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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门头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北京市门头沟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实施细则

结合我区实际,在参考其他区工作模式的基础上,制定《门头沟区关于支持和服务高新技术企业发展若干措施》相关实施细则,具体如下。

一、培育扶持高新技术企业

1、高新技术企业“筑基扩容”工程。将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中,注册成立未满两年的科技创新型企业纳入“筑基扩容”培育企业清单,建立定期培训和辅导机制,为企业申报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

由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落实,建立“筑基扩容”培育企业清单,定期开展培训和辅导,为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提供优质服务。

2、对首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20万元奖励;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家企业只享受一次认定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

(一)首次认定是指,自企业成立以来未获得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重新认定是指,曾在我区或其他地区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本次在门头沟区参加认定的企业。如企业曾获得我区同类政策奖励(如专精特新十二条)则不重复发放高新技术企业奖励。如获得高新企业奖励后,再获得专精特新奖励则采取补足差额方式。

(二)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时及申领奖励时需在门头沟区依法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申领企业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奖励。

(五)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3、自2023年1月1日起新迁入门头沟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经核定后另给予一次性5万元入区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

(一)该项与本政策第2条不冲突,与“专精特新十二条”中第2条不重复享受,企业择优申报。

(二)申领企业需于2023年1月1日后迁入门头沟区注册并纳税(市场监管局、税务局提供信息),迁入时及发放资金奖励时高新证书均须在有效期内。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申领企业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奖励。

(五)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4、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工程。鼓励新纳入全市统一的高新技术企业“小升规”清单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协助企业申请国家级、市级奖励资金,落实各项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

由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落实,协助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申请国家级、市级奖励资金。

5、高新技术企业“规升强”工程。推荐符合条件的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级“规升强”企业清单,支持企业牵头组建技术创新中心,整合产业链、创新链资源,提升核心竞争力。(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

由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落实,推荐符合条件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纳入市级“规升强”企业清单,支持企业牵头组建技术创新中心。

6、对纳入全市“小升规”、“规升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尚未纳入“服务包”清单的,可按照市区两级相关规定,优先纳入区级“服务包”工作机制,同步配备“服务管家”,并纳入区领导日常联系走访服务包企业计划,享受高效精准的服务。(责任单位:区发改委、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

由区发改委牵头落实,按照市、区两级“服务包”相关规定,做好企业服务。

二、支持创业服务机构建设

7、引导服务机构加强高新技术企业孵化培育。支持企业、高校院所、创投机构等在我区建设创业服务机构,提升区域创新创业孵化服务水平。对新认定的国家级、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支持,众创空间按照孵化器50%比例支持。(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

(一)国家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50万元、北京市科技企业孵化器奖励30万元、国家级众创空间奖励25万元、北京市众创空间奖励15万元。

(二)申领机构需在门头沟区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不改变孵化机构性质,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

(四)由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征集公布时间不定,本项政策暂不确定兑现时间,只奖励自政策发布之日起备案的孵化机构。

8、对在孵企业首次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增加1家(或从区外新引进1家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孵化机构一次性1万元资金奖励,单个孵化机构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信局、中关村门头沟园管委会)

细则:

(一)在孵企业需首次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奖励与“专精特新十二条”中第5条不重复享受,企业择优申报。

(二)在孵企业和引进企业需在门头沟区注册、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孵化机构需提交孵育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引进高新技术企业名单、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不改变孵化机构性质,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

(四)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9、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开展技术合同登记。对年度技术合同登记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含)以上的卖方企业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

(一)成交额累计在1000万元以上奖励3万元,2000万元以上奖励5万元,5000万元以上奖励10万元。如申领企业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则不发放奖励。

(二)申请奖励企业需在门头沟区依法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

(五)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10、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和创业团队申领、使用首都科技创新券。对符合高精尖产业方向,通过申领首都科技创新券开展研发活动和科技创新的业务合同金额,经审核给予企业自筹部分50%的一次性补贴,每个企业每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万元。(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

(一)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需在门头沟区依法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创业团队是指在门头沟孵化,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在校学生团队。

(二)高新技术企业申领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三)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创业团队除外)。

(四)每年二季度启动上一年度奖励兑现工作。

11、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参加技术评奖。对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60万元、30万元奖励。对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和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的,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责任单位:区科信局)

细则:

(一)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给予60万元奖励,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的给予30万元奖励。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给予50万元奖励,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给予20万元奖励,新获得北京市技术发明奖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给予10万元奖励。如有重复则就高奖励,只奖励高新技术企业。

(二)企业需在门头沟区依法注册并纳税,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

(三)申领企业需填报当年高企发展情况报表及火炬统计年报,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条件的需完成当年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

(四)企业需提交承诺书、银行账户信息。企业自愿申领奖励,领取资金奖励后的6年内如迁出门头沟区,须提前3个月全额退还资金。

(五)由于科学技术奖评选公布时间不定,本项政策暂不确定兑现时间,只奖励自政策发布之日起获奖企业。

四、鼓励企业引进人才

12、支持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积极引进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对经推荐被认定为“京西聚智”高层次人才的,依据相关规定优先享受人才引进落户、住房、子女就学、发展等支持政策。(责任单位:区委组织部、区人力社保局、区住建委、区教委)

细则:

由区委组织部牵头,按照“京西聚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有关要求,落实并兑现高层次人才支持政策。

五、严格政策落实管理

各项措施适用于在门头沟区完成工商、税务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经认定的各级创新创业服务机构和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清单的企业。优先支持人工智能、医疗器械、超高清数字视听等产业发展方向。

各项政策按照“同类从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重大项目和重点企业采取“一事一议”,不纳入本措施范围。支持资金纳入“促进科技创新发展专项资金”,区政府批准后,由区财政给予保障,按照财政资金使用相关管理规定拨付,结合企业入区时间、区域综合贡献、发展潜力等分批兑现。资金使用遵循依法依规、公开透明、突出重点、注重实效的原则。科技项目各类奖励支持资金仅限于项目单位用于科技研发投入,如项目单位迁出门头沟区,须在指定时间内全额退还所享受的科技项目资金、奖励。

本措施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2月31日。由门头沟区科学技术和信息化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执行过程中,如遇相关政策调整,按最新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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