(3)对本地建筑业企业获得鹿城区建设工程“白鹿杯”奖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万元。

30.鼓励企业争创文明标准化工地。对本地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获得全国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工程获得省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给予奖励20万元;对工程获得市级建筑安全文明施工标准化工地称号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工程获得上述奖项工程合同金额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上述标准的50%给予奖励。

31.实施品牌战略。鼓励企业导入并实施卓越绩效管理等先进的质量管理方法,对新获得中国质量奖及提名奖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100万元、50万元;对新获得浙江省政府质量奖、浙江省质量管理创新奖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100万元、60万元;对新获得温州市市长质量奖、温州市质量管理创新奖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新获得鹿城区政府质量奖、鹿城区质量管理创新奖的,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新获中国驰名商标的,给予奖励50万元;对新获地理标志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协会)的,给予奖励10万元;对新获普通证明商标、集体商标的企业(协会)的,给予奖励5万元;对新获省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再给予奖励5万元;对品牌指导服务站建站后,次年起给予每年2万元资助。对新获省级(AAA级)“守合同重信用”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2.完善企业知识产权管理体系。对新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贯标认证或达标验收的规上(限上)企业,给予奖励3万元。

33.实施专利价值提升战略。对实施专利价值提升的,给予每项2万元奖励。同一申请人年度奖励不超过20万元。

34.加强海外知识产权维权保护。对海外专利侵权纠纷案件中胜诉、调解或和解的,按其维权代理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同一申请人每个年度内最高资助不超过100万元。

35.加大知识产权信息利用。对承担国家、省级专利导航或预警项目的,除享受上级政策奖补外,分别再给予奖励30万元、15万元。

六、鼓励实施标准化战略

36.加速实施质量标准战略。对当年新获得省、市地方标准立项,牵头完成标准制定的企业,每项发布后分别给予奖励10万元、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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