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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万江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东莞市万江街道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23年修订)

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2023 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粤港澳大湾区发展战略 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实施意见》( 东府[2019]24 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数字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 东府[2022] 1号)和《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 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东府[2023]1号)精神,聚焦科技创新和先进制造,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着力推进创新驱动发展工作和重点企业培育计划,提升街道产业综合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街道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在我街道依法纳税,年度实际缴纳税费总额 (不含免抵调库部分)不少于 10 万元的企业或单位,以及符合本办法奖励条件的个人。

第三条 街道在每年的财政预算中安排2000 万元作为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超出当年预算的,奖励和资助标准按一定比例折算分配

第四条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奖励和资助的申报、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 街道成立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街道党工委副书记、办事处主任担任,副组长由分管产业发展、经济、财政工作的街道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担任,成员由党政综合办、经济发展局、财政分局等部门负责人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经济发展局,负责指导协调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的实施。

第六条 经济发展局负责编制奖励资金年度预算,牵头制定项目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的申请和初审,组织奖励资金项目验收工作。财政分局负责审核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根据决策程序核拨资金,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内获得街道财政各项奖励和资助总额不超过 100 万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鼓励科技创新

第八条 设立科学技术奖。鼓励原始创新及成果转化,对获得国家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对获得广东省科学技术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业,分别奖励 15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及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第九条 设立创新型企业培育奖。大力培育高新技术企业建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鼓励培育库企业成长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企业首次纳入培育库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其中完成申报 2 万元,通过认定 3 万元(不受第二条缴纳税费总额的限制 ); 对首次评定为市级瞪羚企业、百强企业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树标提质计划,对年营业收入首次晋级 1 亿元、2 亿元以上级别的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 5 万元、10 万元。

第十条 产业园区培育奖励。鼓励街道内产业园区围绕科技企业成长需求,集聚资源要素,增强服务功能。对培育企业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首次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及以上“专精特新”企业、市级瞪羚企业、市级百强创新型企业的园区,按申报年度培育企业数量达 3 家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第十一条 设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奖。凡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主要包括科技企业加速器、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分别给予运营机构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同一运营机构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以上奖项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设立研发机构奖。支持企业建设研发机构,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 10万元、8 万元和 5 万元;同一企业获得同一级别认定的,只奖励一次;同一企业同一年度获得国家级、省级和市级认定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第十三条 设立研发投入奖。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企业上年度经税务部门核定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进行补助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 200 万元(含200 万元)低于 500 万元的企业,奖励 1 万元。

(二)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 500 万元(含500 万元) 低于 1000 万元的企业,奖励 2 万元。

(三)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 1000 万元(含1000 万元) 低于 2000 万元的企业,奖励 3 万元

(四)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低于 3000 万元的企业,奖励 4 万元

(五)经核定上年度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高于3000万元(含3000 万元)以上的企业,奖励 5 万元。

第十四条 设立核心技术攻关奖。鼓励企业研发卡脖子颠覆性关键共性技术,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有关部门给予立项资助的科技计划项目,分别一次性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市重大科技项目、市重点领域研发项目及相关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的企业,按市资助金额的 3%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奖励金额不超过 20 万元。

第十五条 设立最美科技工作者奖。鼓励科技人员勇于创新,对为当地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科研团队带头人、科技项目负责人、技术骨干等进行奖励,每年评选出 10 名最美科技工作者,每人奖励 2000 元。

第三章 支持科学技术普及

第十六条 设立科普教育基地认定奖励。对被认定为国家、省、市级科普教育基地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 5 万元、3万元、1 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上述两个及以上奖项的,按最高金额的一项进行奖励。

第十七条 设立科普活动及科普阵地建设补助。支持科学技术普及和全民科学素质提升,每年按万江户籍人口安排人均不少于 2 元的标准作为科普活动及科普阵地建设补助。

(一)开展街道科普教育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街道科协社区、学校、社会团体、企业等开展全国科普日、科技进步月,全国科技工作者日、产业科普论坛、健康科普、科学常识推广等活动。具体补助标准另文规定。

(二) 推动街道科普阵地建设,包括但不限于购置科普物资、维护街道科普教育基地展具、配备和维护科普宣传栏等内容。具体补助标准另文规定

第四章 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

第十八条 规上工业企业增长奖励。对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申报年度产值及增速达到以下要求的,分档次给予奖励:

(一)产值在 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速 2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4 万元;

(二)产值小于1 亿元,且同比增速 30%及以上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第十九条 规下工业样本企业成长奖励。对规模以下工业企业申报年度营业收入增量达到以下要求的,分档次给予奖励:(一)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加 100 万元 (含)至 3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二)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加 300 万元(含)至 10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 万元;

(三)营业收入比上年度增加 1000 万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二十条 推进小微企业升规纳统,鼓励企业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

(一)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二)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三)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统计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四)加快培育具有鲜明特色和差异化竞争优势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对首次纳入国家统计局规模以上“互联网和相关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统计的企业(简称“规上软企”),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规上软企”注册地和纳税登记由外地迁入至万江的,经核定后参照同等政策奖励,给予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同时符合第十九条政策的,由企业自行选定奖励事项,不重复奖励。如市出台的“小升规”奖励措施中明确有街道承担支付的部分,并与第二十条政策重叠,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给予奖励。

第二十一条 支持小微工业企业走“专精特新”发展之路对首次纳入国家专精特新“小巨人”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首次纳入省“专精特新”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2 万元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借助展会平台拓展国内外市场,促进智能制造和电子信息产业发展壮大,打造专业镇品牌。

(一) 设立产业宣传推广补贴。对辖区内企业参加市级以上展会的,按展位费 50%(以发票为依据) 给予宣传推广补贴市级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 1万元,省级及以上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 2 万元,国际展会的宣传推广补贴单笔不超过 3 万元。同一企业每个级别每年只补贴一次

(二)设立产业技能提升补贴。对辖区内行业协会、产业园等围绕智能制造、电子信息等产业举办技能提升、技术交流与推广、产学研对接、人才培训、知识产权、科技金融、电商会议、展会、跨境电商交流等街道范围内的活动给予补贴,按活动实际支出金额的 70%给予补贴,单项活动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3 万元,同一单位同一年度获得补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引进消化、合作研发等方式,对机器设备及智能装备主机和关键零部件核心技术进行研发,提升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对具有清晰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符合《东莞市首台 (套)重大技术装备推广应用指导目录》,经认定为东莞市首台 (套)并在市场推广应用的机器设备,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第二十四条 鼓励企业规范化、规模化经营发展,利用资本市场做大做强,推进科技金融产业融合发展。对在国内证券市场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0 万元;对成功挂牌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精选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主板上市企业及创业板、科创板、北交所精选层挂牌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由外地迁入至万江的,经核定后参照同等政策奖励分别奖励 50 万元和 30 万元。

第二十五条 保障倍增企业教育资源。对于纳入东莞市“倍增计划”的试点企业,在市安排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基础上,每年街道再给予每家企业 2 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对于纳入市级“协同倍增”试点企业和街道“倍增计划”试点企业,按试点企业上一年度营收规模将试点企业分成 2 个档次主营业务收入 1亿元 (含 1亿元) 以上的试点企业每年给予每家企业2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主营业务收入 1亿元以下的试点企业每年给予每家企业 1个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东莞市试点企业或街道试点企业已享有公办义务教育入学指标的,数量在原有基础上叠加配置。

第五章 推动产业数字化和数字产业化建设

第二十六条鼓励企业通过利用先进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支持企业节能降耗改造,对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的企业,按省市资助金额 1:0.2 的比例进行配套奖励,单个项目奖励金额不超过 10 万元

第二十七条 鼓励企业对车间或工厂的总体设计、工艺流程及布局建立数字化模型,对获得市智能车间或智能工厂认定的企业,奖励 10 万元。

第二十八条鼓励企业加强工业技术改造投资统计,对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表》填报并按要求提供资料的企业,按申报年度工业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投资额分档次给予奖励:(一)投资额高于 3000 万元低于 5000 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二)投资额高于 5000 万元低于 7000 万元(含)的,一次性奖励 6 万元;

(三) 投资额 7000 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

鼓励企业开展数字化转型工作,发挥企业在第二十九条数字化转型工作中的示范和支撑带动作用,设立数字化转型工作专项奖励。对完成两化融合评估报告,且评估结果达到“单项覆盖”或“集成提升”阶段的企业具体负责人员给予一次性奖励 1000 元。

第六章 鼓励商贸流通行业扩大经营规模

第三十条 外贸经营规模奖励。对街道申报年度纳入海关统计且外贸经营规模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企业进行奖励。

申报年度外贸经营规模在我街道排前 5名且外贸经营规模不少于 1000 万美元的企业,对排名第1的企业奖励 15 万元,排名第 2、第3 的企业每家奖励 10 万元,排名第4、第5的企业每家奖励 5 万元。

本条不受第二条缴纳税费总额的限制,数据以市商务局反馈的海关数据为准。

第三十一条 支持开展跨境电商工作。鼓励辖区企业积极使用跨境电商方式开展业务,推动辖区跨境电商高质量发展,对符合市跨境电商稳增长政策,并纳入万江跨境电商稳增长统计且规模达到 1000 万美元的企业,按 1美元奖励 0.005 元的比例进行奖励,本项目支持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如实际申报资金超出本项目预算金额时,以预算金额按比例进行支持。

本条不受第二条缴纳税费总额的限制,数据以市商务局反馈的海关数据为准,同时符合第三十条外贸经营规模奖励的,不重复奖励。

第三十二条 限额以上贸易企业增量奖励。支持重点限额以上企业壮大发展,对申报年度累计营业额(销售额 )同比上一年度保持正增长的限额以上企业进行奖励。

(一)限上批发企业增量奖励。对限上批发企业申报年度销售额及增长率达到以下要求的,分档次给予奖励:

1.销售额在 2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1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2.销售额小于2 亿元,且同比增长 2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1万元。

(二)限上零售企业增量奖励。对限上零售企业申报年度销售额及增长率达到以下要求的,分档次给予奖励:

1. 销售额在 1 亿元及以上,且同比增长 1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

2.销售额小于1亿元,且同比增长 20%及以上的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

(三)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增量奖励。对限上住宿和餐饮企业申报年度营业额同比增长 30%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3 万。

同时符合街道其他同类政策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第七章 申请与审批

第三十三条 每年定期发布奖励资金申报通知,申报单位或个人根据申报通知要求,提交申报材料

第三十四条 申请奖励资助的程序为: 企业申请一经济发展局初审一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审核一公示 7 日一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共同审议一财政拨款

第八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五条 项目经费使用必须严格审批,严格管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狗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七条 按上级财政奖励资助项目使用要求,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承担单位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奖励和资助:

(一) 企业申报年度因违法被执法部门查处或正在被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调查中的;

(二)企业被列入信用中国平台“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全国红黑名单)”中的“黑榜”名单的;

(三)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有关财经、税务、市场监管、环保、节能、劳动、社保、安全生产、住房公积金等方面 (不含海关) 法律、法规、规章受到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的情况,各有关职能单位根据各自领域的相关规定,参照市级部门研究制定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及其他不予资助情形的标准,具体标准在申报通知中列明.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万江街道经济发展局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项,由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研究讨论,并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共同审议后再执行。

第四十条 凡需特别奖励、上级部门要求街道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街道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按“一事一议”方式上报街道党政领导班子集体共同审议后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5 年12月31日止。本办法执行期间如遇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上级政策等调整,本办法相应调整。2022 年6月29 日印发的《关于印发《万江街道推动科技创新 扶持产业高质量发展奖励暂行办法 (2022 年修订)>的通知》 (万办[2022] 10号)自本办法生效起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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