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沧州市盐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山县招商引资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沧州市盐山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盐山县招商引资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盐山县招商引资及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扶持办法

为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盐山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奖励扶持办法。

一、招商引资奖励

1.对引进的工业项目实行固投扶持政策。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按投资金额的2‰进行支持。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不含)至1亿元的,按投资金额的3‰进行支持。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不含)至5亿元的,按投资金额的5‰进行支持。对对引进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不含)以上的,按投资金额的7‰进行支持。

2.外资政策。对年度到位1000万美元以下项目,参照国内固投亿元以上项目标准的1.2倍进行支持。对年度到位1000万美元(含)及以上项目,参照国内固投亿元以上项目标准的1.5倍进行支持。

3.对招商引资责任单位办公经费给予奖励。按照引进县外项目固定资产投资超过年度招商任务部分的一定比例给予奖励。超过核定任务2000万元的,按照超出任务金额部分的2‰奖励办公经费。最高奖励不超50万元。

4.对招商项目引荐人给予奖励。对在招商引资工作中的信息提供、洽谈推进、促进落地等环节发挥重要作用、作出突出贡献的引荐人给予资金奖励,在项目建设期内实际完成固定资产达到规定标准的,每实际完成5000万元固投,给予2万元的奖励。

引荐人奖励与招商单位办公费奖励,同一项目不能同时享受。其他非工业类产业项目奖励参照工业项目奖励标准核算,按照核算金额的50%落实兑现奖励。

二、工业科技创新奖励

1.支持企业开展协同创新。被认定为国家、省级产业创新联盟、院士工作站、产业技术研究院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支持企业建立科技创新平台。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重点企业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新型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3.支持企业实施重大科技项目。新认定为国家、省级科技成果的企业,分别给予每项50万元和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支持企业建立创新创业服务机构。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和各类科技示范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和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5.支持企业创建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6.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励。对新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二等、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二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项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得市级科学技术奖励一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每项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在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不可重复享受多重奖励,一律按最高奖项执行。

三、工业质量品牌奖励

1.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提名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3万元;对首次获得“沧州市政府质量奖(组织奖)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获得“沧州市政府质量奖(个人奖)”的个人,一次性奖励2万元。

2.对首次获得“全国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首次获得“河北省知名品牌创建示范区”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3.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按照以下标准给予奖励:对新取得国际商标注册的单位,一次性按注册费的30%、总额不超过10万元进行奖励;对新认定中国驰名商标的单位,一次性奖励10万元。

4.标准化资助项目范围及资助金额执行标准:在盐山县设立国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30万元;在盐山县设立全国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20万元;成立河北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并承担秘书处工作的单位,奖励8万元;主持(第一完成者)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省级和市级地方标准项目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8万元、3万元、2万元;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制修订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类别的标准项目,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承担其他各类国家、省、市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 目的单位,每完成1个相应级别的标准化项目,分别奖励8万元、4万元、2万元;对企业产品标准直接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2万元;对产品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的企业,每项奖励1万元。

四、引进人才奖励

对企业新引进的具有高级职称和大学本科(本科一批次录取)及以上学历人才,工作满一年以上的,从第二年度开始,每年凭缴费证明给予养老保险、医疗保险个人负担部分总和的等额补贴。同时对符合沧州市《“狮城精英”高层次人才引进若干政策》、盐山县《关于进一步创新服务方式推进人才强县建设的若干意见(试行)》(盐才字〔2020〕3号)规定的各类人才,严格落实相关政策待遇。

五、扩规升级奖励

1.对新上工业项目(包括技改升级扩规项目)的县内企业,参照招商引资政策给予奖励扶持。

2.对工业企业中的“小升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和服务单位5万元奖励。对于新增入统的限额以上商贸服务类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和服务单位5万元奖励。

3.凡是获得国家级、省级行业领军企业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4.企业上市奖励。对主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在“新三板”上市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

六、特殊贡献奖励

对在全年为全县经济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年终进行评选,分别授予功臣奖和新锐奖,给予30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

七、投资认定

本奖励办法由盐山县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奖励评审领导小组负责评审和解释。

招商引资奖励由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审计局等单位根据实际投资联合认定,并提出奖励金额;科技创新奖励由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根据上级成果认定相关资料证书确定,并提出奖励金额;质量品牌奖励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上级认定相关资料证书确定,并提出奖励金额;引进人才奖励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根据相关证明确定;扩规升级奖励由县科技工信和商务局、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统计局、县审计局等单位根据实际投资联合认定,并提出奖励金额;特殊贡献奖励由县财政局和县税务局根据企业本年度实际贡献确定,并提出奖励金额;各申报奖励的投资项目严禁拆分、虚报、谎报,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正式实施,以往各类优惠政策文件予以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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