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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山市市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乐山市市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政府加快推动工业高质量发展支持政策

为贯彻落实《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推进产业倍增加快工业高质量跨越式发展的实施意见》(乐府办发〔2020〕22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快推动市中区工业高质量发展,增强工业发展动力,提升产业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结合市中区实际,特制定本支持政策。

第一条  财政资金支持。全区统筹相关资金,建立工业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坚持“政府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市场化运作、优先服务本地”原则,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调节作用,积极调动社会资本,支持本区域内工业高质量发展。

第二条  土地出让支持。对符合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的项目,按出让地块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

第三条  要素保障支持。对新建项目涉及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由区政府负责配套建设至项目用地红线。

第四条  品牌质量建设支持。首次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0万元;首次获得四川省人民政府“天府质量奖”的,给予一次性奖补50万元。

第五条  标准厂房支持。鼓励建设多层标准厂房,提高容积率,不再增收土地出让金,且从第二层起每层按标准厂房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条  投资支持。对新建(技术改造)工业项目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建成投产后给予不超过项目投资额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投资金额以审计机构审计认定为依据。

第七条  贴息补助。对项目实行贷款贴息补贴,支持企业固定资产投资、技改投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和培养等。按照项目实际发生贷款额度,政府通过贷款贴息方式连续补贴三年,第一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第二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40%、第三年按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30%补贴标准执行,单个企业补贴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第八条  规费支持。对新建(技术改造)工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的,项目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清单管理,行政事业性收费缴纳后,以合法合规形式按区级留成部分的50%补贴给企业用于项目发展,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九条  税源企业支持。以企业对地方财政税收的贡献为参考依据,对税收入库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及以上的企业,以企业上缴税金区级留成数额增量部分为参考依据,按照区级留成税金总额的50%予以奖励,单户企业年度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十条  技术创新能力提升支持。对新创建成功的“三中心两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工程实验室),按照国家级100万元、省级50万元的标准给予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本支持政策适用于在乐山市市中区行政区域内(高新区除外,下同)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税收解缴关系在市中区,符合安全、环保、节能减排等相关要求,无不良征信记录,符合国家鼓励类产业政策,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且投资强度不低于100万元/亩(乐山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嘉州工业园范围内投资强度不低于200万元/亩)的工业项目。对于符合转型升级绿色发展和我区产业发展规划布局的招商引资项目,经区委、区政府研究同意后采取“一事一议”方式依法依规给予支持。凡在有效期内建成投产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申请享受此政策,经区重大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审定同意后执行。

第十二条  本支持政策不适用于政府性投资项目。凡当年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环境污染事故、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严重失信行为的企业,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第十三条  本支持政策按照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同一类型支持政策的原则执行。若本支持政策与中央、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有冲突,在本支持政策作出相应调整前,以中央、省、市新出台的相关政策为准。凡市中区之前出台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本支持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两年。本政策由区重大项目决策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区财政局、区经济信息化局等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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