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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容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容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玉林市容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容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容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玉林市党委、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在做好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加大企业复产用工保障力度,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全力支持和组织推动中小企业复工复产,积极发挥中小企业在疫情防控中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特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一、支持对象

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受到新型冠状病毒性肺炎疫情影响,生产经营遇到困难的中小企业。

二、支持措施

(一)进一步降低企业水电气和物流成本

1.降低用电成本。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采取支持性两部制电价政策 降低企业用电成本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20〕110号)相关要求,一是对疫情防控期间暂不能正常开工、复工的企业,放宽容(需)量电价计费方式变更周期和减容(暂停)期限,电力用户即日可申请减容、暂停、减容恢复、暂停恢复。申请变更的用户不受“暂停用电不得小于15天”等条件限制,减免收取容(需)量电费。对于疫情发生以来停工、停产的企业,可适当追溯减免时间。二是对因满足疫情防控需要扩大产能的企业,原选择按合同最大需量方式缴纳容(需)量电费的,实际最大用量不受合同最大需量限制,超过部分按实计取。三是全力保障为疫情防控直接服务的新建、扩建医疗等场所用电需求,采取免收高可靠性供电费等措施,降低运行成本。(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贸科技局、县电力有限公司)

2.降低用气成本。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天然气用户改“转供”为“直供”。进一步加大天然气大用户优惠力度,天然气经营性商业用气优惠0.03元/立方米;工业企业在当前执行的工业气价基础上,按照用气量一事一议。加强成本监审和气价监管,降低中间环节加价。(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住建局)

3.降低用水成本。鼓励企业节水生产,实施传统产业节水改造的节水型工业企业和重点支持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及用水大户等,可与供水企业协商价格。在符合工业用水政策的条件下,对使用自来水的企业,供水单位缓收、减收或免收用水企业配套费。(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水利供水有限公司、县城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

4.降低物流成本。积极为大宗货运物流企业争取铁路量价互保优惠政策。继续推进营运车辆行驶证和营运证年审同步,严格落实取消二级维护强制上线检测政策,推进货车综合性能检测、安全性能检测、尾气检测“三检合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年审逾期的运输车辆县交通运输部门不作处罚。进一步简化运输鲜活农产品车辆通关手续。(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经贸科技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农村局)

(二)加大金融支持力度

5.力争中小企业信贷余额有所增长。各银行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确保2020年中小企业信贷余额与2019年同期余额相比有所增长。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以及有发展前景但暂时受困的中小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容县支行)

6.进一步降低企业融资成本。鼓励各银行机构通过压降成本费率,加大对中小企业的支持力度,特别是与防控疫情相关、资金困难的中小企业,在原有贷款利率水平上下浮10%以上,保证2020年中小企业融资成本低于2019年同期融资成本。(责任单位: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容县支行)

7.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贷款优势。推动在容各金融机构发放专项项目贷款,降低利率水平,确保贷款利率低于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水平,纳入经贸科技等相关部门重点企业名单的,在此基础上下浮30%以上。(责任单位:县经贸科技局、县金融办、人民银行容县支行)

8.继续推动金融机构提供精准金融服务。继续大力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组织金融机构通过走访、线上顾问、远程服务等形式,对中小企业特别是受疫情影响的企业进行精准顾问服务,逐户了解企业受疫情影响情况及金融服务需求,实现企业需求与金融供给的精准匹配和高效转化。各金融机构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开辟快速审批通道,提供优质高效综合金融服务。(责任单位:县金融办、县经贸科技局、人民银行容县支行)

(三)用好用足援企稳岗政策

9.大力保障企业用工需求。加强疫情防控的同时,加大对传染病防治法的宣传教育,引导群众增强信心、坚定信心,积极主动返岗参加工作。政府投资项目产生的岗位信息、各方面开发的公益性岗位信息,在容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公开发布。健全岗位信息公共发布平台,县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在2020年3月底前实现岗位信息在线发布,各镇、各村要自行下载打印张贴并利用电子屏幕滚动播放。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9〕28号)基础上,对积极为民营企业解决用工问题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市场主体和高等学校、职业院校(含技工院校),帮助本地企业解决用工人员(用工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6个月)达300人以上的,由县财政给予300元/人的奖励。(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各镇人民政府)

10.支持缓缴社会保险费。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中小企业,按规定经批准后,可缓缴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不收取滞纳金。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社会保险费,不影响参保人员个人权益。(责任单位:县人社局、县税务局、县财政局)

(四)进一步减轻中小企业负担

11.减免中小企业房租。对承租机关事业单位经营用房的中小企业,2020年2—3月房租免收、4—6月房租减半。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由双方协商解决。(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经开区管委、县经贸科技局、县机关后勤服务中心,各镇人民政府)

12.减免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县级层面事权范围内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权减免的按规定减免,无权减免但设有浮动区间的按规定从低收取。持续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严禁违规加收其他费用。(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发改局、县市场监管局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

13.延期缴纳税款。对因受疫情影响无法近期办理申报的中小企业,可依法办理延期申报,免征税款滞纳金;对受疫情影响确有资金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可以申请依法办理延期缴纳税款,最长给予延期3个月,期间免征税款滞纳金。(责任单位:县税务局)

(五)进一步加大中小企业科技发展支持力度

14.支持产学研科技成果产业化。企业采用区内外高校的科技成果完成投产,形成产业化且产值达到300万元以上的,可根据相关凭证如纳税申报表等向科技部门申请奖励,奖励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由县财政列支,奖励资金不超当年该科技成果形成的产值产生的税收上缴地方政府留存部分。(责任单位:县经贸科技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5.支持中小企业科技创新。县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实施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瞪羚企业”培育计划、高新技术企业再倍增计划。对进入“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的入库科技型中小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家;对新认定的广西“瞪羚企业”在获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获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获得上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经贸科技局、县财政局)

(六)加快偿还拖欠民营企业账款

16.开展拖欠账款专项整治。建立拖欠账款问题约束惩戒机制,通过审计监察和信用体系建设,提高政府部门和国有企业的拖欠失信成本。不能拖欠民营企业中小企业账款。(责任单位:县经贸科技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县发改局牵头,县有关部门配合)

(七)鼓励项目当年开工建设当年竣工投产

17.加大新投资项目开工力度,积极推进在建项目。对当年开工建设当年竣工投产的自治区、市、县层面统筹推进重大项目(不含技改项目),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发改局、县财政局牵头,各镇人民政府配合)

(八)强化服务企业

18.建立企业复工复产帮扶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疫情期间遇到困难企业的服务和帮扶,通过各类服务平台,微信、热线等方式,及时协调解决中小企业复工复产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重大事项,按照“一事一议”的原则专题研究。(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19.指导帮助企业稳定生产经营。协助企业解决防控物资保障,原材料供应、物流运输等问题,加强防控监督指导,确保企业在疫情防控达标前提下正常生产。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经营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从用能、用工、物流等方面加强企业生产运行的要素保障,确保企业稳定生产经营。继续推行县领导和部门领导包联帮扶企业机制。原挂钩联系企业的县领导、部门领导及干部均为派驻企业联络员,帮助企业做好疫情防控及生产运行等工作。(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各镇人民政府)

20.全力保障“菜篮子”产品等生活必需品供应。积极组织蔬菜和畜禽等生产,推动相关饲料、屠宰、加工企业加快复工生产,保证养殖业生产需要,增加食品供给。加强交通运输保障,及时制止擅自设卡拦截、阻断交通等违法行为。突出保障重点地区疫情防控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畅通“菜篮子”产品绿色通道,严格落实优先便捷通行。(责任单位:县农业农村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市场监管局,各镇人民政府)

本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自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6月30日,其中第17条政策措施执行期暂定为印发之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中央、自治区、玉林市出台相关支持政策措施,容县遵照执行。由县经贸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政策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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