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濮阳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濮阳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濮阳市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全面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扶持和培育全市高新技术企业,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快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行动计划的通知》(豫政办〔2017〕86号)和《关于印发<2017年度加快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方案>的通知》(豫科〔2017〕57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濮阳市注册且尚未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居民企业。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工作遵循突出企业主体、实施动态管理、坚持公平公正和放管服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通过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享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直通车服务,在创新平台建设,产学研合作、知识产权申请、科技项目申请等方面获得优先支持,同时可依照《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改革推进创新驱动发展若干实施意见》(濮发〔2016〕3号)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章 组织与实施

第四条 市科技局负责全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根据本办法开展下列工作:

(一)负责本县(区)辖区内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工作;

(二)推荐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要求报市科技局;

(三)负责对本县(区)辖区内企业引导培育工作;

(四)负责指导符合条件的企业积极申请科技创新扶持政策;

第六条  参加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般应通过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升级成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后,市科技局将从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库中移除企业名单。

第三章 备案条件与程序

第七条  备案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备案时须在濮阳市注册成立两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 (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1项以上;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5%;

(五)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二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 5000 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4%;

2.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5000 万元至 2 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3.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 2 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 2%。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 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50%;

(七)企业申请备案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 违法行为。

第八条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的程序如下:

(一) 企业申请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我评价。企业对照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和《濮阳市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办法》进行自我评价后,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自我评分表(系统生成);

2.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涉及专利的出具专利登记薄副本)、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 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材料;

 5.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

6.企业近二个会计年度财务报表,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

7.企业总资产和销售额成长性指标核算证明(计算公式:增长率=第二年数据÷第一年数据-1)。

(二)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企业自我评分进行汇总,分数在60 分(不含)以上为通过。

(三)市科技局负责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考察和评审,对通过评审的企业进行上网公示。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各县区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在辖区实际高新技术企业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市科技局负责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对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立即整改,逾期不改的取消实际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资格。

第十条  已备案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市级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一)在申请备案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三)未按期报告与备案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

第十一条  取得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备案资格后,在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机构建设、技术及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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