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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盐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盐城市盐都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推进全区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高新区、台创园、大纵湖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区各有关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加快我区建筑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推进建筑业持续健康高质量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全市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盐政发〔2020〕5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区情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关于建筑业发展的新目标、新思路和新要求,对标“四个示范区”奋斗目标,以建筑业高质量发展为主线,以转型升级为抓手,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做大做强建筑产业,加快实现我区从省“建筑之乡”向省“建筑强区”和“中国建筑之乡”跨越,为建设“强富美高”新盐都、推动盐都高质量发展走在苏北苏中前列作出积极贡献。

二、发展目标

(一)做大建筑产业集群规模。“十四五”期间,培育2家50亿元以上、2家30亿元以上、20家10亿元以上产值的建安企业。一级资质以上企业完成建筑业产值占建筑经济总量的75%以上。

(二)构建建筑产业配套体系。“十四五”期间,新培育1家施工总承包特级资质企业,新增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3~4家,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达到20家以上,形成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梯次结构合理、专业配套成龙的结构体系。

(三)增强建筑产业创新能力。“十四五”期间,创国家鲁班奖或国优项目3-5项以上,年创省级优质工程3项以上。创省级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绿色施工示范工程5项以上,建立省级企业技术中心1家以上。

(四)提升建筑产业综合实力。“十四五”期间,创市五星级企业5家以上,市三星级以上企业10家以上,吸纳就业人数10万人以上,年收入增幅10%以上,实现“中国建筑之乡”和江苏省“建筑强区”目标。

(五)提高建筑产业现代化装配水平。2021年,全区新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30%以上。到2025年,全区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50%以上,新建成品住房比例达到50%以上。

三、推进举措

(一)加快转型升级步伐,增强建筑企业发展新动能

1.鼓励资质晋升。支持鼓励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一级资质的企业,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50万元。

2.培育龙头企业。引导有实力、有潜力的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争取培育2家50亿元以上产值企业。对年经营收入首次跨10亿元、20亿元、30亿元、40亿元台阶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40万元、60万元、80万;对年经营收入每越级跨过1个10亿元台阶的建筑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入选中国500强、中国建筑业综合实力100强的我区建筑企业,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首次入选江苏省建筑业“百强企业”,区政府一次性奖励50万元。市政府每年考核公布的盐城市建筑业发展“第一等次”、三十强且在区内纳税的企业,区政府一次性补助10万元。

3.创新经营方式。引导企业走特色发展之路,向“高精尖”突破,向“新专特”迈进。重点向与建筑施工关联度较高的商业地产、房地产业、服务业、建材业等上下游产业延伸;向交通、水利、电力、电信、铁路、机场、港口等高附加值领域拓展;继续发挥我区疏浚打捞、高空作业等传统特色产业优势,做专做精,打造品牌。引导企业“走出去”发展,提高外埠市场占有率。区内建筑企业在区外的施工单项工程开票收入达到10亿元的,区政府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0亿元的,给予30万元奖励;达到100亿元的,给予50万元奖励。区内建筑企业在市外施工中采用工程总承包方式独立承建项目的,区政府给予5万元奖励。政府投资工程中每年明确不少于20%的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的项目实施工程总承包,施工难度大和技术复杂的工程项目应采用评定分离制。

4.加强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培育、引进行业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加强与知名专业院校合作,设立工民建专业分校。加强装配式建筑设计、生产、施工、管理等专业人才的技能培训,在建筑行业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中增加装配式建筑相关内容,积极培育装配式建筑专业人才队伍。实行建筑工人持证上岗,落实建筑工人继续教育制度,对首次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复审延期换证合格、首次取得建筑安管人员合格证的,报区住建部门审批后由区人社部门分别给予500元、150元和300元补贴;取得专项能力证书的按照8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按照初级工(五级)1000元、中级工(四级)1500元、高级工2000元(三级)、技师3000元(二级)、高级技师4000元(一级)的标准给予补贴,由区人社部门统一给予补贴。

(二)加快创新创业创优,培育建筑产业发展新优势

5.鼓励工程创优。对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鲁班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单位,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参建项目获得“鲁班奖”和国家级优质工程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独立承建的项目,获得省级“扬子杯”优质工程奖或者省外同等次优质工程奖的,区政府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获得市内、市外优质工程奖的,区政府每项奖励2万元。对获得国家、省诚信企业的,区政府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获得省级标化工地一、二、三星的,区政府分别奖励2万元、3万元和5万元。对获得市级标化工地的,区政府奖励1万元。承建“鲁班奖”、“扬子杯”项目的项目经理,业绩突出的,优先推荐参加省、市“劳动模范”、“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等评选。倡导工程实行优质优价,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在招标文件中需明确工程获得市优或省优,由建设单位分别给予工程造价1%和2%的奖励。使用非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使用国有资金的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奖励。

6.推进技术创新。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区政府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由区政府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的,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500万元、300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100万元、50万元和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和省级施工工法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级QC成果的企业,区政府给予每项一次性5万元奖励;对独立起草编制、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并正式批准发布的企业,区政府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20万元奖励。

7.支持人才创业。区人社、住建、教育等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培育引进高级人才,对引进专业对口的大学生、建设领域专门人才和领军人才,按市、区人才新政策兑现奖励资金和政策补贴。对获评国家级建筑业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和优秀建造师的,区政府奖励2万元;对获评省级建筑业优秀企业家、优秀项目经理、和优秀建造师的,区政府奖励1万元。对区内企业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和新评高级职称满一年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000元;对区外企业变更注册或重新注册到我区的一级建造师和高级职称的个人享受同等待遇,同一个人不重复奖励。对获得国家级建筑类劳动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建筑类劳动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对获得市级建筑类劳动技能竞赛一、二、三等奖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

(三)加快转变发展方式,推广现代建筑发展新模式

8.推广装配式建筑。对公开出让的商住用地开发项目、政府公建项目和公租房项目,在规划审批、项目立项文件中明确预制装配率、成品住房比例,并作为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协议的内容。在主城区内的新建建筑推广应用“三板”,且单体建筑中应用“三板”比例不低于60%;单体预制率45%以上的新建装配式建筑比例达到30%,并按年度项目的10%递增。其中,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以及标准厂房强制推广应用“三板”;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

9.推动绿色建筑。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工程,推动绿色建筑品质提升和高星级绿色建筑规模化发展,促进装配式建筑、BIM、智能建筑等技术与绿色建筑深度融合,推进绿色建筑向深层次发展。新建住宅小区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融资的大型公共建筑,按照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标准进行建设,实现全生命周期绿色化,并在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全面推行干粉砂浆应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实现绿色全封闭。

10.加大扶持力度。对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或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项目,区政府对每个示范基地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示范项目给予建设单位20元/平方米的专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区委、区政府关于鼓励发展新兴产业和工业企业的优惠政策,适用于装配式建筑。对采用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在国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成交地块容积率核算、企业税费、工程评优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区内项目在土地挂牌条件中未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单位主动采用装配式建筑技术建造,单体建筑装配率在50%(含)以上的;以及在土地挂牌条件中已明确装配式建筑要求,建设单位主动提高装配标准,单体建筑装配率在60%(含)以上的新建商品房项目,在工程竣工验收和住建部门认定后,可由项目建设单位持装配式建筑相关证明材料,向区住建部门提交申请,符合要求的项目,对建设单位给予100元/平方米的专项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筑行业相关评优评奖中,增加装配式建筑方面的指标要求,优先推荐装配式建筑项目参与市级、省级及国家级奖项的申报。

11.强化监管服务。区发改、工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行政审批等部门要对装配式建筑项目从报建、设计文件审查、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到竣工验收备案的全过程加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和规划、税务、地方金融监管等部门对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给予政策支持。

四、保障措施

12.减轻建筑企业负担。建立以银行保函、专业担保公司担保或综合保险为主的各类保证金担保制度。市级建筑业星级企业和建筑业发展“第一等次”、三十强企业2年内在区内承接工程中,免缴应由施工企业缴纳的工程投标、工程履约、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区级建筑业星级企业2年内在区内承接工程中,减半缴纳由施工单位应缴的工程投标、工程履约、农民工工资等保证金;加大建筑业星级企业和建筑业发展“第一等次”、三十强企业建筑市场信用评价分值,国有资金投资工程项目在同等条件下大力采用信用评价结果。区财政、人社、住建等部门要研究完善建筑领域人才教育培训的扶持政策,减轻建筑企业教育培训经费负担。鼓励跨地区经营的本地建筑企业正确核算并在本地缴纳企业所得税,鼓励建筑企业完善个人收入核算,并采取查账征收的方式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

13.鼓励开拓外埠市场。积极为企业开拓外埠市场搭建平台,组织企业参加交流推介活动,在输出较多、市场潜力较大的地区,依托驻外骨干企业设立联络站,积极做好协调服务工作。支持企业抢抓“一带一路”以及各类功能区、国家级新区、城镇化试点地区建设机遇,提高外埠市场份额。支持本土企业与与国企、央企、外地大企业联合,共同开拓市场,壮大自身实力。

14.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对采用建筑产业现代化方式的优质诚信企业,在企业资质升级、信贷融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市场开拓等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对因拖欠民工工资造成严重不良影响、造成严重影响或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拒报瞒报统计数据和存在其他违法违规、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依法依规实行失信联合惩戒,情形恶劣的将列为失信黑名单,不得参与评优评先,并且取消相关奖励。

15.依法保护合法权益。推行工程履约支付“双担保”制度,施工单位提交履约担保的,建设单位应同时提交工程款支付担保。推进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全面建立建筑工人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制度,扎实推进根治欠薪“四项制度”落实,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公安等执法部门要严厉打击发生在建筑领域中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公正合法地保护建筑企业正当权益。

16.建立专项扶持资金。区政府设立建筑业发展专项资金和建筑产业现代化引导资金,由区财政在每年年度预算中统筹安排600万元,超出部分由财政部门协调兑付,重点支持建筑产业现代化、转型升级、创优夺杯、人才引进、产研合作和技术创新等工作,具体由区住建、财政、税务等部门审核,报区政府批准后按规定实施。

17.加大金融信贷支持。研究建立建筑企业融资帮扶工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差异化、多元化服务。对区内建筑企业在区内外承接政府投资(或政府投资占主体)项目,凡符合信贷政策和贷款条件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满足有效融资需求。各金融机构对区内建筑企业在授信额度、投标保函、质押融资、利率优惠等方面给予支持,对PPP等工程项目,可通过封闭贷款、担保贷款、信用证、保函等多种形式满足企业项目资金的融资需求,积极探索企业应收账款作为质押担保,鼓励政策性担保公司加大对建筑企业的担保支持。

18.推进总部经济发展。鼓励企业发展总部经济,对投资亿元以上,且单体建筑面积1.8万平方米以上的总部企业,建议优先安排用地指标。属地政府及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土地清障、项目建设、人员招工等方面为“陆海空”建安企业提供优质服务,促进企业更好更快发展,进一步做大做强、彰显特色。

19.提高组织管理水平。将建筑业纳入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任务综合考核,对考核优秀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加强统筹协调,成立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工作领导小组,做好建筑产业现代化的组织保障、推广普及和技术指导工作。区住建、人社等部门要认真履行指导、服务、协调、监督等项职能,切实做好行业发展规划、建筑产业现代化和信息化、企业和市场管理、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清欠等项工作,并在建筑产业现代化推进、企业市场注册备案、资质升级和增项、工法申报、科技创新、教育培训等方面做好指导服务工作。

五、其他

(一)考核奖励工作由区住建局牵头,区财政、税务、自然资源和规划、发改、统计、工信、人社、科技、地方金融监管、行政审批等相关部门配合,共同把关审核后报区政府审批。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取消奖励资格。

(二)本文件奖励对象为在本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的建筑企业。

(三)本意见自2021年1月1日起执行,奖励标准的有效期限暂定五年,原《关于促进和扶持建筑业发展推进建筑产业现代化加快建成建筑强区的实施意见》(都政发〔2015〕106号)文件自行废止。未涉及的优惠扶持措施,按照省、市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或参照我区工业企业和其他部门现行相关优惠扶持政策执行。

(四)本文件奖项实行单独奖励,与区工信及其他部门同一奖项不重复奖励(如对星级企业、上市企业、发展总部经济的奖励可参照区内文件统一执行,本文件不单独奖励),奖励标准就高不就低。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政府

2021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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