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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市宜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黄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抚州市宜黄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宜黄县鼓励企业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快产业结构调整,转变增长方式,不断提高科技综合实力,参照省、市有关精神和外地先进做法,结合宜黄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奖励范围

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均在宜黄县,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财务管理制度健全的企事业单位及户籍地(或工作地)在宜黄县的个人。

二、奖励政策

1.支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对亩均税收超过5万元/亩(含)的企业,以备案时间、设备采购合同、购置技改设备发票为依据,技改完成后一周年内按项目新购置的生产(研发、检测)设备实际投入超过200万元以上部分的10%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奖励;对技改设备投资5000万元以上项目,按照8%进行奖励,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2.支持企业融合发展。对新认定的一星、二星、三星、四星、五星“两化”融合示范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8万元、12万元、20万元、30万元奖励; 对通过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A、AA、AAA级别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25万元、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智能制造示范企业或标杆企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元、10万元奖励;完成工信技改备案且通过大数据平台使用ERP、MES、SCM、WMS、SCM、PLM等信息管理系统进行5G+工业互联网和工业4.0项目改造的,按照软件三年使用费的50%予以补贴或系统软件购置价在200万元以内的按照50%予以补贴,超出200万元以上部分按照10%予以补贴,单个企业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奖励。对接入市级以上工业互联网标识解析综合性行业二级节点且有应用场景的企业,一次性给予1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级工业互联网平台称号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对积极参加“绽放杯”5G应用征集区域大赛并荣获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的,分别给予一次性5万元、3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对荣获5G杨帆优秀案例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获得省军民融合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3.支持专业化发展。对首次入选国家级、省级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5万元、15万元;对首次入选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5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级专业化小巨人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首次入选省级专精特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通过全省制造业领航培育企业认定的给予一次性5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4.支持绿色发展。对当年完成清洁生产审核并通过工信备案的工业企业,给予4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绿色工厂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2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绿色产品分别给予10万元、6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定为国家级、省级节用能行业能效领跑者企业的(不含节水),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评定为省级以上节水标杆企业或水效领跑者企业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两项同时被评定的可累计奖。对通过工信部行业规范条件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信局)

5.支持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当年研发投入费用位列全县前20位的企事业单位予以奖励,设一等奖2户,每户奖励5万元,二等奖4户,每户奖励4万元,三等奖6户,每户奖励3万元,优秀奖8户,每户奖励2万元。企业研发投入费用由县税务局、县科技局联合进行认定。对规模以上企业当年研发投入按时填报达100万元以上并经科技部门认定的,给予每个企业研发填报人员0.2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税务局、县工业园区)

6.支持独角兽、瞪羚企业。对当年首次入选独角兽、潜在独角兽、种子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潜在瞪羚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75万元、50万元、20万元、15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6万元、25万元、10万元、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7.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2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重新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给予8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8.支持院士工作站、专家工作站、“海智计划”工作站建设。经上级批准建立市级院士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70万元,升级省级院士工作站的再奖励20万元;经上级批准建立市级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升级省级专家工作站的再奖励15万元;由院士工作站转为同级专家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经上级批准建立市级“海智计划”工作站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万元,升级省级“海智计划”工作站的再奖励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协)

9.支持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管理创新示范企业、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示范基地、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重点(工程)实验室建设、新型研发机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协同创新体建设。通过自建或与高校、科研院所共建方式,首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市级技术创新中心、重点(工程)实验室、市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市级新型研发机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市级工程研究中心的,给予10万元奖励;有效期满后再次通过认定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为县级创新平台的,给予2万元奖励;鼓励创品牌建设,对荣获“赣出精品”称号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县发改委、县人社局)

10.支持省级以上人才工程人员、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人才工程人员或留学人员入园创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

11.支持科技型中小企业。对首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万元;再次认定的国家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奖励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2.支持企业研究开发(重点)新产品。对当年通过鉴定获得国家、省级(重点)新产品证书的企业,每个(重点)新产品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对当年通过鉴定新获得国家优秀(重点)新产品一、二、三等奖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省级优秀(重点)新产品一、二、三等奖证书的企业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13.支持创新载体建设。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2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省小型微型企业创业创新示范基地、省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给予10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市级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科技特派员产业技术服务基地,给予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14.支持企业申报科学技术奖。企业新获得国家级科学技术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奖励500万、100万元;新获得省级科学技术一、二、三等奖或同等级技术创新成果奖的,分别奖励30万、20万、10万元。企业新获得市级科技创新团队一、二、三等奖的分别奖励10万、8万、5万元。市科技创新贡献奖和市科技创新发明专利奖参照市级科技创新团队一等奖进行奖励。以上奖项如果是因同一产品或同一项目所得,则只评选一个奖励额较高的奖项。(责任单位:县科技局)

15.支持企业参加创新创业大赛。企业参加全国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参加江西省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参加全市创新创业大赛,获得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2万元奖励,对入闱国家、省、市级创新创业大赛决赛的分别给予5万元、2万元、1万元奖励。同一项目参赛按最高金额予以奖励。(责任单位:县科技局、县工信局)

16.支持企业开展科技合作。对企业新增与985、211高等院校或国家级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有技术成果、有人才引进、有合作协议的,给予企业科技合作10万元的奖励;对企业新增与普通高等院校或省级科研院所开展科技合作,有实质性合作内容、有人才引进、有合作协议的,给予企业科技合作5万元的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

17.支持企业家提升科学管理水平。凡园区各企业负责人到长江商学院、“985工程”院校或“211工程”院校(不含所属独立学院、合作办学学院)学习与本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专业,事前报经工业园区管委会批准备案且顺利毕业的,凭毕业证等相关材料均可享受50%的学费补贴,参加一年以上学习并取得结业证明,享受50%的学费补贴。其中,长江商学院最高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其他院校不超过5万元。(责任单位:县工业园区、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

18.支持企业高端人才引进。对企业当年新引进院士级人才和国家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省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者等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签订了三年以上固定服务合同并有明确攻关计划取得成效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资金奖励。(责任单位:县委组织部、县科技局、县工业园区)

19.鼓励发明创造。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资助2500元,对获得国外或港澳发明专利,每件资助8000元,其中在本县实现产业化的,每项再奖励15万元;鼓励企业创名牌,当年获中国名牌产品、中国驰名商标或国家质量奖等国家级品牌,每个奖励10万元;当年获江西省名牌产品或江西省著名商标等省级品牌,每个奖励5万元,系列产品按一个计算。对获得国家、省专利金奖及外观设计金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产业发展起到重大推动作用的发明专利再另行给予重奖。(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0.鼓励企业知识产权贯标。对当年知识产权贯标达标企业一次性补贴5万元。(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1.引领示范奖。被首次认定为国家、省级、市级、县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优势企业、技术创新示范企业、优势科技创新团队等),分别给予企业科技创新研发团队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1万元;以上奖项,只评选一个奖金额较高的奖项。(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2.对主导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工业企业,在标准正式颁布后,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主要参与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团体标准)的企业,在标准正式颁布后,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主持国家级、省级工业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并通过验收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23.对当年获得中国质量奖和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组织奖、项目奖(卓越项目奖)、个人奖(中国杰出质量人)]的工业企业(个人)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井冈质量奖和井冈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个人)分别给予 30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获得抚州市市长质量奖和提名奖的企业(个人)分别给予 10 万元、3 万元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县市场监管局)

三、附则

1.本办法与其他财政政策规定中涉及同类别奖励不重复享受。

2.涉及本办法奖励中同一奖项按获得的最高奖励计奖,不重复享受。

3.之前出台的相关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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