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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玉环市:两化融合贯标奖励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我局起草了《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现广泛征求意见,相关意见请于2021年9月7日前反馈至市发改局综合科,联系电话0576-87218573。

玉环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1年8月30日

浙江玉环市:两化融合贯标奖励30万元,高新技术企业奖励20万元

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修订)(征求意见稿)

       一、打造先进制造玉环标杆

       1.鼓励企业增强规模经济效益。对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亿元,且当年入库税金比上年增长的,分别奖励企业经营团队20万元,对制造业企业主营业务收入亿元以上,按照《玉环市制造业企业“1225”培大育强五年行动计划》相关规定予以政策扶持。对遴选列入省“雄鹰行动”培育企业、“放水养鱼”行动优质企业培育库,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予以政策扶持。

       2.扶持“三龙”企业发展。修订完善“三龙”企业评选办法,对“三龙”企业用地、用水、用电等予以优先保障。对“巨龙”“玉龙”“潜龙”企业当年度技术改造项目的设备投资补助比率分别上浮3个、2个和1个百分点。

       3.支持企业兼并重组。对兼并重组成功企业(注册地为玉环市),经市政府认定,以在资产重组过程中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为标准,全额奖励给兼并重组后的企业(不包括个人所得税);企业完成兼并重组(吸收合并、新设合并),新立企业正式开业后下一年度起的连续3年内,以上年企业利润总额(并购和被并购企业,亏损按零计算)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为基数,环比增长部分全额奖励给兼并重组后的企业。鼓励股权投资机构参与企业并购重组,经市政府认定,对股权投资机构投资额超过2000万元且投资期限已满1年的,按年度投资额度3%的比例给予奖励,年度奖励最高限额200万元,奖励年限为连续3年,投资机构退出后即不再享受。

       4.促进小微企业发展。支持企业“小升规”,对当年规模以下企业新上规模企业的(以市统计局认定为准),给予5万元奖励。“小升规”企业自认定当年起连续3年每年销售收入均达到2000万元以上,且第3年期末年销售收入达到50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奖励15万元。优先安排三年内“小升规”企业通过租赁或购买方式入驻市小微园发展。

       5.支持企业技术改造。对符合本市产业发展导向并经备案(核准)后的工业技术改造项目,在建设起止年限内(特殊情况经由经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期)所购置的单台设备5万元(含税)以上的生产性设备(包括检测设备),投资总额达到200万元(含税)、1000万元(含税)和3000万元(含税)的,分别按设备投资额(不含税)的5%、7%和9%给予补助,对列入省“四个百项”重点技术改造示范项目,提高2个百分点给予补助;对购置本市企业生产的设备在以上奖励标准基础上,单台价格在10万元以上设备奖励比率增加1个百分点。总金额合同在5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合同单价20万元以上),且在规定期间已支付融资费用超过30%或300万元以上的融资租赁设备(不含保证金)纳入补助范围;以上奖励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500万元。对为本市3家以上企业提供先进刀具的刀具生产企业,按每件单价(不含税)的6%给予补助,每个企业当年最高限奖100万元。

       6.鼓励企业使用工业机器人。对企业当年购置的符合GB/T12643-2013标准的工业机器人,经认定后除享受购置设备补助外,再按机器人购置金额(不含税)的10%单独给予补助。

       7.支持重点工业建设项目。对符合产业导向、经市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立项(备案)、固定资产投资额在2亿元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且生产设备投资比率达15%以上的新上工业建设项目,实行相应激励政策。

       8.加快数字经济产业发展。对首次认定为省电子信息产业百家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制造业重点企业、电子信息出口重点企业、电子信息成长性特色企业)的,给予每家3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获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软件产品的,给予2万元/件的奖励(同一企业最高不超过10万元)。

       9.促进产业数字化转型。大力推进企业应用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工业互联网、5G技术、人工智能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对按规定备案、投资额(含税)30万元以上的数字化应用项目,按软件部分(包括购买软件服务)投资额(不含税)的30%给予补助,最高限补100万元。鼓励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对首次列入国家级、省级(新一代信息技术、大数据、两化融合、网络安全等)试点示范的企业(项目),分别给予单个项目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支持企业开展“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工作,对通过贯标认定并按照规定备案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国家智能制造类试点示范(标杆)的,给予50万元奖励。推进深度上云应用,落实企业上云联合激励机制,推进“管理上云”“业务上云”等深度上云应用,对SaaS、PaaS等应用年度服务费用达到5万元以上的企业,给予不超过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上云标杆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推进中小企业数字化改造。对首次应用本地工业互联网平台并购买使用平台服务商提供服务的企业,并通过台州市级数字化改造验收的规上企业,根据实际使用产生的当年服务费给予不超过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万元。

       10.支持数字经济服务平台建设。对在玉环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和1亿元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互联网安全服务和数据服务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除享受服务业政策“小升”)。对当年度首次列入省级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首次列入省级创建名单的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的企业级、行业级(区域级)工业互联网平台,分别给予20万元、30万元奖励。本市工业信息工程服务机构(互联网公司)为企业提供工业互联网、综合解决方案、工业云、工业软件、数据应用、工控安全等服务,对当年新增服务企业数达到10家以上且相应的项目服务费收入达30万元以上的,按新增项目服务费的30%标准进行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给予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如该试点在全省应用推广再给予20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省级行业产业大脑试点的建设运营单位,视运营推广情况(服务企业数、连接设备数等)给予运营费用5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年(期限不超过3年)。对采用产业大脑部署特色应用的企业,各单项应用按投资额给予3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上述数字化改革试点需由市委改革办和市经信局共同认定为准。

       11.支持“专精特新”发展。首次获得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省“隐形冠军”培育企业和台州市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通过国家级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省“隐形冠军”企业复审,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中国制造业单项冠军示范企业、培育企业、单项冠军产品,分别奖励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分别奖励100万元、20万元、5万元;对首次评为国家技术创新示范企业的奖励10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型试点企业的分别50万元、15万元;对列入省重点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和省重点高新技术产品开发项目计划的,通过验收后,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

       12.支持首台套和新产品研发。对企业开发并通过省级工业新产品鉴定的,给予每个新产品5万元的奖励。当年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首台(套)设备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15万元。对取得“浙江制造精品”认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3.鼓励数字经济应用场景创新。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建设名单、培育名单的企业,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列入省“未来工厂”应用场景试点的企业,给予50万元一次性奖励(试点列入“未来工厂”后按差额补足奖励)。对成功揭榜挂帅省级数字经济系统多跨应用场景的,给予场景建设单位50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列入省智能工厂(数字化车间)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40万元。

       14.支持军民融合产业发展。对首次取得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定证书、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证书及装备承制资格证书的单位,分别给予10万元奖励。(已享受军工资质证书补助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军民融合示范企业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奖励。

       15.加快推进绿色制造体系建设。逐步推进创建绿色工厂、开发绿色产品、建设绿色园区、打造绿色供应链和培育绿色制造服务体系。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认定绿色工厂的,分别奖励80万元、30万元;对首次列入国家、省绿色设计产品示范名单的,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对5年内首次通过省级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验收的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节水型企业的,给予10万元的奖励。

       16.支持企业节能项目。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生产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能率达15%以上、年节能量达到30吨标准煤以上的,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支持企业实施节水技术改造,对年耗水1万m³以上的企业当年或跨年度(项目实施期内)节水设备投入资金在50万元以上,且节水率达60%以上、年节水量达到1万m³以上的(含中水回用量),按项目实际投资额(不含税)的8%给予补助,单个企业当年最高限补30万元。

       17.构建产业发展平台。大力开展产业平台“扩容”行动,实施小微企业园服务能力提升及数字化改造等。对首次评定为省五星级、四星级的小微企业园,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评定为省数字化示范园区、试点园区的,分别奖励园区运营管理方20万元、5万元。大力推进汽摩配、水暖阀门两大传统产业智能化改造,每年安排5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企业智能化改造和智能经济综合服务平台建设,积极引进智能产业服务机构及人工智能项目,加快智能产业园规划建设。加大地方产业推介和区域品牌宣传力度,每年安排1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全市工业企业区域品牌宣传和产业推介,打响玉环传统产业“国字号”品牌。支持抱团展销玉环工业产品,对企业、行业协会、商会在国内各大中城市开办玉环地方工业产品销售市场,并吸纳本市10家以上企业的项目,报市政府批准,给予一定经费补助。

       18.提升企业管理水平。重视提升企业经营管理人才素质,每年安排25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全市企业经营管理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实施民营企业代际传承和新生代企业家培养工程。支持现代企业制度建设,对实施基础规范管理并通过台州市级验收的规上企业,按实际支付中介合同费用的3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2万元;对实施精细化管理并通过台州市级验收的规上企业,按实际支付中介合同费用的20%予以补助,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5万元(如已享受过基础规范管理补助的,补足差额部分);对通过基础规范管理及以上层次验收并入选台州市管理创新标杆(示范)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管理对标提升标杆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首次入选省级“亩均论英雄”行业领跑者,给予20万元奖励。

       二、打造科技创新玉环高地

       19.推动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技术创新中心(牵头单位)、省级及以上的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相应激励政策;对首次认定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的,按省委省政府政策奖励或奖励5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奖励50万元、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台州市级创新联合体(牵头单位)、台州市重点实验室的,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10万元;对在科技系统首次认定为省级、台州市级、市本级企业研发中心的,分别奖励20万元、5万元、3万元。

       20.支持农业创新平台建设。对首次认定为省级“星创天地”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以上重点农业企业研究院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科技企业的奖励5万元;对首次认定为浙江省农业研发中心的奖励5万元。

       21.加大科技型企业培育力度。对首次认定为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的奖励20万元,对重新认定的奖励10万元,对经市认定办推荐上报但未获认定的给予5万元的申报经费补助。对首次认定为省创新型领军企业的奖励30万元。对首次认定为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含科技型小微企业)的奖励3万元。

       22.鼓励企业申报科技项目。鼓励支持企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继续做好玉环市科技计划项目的实施工作,每年安排2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激励引导企事业单位开展科研创新活动。鼓励企业利用省级创新载体的科技资源开展研发活动,通过浙江科技大脑每年可申请不超过5万元的创新券使用额。

       23.加大重大科技项目攻关力度。对列入省级重大科技专项、重点研发计划和国际创新合作项目的,除已按有关要求配套的项目外,经验收合格后奖励10万元;对获得浙江省人民政府及以上科学技术奖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对近2年(产品鉴定年度及其前一年度)列入省科技厅新产品试制计划并通过鉴定的,每个产品奖励5万元,每家企业每鉴定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3项。

       24.加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加大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积极引进中央直属企业、国内行业龙头企业、知名跨国公司、知名孵化机构、国家科研机构、国家重点大学、浙江省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在玉环设立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科技创业创新平台,对已引进的科研院所和科创平台,按所签协议执行。积极推进海外创新基地和国内科创飞地建设,建立健全运行管理机制,确保建设实效。积极推进技术成果转化中心建设,对高校和科研院所在玉环单独或联合设立技术成果转化中心,配置核心技术转移服务团队并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免费入驻高校(院所)玉环联合研究院;对入驻高校(院所)玉环联合研究院的科技创新公共服务团队,每年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的运营经费(华东以外地区引进的团队适当增加),并根据绩效考核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25.加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建设。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按上级奖励经费1:1进行配套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台州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的,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台州市级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鼓励玉环本地企业在海外或国内创新高地设立海外创新基地或飞地孵化器,经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补助。

       26.加大科技金融结合力度。对科技型中小企业由科技支行(科技型小微企业特色支行)发放的主要用于企业科技计划项目实施和企业产学研合作成果转化项目的贷款所发生的利息支出,项目须经成果登记,给予年化3%的贴息补助,每家每年最高不超过15万元。

       27.积极推进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建设。对列入浙江省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100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已通过创新平台引进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通过浙江省终期验收后,每年给予100万元的运行经费补助;对列入台州市级创建的产业创新服务综合体,每年给予30万元的专项资金补助,连续支持不超过3年(已通过创新平台引进获得资金支持的不再重复补助)。

       28.强化科技研发投入统计。对积极配合统计部门组织的研发费用统计、完成年度科技投入统计较好的规上工业企业,分别确定一名统计报表填报人员,按照4000元/年的标准给予工作补助(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低于2%的不予补助,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

       三、打造上市公司玉环板块

       29.降低企业股改成本。对企业在改制设立股份公司时,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除股票溢价发行外的其他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金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以及同一控制下进行合并、分立、股权转让等重组,涉及不动产变更、过户所缴纳的增值税、契税、土地增值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在企业完成股改后给予全额奖励。企业境内外成功首发上市后,上市前一年实际缴纳增值税(含免抵调库税额)、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已享受原股改、新三板挂牌、进入上市辅导期3年财政扶持政策的企业不再享受),上述需剔除不动产交易、股权转让、财政奖补等产生的增值税及企业所得税。

       30.建立拟上市企业培育机制。对确属推进企业上市等急需解决的问题及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不因上市而增加企业负担”的原则予以解决。对证监会、上深交易所和中介机构要求出具的相关证明,相关部门按照“最多跑一次”要求,给予优先办理。

       31.实行上市分组段奖励。对拟上市的企业在完成辅导备案受理、报会(或上深交所)受理环节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奖励;获得通过核准发行的,给予100万元奖励,属于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装备、新材料、新能源、节能环保以及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再给予100万元奖励。企业成功在境外上市的一次性给予400万元奖励。

       32.支持上市企业资金募集。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含补充流动资金)在玉环辖区内的,按募集资金额在5亿元以上、3亿元(含)—5亿元和3亿元以下,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和100万元奖励;实现再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其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在玉环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实际投资额的3‰予以奖励,每家企业同一年度累计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33.实施上市公司引进奖励。在境内外借壳上市(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并将上市公司注册地、纳税登记迁至玉环辖区内且承诺5年内不迁移的企业,按其对地方财政贡献度,给予同等额度奖励,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34.鼓励上市公司限售股在玉环减持。对本市上市公司法人股东股票减持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40%予以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500万以上的,按50%予以奖励;地方财政贡献在2000万以上的,按60%予以奖励。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减持后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70%予以奖励;外地上市公司法人股东在玉环减持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70%予以奖励;外地上市公司自然人限售股在玉环托管并减持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90%予以奖励。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被激励对象解禁或行权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按80%予以奖励。以上限售股包括限售期限售股、已解禁的限售股因权益分派等原因孳生的送转股。上市公司的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减持股票参照法人股东执行。

       35.支持上市公司培大育强。上市公司并购重组达到证监会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一次性给予100万元的奖励。上市公司市值(全年加权平均)比上年规模增长达50%及以上的奖励50万元,增长100%及以上的奖励100万元。

       36.实施挂牌补助奖励。对成功挂牌“新三板”的企业,给予70万元的奖励;对进入精选层挂牌的,在原挂牌奖励的基础上再奖励150万元。对在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需要股改板块和浙江股交中心科创助力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对挂牌浙江股权交易中心“创新板”“台州小微板”等板块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万元。对企业通过转板机制,由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转到“新三板”挂牌,或由“新三板”转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科创板等上市,只补足差额部分奖励。

       37.支持企业直接融资。挂牌企业及非上市挂牌民营企业在“新三板”、区域股权交易市场及银行间市场等其他交易市场实现融资(包括但不限于配股、增发、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公司债、可转债和可分离债)累计达到1000万元,并且80%投在玉环辖区内(含补充流动资金)的,按1亿元以上、5000万元(含)—1亿元、2000万元(含)—5000万元、2000万元以下分别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和20万元。

       38.鼓励引进基金机构。市证券营业部引进外地上市公司个人股东和外地创投公司等各类企业进行股权托管转让并纳税,按转让时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2%予以奖励。对注册在本市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必须已获国家金融监管部门、授权管理部门认可核发的各类私募金融业务资质,或在中国基金业协会备案,在本市办理登记注册、纳税登记和金融工作中心备案的基金类企业,且实际到位资金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实际投资在本市实体企业,因企业上市、新三板挂牌或企业兼并方式实现股权退出时,按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85%给予奖励。上述以外的私募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对本市年地方财政贡献在500万元(如管理多只私募基金,可合并计算,下同)以上的,按80%予以奖励;500万元以下的,按70%予以奖励。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名单须经核定)的工资薪金总额对地方财政贡献部分,按90%予以奖励。

       四、打造品牌质量玉环标准

       39.鼓励企业提高质量管理水平。对新获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浙江省政府质量奖和玉环市政府质量奖的,分别奖励200万元、50万元、100万和30万元。对列入年度认证计划并通过“浙江制造”产品认证的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命名为省先进质量管理孵化基地、省中小学质量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通过全国质量品牌提升示范区验收的项目实施单位,一次性奖励40万元。

       40.鼓励企业增强行业话语权。对新获中国、浙江省标准创新贡献奖(不计等级)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完成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标准创新基地、技术标准综合研究基地、区域技术标准联合创新基地建设的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浙江省地方标准、“浙江制造”产品标准)的第一完成起草单位,分别奖励20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制(修)订并发布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排序第一完成起草单位以后的前5位企业(组织),分别奖励30万元、8万元、2万元。

       41.鼓励企业提升标准化能力。对成功创建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项目且通过考核验收的,分别给予主要承担单位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工作组、秘书处)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设立浙江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的企业(组织),一次性给予20万元的奖励。

       42.鼓励企业转型绿色制造。对创建成功国家级计量科技创新基地、国家能源计量示范工程(全国工业计量标杆示范单位)的单位,一次性奖励50万元;对新评为省级能源计量示范单位(工程)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对工业产品获得绿色产品认证的企业(组织),一次性奖励5万元

       43.鼓励企业加快创造创新。对获得国内新授权发明专利的企业,每件奖励2.8万元(省级补助统筹在内),分两次兑现,第二年兑现1.8万元,第三年兑现1万元;对获得国内新授权发明专利的事业单位或个人,每件奖励2万元(省级补助统筹在内)。鼓励企业、科研机构引进市域外发明专利,对引进的授权发明专利(自发明申请日起未满10年),每件奖励8000元,第三年兑现奖励。年度内新增发明专利3件以上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自主研发的发明专利除外),需主动向管辖地的乡镇(街道)工业主管机构备案,未备案的不予奖励。

       44.鼓励企业积极出海。企业通过PCT途径向国外申请专利并进入国家阶段的,每件奖励1万元。(2021年6月底前完成的PCT申请,按原政策执行)。鼓励企业积极开展海外维权。支持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对事关我市行业或产业重大利益的企业海外知识产权维权援助,对维权成功的企业,给予维权费用50%的补助,单个最高不超过10万。

       45.鼓励企业重视形象塑造。对新认定的中国驰名商标,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省级专业商标品牌基地,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商标示范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的地理标志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地理标志产品分别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金奖、中国外观设计金奖、省专利金奖的项目,分别奖励20万元、20万元、10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银奖、中国外观设计银奖的项目,分别奖励15万元。对获得中国专利优秀奖、中国外观设计优秀奖、省专利优秀奖的项目,分别一次性奖励10万元、10万元、5万元。对新建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2万元;对上年度绩效评价优秀的省级品牌指导服务站,每家奖励2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区(含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城区和商业秘密保护示范园区)分别一次性给予示范区里的每家企业(组织)奖励5万元,2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指导站分别一次性给予组织奖励5万元、2万元;成功创建省级、台州市级商业秘密保护示范点分别一次性给予企业奖励5万元、2万元。

       46.鼓励企业提升知识产权运营管理。对列入年度贯标计划并获得由国家认监委认可的单位出具的“知识产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企业,在初次认证并取得证书的次年给予7万元的奖励,三年后复核通过再奖励3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级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和优势企业的,分别奖励50万元、10万元;对新认定为省级专利示范企业和台州市专利示范企业的,分别奖励10万元、5万元。支持实施专利预警和导航工程,对新承担省级知识产权预警分析项目的,每项补助10万元;对新承担产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平台)、企业类省级专利导航项目的,分别每家补助10万元、5万元。支持特定领域知识产权保护,对新建省级知识产权产业联盟的,每家奖励2万元。对新认定为国家、省知识产权保护规范化市场的,分别每家奖励5万元、2万元。

       47.鼓励金融机构拓宽对企业融资渠道。对开展知识产权质押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专利权或商标权、地理标志方式质押贷款实际收取利息的10%为标准给予风险补偿,每户每年风险补偿最高不超过30万元。专利权、商标权、地理标志间混合质押贷款风险补偿标准参照执行。

       五、打造精品农业玉环特色

       48.支持农产品生产基地建设。鼓励和支持新建(扩建)一批规模化特色农产品生产基地加强粮食生产政策扶持,在省、台州市粮食扶持政策的基础上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按订单交售储备稻谷和小麦的规模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奖励,并实施种粮大户贷款贴息扶持政策;加大玉环文旦生产经营扶持力度,重点支持玉环文旦标准化生产体系、品牌示范基地建设和贩销大户等。对建立玉环文旦标准化生产体系,连片种植面积50亩以上、有自主品牌、经验收达到标准化生产体系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按每亩500元给予补助,连片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的,按每亩600元给予补助,最高限补50万元;对建设玉环文旦品牌示范基地的,根据文旦果实品质、基地规模、品牌影响力等进行综合考评,对综合考评在前7名的玉环文旦品牌示范基地建设给予奖励,前两名每个奖励8万元,3-7名每个奖励2万元;对使用区域品牌销售玉环文旦、年贩销量达到100吨以上的贩销大户,按贩销量给予每吨200元奖励,最高奖励15万元。

       49.深化乡村振兴特色项目建设。对现代农业园区、特色农产品优势区、农业特色产业小镇和省级以上试点重点等项目建设予以扶持,按不超过当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60%(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90%)予以补助,确定为市重点扶持项目的可适当提高补助比例;对新建(扩建)基地项目按不超过当年项目建设实际投资额的40%(公益类基础设施项目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70%)予以补助。

       50.推进农业政策性保险助力共同富裕。坚持“扩面提标增品”,加大政策性农业保险推广力度,扩大种养殖业、农业机械保险覆盖面,确保中央、省、市三级保费承担比例不少于80%,提高保障水平;对省、台州市确定的地方特色险种(含特色险种试点),按不少于85%的比例落实资金保障。

       51.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鼓励和支持发展仓储保鲜、分级包装、预冷速冻等农产品初加工,集中规划建设农产品加工园区,划出部分小微园区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业。对省级以上重点农业项目新建加工厂房兴办农产品加工业、建设农产品专用冷库及相应冷链配套设施相应政策给予补助。

       52.全力推进渔业转型发展。重点支持渔港及渔业基础设施建设与维护、渔业安全生产管理、水生生物增殖放流、渔业生产供销信用“三位一体”改革试点、转产转业、水产苗种、渔业科技示范推广、休闲渔业、渔业产业发展、远洋渔业、海难救助等,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100%,准公益类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75%,竞争性项目补助资金不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53.推动种子种苗行业发展。扶持玉环本地传统优质农产品育种保护提升工作,每年安排20万元对相关建设项目给予不超过投资额50%的补助。

       54.做大做强农业产业主体。对首次认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省级骨干农业龙头企业和台州市级农业龙头企业的,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和2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认定为省级和台州市级示范性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分别给予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55.培育提升农业品牌。积极探索建立政府主导、协会支撑、市场化运行模式,打响玉环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扶持农产品区域公用品牌标识应用、品牌宣传、市场推广、展示展销平台建设等;支持农产品质量追溯、检测、监管、信用体系建设,积极开展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认证工作,对申报认证成功的,按绿色食品、有机食品每个3万元的标准予以奖励,对通过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续展的,每个奖励1万元。

       56.创新农业科技服务。支持农业社会化服务发展,对新发展统防统治、烘干收储、产销服务、资源化利用等技术设施设备一次性投入50万元以上的,单个服务组织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补助。加快农业“机器换人”步伐,对新引进的技术规格有较大突破、增效提质作用明显且纳入浙江省中央农机购置补贴产品目录的农机产品,给予30%补贴。鼓励绿色农业发展,扶持带动一批高品质绿色科技示范基地建设。支持智慧农业发展,对农业物联网示范基地和数字植物(养殖、育种)工厂建设主体给予支持奖补。加快推进化肥定额制管理工作,大力推广使用商品有机肥,奖补措施按省、市有关政策要求执行。

       57.助力乡村产业发展。对投资现代农业园区、粮食生产功能区、文旦产业化、农产品保供重点项目等重点领域创新发展方面有突出贡献的经营主体,按“一事一议”政策给予支持奖励;对生猪年存栏3000头以上、肉牛年存栏1000头以上、家禽年存栏3万羽以上的“六化”基地建设项目,结合省级有关政策要求给予奖励。对年出栏5万头以上的生猪养殖场建设项目,经验收后按照国家、省补助资金予以一次性配套奖励,奖励资金不少于300万元。

       六、打造三产服务玉环样板

       58.推动重大项目建设。对列入省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的项目,给予实际投资额(不含税、土地款和房地产部分投资,以实际财务支出为准)2%的奖励,单个项目最高奖励200万元;奖励资金在项目竣工开业时拨付50%,在经营并上规入统后再拨付50%。

       59.促进企业增量提质。对纳入统计联网直报系统的月度新增规(限)上服务业企业或者上年度为年度入统且当年度营收增幅在10%以上的规(限)上服务业企业(个体),给予5万元的奖励。推动原材料、建材、家居等各类专业市场(商场)的整合与建设,实现“三统一”的且当年度营业收入在5000万元以上的市场主体,按经营规模给予10元/平方米的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年度营收1亿元以上的本地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业、金融业;其中对软件服务、信息科技等重点培育的生产性服务业企业、新兴业态企业的营业收入为5000万以上),将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和利润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与近三年的最高值进行比较,视增幅情况给予奖励,其中对超出10%地方综合贡献增幅部分的按85%给予奖励,对超出50%的按100%给予奖励。

       60.推进企业改革创新。鼓励企业发展“四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对首次列为省级服务业模式创新企业的试点单位、首次列为省级以上服务业改革试点或服务业重点领域(行业)改革试点的单位、首次列入省级双创示范基地的试点企业,分别给予20万元的奖励。

       61.加强政企沟通协作。每年安排60万元专项经费,组织开展全市性服务业重大活动、现代服务业人才培训等活动,对组织开展课题调研、行业统计分析、重大活动策划等工作成效显著的服务业联合会、行业协会,给予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奖励。

       62.推进技改与信息化建设。对当年新增物流装备(其中新增车辆出厂日期需在一年内)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且年主营业务收入在3000万元以上的规上物流企业给予投资额(不含税)10%的奖励,单家企业不超过50万元。对规上物流企业投资建设的,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物流信息平台,给予投资额(不含税)20%的奖励,单个平台不超过50万元。

       63.支持省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建设。对认定为省级服务业创新发展区的,给予发展区100万元的资金支持,奖补资金专项用于载体建设、公共服务平台搭建、重点项目补助等,优先推荐发展区内服务业企业申报国家服务业专项资金。

       64.推进航运企业规模扩张。对在本市注册设立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航运企业,对其新增单船1万载重吨(含)以上的航运运力,视船龄给予每载吨50元-70元不等的奖励,企业当年实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留成部分50万元(含)-300万元、300万元以上的,分别按地方财政贡献60%、75%给予奖励。

       65.引导金融服务机构优化服务。对服务“三农”和中小企业贡献突出、考评良好以上的小额贷款公司,每年按其缴纳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的50%给予奖励。对考核验收通过的转贷试点企业,每年按其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形成的地方财政贡献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对每年转贷笔数超过200笔或转贷金额超过5亿元的民资转贷公司,按转贷累计金额的0.05%给予风险补偿,以上奖励每家合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对具有融资性担保机构经营许可证且为小微企业开展担保业务的担保公司,按照每笔担保业务的年累计担保额0.05%的标准给予奖励,每家最高不超过20万元。

       66.支持文化企业贷款贴息。经市文化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认定的重点文化企业(产业项目),允许其在贷款日起一年内申请贷款贴息,贴息按人民银行同期的LPR利率60%执行。其中,对贷款额在10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上的,每年贴息最高分别不超过10万元、20万元、30万元。

       67.支持引进会展企业。对国内外知名展览企业在本市组建的合资公司或设立独立法人资格的展览机构,在玉环营业2年以上、举办展会2场以上且年均营业收入在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0万元的奖励。对在本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年营业收入在1500万元以上的展览机构,给予15万元的奖励。支持引进知名企业参展,每引进一家全球500强企业、中国驰名商标、中华老字号企业参展,给予展会承办单位2000元的奖励;每引进一家省著名商标、省名牌产品、省老字号企业、省知名商号企业参展,给予展会承办单位1000元的奖励。

       68.支持玉环承办重点会展。对承办国家部委司局和国家级商会、省政府及相关部门、台州市政府主办的商品展的展览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评国家级、省级品牌展会称号的展会,分别给予展会主办方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鼓励“展会+论坛”“展会+峰会”,对展会期间举办论坛、峰会场租费、专家费给予一定的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5万元。

       69.支持展会壮大规模。支持市内重点展会,在展会培育期(不超过三年)给予举办单位按营销宣传实际支出不低于50%、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参加市内重点产业展会的玉环生产性企业按照相关标准进行补助,对玉环市行业协会参与主办或承办的市内重点产业展会,由玉环市行业协会申请补助。对实际参展展位数在300—499个的,给予举办单位每个展位400元补助;展位数在500个以上的,给予每个展位600元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50万元。支持零售消费类重点展会,对实际参展展位数在300—499个的,给予举办单位每个展位200元补助;展位数在500个以上的,给予每个展位300元补助,单个展会最高补助25万元。支持文旅类重点展会,对文旅企业参加由宣传部或文旅部门组团的展会给予展费全额补助,单次展会最高补助3万元。

       70.鼓励商贸集聚发展。打造一街一圈一区消费新场景。对通过上级部门考核验收的高品质步行街、夜间经济试点(培育)和智慧商圈试点(培育)的运营主体,经市政府认定,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奖励。

       71.开展消费促进活动。对经商务部门认定的各类消费促进活动,活动期间销售额达500万元以上、1000万以上并纳入统计的,给予活动主办方分别不超过1万元、2万元的营销宣传奖励。对行业协会统一组织并经商务部门认定的消费促进活动,按不超过宣传推广费50%的标准给予奖励,单次活动最高不超过5万元。

       72.鼓励创牌创优和促进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评为“中华老字号”、“浙江老字号”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绿色商场称号的企业,给予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玉环市商贸示范镇、商贸示范村,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供应链及应用试点的企业,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实施硬件设施改造和信息化平台建设的再生资源企业,按其设备和信息化投资额(不含税)的1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建再生资源回收分拣中心(含交易中心、园区基地)面积在40亩及以上的,在首次开业时给予50万元的奖励。

       73.支持消费扶贫。鼓励辖区内企业与对口受援地区建立支援、协作、帮扶关系,推广并销售来自对口受援地区的扶贫产品,按每自然年销售扶贫产品金额的1%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

       74.推动旅游项目落地。对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按程序报批并建成投运的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类、“微改造、精提升”类、旅游产品开发类、旅游新业态培育类、智慧旅游类等项目,按投资额的50%进行奖补,单个单位(企业)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以上项目每年择优奖励不超过10个。

       75.支持旅游品牌创建。鼓励品牌景区创建,对首次评为国家4A、3A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风景名胜区、省级特色小镇(旅游型)、省级旅游风情小镇和省级旅游度假区的,给予创建单位3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5A、4A、3A级景区城(景区镇)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20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3A、2A、1A级景区村的,分别给予创建单位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鼓励旅游企业评星评级,对首次评为五星、四星、三星级的旅游饭店,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白金级、金宿级、银宿级民宿的,分别给予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评为省级、台州市级、玉环市级“百县千碗”体验店(示范店、旗舰店)的,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1万元的奖励。

       76.鼓励企业发展电商直播业态。对符合玉环市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或公共直播间标准,经商务局验收的电商直播示范基地或公共直播间,给予5万元奖励。鼓励争创新零售示范企业,对获得省级新零售示范企业,给予20万元的奖励。鼓励乡镇街道推进数字商贸发展,对获得台州市数字生活新服务特色镇,给予10万元的奖励。企业因电子商务销售首次纳入统计直报系统的,给予5万元奖励。电子商务销售额每新增2000万元以上的,给予1万元奖励,每家企业每年奖励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企业从事9710、9810等海关监管代码跨境电子商务经营及服务的,其当年度新增出口额达到3亿元以上,给予10万元奖励;达到5亿元以上,给予15万元奖励;达到10亿元以上,给予30万元奖励。对符合公共海外仓建设标准的、运营一年以上的,经市商务局认定备案后,给予建设费用30%的补助,限补30万元;对租用公共海外仓开展业务且电商年销售额达到50万美元的,按仓储服务成本给予30%的补助,限补20万元。

       77.培育壮大旅游市场。鼓励办好“一乡一品一节”,对方案经有关部门审核的旅游节庆活动,按举办规模、影响力大小和实际投入情况,给予主办单位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鼓励做大地接市场,制定旅游地接奖励政策,设立限额100万元的奖励资金,并根据旅游市场培育程度进行专项奖励。

       78.支持电商重大项目建设。对电子商务运营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具备电商企业运营所需的配套服务设施,入驻电子商务销售企业不少于15家,园区运营面积每平方米电商年销售额不少于2万元的,给予园区主体100元/平方米/年的补助,最高补助额不超过100万元,最多补助三年。每年安排100万元电子商务活动培训专项经费用于组织电子商务峰会、论坛、行业研讨会、直播、学习培训等活动,企业、单位等机构组织开展公益性电商活动并事先向商务部门报备通过的,按不低于实际费用的50%给予补助,同一机构最高补助额不超过30万/年。对第三方机构承办由商务局委托的电商活动,予以全额支持。

       79.做大做优文化产业。对自带大型文化产业项目入驻、且新增投资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文化企业,按实际投入金额的1%给予创业资金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首次纳入统计的规上新兴文创企业,给予5万元的奖励。对市级重点文化企业,按照150元/㎡的标准,对其经营用房(不包括生产用房和仓储用房)给予一次性奖励,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在市内举办重要文化活动且有较大影响力的,经认定后,按其实际投入金额的80%给予奖励,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新引进国内知名文化艺术研究机构,给予每家一次性不超过10万奖励。对本地文化经纪企业引进国家级(包含国外及境外)、省级表演团队举办的专场演出,分别给予5万元/场、3万元/场的奖励。

       80.打造文化消费集聚区。对首次认定为国家、省、台州市级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园区)、非遗等文化主题小镇的创建单位,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的奖励。被省文化和旅游部门评为领军型企业、骨干型企业、新锐型企业的,每家一次性给予10万元的奖励。对文化特色街区建设达到一定规模的乡镇(街道),给予最高50万元的奖励。对街区内经营面积达到100㎡以上的文化企业,三年内按年租金的40%给予奖励,单个企业每年最高不超过10万元。

       81.推进医养融合发展。对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新建内设持证运营的玉环市级护理院(护理中心、安宁疗护中心)、医务室(配备医师)、医务室(护士站),分别给予25万元、15万元、10万元的建设奖励。

       82.鼓励养老机构评星评级。对每增加一家连锁机构并达到运营三星级以上标准的养老机构,给予10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评级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二星级的民办及公办(建)民营养老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奖励。对首次获得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3万元的奖励。

       七、附则

       83.本政策扶持对象是指在玉环市区范围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或相关单位。科技政策的扶持对象为在玉环市区范围内注册的企业单位或相关单位,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限制条件。

       84.本政策按年度兑现,确定的奖励项目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预算落实单位,由相应项目管理部门编制申报指南(“一事一议”项目除外),在玉环市产业政策兑现系统组织申报、审核。部分条款项目需进一步细化的,由该项目主管部门牵头制定实施细则。对工业政策的巨龙企业发展和重点工业建设项目、科技政策的企业研发机构建设和公共科技创新平台建设、金融政策的拟上市企业培育、农业政策的农产品加工业和创新农业科技服务以及乡村产业发展等实行市政府层面的“一事一议”政策,并按照一定程序予以确认。

       85.本政策中所提的“以上”“不超过”均含本数。符合本政策规定的同一主体的同一事项奖补出现重合时,按从优、从高、不重复计算原则享受扶持和奖励。同一主体以同一项目获市级财政奖补后又获得上级财政奖补的,市级已奖补部分视作已配套,不足部分按照上级有关认定予以补足。同一奖项(认定)在低等次已作奖励的,晋升到高等次时,原则上只奖励差额部分,特殊情况由项目主管部门另行牵头研究。

       86.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存在以下行为之一的,不得享受市财政奖补政策。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市财政奖补资金的企业,除收回奖补资金外,取消3年内申报市财政奖补资格。

       ①被列入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严重失信名单,且未在一年内修复信用的。

       ②上年度亩均论英雄综合评价为D类的。

       ③偷税数额较大或构成逃税罪移送司法机关的。

       ④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构成环境犯罪或罚款额度在20万(含)以上的环境违法行为的。

       ⑤出现亡人3人及以上或造成经济损失达500万元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的。

       ⑥因产品质量、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被处罚款10万元以上的。

       87.上一年度规上工业企业科技投入占主营业务收入比重(以统计部门数据为准)未达到2.0%,取消次年各类奖励补助资格,比重在2-2.5%(不含2.5%)之间的,各类奖励补助减半。(不含创新券)。

       88.本政策意见为年度经济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实施期限为202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在此期间,凡涉及因上级政策调整或社会经济形势发生变化而需要调整本政策内容的,另行研究制定。原《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2〕50号)、《玉环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玉政发〔2015〕19号)、《玉环县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实施办法》(玉政发〔2016〕14号)、《玉环市扶持工业经济发展优惠政策(试行)》(玉政发〔2017〕19号)、《玉环市加快生产性服务业发展实施意见(试行)》(玉政发〔2017〕28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支持和促进文化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7〕41号)、《玉环市上市(挂牌)新政策10条》(玉政办发〔2017〕72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旅游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18〕29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三强一制造”建设加快质量提升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19〕11号)、《玉环市促进商贸业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玉政办发〔2019〕17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商标专用权质押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玉政办发〔2018〕30号)、《玉环市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若干扶持政策》(玉政发〔2020〕22号)、《玉环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新时代美丽经济建设的若干意见》(玉政发〔2020〕26号)等政策同时废止。此前其他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政策,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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