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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宣城市郎溪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两化融合贯标奖励30万

安徽宣城市郎溪县: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50万,两化融合贯标奖励30万

郎溪县关于加快推进工业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

       突出“亩均论英雄、创新论英雄、绿色论英雄”理念,推行分类指导和精准扶持,加速推进资源要素向高效益、高产出、高成长性企业倾斜集聚,推进工业企业高质量发展。现整合原相关政策,结合实际,修订如下。

       一、培育做大做强

       1.奖励税收贡献。按入库税收(含免抵调已调,下同)从高到低进行排序,确定前20位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按入库税收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当年入库税款300万元以上,且亩均税收前10强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2.奖励销售增长。对连续经营3年以上(含3年),且入库税收在300万元/年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对当年开票销售收入增幅排名前10位的企业,每户奖励10万元。

       3.奖励做大做强。对在郎溪首次实现年开票销售收入达到5亿元、10亿元、20亿元、30亿元且同时入库税收超1000万元的工业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300万元。

       4.奖励新增规上。对于当年新进入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当年进入成长型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

       5.奖励企业上市。鼓励企业通过资本市场拓展融资渠道,推进企业在多层次资本市场挂牌上市。在场内市场上市给予1000万元奖励,企业在“新三板”、安徽省股权托管交易中心等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挂牌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二、促进智能制造

       6.促进装备升级。对正常生产满三年、符合产业政策、经过技改备案的企业,当年购买设备在300万元以上,且实现入库税收在500万元以上的,给予设备投资额6%的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50万元。属于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的A类企业,给予设备投资额8%的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7.促进机器换人。企业采购自由度≥4 的工业机器人,给予采购金额的10%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00万元。属于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中的A类企业,给予采购金额的12%补助,单个企业补助不超过150万元。

       8.促进数字经济。鼓励企业深化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开展以工业互联网为代表的现代生产制造与运营管理数字化建设。对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评定的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制造业与互联网融合发展试点示范企业、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企业,在省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每户奖励20万元。被评选市级5G产业新产品的,在市财政支持的基础上,每户奖励2万元。每年遴选5个5G和大数据、物联网和人工智能融合应用示范项目,每户奖励2万元。每年评选上云标杆企业5户,每户奖励2万元。

       9.促进智能制造。对获批省级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重点支持绿色智能装备制造产业,对已建成并已通过验收且投入分别不少于1000万元、500万元、200万元的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数字化生产线,给予企业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一次性奖补。

       三、推进科技创新

       10.推进高企申报。对新认定的国家火炬计划重点高新技术企业、高新技术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于当年通过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备案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1万元。

       11.推进研发投入。对我县研发投入(以统计口径为准)200万元以上企业,研发投入增速前5位,每户给予10万元奖励。

       12.推进产学研合作。企业与高校院所建立产学研合作关系并共同开展项目开发且当年实际支付技术开发经费超过10万元的,给予20%的补助,高新技术企业不超过20万元,其他企业不超过1万元。

       13.推进科技攻关。支持企业承担省级科技重大专项项目、争取各类省支持科技创新相关政策,获得省补资金的,县财政按省科技厅文件规定配套。对获得国家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0万、100万元;对获得省自然科学、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二、三等奖的第一完成单位,分别一次性奖励50万元、30万元、10万元。

       14.推进平台创建。对获批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新认定的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技术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等省级创新平台一次性奖励20万元,考核期满验收合格一次性奖励30万。对新批复的省级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奖励10万元,三年考核期满验收合格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通过省厅备案的院士工作站一次性奖励50万元,企业组建的院士工作站经省科技厅绩效考核合格后,对企业引进的两院院士(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一次性给予生活补助20万元。

       15.推进专精特新。对获批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级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5万元;对获批省级专精特新企业、高成长型小微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批“安徽工业精品”、省级新产品的企业,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首批次新材料、首版次软件认定的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批省认定的技术创新示范企业、标准化示范企业,奖励20万元。

       16.推进创新创业。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中国创新创业大赛。对进入省赛区决赛的,给予5万元奖励,进入全国赛区决赛的,给予1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创新创业大赛一、二、三等奖和优秀奖的,等额配套奖励。对于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分别一次性奖励10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30万元,对已认定(备案)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在国家、省开展的运行绩效评价中获得国家、省补资金的,县财政1:1配套,最高分别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

       四、鼓励品牌创建

       17.鼓励品牌创建。对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省专业商标品牌基地商标单位、新申请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成功的本地企业分别一次性奖补30万元、5万元、10万元、5万元、5万元。

       18.鼓励质量争先。对新获得全国质量奖、省政府质量奖、市政府质量奖、县政府质量奖的单位,分别一次性奖补50万元、30万元、10万元、5万元。

       19.鼓励发明创造。支持发明创造,鼓励注册登记在我县区域内的企事业单位,户籍在我县的个人申报专利。国内发明专利取得实质性审查通知书每件资助3000元;新授权的中国发明专利每件奖励2万元,凭未来5年(自授权公告日起)专利年费交费凭证再奖励2万元。对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发明专利的企业,取得国际检索报告后奖励2万元;获得授权的企业,每件专利、每个国家(或组织)给予一次性奖励4万元(最多2个国家或组织)。

       20.鼓励产权示范。对当年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国家标准(简称“贯标”)试点企业通过省知识产权局达标验收的给予5万元奖励。新认定的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8万元一次性奖励;新认定的省知识产权示范、优势企业分别给予8万元、5万元一次性奖励。

       21.鼓励标准制定。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一次性奖补20万元;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安徽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单位,一次性奖补10万元。对牵头制定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团体标准)的单位,分别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示范试点项目承担单位,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

       五、支持绿色发展

       22.支持减负降本。对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高新技术产业企业且当年度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的,其用水、用气价格按企业生产实际用量分别补贴0.1元/吨和0.2元/立方米,单个企业补贴合计不超过20万元/年(战略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补助不重复享受)。对郎溪经济开发区实现年亩均税收15万元以上的企业交纳的污水处理费用,给予全额财政补贴;实现年亩均税收10-15万元的企业交纳的污水处理费用,给予50%财政补贴(暂不含电镀和印染企业)。

       23.支持协同配套。对智能制造和新材料企业新增配套使用本地企业产品产值达500万元以上的(不含关联企业),每增加1家配套企业,奖励该主导企业10万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4.支持集聚发展。对龙头企业牵头组建且获得省级认定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或省、市、县行业协会,每年分别给予奖励20万元、10万元,用于开展日常工作。

       25.支持节能减排。鼓励在企业开展节能改造等节能技改项目,对实施后年节能量超过500吨标准煤以上的,每吨标准煤奖励200元,单个企业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获批省级、市级节水型企业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

       26.支持绿色制造。对获批国家级、省级绿色工厂的企业,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对获批国家级绿色供应链管理企业、绿色产品的企业,奖励20万元。对在工业领域实施节能环保“五个一百”专项行动中入围“五个一百”目录的企业,奖励5万元。

       六、有关事项

       27.年度内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环境污染事故,严重产品质量问题、工业企业绩效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对单个企业奖补资金总额累计不超过其当年对地方可支配财力贡献。

       28.原《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大力支持工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郎发〔2018〕8号)、《中共郎溪县委 郎溪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郎溪县支持科技创新政策十六条的通知》(郎发〔2018〕3号)、《郎溪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郎溪县品牌创建与质量提升奖励扶持政策的通知》(郎政办秘〔2018〕258号)废止。其他文件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自2020年4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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