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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新干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干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吉安市新干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新干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新干县工业企业投资优惠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扩大对外开放,鼓励和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客商来新干投资兴业,促进经济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外客商在县内投资新办符合国家产业发展政策的各类工业企业。

第二章 企业用地和厂房建设扶持

第三条 凡在县内投资的企业,可以依法通过出让、转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盐化工业城工业用地实行“五通不平”,其他工业用地实行“五通一平”。经过项目进区审批同意并签订投资合同的企业,按项目用地出让挂牌价的 50%安排扶持资金(林产工业城除外),用于支持企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四条 对固定资产投资 2 亿元以下或年纳税 500 万元以下的盐化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5000 万元以下或年纳税 300 万元以下的电子信息和智能制造企业,固定资产投资 3000 万以下或年纳税 50 万元以下的箱包皮具及其他产业企业,原则上不安排工业建设用地;对符合相关条件的,可安排入驻标准化厂房。

第三章 涉企收费优惠

第五条 对在县内投资的企业,省、市以上行政事业收费按最低标准执行,县本级有权减免的减半收取,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

第六条 行业协会、商会会费由企业按照自主自愿的原则缴交,不得强制收取。

第四章 外资外贸奖励

第七条 对境外客商在县内投资注册外资实体企业,每实现 1美元现汇进资奖励人民币 0.1 元。

第八条 生产型企业出口奖励:

箱包皮具产业的生产型外贸企业:年出口低于 500 万美元,每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08 元;年出口 500 万美元~1000 万美元(含前不含后,下同),每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1 元;年出口 1000 万美元以上,每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12 元。

其他行业生产型外贸企业:基数内(已落户企业以历年最高值为基数,新引进企业以首年出口额为基数)每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06 元,增量部分每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08 元。

第九条 外贸流通企业出口奖励:对在本县注册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企业或外贸综合服务平台企业,代理本县箱包皮具产品每出口 1 美元奖励人民币 0.08 元,代理县内其他产品每出口 1美元奖励人民币 0.05 元。

第十条 对参加省市组织的重点境内外展会的企业,除由省市外经贸发展扶持资金给予一定资金支持外,给予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剩余部分最多 5 万元/年的补贴。

第十一条 对生产型外贸企业新增用电量(已落户企业以历年最高值为基数,新引进企业以首年用电量为基数)给予每千瓦时 0.01 元奖励。

第十二条 对通过海关一般认证、高级认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3 万元、6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对通过投保中国信保并办理保单项下融资业务的生产型外贸企业,给予每家企业融资利息总额的 50%以下、最多10 万元的贴息支持。

第十四条 对境外专利申请、商标注册、购买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的海外企业标准资信报告、重点国别风险分析报告的生产型外贸企业,除省外经贸扶持政策给予实际费用 70%支持外,给予每家企业实际发生费用的 30%、最多 3 万元的支持。

第十五条 对获得省级出口品牌、国家级出口品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给予 5 万元、10 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对年度出口 600 万美元以上、向经财政部批准具有短期出口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的保险机构投保短期出口信用保险且交纳保费的生产型企业,给予每家实际缴纳保费 50%、最高20 万元支持。

第五章 电子商务扶持

第十七条 对网店注册网址在本县的实体电商企业,给予一定奖励,其中年电商交易额达到 3000 万元以上的箱包成品企业(不含微商,下同)按电商交易额 1‰进行奖励;年电商交易额达到 500 万元~1000 万元、1000 万元~3000 万元、3000 万元以上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分别按 2 万元、4 万元、6 万元给予一次性奖励;年电商交易额达到 5000 万元~1 亿元、1 亿元以上的其他企业,分别按 5 万元、8 万元给予一次性的奖励。

第六章 企业用工扶持

第十八条 对吸纳城乡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且连续务工 6 个月以上的企业,按 10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九条 对吸纳就业见习对象参加青年见习,并支付见习期间的基本生活费、综合保险费的单位,给予见习补贴,补贴期限 3~12 个月,补贴金额按当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 70%执行。

第二十条 对组织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员工进行员工岗前培训的企业,按照 5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对组织签订了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连续工作满 3 个月以上的员工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企业,按照 500 元/人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二十一条 凡夫妻双方在工业园区企业连续务工3 年~5年的,在县城新购商品套房(限首套)给予 1 万元购房补贴,连续务工 5 年以上的给予 2 万元购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小微企业,1 年内新招用人数达到现有在职职工人数的 2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 10%)的,最高可获得 600 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扶持,按政策规定给予贴息。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新干英才计划”的人才,按照干办字〔2019〕20 号文件进行扶持。对引进属于“新干英才计划”的人才,以及省市认定的“5020”项目的高级管理或技术人员,可享受缴纳个人所得税县级留成部分的等额奖励,奖励期限不超过 5年。

第七章 企业融资扶持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享受以下融资扶持:

1.“财园信贷通”最高可为企业发放 1000 万元的贷款,具体按赣财经〔2018〕34 号文件执行;

2.县财政局成立担保公司,最高可为中小企业提供 500 万元的融资担保;

3.县财政设立 5000 万元信用企业倒贷资金,可为企业解决“过桥”资金,具体按干府办字〔2018〕79 号文件执行;

4.县金融机构可为企业提供“电商产业贷”“箱包专属贷款”“科贷通”“专利质押”等融资服务,具体按商业银行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章 企业科技创新扶持

第二十五条 实施全社会研发投入后补助政策,用于鼓励引导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具体按干府办字〔2019〕182 号文件执行。

第二十六条 对当年有研发投入且获批为高新技术企业(含重新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1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0万元(含市级 10 万元奖励)。

第二十七条 对成功创建国家级或省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等研发机构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0 万元、50 万元。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创新平台、创新联盟和创新团队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2 万元。

第二十八条 对获得国内发明专利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重点新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

第二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省(部)级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40 万元、3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

第九章 企业扩量提质奖励

第三十条 对纳税贡献较大的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第三十一条 鼓励企业申报规上企业,对申报成功的奖励 3万元/家。

第三十二条 对新获得国家驰名商标、省级名牌产品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对被评为江西井冈质量奖、吉安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

第三十三条 对首次实现年主营业务收入 1 亿元以上的企业给予奖励,其中:1 亿元~3 亿元,一次性奖励 0.5 万元;3 亿元~5 亿元,一次性奖励 1 万元;5 亿元~10 亿元,一次性奖励 1.5万元;10 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主营业务收入年增量部分达到 5 亿元以上且在全县排名前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第三十四条 对在本县实现主板上市且募集资金 80%用于县内投资的企业,给予 1000 万元的奖励;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且募集资金 80%用于县内投资的企业,给予 600 万元的奖励;对县内企业在“新三板”挂牌的,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其中完成股份制改造时奖励 30 万元,实现“新三板”挂牌时再奖励 70万元;对在江西联合股权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对借壳上市且募集资金全部在县内投资的现有企业,可给予同等奖励。

第十章 投资保障

第三十五条 在县内投资兴业的企业老板和高管及其亲属,由投资所在城镇帮助及时解决户口迁入和就近安排子女入托、入学,入托、入学享受本县城镇居民同等待遇。对申请办理居住证的企业老板、高管及其亲属,做到即申请即办理。

第三十六条 依法依规保护企业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侵犯投资人人身和财产权益的案件,由相关部门依法从快从严查处。

第三十七条 规范对企业的检查行为,除县委县政府组织的检查外,未经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到企业进行检查、收费和罚款,违反相关规定的,由县效能办严肃处理。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对重特大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可给予“一企一

策”扶持。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 202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2020 年 1 月1 日前落户的企业按原扶持政策执行。其他文件规定的扶持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中“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遇国家和省市政策调整,本办法将适时调整。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的具体奖励标准以项目投资正式协议条款为准。

本办法由县开放型经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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