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揭阳市揭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揭东经济开发区扶持入园企业的若干措施

揭阳市揭东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揭东经济开发区扶持入园企业的若干措施

揭东经济开发区扶持入园企业的若干措施

为进一步推动揭东经济开发区(含开发区新区、环保生态园)招商引资和转型升级,加快园区开发建设步伐,增强产业竞争力,按照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围绕“坚守制造业阵地,紧凑高效做强园区”目标定位,在执行市“1+1+12”扶持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揭东经济开发区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措施。

第一条 入园企业扶持奖励

(一)先进制造业

1.落户条件

对新落户开发区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内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实行扶持奖励。

(1)工业类企业(项目)净用地投资强度不小于250万元/亩;

(2)工业类企业(项目)建成投产一年后净用地年产值不小于300万元/亩;

(3)工业类企业(项目)年创税不小于15万元/亩。

2.奖励措施

(1)对新落户符合产业政策的外资非总部型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1000万美元以上,执行市相关奖励政策。资金奖励具体工作由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2)对新落户符合产业政策的内资非总部经济先进制造业企业,实缴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以上(属于世界1000强企业、中央大型企业(集团)、中国企业500强、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等),执行市相关奖励政策。资金奖励具体工作由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3)对园区内符合产业政策的近二年连续年税收1000万元以上的传统优势制造业企业(以下简称园区企业),因转型升级或做大做强需要,需新征地新上项目,或园区企业以新企业(必须是园区企业投资控股)新征地新上项目,园区企业或新企业(必须是园区企业投资控股)实缴注册资本须达到1亿元以上,新征地项目用地价在确定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土地等别出让最低价标准(或评估市场价)的70%执行。但拟定的出让底价低于该项目实际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和按规定应收取的相关费用之和的,应按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确定出让底价。确定出让底价具体工作由区自然资源部门负责。

(二)生活服务业。适用对象为新区商业设施运营企业、生活服务品牌企业。对落户首年度纳税200万元的商业综合体等商业设施运营企业、对落户首年度纳税20万元的餐饮企业(包括广东餐饮百强企业、中国餐饮百强企业)、商场超市(包括广东连锁50强企业,中国连锁百强、中国快速消费品连锁百强),参照其首年对揭东区经济贡献的50%的给予一次性奖励。资金奖励具体工作由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三)科技创新产业。

对新迁入园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并承诺5年内不迁出园区,在享受市有关政策的基础上,每家给予30万元的落户奖励。

对经认定的新设立院士工作站,给予最高100万元的开办经费资助;对经认定的新设立博士后工作站,给予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经认定的新设立的博士后创新实践基地,给予30万元的配套资助。

对认定(备案)为省级“互联网+”企业的,每个奖励20万元;对被认定为市级工业互联网标杆示范企业的,每个奖励10万元;获高新技术产品认定的,每项奖励1万元,每家企业不超5万元。资金奖励具体工作由区工信部门、人社部门分别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二条 新上企业(项目)投产奖(仅适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企业)

新落户开发区的企业(项目),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比土地后续监管协议约定的投产时间提前三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以下补助:

(一)贷款贴息补助。新入园企业(项目)自土地出让合同签订之日起,因基本建设和购买生产设备等需要,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可按以下规定给予贷款贴息补助:按当年度调整的基准利率就高计算的实际贷款用于当年度固定资产投资(不含用于偿还土地价款)利息发生额的50%给予贴息;单个企业年度贴息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贴息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二)直接补助。以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为基数计算补助额度,实行事后奖补,补助金额按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含土地款)的10%给予补助,单个企业直接补助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同一企业(项目)只可申报以上两种补助方式中的一种。资金补助具体工作由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发区负责。

第三条 盘活闲置生产经营场所奖

对符合入园条件,租赁园区企业闲置生产经营场所的项目,每个项目连续两年给予50%的租金补助,两年累计最高不超过200万元。资金补助具体工作由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开发区负责。

第四条 人才奖

对重点发展领域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30万元以上骨干人才和具有独立法人资质的科研机构(科研院所)年度应纳税工资薪金20万元以上的骨干人才,且在揭东区纳税,按照其个人对揭东区财政贡献的70%比例给予财政奖补。对符合条件的企业高管人员最高按照个人对揭东区财政贡献的70%比例给予奖补。资金奖补具体工作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 重大贡献奖

对具有重要带动作用或突出经济贡献的项目(或企业)的有关奖励,可根据实际情况启动重大项目“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决定。具体工作由区工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负责,报区委、区政府批准。

第六条

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含上级部门要求市配套或承担资金的政策规定),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本措施自印发公布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三年,如遇法律、法规或有关政策调整变化的,从其规定。本措施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予以评估修订或终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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