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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州市开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开江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奖励办法

达州市开江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开江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奖励办法

开江县招商引资项目扶持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招商引资力度,促进开江经济高质量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促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1〕56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抓项目促投资稳增长若干政策的通知》(川办发〔2022〕9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扎实稳住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川府发〔2022〕16号)、《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的通知》(达市府发〔2022〕1号)、《开江县“智慧田城”柔性引才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是符合法律规定、符合国家产业规定、生态环境政策,符合开江县“2 3 2”绿色低碳现代产业规划,已签订招商引资协议,并在开江县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营主体(以下简称为“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对世界500强、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行业20强、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产业链领航企业、总投资额5亿元以上的特别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以及对全县产业发展有重大引领性招商引资项目,按照“一事一议”“一企一策”方式给予重点扶持。

第二章  扶持政策

第四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根据投资规模等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支持、要素保障支持、金融支持、企业发展和创新支持、数字赋能支持、外商投资支持、人才激励支持、第三方招商支持。

第五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根据投资规模给予固定资产投资支持,包括用地、基础设施建设、综合补贴等支持。

(一)工业项目用地采取“弹性年期出让”“租赁”“先租后让”的方式给予供地支持,并依法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具体按照《自然资源部关于完善工业用地供应政策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通知》(自然资发〔2022〕201号)文件执行。

(二)农业(种植养殖业)、商贸服务业、文旅康养等项目用地在符合国家对相关产业用地要求的前提下,按照“一事一议”方式给予用地支持。

(三)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及项目建成投产后,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工业企业,按时序对企业项目固定投资额度进行基础设施建设补助。具体补贴方式详见附件。

(四)对新入驻政府性投资或租赁的标准化厂房企业给予综合补贴支持。补贴标准不超过800元/平方米,补贴金额不超过企业投产后的前五年对开江财政净贡献。

第六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要素保障支持,包括水电气、厂房、用工等支持。

(一)对入驻开江经开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实行水电气要素补贴。对企业用水价格高于1.86元/吨(不含污水处理费)、用电均价高于0.55元/千瓦时、用气价格高于民用价格第一档的部分予以补贴,补贴总额不超过企业当年对开江县财政净贡献的65%。

(二)对入驻开江经开区标准化厂房(政府投资或租赁)的工业企业,在其年度足额缴纳厂房租金后县财政予以等额补贴,补贴期限为三年。第四年若企业已升规入统且每平方米纳税超过300元,在年度足额缴纳厂房租金后继续予以一年的等额补贴。第五年及以后若企业当年每平方米纳税超过400元,按当年的厂房租金的50%予以补贴;当年每平方米纳税超过500元,按年度足额缴纳厂房租金后予以一年的等额补贴。购买政府性投资厂房的工业企业按照评估价给予200元/平方米的优惠,并且可以分期付款(不计息),最长分期付款期限为五年。

(三)鼓励企业与开江县职业中学开展订单式员工培训,经培训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企业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年以上的,培训费用由企业向就业管理部门申报后进行补贴;对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参加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新型学徒培训、技师培训的民营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开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开人社发〔2022〕57号)、《开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江县财政局关于开展2022年度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开人社发〔2022〕83号)、《开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开江县财政局关于全面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通知》(开人社发〔2020〕45号)等文件规定给予相关补贴;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和应届毕业生就业,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一年以上的,按规定对企业实际缴纳部分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予以补贴。

第七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金融支持,包括贷款、国资(国企)合作、产业引导基金等支持。

(一)对总投资额达5000万元以上且企业自筹资金达到总投资额50%以上、余款通过银行贷款解决的项目,给予其贷款利息30%的贴息,利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单个项目的贴息期不超过三年,总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二)对符合应急转贷资金申请条件的工业企业,给予30天单笔不超过500万元的应急转贷资金支持,借款月费率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收。

(三)鼓励县属国有企业以资本、资产、资源入股的方式与招商引资企业进行合作,具体模式以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为准。采取国资(国企)合作方式落地的入驻开江经开区标准化厂房(政府投资或租赁)的招商引资项目,原则上不同时享受第五条第(四)项相关支持。

(四)建立总规模1000万元的产业引导基金池,对光电显示、光学材料及电子信息产业细分领域的重点企业,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原则进行引导式投资。

第八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企业发展支持,包括中小企业发展、壮大规模、市场开拓、技术改造等支持,以及对企业上市进行奖励。

(一)鼓励并引导企业向专业化、精细化、特色化方向发展,对通过认定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和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30万元奖励。对认定为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国家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认定为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或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产品的招商引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对首次升规入统的工业、商贸服务业、建筑业和房地产企业,在市级财政奖励基础上,县本级再一次性奖励5万元。

(二)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每跨越20亿元,再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

(三)对达到规模以上企业参加国家部委、省政府以及省级以上行业协会举办的展销会、博览会,按场地租赁费、布展费最高30%,给予单次最高不超过5万元的补贴,每家企业每年合计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四)对纳入四川省500个重点工业技术改造目录且技改投资额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按其技改投资额8%进行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五)企业在四川天府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四板市场)挂牌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企业进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新三板”)创新层挂牌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在中小板(北交所)、创业板(深交所)、科创板(上交所)挂牌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企业在主板上市的,一次性奖励150万元。

第九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企业创新支持,包括科技研发、品牌创新、科技创新等支持,以及对创新成果转化给予奖励。

(一)对经税务等部门核定,年度研发投入经费达到100万元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按照研发投入总金额1%的标准,每年度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资金支持。

(二)对当年升规入统的科技服务企业给与一次性5000元奖励,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同比增速超过20%的科技服务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对首次获得省级天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配套奖励100万元、个人10万元、天府工匠8万元。首次获得市级政府质量奖的企业(组织)给予配套奖励20万元、个人2万元。

对成功通过中国驰名商标认定的商标权利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对首次获得地理标志证明商标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天府名品”认定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三)对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被重新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一次性奖励10万元。

对首次获得国家级、省级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认定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

对获得省级以上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人(单位),给予1:0.5的配套奖励。

对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一次性给予100万、50万元、10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新备案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产业技术研究院、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3万元、1万元的资金支持。

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一次性奖励80万元、20万元。

对主导制定(修订)国际、国家、国家军用、行业、省级地方标准的中小企业,按一个标准一次性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对企业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经批准后,给予每项发明专利一次性奖励3万元。

(四)对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励的企业项目成果,转化条件成熟的优先支持。对新备案成功的省级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示范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资金支持。对成功创建省级创新产品的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万元的资金支持。对县内企业购买县外先进技术成果并经合法认定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交易合同,按其技术合同实际成交额(以转账凭证为依据)3‰的标准,给予我县企业资金支持,单个技术交易合同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万元。

(五)在上述创新支持政策中,对企业当年同时获得不同层级认定的,按最高档次标准给予奖励,获得认定奖励后又提升认定等级的,实行补差奖励。

第十条 对符合条件的数字经济企业(数字产品制造业、数字产品服务业、数字技术应用业、数字要素驱动业、数字化效率提升业企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数字赋能支持,包括产业培育、企业数字化转型等支持。

(一)对主营业务年收入首次达到5000万元、1亿元、5亿元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20万元、30万元;对就业人员规模首次达到35、60、100人以上且就业人员均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年以上的数字经济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万元、10万元、20万元,数字经济企业享受本项奖励的同时,不再重复享受第八条第(二)项的主营业务奖励。

(二)支持工业、农业、服务业企业利用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人工智能、物联网、5G等新一代信息技术进行数字化转型,被评选为达州市融合发展示范企业的,除享受达州市级奖励以外,由县级财政额外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一条 对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外商投资支持。

(一)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到位10万美元以上、不满100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的0.5%给予奖励;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到位100万美元以上、不满500万美元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的1%给予奖励;当年外商直接投资(FDI)实际到位500万美元以上的,按外商直接投资(FDI)到资额的2%给予奖励。

(二)外商投资企业还享受对应行业、产业内资企业同等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第十二条 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人才激励支持。

(一)对重点企业通过组织、人社部门统一引进的五类人才,分层次给予购房补贴和生活补贴。

(二)对企业中落户我县的中高级管理人员或中级职称以上的非开江籍员工,负责为其本人、配偶及未成年子女解决好落户、医疗、住房、就学问题,享受当地户籍人口同等待遇。

(三)对业绩突出的招商引资企业人士,可优先推荐为县“两代表一委员”候选人员。

第十三条 对入驻开江的总部型企业,在企业纳税满一年后,按照企业在开江的发展经营状况逐年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给予补助和奖励,具体考核标准和补助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四条 鼓励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采取以商招商、中介招商、委托招商等方式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江县产业定位的项目落户。对固定资产投资在30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在200万元/亩以上的自建类工业企业,对投资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采取分段奖励:一是在企业取得用地后(以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为准),对投资项目引荐单位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一次性奖励20万元。二是项目竣工投产之后,再按项目固定资产投资分档次给予奖励(企业对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金额以审计部门的认定为准):

(1)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5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0.5‰一次性奖励;

(2)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1亿元(含1亿元)的,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一次性奖励;

(3)固定资产投资1亿元以上, 按固定资产投资的1.5‰一次性奖励;

(4)其余项目视引进项目类型、规模、科技含量、纳税情况等给予一定的奖励,奖励标准通过开江县人民政府以“一事一议”方式确定。

第三章  政策兑现

第十五条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申请政策支持的,应当在企业投产满一年后的第一季度进行申报。

第十六条 入驻园区内的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由开江经开区牵头负责组织认定审核,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园区外的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由县级行业主管部门牵头负责组织认定审核,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兑现;引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开江县产业定位的项目落户的第三方单位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由开江县招商引资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审核,并报请县委、县政府批准后兑现。

第十七条 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应当书面承诺在享受本办法规定的政策15年以内(总部经济项目8年以内)不得迁出开江县、不得改变在开江县的纳税义务,若违反承诺,应当全额退回已享受的扶持奖励;对于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未完成项目投资协议书约定的各项承诺的,应当按投资协议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企业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享受的扶持奖励(补助)资金,必须全额退回,并按照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支付利息。拒不退回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程序依法收回,相关部门将其失信行为纳入企业信用信息系统,并根据情况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组织保障

第十九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事前评估机制,对县级财政扶持金额在800万元以上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施事前评估。

第二十条 建立项目落地全程代办服务机制。对符合条件的经营主体简化审批流程,在县政务大厅开设“惠企综合服务窗口”,由各行业主管部门落实专人,为招商引资项目提供从项目开办、审批到竣工验收的一对一、全流程、全周期“管家式”服务。

第二十一条 建立招商引资项目“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容缺受理 承诺制”办理模式,申请主要材料齐全,且申请人书面承诺限期补齐次要材料的,启动“容缺受理”服务机制,先予受理。

第二十二条 建立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领导挂包机制。对县级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实行县级领导挂包和协同推进机制,推行一个项目一位县级挂包领导、一个工作专班全程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实际困难,为企业提供优良的营商和发展环境。

第二十三条 对招商引资企业实行柔性执法、文明执法,其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应当对当事人进行教育。

第二十四条 县审计局对本办法中的奖补政策落实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所称的“以上”“以下”“以内”“不超过”“不低于”“最高”,包括本数。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所涉及币种为人民币,涉及外商投资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同期汇率兑换。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扶持、补贴、补助等金额均为税前金额。

本办法所涉及奖励、扶持、补贴、补助等若与县内其他政策规定类似时,按就高但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

新招引重点产业项目在享受本优惠政策的同时,还可同时享受省、市招商引资、项目投资、科技创新等方面的扶持政策。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出台前签订的招商引资合同,按照合同具体约定执行。原招商引资合同没有约定且没有享受招商引资扶持政策的企业,经审核认定达到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若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相冲突,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3年7月5日起试行,有效期5年,期满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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