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城市加快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政策(18条)
1.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对当年通过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含从市外整体引进到本市的有效期内高新技术企业)除安庆市奖励资金外,市本级再给予10万元奖励。
对首次入规的高新技术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纳入高新技术产业统计且增幅超过15%的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奖励。
对当年规上工业企业中,经省认定为战略性新兴企业且产值增幅超过15%的,给予10万元奖励,其中首位产业企业奖励金额提高至15万元。
对当年新认定为省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2.加快培育科技型企业。对纳入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库的企业,给予1万元补助(只补一次)。
3.推进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平台,包括工程(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技术创新中心,给予10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给予5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院士工作站、工程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质检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给予20万元奖励。
对新批准备案建设的院士工作站,除上级政策资金补助外,视其工作实际运行情况,3年内给予50万元补助。
支持重点产业创新平台建设。围绕首位产业,谋划建设绿色包装、机电装备安徽省实验室、安徽省重点实验室,经省考核认定后,分别补助50万元、30万元。
4.引导全社会加大研发投入。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5%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研发投入5%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上一年度研发投入达到100万元且增长10%,纳入科技统计系统的高校、科技机构,按研发投入1%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5.支持科技项目建设。择优扶持首位产业企业申报安庆市科技计划项目,按项目研发投入的30%给予资助,其中高新技术产业专项、关键技术重点研发项目最高不超过50万元,“卡脖子”项目和工程化项目最高不超过200万元;支持申报省级以上的科技重大项目,对获批的科技重大项目按上级财政资助额同比例配套。
6.鼓励企业开展高新技术攻关。经招标或择优委托,每年设立10个高新技术攻关或产业提升方向的重点科研项目,项目完成并经专家组验收后,对承担攻关项目的企业和单位给予50-80万元的补助。
7.促进科技成果落地转化。对企业引进技术按实际支付研发经费或科技成果交易费的30%比例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8.支持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对获得省科学技术奖励一、二、三等奖的单位,分别给予科研团队10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对获安庆市级高层次科技人才团队,每个团队给予20万元奖励。
对经科经部门备案举办的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二、三奖的企业或团队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
9.大力发展科技孵化服务机构。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当年新认定(备案)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每家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对入驻我市并经科经管理部门备案的科技中介机构,年度考核优秀的给予房租补贴,按其实际支付租金的10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建设。鼓励国内外知名企业、高校、科研院所等在我市设立技术转移中心(联盟)、产业研究院、研发机构和研发总部,设立机构实体运作,引入核心技术并配置核心研发团队的,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运营经费、项目经费、条件建设经费等资金扶持。
11.加强知识产权服务。对当年度在我市走访宣传、代理服务企业10户以上,且在我市代理发明专利当年度获得授权5件以上的代理机构,给予2万元奖励;对在我市走访宣传、代理服务企业20户以上,且在我市代理发明专利当年度获得授权10件以上的代理机构,给予5万元奖励。同一企业按最高金额奖励,不重复享受。
12.促进知识产权运用。对企业以商标权和专利权质押贷款,融资额达到500万元及以上的,按当年实际发生的银行贷款利息和知识产权评估费总额的20%予以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
对获得安徽省专利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专利权人,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企业贯彻《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通过认证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资助。
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与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13.严格知识产权保护。对我市专利权人在国内(含港澳台)通过司法途径进行专利维权胜诉的,给予司法判赔金额的20%资助,最高不超过5万元;在国外提起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成立的,或在国外应对专利侵权诉讼最终判定专利侵权不成立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资助。
附则
14.强化工业企业综合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凡是涉及市本级财政兑现的奖补,须按桐城市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标准执行。对应参加综合评价的工业企业不参加评价的,不得享受奖补政策,当年新办工业企业除外。
15.规上工业企业(不含主营业务收入100亿元以上或者研发费用增长达到20%以上的企业)有以下三种情形之一的,不予享受科技创新政策:
(一)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含)以下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5%。
(二)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4%。
(三)当年主营业务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研发投入强度低于3%。
16.本政策与市财政其他扶持政策不重复享受,如遇上级有法律法规和重大政策变化,本政策也作相应调整。
17.本政策项目研发投入涉及固定资产奖补的,不能同时享受。
18.本政策由市科经局、市发改委、市市场监管局、市财政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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