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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嘉祥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祥县强化创新驱动和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济宁市嘉祥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嘉祥县强化创新驱动和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嘉祥县强化创新驱动和支持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制造强县”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推进先进制造业“231”产业集群加快发展,深化传统特色产业改造提升,打造高能级现代产业体系,助力县域经济高质量发展,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加快企业主体培育提升

1.全力培育壮大“231”和五大核心产业链。对成功招引在“231”和五大核心产业链领域具有建链强链延链补链效应的企业并成功落地建设的,按新招引企业设备投资总额5‰最高100万元奖励给本地企业。(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五大核心产业链专班,各镇街,嘉祥经开区)

2.实施企业攀登工程。对列入攀登工程的龙头企业、领军企业、骨干企业、高成长企业,县财政最高可按照企业较上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县级),全部奖励给企业用于扩大再生产;对营业收入首次突破10亿元、20亿元、30亿元、50亿元、100亿元的企业,和100亿元以上且新增100亿元的企业,结合营业收入、地方税收、吸纳就业人数等指标增量与增幅,县财政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200万元;对新进入全国制造业500强的企业、新进入中国民营企业500强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企业领导班子一次性配套奖励100万元,其中企业实际控制人所得奖励不少于60%(具体分配由企业自行确定)。根据企业确定的个性目标和年度发展需求,“一事一议”确定进一步支持政策,精准助力企业实现攀登目标。(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3.大力培育支撑产业链、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的非营利性公共服务机构,支持机构牵头组织开展项目策划、成果转化、供需对接、人才招引等活动,根据通过公共服务实现的落地项目投资额、技术交易额、龙头企业新增县内配套额、供货合同额、人才招引数量及质量等,给予最高20万元奖励;对机构建设的协同创新、成果转化、检验检测、网络销售等产业链和产业集群公共服务平台,可以采取财政资金股权投资方式予以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市场监管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4.实施高成长性企业梯次培育。对新认定的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山东省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的山东省“准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10万元。对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县财政配套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5.鼓励创建中小企业服务示范平台。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最高30万元。对首次认定的省级特色产业集群、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县财政给予最高10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6.支持企业开拓国内市场。县财政对企业参加县政府统一组织的重大境内展示展览会(广交会等除外)的展位费给予全额补助。(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7.强化企业家队伍建设。县财政每年安排50万元,用于开展企业高管年度培训,遴选有发展潜质的科技型、规模型和成长型较好的企业到国内外知名高校、企业学习交流、培训考察。(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8.鼓励企业挂牌上市。对实现成功上市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县财政一次性最高补助200万元;对实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挂牌层次县财政一次性最高补助50万元;对实现省内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在市财政补助的基础上,按照挂牌层次县财政一次性最高补助10万元;对已享受政策的挂牌企业转入更高层次市场的,一次性补足奖励资金差额。拟上市企业在上市挂牌申报中涉及土地问题,优先安排解决。(责任单位:县金融工作服务中心、县财政局、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二、支持企业技术改造

9.实施重大技改项目贷款贴息。对省级重大工业技改项目,项目竣工投产后,在省、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0%再给予最高1000万元支持;对“231”产业集群中列入市级重大技改项目的,项目竣工投产后,县财政按照银行最新一期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20%给予最高500万元支持。(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0.鼓励企业智能化、绿色化和安全生产技术改造。对“231”产业集群企业(下同)实施的投资500万元以上智能化技术改造项目(软件部分,单项购置费在10万元以上且总额不低于100万元),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户企业最高1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500万元以上绿色化技术改造项目,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户企业最高10万元。对企业实施的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技术改造项目,县财政按照不超过3%的比例给予配套支持,单户企业最高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1.加快传统产业改造提升。对符合产业布局规划要求、实现产业升级的制造业技改项目,竣工投产且年内设备投资额达到1000万元(“零增地”项目500万元)以上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按当年内本企业使用设备投入额的5‰给予配套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三、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2.鼓励企业建设研发平台。对企业新创建的国家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企业新创建的省级、市级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一企一技术”研发中心企业,县财政分别给予3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县财政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3.鼓励产品创新。对国家、省认定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及关键核心零部件、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县财政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4.鼓励制造业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经税前加计扣除认定的企业研发投入,在享受省、市企业研发财政补助政策的基础上,县级再按认定总额的0.5%给予配套补助,单个企业年度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鼓励规模以上企业纳入研发统计范围,对首次纳统且研发经费不低于100万元的企业,县级配套奖励2万元;对研发经费100万元以上且较上年度增长超过20%的再次纳统企业,县级配套奖励1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5.加大科技奖励力度。对获得促进产业发展有关的国家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三位完成人,按照特等奖50万元、一等奖30万元、二等奖2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获得省科技奖项(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技进步奖)的前两位完成人,按照一等奖15万元、二等奖10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16.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按省税务系统出具的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交易额的1.5%给予技术输出方奖励,每家每年最高奖励30万元。同时,对技术交易每年优选一批技术转移服务机构、技术合同登记机构、技术经纪(经理)人,机构每家每年最高奖励10万元,技术经纪(经理)人每人每年最高奖励2万元。同一主体、同一项技术不重复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四、支持企业转型升级

17.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获得工信部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在落实上级奖励政策的基础上,县财政再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配套奖励;对获得省工信厅认定的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县财政给予最高5万元配套奖励;对企业新获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单位保密资质、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武器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的,在市财政奖励的基础上,每个资质县财政给予5万元配套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8.推动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对获得市级工业互联网示范应用奖励的企业,县财政再给予10万元配套奖励。对成功获批国家级新一代信息技术与制造业融合发展试点企业的,县财政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数据管理能力成熟度评估(DCMM)工作,企业通过开展数据管理能力评估,并达到受管理级(L2)以上级别的,县级财政按照企业签订的评估合同金额的10%给予补贴,单户企业最高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19.鼓励企业上云。县财政按照设备上云软硬件投资额的30%,给予单台工业设备不超过2000元,单个企业最高10万元奖补。对服务商(在嘉祥县注册)整合行业资源,开发和推广的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县财政按照服务企业的数量和成效给予奖励,单个平台最高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五、支持总部经济发展

20.对引进年纳税100万元以上的总部企业(分支机构),在我县购买或新建办公写字楼的,地上办公部分按照5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资金补助;租赁办公写字楼的,给予三年租金补贴。(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1.对在我县引进的总部企业,且年纳税额在100万元—500万元(含)、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按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形成的县级地方留成部分的60%、70%、90%奖励给企业,连续奖励5年。第6年至第10年企业税收增长部分形成的县级留成部分再按50%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2.对引进的总部企业高管、高级职称专家、博士等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第1年至第3年全部奖励给个人,每个企业人数原则上不超过员工数的10%。(责任单位:县投资促进发展中心、县财政局、县委组织部、县税务局)

六、实行差异化支持原则

23.按照差异化原则确定奖励额度,对年内“亩产效益”评价结果A类的规上工业企业的奖励额度应在B类、C类奖励额度的基础上提高5%(税收返还除外)。评价结果为D类的企业不予支持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县财政局)

24.设立研发投入强度“红线”制度,对上年度研发投入强度低于1%的企业,原则上不支持其申报市级以上创新项目、研发平台和补助资金,不给予县级相关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财政局)

七、附则

25.本意见中所称的“以上”、“最高”,包括本数;所称的“不超过”不包括本数。

26.同一企业同一项目符合多项政策支持条件的,由企业自主申报,不重复支持。对于当年度存在环境违法记录、重大安全事故、欠缴税费等事项的企业,实行“一票否决”,当年度不予奖励。

27.中央、省、市政策调整,按新政策执行;原有政策与本政策措施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措施执行。本政策措施自2021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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