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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惠市科字〔2020〕102号

惠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 惠市科字〔2020〕102号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的若干政策措施》(惠府〔2019〕60号)文件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充分发挥科技创新对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支撑引领作用,推动惠州打造成为珠江东岸新增长极、粤港澳大湾区高质量发展重要地区和国内一流城市,参照《关于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指导意见》(国科发政〔2019〕313号)及《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新型研发机构管理的暂行办法》(粤科产学研字〔2017〕69号),结合惠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一般是指投资主体多元化、建设模式国际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管理制度现代化,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产学研协同创新的独立法人组织。新型研发机构须自主经营、独立核算、面向市场,在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创新创业与孵化育成、人才培养与团队引进等方面特色鲜明。

  第三条  省、市、县(区)政府多级联动,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与发展;鼓励县(区)政府加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支持力度。

  第四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制定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规划和政策,组织开展认定、评估和管理等工作,统筹协调解决新型研发机构发展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新型研发机构的培育、推荐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论证、择优遴选”的原则。

  第七条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认定条件。

  (一)在惠州注册和运营。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惠州,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拥有一定的经济实力和较稳定的资金来源,主要办公和科研场所设在惠州;依法经营诚实守信,两年内无违法行为记录,且没有严重失信行为。

  (二)主要开展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产业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兼顾研发服务,科技企业孵化育成、创新资源的引进和集聚。

  (三)拥有开展研发、试验、服务等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四)具有结构相对合理稳定、研发能力较强的人才团队。

  (五)具有一定的资产规模和相对稳定的资金来源,包括出资方投入,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收入,政府购买服务收入以及承接科研项目获得的经费等。

  (六)具有创新开放的体制机制。在经营决策、研发投入、成果转化、运营管理、资源配置、人才聚集、考核评价等方面建立市场化的体制机制,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配置创新资源中的决定性作用,有效推进产学研协同创新。

  第八条  认定程序。

  (一)申报

  市级新型研发机构申报与认定具体要求参照每年度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发布的申报指南执行。符合申请条件的单位根据每年申报指南,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申报材料的填报和提交,并对申报材料真实性负责;申报材料由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对申报单位基本条件、材料的规范性等进行审核,提出推荐意见后报送到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申报材料包括:

  1.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认定申报表;

  2.相应的财务报表或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等;

  3.关于研发内容和技术水平先进性的说明及有关自主知识产权的证明材料(如科技成果证书、专利证书等);

  4.实施成果转化、产业化和服务企业的有关证明材料;

  5.近年工作报告、管理制度等。

  (二)评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初审汇总后报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评审和论证,确定拟认定机构。

  (三)公示与认定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对拟认定机构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认定为“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

  第九条  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坚持“谁举办、谁负责,谁设立、谁撤销”原则。多元投资成立的新型研发机构,原则上应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以下简称“理事会”)决策制和院长(或所长、总经理)(以下简称“院所长”)负责制,根据法律法规和出资方协议制定章程,依照章程管理运行。

  (一)章程应明确理事会的职责、组成、产生机制,理事长和理事的产生、任职资格,主要经费来源和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收益管理以及政府支持的资源类收益分配机制等。

  (二)理事会成员原则上应包括出资方、产业界、行业领域专家以及本机构代表等。理事会负责选定院所长,制定修改章程、审计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决算、薪酬分配等重大事项。

  (三)法定代表人原则上由院所长担任。院所长全面负责科研业务和日常管理工作,推动内控管理和监督,执行理事会决议,对理事会负责。

  (四)建立咨询委员会,就机构发展战略、重大科学技术问题、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等开展咨询。

  第十条  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科学化的研发组织体系和内控制度,加强科研诚信和科研伦理建设。新型研发机构根据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实际需求,自主确定研发选题,动态设立调整研发单元,灵活配置科研人员、组织研发团队、调配科研设备。

  第十一条  新型研发机构可根据需要采取双聘、临聘及其他方式聘用兼职人员。双聘人员在新型研发机构工作期间,可将人事关系和档案保留在原单位,可与双聘人员原单位约定双聘期间人员管理方式,原则上双方机构应互认人员双聘期间的科研产出和考核情况,具体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准。新型研发机构全职全时聘用人员为固定人员,非全职全时聘用的按照兼职流动人员管理。

  第十二条  资金扶持。

  (一)通过认定的省级新型研发机构,市财政一次性扶持奖励100万元。

  (二)通过认定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或依托其绝对控股的投资平台利用自身科研成果创办且参股达10%以上并在惠州市内注册的企业,培育孵化首次被认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经过专家评审后按被认定的企业数择优给予新型研发机构一定的补助。培育孵化成一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单个机构补助额度每年最高不超过50万元。多家新型研发机构联合创办的企业,仅能作为一家新型研发机构的申报资质。

  (三)实施综合评价后补助。对于按要求报送建设运营情况的市级以上新型研发机构,根据其上一年度对外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绩效进行综合评价。综合评价结果分为A、B两个等级,A等级的补助50万元,B等级的补助30万元。上一年度已获得该补助的新型研发机构,横向收入增幅在10%以上的,方可连续申报。

  对以上(二)、(三)项,新型研发机构同一年内只能享受其中一项资金扶持,具体实施办法以设立专题形式进行,以当年申报指南为准。

  对市委、市政府要求的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等措施给予专门支持。依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号),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科研院所、世界500强企业、中央企业等来惠设立新型研发机构;对省市参与建设的事业单位性质新型研发机构,省或市可授予其自主审批下属创投公司最高3000万元的投资决策权。试点实施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运营管理机构改革,允许新型研发机构设立多元投资的混合制运营公司,其管理层和核心骨干可以货币出资方式持有50%以上股份,并经理事会批准授权,由运营公司负责新型研发机构经营管理;在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前提下,盈余的国有资产增值部分可按不低于50%的比例留运营公司。

  第十三条  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科研建设及成果转化项目,可依法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有关部门优先审批。

  第十四条  对于已认定的市级新型研发机构优先推荐申报省级新型研发机构或省级、国家级创新平台;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时,在同等条件下可获优先支持。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与论文指标可同等对待,技术转让成交额与纵向课题指标可同等对待。

  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市相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五条  推动各级政府、企业、社会团体与名校大院、科研机构以产学研合作形式在我市建设新型研发机构,鼓励引进港澳创新资源,参与粤港澳大湾区国际科技创新中心建设,鼓励大型骨干企业组建企业研究院等新型研发机构。

  第十六条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以市场为导向积极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并争取各级政府研发经费补助。

  第十七条  资金扶持项目为奖励性后补助项目,原则上无需验收结题,不计入在研项目数;应明确扶持资金使用方向,遵守申报指南和申报书中的后补助经费使用说明,与科技创新无关的支出一律不得开支,普遍性禁止原则类和列入禁止类的经费使用情况一律不得开支。

  第十八条  市级科技管理部门确定拟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和经费额度,下达通知和对项目实施效果进行跟踪问效。市财政局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通过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授予惠州市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自颁发资格之日起有效期为3年。从获得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认定年度起的3个自然年内,机构有资格享受与新型研发机构有关的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核。新型研发机构应按市级科技管理部门要求,定期和不定期报送机构的建设进展情况、主要数据指标及建设计划等。在新型研发机构资格期满前,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比照认定条件对机构进行动态评估,评估通过的继续获得3年新型研发机构资格;评估不通过的,需在规定期限内进行整改,整改仍不通过的取消新型研发机构资格。由市级升级为省级的新型研发机构,直接参加省级动态评估管理,不再参加市级动态评估。

  第二十一条  各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协调推动本地区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开展监测评价和日常管理等工作,每年定期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运营进行检查。新型研发机构发生名称变更、投资主体变更、重大人员变动、重大经营业务及生产技术活动等重大事项变化的,应在事后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级科技管理部门报告,进行资格核实,有效期不变。如不提出申请或资格评估不通过的,取消其新型研发机构资格。

  第二十二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当如实填写申报认定、动态评估、综合评价后补助、年度执行报告等材料,并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对不按时提交以上材料及弄虚作假的行为,一经查实,3年内不得申请认定,并进行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情节严重者,将撤销资格,涉及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并将有关结果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三条  建立新型研发机构监督管理机制。对发生违反科技计划、资金等管理规定,违背科研伦理、学风作风、科研诚信等行为的新型研发机构,依法依规予以严肃处理。

  第二十四条 新型研发机构管理运作机制灵活、以市场为导向、创新组织方式,基于其创新特性,对新型研发机构的管理鼓励大胆探索,对新型研发机构的评价,以创新成果和产业化程度为重点进行综合评价;同时,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推动新型研发机构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

  对“一事一议”政府引进的新型研发机构,纳入市新型研发机构综合评价范畴,并根据评价结果确定下一年相应扶持。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2019年7月18日印发的《惠州市科学技术局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扶持办法(修订)》(惠市科字〔2019〕11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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