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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指南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申报指南

       授奖数量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

       资助标准  

       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20家,每家一次性资助20万元,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每年认定不超过3家,每家一次性资助50万元。

       申报条件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报条件:

       1.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成立时间3年以上(含3年,以申报期截止日为准)。

       2.具有专门的知识产权管理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已建立较为健全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认证的优先考虑。

       3.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熟练使用专利信息系统查阅和分析专利文献。

       4.2018年国内专利授权量、国内版权登记数量或国内商标注册核准数量比上年度持续增长。

       5.2018年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占研发投入2%以上(含2%)。

       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不予申报。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报条件:

       1.属于在深圳市行政区域(含深汕特别合作区)内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高等学校、科研组织,且已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2年以上(含2年,以系统申报截止日为准)。

       2.已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其能综合运用知识产权信息,引导研发创新,并具有开展知识产权评议或者运营的能力。

       3.拥有200件以上(含200件)的国内有效发明专利(以申报截止日的专利法律状态为准),或者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银奖、中国商标金奖、中国版权金奖。

       4.2018年对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和研发投入比上年度持续增长。

       5.2016年度至2018年度有效处理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包括知识产权行政调处、司法诉讼、仲裁案例。

       己被认定为国家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示范企业(单位)不予申报。 

       申报材料  

       (一)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单位申请材料:

       1.申请主体资格材料:非企业申请人根据单位性质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交(由系统直接进行企业信息的核实)。

       2.是否委托代办机构办理材料:

       (1)委托代办机构办理的,提供申请人和被委托代办机构共同出具的《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代办机构具体办理项目经办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最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并加盖代办机构公章。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相关单位信息应与代办机构名称一致。

       (2)申请人自行办理的,提供《申报项目委托情况申明》、项目经办人身份证、社保卡及最近三个月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并加盖公章。社保缴纳费用明细表相关单位信息应与申请人一致。

       3.知识产权规章制度:

       (1)提交知识产权专职人员列表、表中人员身份证明文件、职称证明文件(律师资格证、专利代理师证、市人社局评定的知识产权中、高级职称证明文件等)、最近三个月社保缴纳凭证。

       (2)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根据系统申请表要求填写,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机构管理制度、教育培训制度、奖励激励机制、技术及商业保密管理制度、竞业禁止制度等。

       (3)己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的具体内容按系统申请表要求填写。

       4.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参照系统申请页面中的材料清单自检范本表格进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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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2018年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报告中需明确2018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及研发投入具体金额。能够提供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的,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知识产权类资产价值及占总资产价值的比例增长数据的,适当优先考虑。

       6.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供对应的证书。。

       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二)深圳市知识产权示范单位申请材料:

       1.申请主体资格材料:非企业申请人根据单位性质分别提交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复印件并加盖公章;企业申请人无需提交(由系统直接进行企业信息的核实);申请人在2017年及以前被认定为深圳市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单位)的证明文件。

       2.知识产权规章制度材料:己建立知识产权信息运用机制的具体内容按系统申请表要求填写,可包含利用机制指导技术人员研发及产生相关成果研究报告;建立贯穿生产经营全流程的知识产权侵权预警机制和风险监控机制的相关情况报告;定期开展知识产权风险测评或知识产权尽职调查的相关情况报告等。

       3.专利、版权、商标等相关材料:申请人应参照系统申请页面要求填写。

       4.知识产权工作的投入材料:申请人提交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知识产权工作投入财务报告》。财务报告需明确2017年度及2018年度知识产权工作投入(含知识产权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的投入)及研发投入情况。能够提供相关评估机构出具的知识产权类资产评估的,包括但不限于近三年知识产权类资产价值及占总资产价值的比例增长数据的,适当优先考虑。

       5.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相关材料:申请人提交2016年至2018年国内外知识产权纠纷的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知识产权相关行政诉讼、司法判决、纠纷调解、仲裁等证明文件,并通过知识产权纠纷获得赔偿或避免损失证明文件。

       6.通过《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高等学校知识产权管理规范》或者《科研组织知识产权管理规范》的相关材料: 

       申请人提供对应的认证证书。

       7.其它需提交的材料。

       受理时间  

       2020年3月31日-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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