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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五师双河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

双河市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第五师双河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

第五师双河市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和兵团关于加快驱动创新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积极培育创新主体,提升企业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能力,根据《关于印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兵科发〔2022〕15号)和《关于印发<兵团关于师市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兵办发〔2019〕21号)的相关规定,结合师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高新技术企业开展认定和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评价后补助奖励。奖励资金用于研发投入,不得用于与研发无关的支出。

第三条本办法的实施应遵循突出重点、引导聚集、主动服务、鼓励创新、动态管理、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申报条件

第四条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首次认定和再次认定)并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属于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第五条申报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的企业须是上一年度通过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并取得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的企业。

第三章 后补助奖励类别与标准

第六条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分三类情况进行补助:A类为首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面执行兵团给予每家2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师市再按照1:1的比例配套奖励20万元,即每家企业可获得40万元的奖励后补助。

B类为三年有效期满,再次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在全面执行兵团给予每家10万元奖励的基础上,师市再按照1:1的比例配套奖励10万元,即每家企业可获得20万元的奖励后补助。

C类为外地整体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师市补贴标准以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的核准日期为准,规模以下企业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奖励50万元,分三年奖励,每年分别按20万元、20万元、10万元给予奖励。

以上A类、B类和C类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类后补助奖励,不重复享受。

第七条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对现有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投入额分六档进行后补助。

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2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万元),按不高于5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万元),按不高于1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2000万元以下的(不含2000万元),按不高于2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不含5000万元),按不高于4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0000万元以下的(不含10000万元),按不高于5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10000万元以上(含10000万元)的,按不高于100万元给予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

第八条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鼓励师市科技企业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通过科技部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中心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

第九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的企业,只能享受其中一项后补助奖励。

第四章 申报管理

第十条申报程序

(一)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采取常年受理、分批申报的方式进行。企业向师市科技局提出认定申请,再由师市科技局进行推荐,按申报要求提交相关附件材料。

(二)提供的财务报表、审计报告要求第三方法人机构出具。

第十一条对通过受理、审核的后补助企业,公示5个工作日,如对公示内容存在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提出。

第十二条每年度后补助奖励申报以具体通知为准,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在通知文件规定的有效期内提出后补助奖励申报,逾期未申报的视为自愿放弃奖励。

第十三条获得后补助的企业,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国家和兵团、师级各级科技计划项目,并在师级科技立项中予以倾斜支持。

第十四条后补助奖励流程。

(一)企业申报。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2个月内,向师市科技局报送申请材料。

(二)公示名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后补助奖励名单,由师市科技局依据高新技术企业证书进行确认;高新技术企业研发费用后补助奖励名单,由师市税务局对企业申报的研发费用金额与税务机关系统纳税申报数据进行比对,向师市科技局提供研发费用基础数据。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后补助奖励名单,依据“科技型中小企业入库登记编号”进行确认。

(三)资金下达。根据公示结果,由师市科技局提出资金分配方案,经师市财政局审核后按程序下达后补助资金,并抄送师市科技局和师市税务局。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已获得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后补助奖励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受理部门将追缴其所得全部后补助奖励资金。

(一)在后补助奖励资金申请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纳入科研诚信管理的失信企业;

(三)在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有效期内被取消资格的;

(四)后补助奖励资金未用于企业开展研发或科技服务活动的。

第十六条后补助奖励资金实行监督评估与绩效评价制度。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需每季度向师市科技主管部门报送相关统计数据,自觉接受师市财政、科技、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后补助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弄虚作假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及其相关人员责任,协助作假的服务机构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师市科技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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