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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厚街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东莞市厚街镇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023年修订)

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23年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坚持以制造业当家推动实体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东府〔2023〕1号)、《东莞市科技创新“十四五”规划》(东府办〔2022〕17号)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动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提升,不断完善科技企业培育体系,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全面提升全民科学素质,加强和规范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镇财政每年安排1300万元资金,用于扶持科技创新提质发展。若当年申报补助资金超出1300万元,即按总额比例支付;当年年度专项资金的期末结余,不作下一年度结转。

第三条补助对象包括我镇各事业单位、社区、学校及登记注册在辖区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纳税正常经营的企业。

第四条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同一类别的不同等级认定或奖项,按最高金额进行补助;企业项目同时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和镇政府其他政策的,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和不重复资助原则执行;同一企业(单位)当年获得专项资金的总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

第二章  资助项目

第五条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补助。规模以上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8万元补助;其他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一次性给予3万元补助。

第六条设立高新技术企业迁入补助。对首次迁入我镇的有效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将注册地更改为我镇,同时在我镇依法经营的企业,一次性给予2万元补助。

第七条  设立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补助。企业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提交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报资料,并经市科技局推荐、省科技厅受理的,一次性给予1万元补助。

第八条  设立创新型企业认定补助。企业获得市百强创新型企业和瞪羚企业认定,分别一次性给予30万元、15万元补助。

第九条  设立创新平台认定补助。对获得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或重点实验室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补助。

第十条  设立产学研合作补助。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签订产学研合作协议,产生项目合作费用,凭发票按照实际费用的20%进行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5万元,每家企业每年补助不高于10万元。

第十一条  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补助。对获得国家、省科学技术奖的企业(单位),按所获市资金的1:0.2比例配套补助。

第十二条  设立孵化载体认定补助。对获得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加速器)的企业(单位),分别一次性给予50万元、30万元、15万元补助。

第十三条  设立孵化载体培育高新技术企业补助。孵化器(加速器)内培育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按每家高企2万元对孵化器(加速器)载体运营单位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设立人才平台载体建设补助。对新认定的市级院士工作站、东莞市研究生联合培养(实践)工作站,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5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设立科普阵地建设补助

(一)对被授予国家级科普阵地,包括社区、(创客)中心、学校及基地等单位,一次性给予30万元补助;

(二)对被授予省级科普阵地,包括社区、(创客)中心、学校及基地等单位,一次性给予20万元补助;

(三)对被授予市级科普阵地,包括社区、(创客)中心、学校及基地等单位,一次性给予10万元补助。

第三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六条项目申报。采用年度集中一批次受理申报的方式,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申报通知和申报指引,于每年年中发布,征集上年度的项目申报。企业按照通知要求分别做好登记备案、材料收集、填报和提交工作,由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初审。企业(单位)逾期不申报的,视为放弃申请权利。

第十七条审批流程。镇科技主管部门发布征集→企业(单位)填报申请→镇科技主管部门初审→镇创新驱动发展领导小组审核→镇党委会审定→公示→核拨。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八条申请补助企业(单位)必须如实报送申请材料。对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财政资金的企业(单位),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追回其取得的补助资金,3年内取消其镇内评优资格及各项补助。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在专项资金申报通知发布年度前两年的1月1日起至申报通知载明的申报截止日期为止,企业属于《东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东莞市促进经济发展类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若干规定〉的通知》(东财规〔2023〕2号)所列不予资助范围的,取消其当年资助资格。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采用后补助方式,在企业正常生产经营范围内,不限定具体使用用途。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镇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如与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精神相冲突,按国家、省、市法律法规或政策文件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24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修订。我镇此前出台的有关政策,凡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均按本办法执行。《厚街镇创新驱动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修订)》(厚府〔2020〕13号)自本办法实施之日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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