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盛高企网

安徽宣城市泾县新政策:两化融合贯标奖励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安徽宣城市泾县新政策:两化融合贯标奖励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

       为推进工业强县战略,实施工业提速大会战,支持我县民营中小企业加快转型升级,提高全县企业科技创新水平,加大商贸流通和外贸扶持力度,促进全县工业商贸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订以下政策措施。

       一、落实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补助

       1 、严格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对符合《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印发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进一步加快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文件的通知》(皖政〔2015〕40 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政策的通知》(皖政〔2017〕52 号)规定补助范围的,按政策规定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二、支持企业科技成果转化

       2 、对企业购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科研成果进行转化,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中试成功后,一次性给予企业购买科技成果实际费用的 50%专项补助,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 2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3 、支持企业在市外设立“科创飞地”。鼓励企业在市外设立研发机构,研发成果回泾转移转化。对在研发机构中当年度研发人员按人数进行奖补,奖补人数以在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6 个以上(不含)、离职人员缴纳养老保险 9 个月以上(不含)计算,大学本科学历研发人员按 1000 元/人月进行补助,硕士研究生及以上研发人员按 2000 元/人月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 20 万元,同一人不同时享受本政策与县人才相关补助政策,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人社局)

       三、支持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建设

       4、 对新认定的国家级或省级孵化器、加速器等技术研发平台,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新组建的国家级、省级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分别一次性奖励 30 万元、10 万元。对已获国家、省级企业技术研发平台在年度绩效评价(评估)中取得优秀等次的,一次性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

       四、支持和培育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军民融合产业

       5 、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奖励 20 万元,对首次认定为高新技术培育企业一次性奖励 3 万元。对通过高新技术企业重新认定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对获得安徽省科学技术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 万元。对首次纳入省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一次性奖励 5 万元。积极培育壮大军民融合发展产业,对当年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或进行备案)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五、支持企业产学研合作

       6 、鼓励企业同省内外院校合作开展产品研发、技术攻关。对于企业与省内外院校签订技术合作协议并支付院校相关费用的,给予支付费用的 20%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万元;对企业租用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及行业机构的科研仪器和实验设施进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开发的单位,给予 10%的租赁费用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3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六、支持企业参加赛事

       7、 鼓励企业或创新团队参加创新创业、工业设计等官方举办的国家级、省级赛事,进入国家、省赛事决赛以上的一次性奖励 5 万元、2 万元;获得国家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对获得省赛事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分别奖励 10 万元、5 万元、3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七、支持企业研发经费投入

       8 、对享受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企业,按其上年度研发投入较前两年平均研发投入的增加额,给予不超过 20%的资金补助,用于企业研发投入。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申报年度不足 2 年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1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八、支持企业做大做强

       9、 按要求正常上报统计报表的新增规模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 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10 万元,其中当年投产的新建工业企业年纳税额达到 20 万元以上奖励 12 万元,非首次入规的企业奖励 5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10 、设立销售上台阶奖。对已纳入县统计范围内的工业企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给予企业奖励:①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 2000 万元-5000 万的企业,增幅达 20%(含)以上奖励 5 万元;②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 5000 万元(含)-1亿元的企业,增幅 15%(含)以上奖励 10 万元;③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 1 亿元(含)-5 亿元的企业,增幅达 10%(含)以上奖励 20 万元;④当年实际应税销售收入 5 亿元(含)以上的企业,增幅达 5%(含)以上奖励 3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统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九、鼓励企业提高税收贡献

       11 、给予工业企业亩均税收奖励。县经济开发区(不含云岭分园)内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用地亩均税收达到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8 万元,亩均税收达到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达到奖励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减半奖励。县经济开发区(不含云岭分园)以外的规上工业企业当年用地亩均税收达到 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4 万元,亩均税收达到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8 万元,亩均税收达到 1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企业 10 万元,达到奖励条件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减半奖励。“一事一议”企业除外。(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自然资源规划局)

       12 、设立税收增幅奖(以上年实缴税收为基数)。对年入库税收达到 100 万元以上的(含本数,下同)且超基数 50万元以上的按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分别给予奖励。规模以上企业县财政按新增县级留成部分的 15%(下同)给予奖励;超基数 100 万元以上的,按 2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150万元以上的,按 2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200 万元以上的,按 3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250 万元以上的,按 3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300 万元以上的,按 40%给予企业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县财政按新增县级留成部分的 10%(下同)给予奖励;超基数 100 万元以上的,按 1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150 万元以上的,按 2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200 万元以上的,按 25%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250 万元以上的,按30%给予企业奖励,超基数 300 万元以上的,按 35%给予企业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支持企业加大设备投入

       13、 对当年技术改造设备投资 100 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4%补助;对当年设备投资 200 万元以上(不含运输、安装、调试等费用)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8%补助;当年设备投资 300 万元以上(其中高新技术企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当年设备投资 200 万元以上)的,按设备投资额的 12%补助。当年设备投资总金额不足 100 万但亩均税收达到 5 万、10 万、15 万元以上的企业,其当年设备投资分别按 4%、8%、12%给予补助。在工业技改统计库内的项目其设备在原有补助比例基础上上调 1 个百分点。同时符合设备投资总额和亩均税收设备奖励的按就高不重复原则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5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发改委)

       十一、支持企业创新发展

       14 、当年新获国家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5 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质量标杆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20 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安徽省技术创新示范企业、安徽省工业和信息化领城标准化示范企业、消费品工业“三品”行动示范企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5 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级新产品、省级新产品、省“工业精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当年新获认定国家级、省级工业设计中心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50 万元、5 万元奖励;当年新获认定省“专精特新”中小企业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3 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十二、支持企业信息化发展

       15 、当年获得国家智能制造试点示范项目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50 万元奖补;建设完成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并经省经信厅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50 万元、20 万元奖补;当年购置 2 台及以上工业机器人(自由度≥4)的企业,按购置金额的 30%一次性给予企业奖补(与设备补助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50 万元。(责任 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16 、企业当年通过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评定取得证书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新获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认定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50 万元、10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市级两化融合类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当年新获省级信息消费体验中心、创新产品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当年新获国家级、省级智慧健康养老应用试点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 50 万元、10 万元奖励;鼓励县内企业联合三大运营商(电信公司、移动公司、联通公司)开展企业上云,为县内企业做好云服务,规模以上企业首次购买云资源及云服务,补助 12 个月实际费用的 50%,最高不超过 5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17 、鼓励企业加大信息化软件投入。对当年购买系统控制方面的软件累计达到 20 万元以上并投入使用的企业,按购买价格的 30%给予一次性补助,单个企业最高补助 20 万元,每个软件最多补助一次。(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18 、支持 G 5G  产业发展。对 5G 产品生产企业年营业收入首次达到 5000 万元、1 亿的龙头企业,分别给予企业 1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加大 5G 新产品开发力度,对入选市级 5G 产业新产品的企业,每个给予 5 万元一次性支持。支持企业进行“ 5G+工业互联网”改造,对获批省级“5G+工业互联网”、工业互联网平台试点示范项目的企业,给予 10万元一次性奖补,入选市级 5G 与制造业、车联网、智慧医疗、智慧教育、智慧养老、智慧交通、智慧农业、智慧旅游、智慧物流、智慧安防等领域融合应用示范项目的,分别给予 5万元的一次性奖补。(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

       十三、支持企业绿色发展

       19 、当年进入《全省工业领域节能环保产业“五个一百”推介目录》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不重复奖励);当年新获国家级绿色工厂、绿色供应链、绿色产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企业当年新获省级绿色制造其他荣誉的,一次性给予企业 10 万元奖励;通过省生产车间洁净度认定达到百级(含 A 级 GMP 厂房)、千级净化等级且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分别按每平方米 500 元、200 元一次性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十四、支持电机泵阀产业升级发展

       20 、鼓励电机泵阀企业开发新产品,实现精品发展、错位发展。电机企业开发新产品获省级新产品认定的,形成系列(10 个规格以上)并当年达到 1000 万元以上应税销售收入的每个奖励 10 万元,当年达到 3000 万元以上应税销售收入的每个奖励 20 万元,达到 5000 万元以上应税销售收入的每个奖励 30 万元,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100 万元。鼓励泵阀企业开发特种金属泵并获省级新产品认定,形成系列(10 个规格以上)并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300 万元以上的每个奖励8 万元,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500 万元以上的每个奖励 15万元,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的每个奖励 20万元,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2000 万元以上的每个奖励 30万元,当年应税销售收入达到 5000 万元以上的每个奖励 40万元,开发的新产品达到应税销售额但未获得省级新产品认定的减半奖励。每个新产品只能享受一次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1 、鼓励泵阀企业“借船出海”。充分发挥本县电机产品的品牌效应,对泵阀企业采用本县电机产品配套的,给予泵阀企业电机同期采购价 5%(以本县电机企业或在我县注册的销售公司开具增值税发票核定)的电机配套补贴,县外代理公司给予采购价 3%补贴。(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22 、支持本地铸造企业为我县电机泵阀产业升级提供铸件保障。对为本县电机泵阀企业提供铸件采用先进工艺及全自动造型生产线的经有关部门认定为绿色环保工艺的铸造企业,新采购的设备在享受本政策第 13 条奖励的基础上增加4%的补助比例(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万元;鼓励企业采用硅溶胶等精密铸造生产工艺生产精密不锈钢铸件为电机泵阀配套,按实际销售额的 1.5%给予补贴,单个企业当年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生态环境分局)

       23 、鼓励电机泵阀企业规模做大做强。对电机泵阀整机及配套生产企业销售增长按比例给予奖励。以 2020 年度纳税销售额为基数(新建企业以投产当月起 12 个月纳税销售额总和为基数),整机生产企业按当年纳税销售额净增额的 2%予以奖励,配套生产企业按当年纳税销售额净增额的 1.5%予以奖励,此政策与销售上台阶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铸造企业此政策与第 22 条“支持本地铸造企业为我县电机泵阀产业升级提供铸件保障”政策按就高原则不重复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不超过 20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五、为企业提供信贷担保

       24 、 县担保公司应加强为高新技术企 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提供信贷担保。县财政对于通过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公司担保贷款的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费按比例补助。对当年纳税销售额比上年增长 10%以内的(含)担保费补助 30%;对当年纳税销售额比上年增长 20%以内的(含),担保费补助 50%;比上年增长 30%以内的(含),担保费补助 80%;比上年增长 30%以上的,担保费全额补助;当年纳税销售额比上年下降的不予补助。(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发改委)

       十六、鼓励企业嫁接重组

       25 、鼓励企业通过兼并、合并、转让、重组等方式积极处置“僵尸企业”和低效用地。对符合我县规划要求和主导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间嫁接重组,由企业属地乡镇或县经济开发区提出嫁接重组方案报请县政府同意的,按“一事一议”原则由相关职能部门兑现相关政策。(责任单位: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县科商经信局、县招商合作服务中心、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各乡镇政府等)

       十七、支持工业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利用

       26、对在泾县境内办理再生资源注册登记且年纳税额1亿元以上的工业企业给予财政支持。报经县政府同意后,享受利用再生资源扶持政策,按所缴纳的增值税县级留存部分的 90%给予财政扶持。( 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八、支持主导产业在外销售企业“回归”

       27 、对电机整机生产企业(配件生产企业除外)、县内超 年纳税销售额超 0 5000  万元的宣纸生产企业、泵阀生产企业在外的销售企业回泾县新注册的且在泾县缴纳税收的销售公司给予奖励。“回归”企业按当年纳税销售额的 1.5%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该企业税收县级留存部分的90%。对本政策实施前已在泾县设立的销售企业,按其年纳税销售额新增部分计算县财政地方留存部分,并据实核算奖励(县财政地方留存部分不含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回归”企业自注册登记年度起,享受 3年全额奖励,之后减半奖励,已享受泾政秘〔2018〕36 号文件奖励的企业继续顺延执行。(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

       十九、支持乡镇工业发展

       28 、乡镇每新建 1 户当年投产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该户企业当年纳税额达到 2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 20万元奖励,每新增 1 户成长性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且该户企业当年纳税额达到 20 万元的,一次性给予所在乡镇 15 万元奖励,奖励资金用于集中区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工业企业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县级留存部分由县财政全额拨付企业所在地乡镇。(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税务局、各乡镇政府)

       二十、支持商贸企业(个体)发展

       29 、给予新增单位奖励。首次进入限额以上商贸单位且按统计报表制度要求确定统计人员、建立统计台账、报送统计数据的,属于当年月度新增型商贸企业,报满一年报表后给予该单位一次性奖励 5 万元;属于成长型商贸企业(个体),给予该单位一次性奖励 4 万元。因统计口径变化而退库的,符合条件并在 2 年内(不含退库当年)再次申报入库的,奖励资金减半;超过 2 年申报的与新入库单位享受相同标准奖励。(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

       30 、给予现有限上商贸单位发展奖励 (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统计局)批发业奖励:年销售额增幅达 5%的,一次性奖励 2000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增加 2000 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 5 万元(不足 5 个百分点的不按比例折算,下同)。:零售业奖励:上年基数为 500 万元一 1000 万元的限上单位,年零售额增幅达 5%的,一次性奖励 1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增加 1000 元奖励;上年基数为 1000 万元-2000 万元的限上单位,年零售额增幅达 5%的,一次性奖励 2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增加 2000 元奖励;上年基数为 2000 万元一 5000 万元的限上单位,年零售额增幅达 5%的,一次性奖励 3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5 个百分点,增加 3000 元奖励;上年基数为 5000 万元以上的限上单位,年零售额增幅达 5%的,一次性奖励 5000 元;在此基础上,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增加 5000 元奖励,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 5 万元。住宿、餐饮业奖励:上年基数为 200 万元- -500 万元的,年营业额增幅达 10%,不足 40%的, 每提高 10 个百分点,奖励 1000 元;年营业额增幅超过 40%的,每提高 10 个百分点,在原奖励基础上再奖励 2000 元;上年基数为 500 万元-1000万元的限上单位,年营业额增幅达 10%的,奖励 2000 元;每提高 5 个百分点,奖励 1000 元;上年基数为 1000 万元以上的限上单位,年营业额增幅达 10%的,奖励 3000 元;每提高 5个百分点,奖励 1500 元,单个企业奖励上限为 5 万元。所有限上单位漏报部分的销售额、零售额不计算在增幅内。

       31 、支持电商企业在外设立运营中心。支持本地限上电商企业为了扩大销售规模,在电商发达地区租赁场所设立运营中心且运营中心所产生税收在本县缴纳的,给予运营中心办公场所实际发生年租金一定比例补助。对年网销额 500 万元—2000 万元(含)、2000 万元—5000 万元(含)、50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年租金 20%、25%、30%进行补助,单个企业当年度最高补助 10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32 、支持招大引强电商企业。对招引县外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平台电商、社交电商、直播电商等企业落户泾县,除享受县招商引资等政策外另给予奖补,同等政策就高不重复。当年度网络销售达到 3000 万元、5000 万元、1 亿元以上的,分别按 8 元每月每平方米给予 1000 平方米、2000 平方米、3000 平方米仓储办公场所租赁面积补助;对其用于经营的银行贷款按其支付利息的 30%、40%、50%分别给予贷款贴息,由县担保中心提供担保的,担保费减半征收。自首年享受起,连续享受 3 年,单个企业每年最高分别不超过 20 万元、30万元、50 万元。对大型电子商务平台企业“一事一议”。(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十一、支持外贸经济发展给予外贸进出口企业奖励和补贴,进出口额以当年 1 月1 日至 12 月 31 日海关统计数据为准。

       33 、出口基数奖励:以上年度出口完成数为本年度基数,基数内自营出口部分达到 10 万美元及以上的,每 1 美元县财政奖励人民币 0.02 元;超过基数自营出口部分,每 1 美元县财政奖励人民币 0.03 元。出口贡献奖励:当年出口与上年相比,增幅达 20%以上,增量超过 100 万(含 100 万)美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分别另给予以下一次性奖励:增量超过 100万(含 100 万)美元,奖励人民币 4 万元,以后按每增加 100万美元分别增加奖励人民币 1.5 万元。新增出口实绩奖励:新增出口实绩企业,一次性奖励 1 万元,出口额在 10-50 万(含 50 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3 万元;50-100 万(含 100 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4 万元;100-200万(含 200 万)美元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5 万元;200 万美元及以上的,一次性奖励人民币 8 万元。出口信用保费补贴:对年出口额 300 万美元以上的出口信用保险参保企业给予该年度 20%的保费补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人民币。企业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补贴:进行企业国际管理体系认证和各类产品国际认证,给予认证费用的 70%补贴,每个认证补贴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人民币。跨境电子商务补贴:鼓励我县企业开展跨境电子商务业务,对入驻国内外知名跨境电商平台开展业务的且年进出口额达到 10 万美元的企业,给予一个年度实际入驻费用 70%的一次性补贴,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 8 万元人民币。新设外商投资企业补贴:

       对在我县新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实缴资本 5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5 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 100 万美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 10 万元人民币;实缴资本200 万美元以上的,按实缴资本的 1%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单个企业最高奖励 50 万元人民币。(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县市场监管局)

       二十二、支持企业外出展览

       34 、鼓励企业参加各类展销。对于我县规模工业企业和限上商贸企业参加由国家部委组织或主办的国家级展销以及行业协会和龙头企业组织的展览(展销)会的,按所缴展位费的 50%给予补助;参加境外展会的,每个展会县财政补贴展位费(含展品运输费和布展费)的 70%,另补贴 2 个人员的交通费用(限飞机票)。单个展会最高不超过 8 万元。(责任单位:县科商经信局、县财政局)

       二十三、对工业商贸企业统计人员和调查单位给予适当工作补贴

       35 、对按时、按质上报统计数据,且统计基础工作扎实的企业统计人员给予每月 200-300 元工作补贴,规模以上企业、限上商贸企业按 300 元/月发放,规模以下样本企业、限额以下抽样调查单位按 500 元/季度发放;对负责纳入固定资产项目库的工业技改项目的统计员给予一次性补贴,总投资5000 万元以下(不含)项目补贴 1200 元,总投资 5000 万元(含)-2 亿元项目(不含)补贴 1800 元,总投资 2 亿元以上(含)项目补贴 2400 元,在项目报完后兑现,与企业产值统计人员可重复补贴。( 责任单 位:县科商经信局、县发改委、县财政局、县统计局、各乡镇、县经济开发区)

       二十四、附则

       36 、资源开采类工业企业不纳入本政策奖励范围。文件第 1 至 26 项奖励事项,奖励资金总计额度上限为该户企业缴纳税收县级留存部分(县财政地方留存部分不含水利建设基金、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创新型省份建设配套补助、首次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补助、新增规上企业补助奖励及“一事一议”事项除外。同一企业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和本县其他政策规定的奖励条件时,按就高不重复原则兑现奖励。

       37 、享受奖励资金的企业根据上年产值情况奖励资金予以扣减(规模以上企业以统计部门提供的产值统计,不在县统计部门统计范围内的企业按税务部门提供的纳税销售额统计)。下降 10%以内的(含)企业享受政策奖励资金的 90%;下降 20%以内的(含)企业享受政策奖励资金的 80%;下降30%以内的(含)企业享受政策奖励资金的 70%;下降超过 30%的企业当年不享受政策奖励资金。

       38 、该政策兑现由企业向所属乡镇、县经济开发区统一申报,由乡镇、县经济开发区初审后报至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会同县财政局、县统计局等单位审核认定后报县政府批准兑现。申报截止时间为次年3 月底前。

       本政策由县科技商务经济信息化局解释。自 2021 年 1月 1 日起施行。在年度“亩均论英雄”工业企业绩效评价为D 类的企业不享受该政策。《印发<关于促进工业商贸经济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试行)》(泾发〔2020〕5 号)即行废止。

郑重声明: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转载文章仅为传播更多信息之目的,如作者信息标记有误,请第一时间联系我们修改或删除,多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