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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永修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修县2023年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及奖励办法

九江市永修县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永修县2023年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实施意见及奖励办法

永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为进一步深入实施工业强县战略部署,推进全县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和科技创新,激励我县工业企业做强做大,全面打造中部地区先进制造业示范县,特制定本奖励办法。

一、总体安排

从2023年起,县财政每年安排5500万元的工业高质量发展资金,且按不低于10%的比例逐年增加,重点用于奖励对工业高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纳税突出的非工驻县企业以及有功人员。

二、扶持企业范围

凡注册在我县且税收、统计数据均在我县的,可享受本奖励政策,另外须符合以下条件:

1.企业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及时足额缴纳税款;

2.企业当年无失信行为、无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无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节能降耗达标;

3.企业必须为“五上”企业(或科技型企业);

4.机制砂及采矿业、清退及企业优化升级未按要求达标、停产企业不予奖励;

5.企业当年应纳税金额应高于扶持奖励金额。

三、奖项设置

设立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税收贡献奖、优秀企业家奖、企业规模奖、企业优化升级奖、企业创新奖、企业创品牌奖等六类奖项。

(一)税收贡献奖

1.当年上交税金在1亿元以下的,较上一年度相比,上交税金每增加100万元,奖励企业2万元。当年上交税金在1亿元以上,超过1亿元部分,上交税金每增加100万,奖励企业1万元。

2.对当年上交税金保持在1000万元~2000万元的企业奖励20万;2000万元(含)~5000万元的企业奖励30万;5000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奖励50万;1亿元(含)~2亿元的企业奖励100万元;2亿元及以上企业奖励150万元。

3.对工业企业年亩均税金达5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500万元的奖励50万元;4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600万元的奖励45万元;3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800万元的奖励35万元;20万元及以上且总额达1000万元的奖励25万元。

4.对工业企业年纳税额首次达到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50万元;年纳税额首次达到5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纳税额首次达到1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年纳税额首次达到20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上述奖励五个台阶可以叠加,每达到一个台阶奖励只可享受一次。

5.对纳税突出的供电、供水、燃气、工业物流等企业参照“纳税贡献奖”奖励标准的50%予以奖励。

6.对符合我县产业发展规划的企业且当年净纳税总量前十名的规上实体企业授予税收突出贡献企业奖,奖金在上述条款基础上再上浮10%执行。

上述1-6项纳税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按每家企业500万元封顶;2-4项奖励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不可重复享受。平台企业不享受纳税贡献奖,亩产税收奖同时要达到协议纳税要求。(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7.获得贡献奖的企业,可将获奖金额奖励给对企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也可用于奖励企业高管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之外的差额部分。(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二)优秀企业家奖

8.对当年在党的建设、企业管理、企业效益、社会贡献、发展成就等方面综合表现突出的企业经营者或表现优秀的新投产企业(营业执照3年以内)授予“永修县工业高质量发展优秀企业家”荣誉称号(不超过10名),并奖给优秀企业家每人5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三)企业规模奖

9.对当年纳入国家统计范畴的新上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我县在省市奖励基础上,对月度申规企业第一年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第二年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对年度申规企业第一年给予每家奖励3万元,第二年给予每家奖励5万元,奖给组织申报单位1万元。每年从相关县直单位和乡镇评选出“申规入统工作”先进个人30名,每人奖励2000元,所需奖金从县财政拨付的申规组织奖奖金中支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0.工业企业当年主营业务收入比上年净增0.5亿元,奖励0.5万元;比上年净增1亿元,奖励1万元;比上年净增1.5亿元,奖励1.5万元。以此类推,比上年每净增0.5亿元,奖励0.5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四)企业优化升级奖

11.对获得国家级、省级绿色制造项目的企业(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设计产品),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对通过市级以上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当年评为省级、市级节水型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2.企业技改项目竣工投产运营后,按技改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大小及当年缴纳的税款予以一次性奖励:技术改造投资额为500万元~1000万元,税收达100万元以上,奖励15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1000万元~2000万元,税收达200万元以上,奖励2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2000万元~3000万元,税收达300万元以上,奖励30万元;技术改造投资额为3000万元及以上,税收达1000万元以上,奖励50万元。以上奖励从传统产业优化升级县级配套资金中支付,同一个技改项目,已获得省、市奖励的,不再予以重复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3.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两化融合、工业大数据、5G、工业互联网、企业上云、智能制造等)应用示范企业、标杆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贯标的企业,给予20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4.对当年通过国家级、省级智能制造示范企业认定的,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投产运营企业新上单条智能化生产线投入达到300万元的,由县财政在企业所缴纳增值税地方受益部分内按照设备投资2%的比例予以补助,补助总额不超过30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5.对当年企业实行数字化应用场景示范投入在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予以一次性奖励5万元,投入在200万元以上的,予以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数字经济发展中心、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五)企业创新奖

16.当年被认定为省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并且是有效期内的创新型中小企业,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省级“小巨人”或“单项冠军”的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一次性奖励;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服务型制造示范企业分别给予每家企业一次性20万、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赣出精品”以及省级以上(含省级)优秀新产品、重点新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7.对企业总部和经营主体设在我县的企业,首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含市级奖励);复审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一次性奖励5万元。每通过认定1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组织单位1万元奖励,同时从相关县直单位和乡镇评选出“高企申报工作”先进个人10名,每人奖励2000元,所需奖金从县财政拨付的高企申报组织奖奖金中支付。(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8.对当年被认定为被认定为省级“创新型”、“专精特新”的中小企业,分别给予4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19.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分别给予50万元、15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众创空间(或星创天地)的,分别给予20万元、5万元、2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管理创新示范企业(含创业创新示范基地和公共服务示范平台),每家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20万、10万元奖励;

20.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的工程技术中心、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等创新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牵头单位:县工信局、县发改委)

21.研发投入后补助奖励,按上一年度企业实际研发投入(以国家、省、市统计部门核定的数额为依据)的0.5%予以奖补;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奖补金额不超过5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22.对当年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行业共性先进关键技术项目、获得省级以上(含省级)重大科研立项的产学研项目,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工信局)

(六)企业创品牌奖

23.对获得中华老字号、江西老字号、九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3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县商务局)

24.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省著名商标、市知名商标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5万元、1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25.对当年成功注册地理标志证明商标或集体证明商标的工业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成功注册商标的企业或组织一件奖励1000元、对成功注册马德里商标的企业每件奖励8000元;组织企业参加省内外商标品牌或专利产品展览展会、宣传推广等活动,每企业每次给予1万元的会展资助。(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26.对当年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5000元,获得美国、欧盟、日本、韩国发明专利授权的资助人民币8000元。(每件只资助在一个国家的申请)(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27.对当年新通过国家知识产权贯标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完成复审的,给予1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28.对当年评定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奖励;评定为国家级、省级、市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5万元奖励;高价值专利组合培育,专利导航项目给予10万元补助;纳入省级知识产权试点园区培育,评定为国家知识产权强国试点示范园区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补助。(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29.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优秀奖的企业分另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获得九江市级专利奖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搭建知识产权信息公共服务数据平台的,给予5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0.进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企业评估费按实际支出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3万元,并给予30%贴息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1.对参加专利保险的企业按照实际缴费的60%给予资助每个企业当年资助总额不超过1万元。保护期超过9年的发明专利给予缴纳年费60%的资助。鼓励企业专利转移转化,实施后取得实际经济效益,实现地方财政贡献,经管理部门备案并审核后,给予企业一次性补贴不超过5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2.对首次获得江西名牌、部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万元,对复评通过江西名牌、部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3.对获得国家、省长、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4.对获得国家、省部、市质量管理先进单位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5万元、2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5.对成功获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为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承办企业或组织,一次性奖励20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6.对获得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复评获得保留县长质量奖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县长质量奖的产生按有关规定执行,奖牌单独设制)。

37.开展质量管理体系提升行动试点的小微企业,成功获得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一次性奖励1万元。(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8.对主持或参与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江西省、九江市)、团体标准(排名前二)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1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对承担数字经济标准制(修)订的企业单位,在上一条款基础上增加奖励3万元;对参与国际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江西省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6万元;对承担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按期通过验收考核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10万元、8万元;对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且参与企业标准对标达标行动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39.对主导或参与“江西绿色生态”品牌评价标准制(修)订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5万元;首次获得江西省绿色生态产品认证证书的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牵头单位:县市监局)

四、考评程序

工业高质量发展税收贡献奖、优秀企业家奖、企业优化升级奖、企业创新奖、企业创品牌奖、企业规模奖的考评按以下程序进行:

1.申报。由企业、部门申报,申报材料于次年元月底前报县工业强县建设小组办公室。

2.考核。县工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相关部门对有关单位的申报材料采取听、询、查、访等方法进行考核,根据奖励评选条件,提出核实意见和奖励建议名单。

3.评审。县工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进行评审,拟定奖励名单。

4.审定。县工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将拟定的奖励名单和相关材料报县政府审定,并确定有关奖励事项。

五、表彰方式

县委、县政府每年召开一次表彰奖励大会,集中表彰奖励对工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工业企业和有功人员,并颁发奖牌和奖金。

六、其它事项

1.本办法所涉及各奖项的考核数据,以省、市、县统计、税务、财政、工信、发改、科技、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提供的数据和相关文件为准。

2.本办法所述的“首次突破”,指第一次突破相关考核指标台阶。

3.在符合本办法和我县其他政策性文件时,同一奖项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奖励一次。本奖励办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由县工业强县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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