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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0万元,河南出台20条举措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新型研发机构是聚焦科技创新需求,主要从事科学研究、技术创新和研发服务,投资主体多元化、管理制度现代化、运行机制市场化、用人机制灵活的独立法人机构,可依法注册为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服务机构)、事业单位和企业。为推动我省新型研发机构健康有序发展,弥补高端创新资源供给不足,制定以下扶持政策。

最高奖励500万元,河南出台20条举措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

       一、重点支持培育一批重大新型研发机构。

       支持国内外一流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科技研发平台、大型企业及其研究机构等在豫设立或共建新型研发机构。

       对我省产业发展具有支撑和引领作用、体制机制创新成效明显、具有稳定的高水平研发队伍、创业孵化成效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省市联动给予重点支持。经遴选被省政府认定为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的,省财政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的奖励。

       对综合性、高水平、支撑和引领作用突出的新型研发机构,经省政府同意可采取“一院一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一步加大扶持力度。

       二、新型研发机构在政府项目(专项、基金)承担、奖励申报、职称评审、人才引进、建设用地保障、重大科研设施和大型科研仪器开放共享、投融资等方面可享受国有科研机构同等待遇。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结合自身特点和优势,牵头或参与承担省重大科技专项、产业集群专项等各类财政科技计划项目。

       对新型研发机构申报科技计划项目单列申报指标。

       优先支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和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等,并按规定享受相关财税扶持政策。

       三、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科技企业孵化器、专业化众创空间等孵化服务载体。

       对新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服务载体,符合条件的,省财政给予一次性资金奖补。对已认定的省级以上孵化服务载体,经年度考核合格,按照其上年度服务数量、效果等量化考核结果,省财政每年给予一定的运行成本补贴。

       四、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科技成果优先在豫转移转化和产业化。

       新型研发机构科技成果在豫转移转化的,可享受我省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相关补助政策。省财政按新型研发机构上年度技术成交额,可给予其最高10%的后补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五、优先保障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用地需求。

       各级自然资源部门对新型研发机构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采取提前介入、积极协调、主动服务、特事特办等方式给予优先保障。

       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用地,在年度用地计划指标中给予优先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的,可以划拨供应。

       积极采用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出让等方式向新型研发机构供应土地,对所需工业用地,符合新型产业用地条件的,享受新型产业用地政策。在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前提下,新型研发机构确需建设配套相关设施的,可兼容科技服务设施及生活性服务设施,兼容设施建筑面积比例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兼容用途的土地、房产不得分割转让,出让兼容用途的土地按主用途确定供应方式。

       原制造业企业、科研机构整体或部分转型为新型研发机构的,可继续享受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

       新型研发机构利用存量工业厂房的,可按原用途使用5年,5年过渡期满后,经评估认定符合条件的可再延续5年。

       六、支持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生产产品列入国家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等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享受相应优惠政策。

       购买使用省内新型研发机构研发的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成套设备、单台设备和关键部件的,对新型研发机构和省内购买使用单位按照销售价格的5%分别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省内新型研发机构投保经省认定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的,省财政按综合投保费率3%的上限及实际投保年度保费的80%给予补贴。

       七、支持新型研发机构承担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国家工程研究中心等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及其分支机构建设任务。

       对新获批的国家级创新平台载体,除按国家规定给予支持外,省财政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对新型研发机构建设省重点实验室、省工程研究中心等省级科技研发创新平台的,按照相关政策规定予以奖励。

       八、对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进口科学研究、科技开发和教学用品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省科技厅将事业单位性质的新型研发机构具体名单提供给郑州海关,郑州海关依据规定确定进口免税资质。

       九、符合条件的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可依法采取加速折旧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进行处理。

       十、企业类新型研发机构在2018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研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十一、按照国家和我省法律、法规和规章相关规定,新型研发机构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款确有困难的,可向税务部门提出申请,税务部门按权限和规定办理核准。

       十二、对有融资需求的新型研发机构在省内实施的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项目,可纳入省科技投融资重点项目库。

       支持“科技贷”合作银行、科创类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建立“绿色”通道,对新型研发机构相关项目进行优先尽调、优先审核。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组建股权投资管理企业,设立天使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孵化基金等。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参与设立郑洛新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子基金。

       十三、新型研发机构从省外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符合相关扶持激励政策的,根据“从高、从优、不重复”的原则,享受住房安居、医疗保健、培训提升和子女入学等方面的优惠待遇。

       对其引进的外籍高层次人才在办理签证、居留、工作许可等方面开辟“绿色”通道,实行“容缺受理”,符合条件的可办理有效期5—10年、多次入境人才签证。

       十四、支持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的科技人员及创新团队依法到新型研发机构兼职从事成果转化、项目合作或协同创新,兼职期间与原单位在岗人员同等享有参加职称评审、项目申报、岗位竞聘、培训、考核、奖励等方面的权利。

       原单位批准同意的,可携带自有科研项目和成果脱岗到新型研发机构开展创新创业或自主创办新型研发机构,5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并享有参加职称评审、职级晋升、社会保险等方面的权利;5年内返回原单位的,单位按原聘专业技术职务做好岗位聘任工作。鼓励高等院校与新型研发机构建立研究生联合培养基地。

       十五、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职称自主评审试点。

       面向新型研发机构实施科学研究系列、工程技术系列正高级职称评审“直通车”政策,完善业绩突出人才破格申报正高级职称的模式。

       科学设立新型研发机构人才评价指标,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突出创新能力、成果转化效益、贡献业绩导向。

       推行代表作评价制度,注重标志性成果的质量、贡献和影响。

       十六、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将拥有的科研仪器设备加入省科研设施与仪器共享服务平台,推动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中试装备等向新型研发机构开放。

       鼓励新型研发机构向在豫企业提供新产品研发、设计、检测、科技咨询、设施共享等科技服务。

       企业购买新型研发机构服务或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通过发放财政资金设立的创新券给予优先支持。

       对企业委托新型研发机构进行技术研发所发生的支出,纳入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支持范围。

       十七、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形成的大型科研仪器设备等,由新型研发机构管理和使用。

       各级财政资金支持形成的科技成果和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由新型研发机构依法取得。

       十八、鼓励各级政府安排资金扶持辖区内初创期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发展,初创期一般为5年。建立各级联动支持机制,依据新型研发机构的创新水平、投资规模等,择优进行扶持。

       十九、完善对新型研发机构运行情况的绩效评价激励制度。

       根据新型研发机构绩效评价和研发经费支出等情况,可对单个省重大新型研发机构、省备案新型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不超过300万元、200万元的补助;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不再重复补助。

       二十、积极培育鼓励创新、崇尚创业、宽容失败的创新创业文化。

       建立健全激励创新、允许失误、尽职免责的容错机制,有关单位和个人在新型研发机构建设中出现偏差失误,但未违反党纪法规,勤勉尽责、未谋私利并能够及时纠错改正的,视情况从轻、减轻或免于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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