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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金积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升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措施

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关于加快金积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升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措施

关于加快金积工业园区高质量发展升级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的政策措施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切实提升自主创新能力,以“创新引领、产业集聚、开放合作、绿色生态”为发展原则,以“调、转、增、融”为发力方向,加快推进吴忠金积工业园区升级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全力推动企业向园区集中,资源向产业聚集,结合高新区发展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一、进一步深化体制机制改革

1、推进项目审批服务代办制。深化“不见面、马上办”改革,建立企业项目审批“一站式”代办服务制度,为企业提供点对点、面对面指导帮办服务和代办服务。

2、推进“区域评”改革。结合实际,完成建设项目涉及的文物考古、矿产压覆、地震影响评价、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能源资源评价、交通影响评价、气象灾害危险性评估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审批事项的评审报告,供建设项目免费共享使用。建立高新区规划环评与项目环评、规划水资源论证与项目水资源论证衔接机制。

3、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推行高新区招商与市场化招商相结合的方式,推行公司化招商和第三方招商,通过推荐选拨,公开选聘的机制,组建专业化的招商队伍,建设专业化的招商平台,实现大团队粗放式招商向小分队精准招商转变,由大众化推介向个性化推介转变。

二、进一步加大土地支持

1、对自治区、吴忠市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执行。对占用未利用地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出让最低价可按照相关标准的 10%确定。

2、依法鼓励以多种方式向民营企业供应土地,在不改变土地性质的前提下,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20 年至 50 年)出让等方式使用土地。

3、积极推行新供应工业用地“标准地”制度,被确定为“标准地”项目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在签订“标准地”承诺书后,先行审核规划方案,用地挂牌成交后同步办理规划许可证和工程规划许可证并开工建设。建成投产后,由高新区联合有关部门按照既定标准与法定条件验收。

三、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支持

1、按照吴忠市工业园区整合优化和体制机制改革实施方案执行,以高新区上年度入库税收收入为基数,当年新增部分全部返还高新区。市财政每年设立高新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总额不低于 1000 万元(含税收返还资金),主要用于高新区产业创新发展、企业创新能力提升、重大项目研发、创新平合建设、招商引资奖励兑现、重大项目引进、安全生产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等。

2、支持企业上市融资,高新区企业凡年度内主板、科创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奖励;在中小板或创业板上市成功的,一次性给予 300 万元奖励。

3、对高新区企业的融资,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优先受理、简化担保流程、保费率不超过 1%,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取消反担保要求。

4、高新区加强与市国资相关金融公司对接,通过划转和授权经营的方式,依法合规注入工业园区投融资平台,进一步盘活实物资产,发挥市场化融资作用。

5、对高新区企业开发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重大高新技术装备和产品,协调自治区内优先采购。

四、进一步强化人事制度管理

1、全面落实《吴忠市工业园区(开发区)人事薪酬制度改革办法》的通知(吴党办发〔2019〕84 号),推行编制内工作人员浮动薪酬,合同制聘用人员实行市场化管理,实行绩效工资制度,绩效与薪酬挂钩,鼓励多劳多得、奖优罚劣。

2、建立岗位能上能下、人员能进能出的人事制度,支持和鼓励高新区根据发展需要,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实用型专业技术人才和各类紧缺人才。

3、实行全员竞聘上岗,为想干事的人搭平台,让能干事的人有舞台,让干成事的有前途。层层传导压力,进一步激发内生活力。

五、进一步加强人才引进培养

1、对到企业工作并享受自治区高层次人才目录补贴的五类人才,再分别按月给予 2 万元、1 万元、8000 元、5000元、3000 元的人才生活补助,工作期间连续补贴 5 年;到企业工作并享受自治区人才经费资助的海外高端人才、高技能人才、急需紧缺人才,再分别按照自治区分层分类资助的标准给予 10%的经费补助。

2、对到企业的全日制博士、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博士或全国高等院校(一本)毕业的全日制硕士、国外高水平大学毕业的硕士及“双一流大学”毕业的本科生,在享受自治区人才补贴的基础上,再分别按月给予2000元、1000元、500 元人才生活补助,工作期间连续补贴 5 年。同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的政治待遇。

3、对柔性引进且每年在企业工作 3 个月以上的高层次人才,每年按照用人单位实际给付的劳动报酬的 30%给予其一次性补助;自治区划分的五类人才、市政府顾问、市创新发展专家服务团成员来高新区开展服务活动的,实报实销往返交通、食宿费,并按照实质性服务时间给予每天 1500元、1000 元、500 元的生活补助。

4、对高新区建设命名为市级人才产业高地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奖励补助。对设在高新区工作成效显著的院士工作站、博士后工作站、专家服务基地、海外专家工作室,分别一次性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经费资助;其在站院士、博士、专家每人每年分别给予 10 万元、3 万元、1 万元工作经费。

六、进一步支持科技型企业引进培育

1、对高新区内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自治区科技小巨人企业、自治区农业高新技术企业的,除自治区奖励资金外,由市财政按照自治区奖励资金的 30%配套奖励;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奖励 5万元。

2、对高新区引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和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企业,分别按其投资额的 4 倍、3倍和 2 倍计算招商引资任务额度。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高新区设立法人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一次性给予 50 万元支持;整体迁入高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科技成果转化后,一次性给予 100 万元支持。

3、对区外科技型企业来高新区设立科技型企业的,落地即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除按 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外,从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 1 年至第 3 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 4 年至第 6 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同时对企业自用土地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自用房产的房产税实行“三免三减半”优惠。

4、对高新区企业按照税务部门开展加计扣除时确定的企业年度研发费用总额的 10%,给予后补助支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补助标准最高提高到 15%,支持资金最多不超过 500 万元。对研发经费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 3%以上的企业,在自治区补助的基础上,市财政每年给予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2%的后补助。对规上工业企业新增研发费用实施奖励,研发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达到 3%的,按其新增研发投入的 10%、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给予奖励。

5、高新区企业被认定为自治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后,租赁办公或生产用房时,给予三年全额租金支持。

七、进一步推进创新平台建设

1、对高新区内创建为国家和自治区级双创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1000 万元和 500 万元支持。对获批国家和自治区级企业“双创”平台(小微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的,分别给予 200 万元和 100 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国家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支持;对认定为自治区级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30万元支持。对达到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建设标准的,一次性奖补 100 万元。

2、对企业组建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产业创新中心离岸孵化器等创新载体,除享受自治区科技创新研发平台政策,由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运行费用支持。对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孵化载体成功培育认定或引进一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市财政给予 10 万元补助。

3、对企业建设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企业技术中心的推荐列入自治区基础条件建设和人才支持计划,按照新增投资额 30%、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给予支持。对年度新认定的国家级、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产业技术协同创新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由市财政分别一次性奖补 30 万元、10万元。

4、支持高新区吸引以“互联网+”为支撑的平台经济、分享经济到我市发展。对符合条件的网上交易、社交和电子竞技等新建平台类企业,自正式营业起连续三年给予运营费 20%、每年不超过 200 万元的支持。电商企业对当地优势产业、产品实行电商化改造的,再按照年营业收入的 10%一次性给予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

八、进一步支持企业技术改造、推进两化融合

1、获得自治区对标工作标杆奖和对标工作进步奖的企业,实施技术改造项目的,在享受自治区技改综合奖补的基础上,分别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的 10%和20%给予不超过 50 万元资金支持。

2、企业实施的技术改造项目生产性设备投资 100 万元以上的,在项目如期完工投产后,按照项目生产性设备实际购置费的 10%给予不超过 30 万元资金支持。

3、工业企业实施的节能环保技改项目,在项目如期完工环保达标后,扣除政府支持资金外,按项目实际完成设备购置费的 2%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资金支持。

4、对应用工业 APP 的企业,在自治区工业 APP 补贴券补贴的基础上,按照合同金额的50%再给予最高3万元的补贴。

5、支持企业将信息基础设施、生产设备和应用系统向云平台迁徙、使用云平台资源,在自治区补贴的基础上,按照企业上云费用的 20%再给予最高 5 万元的资金支持。

九、进一步鼓励知识产权创造和应用

1、支持企业推进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引进区内外高水平咨询机构,培育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示范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20 万元资助;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专利)优势企业的,一次性给予15 万元资助;被认定为自治区知识产权(专利)试点企业的,一次性给予 10 万元资助。

2、对高新区企业获得发明专利的,每个专利给予 1 万元奖励;获得国际 PCT 专利的,每个专利给予 2 万元奖励。

3、对高新区企业获得区域公用品牌注册商标的,每件补助 10 万元;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的,每件补助 30万元;被认定为驰名商标的,每件补助 20 万元。

本政策适用范围为注册在吴忠市金积工业园区行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本政策与自治区和吴忠市已出台政策一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不重复支持。落实自治区政策的由市相关部门协助企业向自治区相关部门申请奖补资金,市级奖补资金由高新区会同市财政局进行落实。

本政策措施自文件下发之日实施,有效期至 2022 年 12月 31 日。市级相关奖补资金从 2021 年开始予以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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