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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 2008-11-25

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与奖励暂行办法 2008-11-25

  第一条为调动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知识产权意识,鼓励发明创造,积极申请专利,提高专利申请的数量和质量,扶持一批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促进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结合玉林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发明专利授权奖和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并给予专利申请资助。

  第三条资助及奖励对象

  资助对象为专利申请第一申请人住址在玉林市辖区内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和个人。    

  奖励对象为住址在本市辖区内的专利权人。  

  第四条资助范围     

  资助申请日为 2007年1月1日以后符合下列范围之一的国内外专利申请的申请费,部分实质审查费和专利代理费:

  (一)发明专利申请;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

  (二)列入国家或自治区企事业专利工作试点单位的专利申请;

  (三)没有经济收入学生的专利申请;

  (四 ) 申请国外专利。

  第五条资助标准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国内专利申请的申请费和实质审查费,个人按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减缓后的金额予以资助;单位的申请费按实际发生额资助。

  (二)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费用按上述方法计算所得金额减半资助。

  (三)国内专利申请委托玉林市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的,发明专利资助代理费800元,实用新型专利资助代理费500元,外观设计专利资助代理费300元。

  (四)申请国外专利的,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费和代理费1500元/件,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资助申请费和代理费1000元/件。

  第六条奖励范围及金额

  (一)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国内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

  (二)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国外发明专利授权的,给予奖励2000元/件,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给予奖励1000元/件,同一专利项目只奖励一次;

  (三)2007年1月1日以后获得发明专利授权、并在专利有效期内在本市实施应用的,给予发明专利实施奖,奖励金额为2000元/件。

  第七条资助及奖励条件

  (一)申请资助的专利申请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有关规定,且具有市场应用前景;

  (二)专利申请权属及专利权属明确;

  (三)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代理费的须委托玉林市的专利代理机构代理;申请资助国外专利申请代理费的须委托国家批准的涉外专利代理机构代理。

  (四)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应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属职务发明的,所在单位须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

  (五)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应提供该发明专利实施许可的相关文件,并在本市辖区内实施。

  (六)同一年度资助同一单位的专利申请不超过5项,同一个人不超过3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单位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不超过5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不超过2项;同一年度奖励同一个人的国内发明专利授权不超过2项,国外发明专利授权不超过1项;国外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不超过2项。

  (七)优先资助发明专利的申请。

  第八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

  (二)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批准的代办机构开具的缴费凭证(申请人为个人的,须提供凭证原件;申请人为单位且凭证原件已报销入帐的,须提供单位开具的证明)及其复印件;(三)国家知识产权局或其批准的代办机构发出的受理通知书及其复印件;

  (四)申请专利代理费资助的,提交专利代理委托书、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及其复印件;

  (五)该专利申请文件的《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请求书》、《说明书摘要》和《摘要附图》;

  (六)专利申请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个人的,须出具申请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专利申请人为学生的,同时提供学生身份证明,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供委托书,并出具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九条申请奖励的单位和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玉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玉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

  (二)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属职务发明的,提供已支付给发明人或设计人奖励的证明;

  (四)该专利公开说明书首页;

  (五)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供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本人亲自办理领奖事项,并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六)申请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的,提供有效专利证书、专利转让或许可合同副本及其复印件;实施单位证明及实施单位有效资质证明,如营业执照,特种行业资质证书等;实施情况简介、市场分析报告、实施效益证明及完税证明。

  第十条资助及奖励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填写《玉林市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表》、《玉林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或《玉林市发明专利实施应用奖励申请表》,并提供所要求的材料;

  (二)受理和审批:由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受理、审批,对符合资助条件或奖励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签发领款通知(兼作凭证);

  (三)领款:申请人按领款通知(兼作凭证)上的时间、地点和要求办理领款手续。

  第十一条资助和奖励资金的来源及管理

  (一)资金来源:市财政预算安排专利专项经费,列入科技三项经费支出。

  (二)资金的支付和管理: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对专利进行审核并同时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资金的计划,负责对得到资助和奖励的专利项目进行跟踪和统计,申请人在得到资助或奖励后三年内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提供一份专利授权和实施情况简要说明,上报玉林市知识产权局,以便了解和掌握此资金的使用效果、实施的情况和存在的问题。

  第十二条违规处理

  申请资助、奖励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已资助、奖励的费用全数追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专利代理机构不得弄虚作假,发现违规者,市知识产权局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并将不再向专利申请人提供由该事务所代理的专利申请费和代理费资助。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玉林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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