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决策部署,进一步坚定民营企业信心,激发民间投资活力,推动民营经济做大做强,更好地发挥民营经济在“争当有机农业排头 兵、打造乡村旅游目的地、建设产城一体示范区”中的重要作用,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培育市场主体
(一)降低准入门槛。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进一步减少社会资本市场准入限制,全面实施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推动“非禁即入”落实落地。降低初创企业登记门槛,推行商事主体“容缺登记”,推进“照后减证”,实施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放宽企业名称和住所申报条件,企业开办时间压缩至 3 个工作日以内。进一步清理、精简涉及民间投资管理的行政审批事项,降低民间资本进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等领域各项门槛。落实重大投资建设项目“五张清单”、“四联合”、施工许可“五证合一”等制度;推行工程建设项目“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对备案类项目实行属地受理,严禁将属企业自主经营权的事项作为前置审批事项,项目审批时间压缩至 80 个工作日内。
(二)做大做强总量。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为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转型为公司的,允许保留原字号和行业特点。对转型过程中办理土地、设备权属划转,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免收交易手续费。对成功“个转企”“小升规”“限下转限上”并纳入规模(限额)以上的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 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5 亿元的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 10 亿元及以上的企业给予最高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大企业大集团来西充落户,跨国公司、中国 500 强、行业排名前十名的民营领军企业在我县新设立公司、迁入大型企业并达到总部企业认定标准的,按“一企一策” 给予综合支持。支持商会建设,异地商会组织企业家到西充投资兴业的,按实际到位资金分类分级给予奖励。
二、激发投资活力
(三)拓宽投资领域。建立健全促进民间投资健康发展工作机制,动态调整发布吸引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每年召开一次民间投资项目推介活动。承接省市民营经济产业发展基金,招引符合西充重点产业发展方向的优质民营企业落户,扶助企业做大做强。支持民营企业参与发展产业,对通过省级企业(单位)认定的给予最高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现代服务业、精密制造业、乡村振兴和脱贫攻坚。本地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四)营造公平环境。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依法赋予民营企业参与涉及市场准入、产业发展、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经济活动中平等的市场主体地位。强化政府采购定向支持,采取预留采购份额、评审优惠、鼓励联合体投标和分包、鼓励融资支持等措施,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会议纪要等任何形式在政府采购、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等公开招标中,单独对民营企业设置附加条件、歧视性条款和准入门槛。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反不正当竞争专项治理,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承诺公示制度,审慎使用“黑名单”措施,及时归集公示涉企信息,实行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有利于自我纠错、主动自新的信用修复制度和渠道畅通、程序规范的异议处理制度, 加快构建以信用监管为核心的新型监管机制。对“互联网+”和共 享经济等新模式新业态新技术新行业充分包容、审慎监管,对新设立的“四新经济”企业,给予1至2年的包容期,做到法律无禁止不限入、企业无要求不上门、经营无乱象不检查。
三、降低运营成本
(五)落实税收优惠。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企业改制重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政策,高新技术企业技术转让所得税减免、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重点群体创业就业税收扣减政策等各类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条件的民营经济纳税人,月销售额不超过 10 万元的,免征增值税。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 100 万元、或超过100 万元但不超过300 万元的部分,分别减按25%、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 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设在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纳税人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符合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纳税人按照75%加计扣除。对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延期缴纳税款。全面落实重点人员创业、企业增加就业岗位、企业创新转型、新兴产业和民生事业投资等方面税收优惠措施。进一步精简办税资料,实行税收减免主动提醒服务,提升办税效率。
(六)规范涉企收费。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和规范涉企收费事项,加快推进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各项政策,常态化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落实国省降低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推行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施施工图审查, 审批部门在审批过程中委托开展的技术性服务活动,服务费用由审批部门支付,不得向企业收取。强化涉企保证金清单管理,凡《国务院涉企保证金目录清单》外的项目一律取消,并及时返还已缴纳的保证金。建立基层商会(协会)注册登记绿色通道,引导商会(协会)降低收费标准,一律禁止强制企业付费参加考核、评比、表彰等,围绕中介服务、交通、物流、工程建设、商会(协会)收费等重点领域,开展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七)降低用地成本。对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重大项目,尤其是战略性新兴产业、新业态,优先保障用地指标。工业企业可以采用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方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农产品批发市场用地用途作为经营性商业用地,参照市场地价水平、所在区域基准地价和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等确定出让底价;营利性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采取挂牌方式,按不低于基准地价的70%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可以依法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对省政府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的工业项目,符合相关规定的,可按其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 70%确定出让底价。对入驻园区的农产品精深加工企业,土地价格按我县工业用地最低价的 70%价格标准出让。工业用地的竞得者可在规定期限内按合同约定分期缴纳土地出让价款。对民营企业申请办理不涉及不动产界址、面积变化的变更登记的,免收测绘费、权籍调查费等。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民营企业在现有工业用地上新建或改造原有厂房涉及增加容积率,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民营企业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 5 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鼓励工业企业在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军事航空等要求前提下,合理提高厂区范围内容积率和厂房高度指标,绿地率不再设定下限指标限制。
(八)降低用能成本。落实水电气报装一次受理、当天办结(7 日内完成规划,设备采购、外部管线铺埋时间不超过 30 天)。民营企业工业用水价格低于居民用水价格。全面落实“一般工商 业电价下调 10%”政策。对低压小微企业办电开展零上门、零审批和零收费“三零”服务,取消低压小微企业内部工程图纸审核及中间检查,实行低压小微企业新装、增容业务“零成本”接电, 低压供电客户的电能表及用电红线外的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支持管道燃气企业制定减免燃气工程安装费、季节性差价优惠等措施,对年用气量不同规模等次民营企业实行阶梯价格优惠。对一定用气规模的民营企业优先规划、设计、安装, 给予安装费、措施费等规费优惠,优惠区间 40%-60%。支持民营企业根据自身需求和资金情况自行确定购水、购电、购气次数和金额,缩短结算周期,降低单次购买额度。
(九)降低用工成本。全面落实国省继续阶段性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政策,失业保险用人单位缴费费率降至 0.6%,职工个人缴费费率降至 0.4%,工伤保险费费率按类别分别降至 0.1%-0.95%。在失业保险基金上年滚存结余具备一年以上支付能力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给予不超过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 50%的稳岗补贴。对招用、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民营企业,除个人应缴纳部分外,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给予补贴。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除个人应缴纳部分外,给予最长 1 年社会保险补贴。对当年职工在我县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缴费在 200 人以上的,按 10 万元/百人标准给予奖励。对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人员,达到条件的,财政部门按规定给予贴息。
(十)降低物流成本。推动物流全产业链建设,加快培育现代物流产业集群,对新引进的物流企业,投资规模达 50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投资总额 1%、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对管理规范、经营效益良好的物流快递企业年配送量(出港件) 首次达到 15 万单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年配送量(出港件)首次达到 20 万单及以上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首次评为国家 A 级(星级)物流企业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的奖励, 等级升级后给予补差奖励。对企业年进出口所产生的物流费用及在南充市保税仓存储周转货物的费用总额给予 10%、最高不超过20 万元的一次性补助。统筹配送供给资源,鼓励物流企业发展共同配送、统一配送、集中配送、夜间配送、分时配送等多种形式的集约化配送,降低配送成本。改革和完善城市配送运输车辆通行管理办法,实行货车年审、年检和尾气排放检验“三检合一”,对符合条件的城乡专用配送车辆给予入城和通行便利。
四、破解融资难题
(十一)加强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对主业经营良好、暂时出现资金困难的贷款企业,不搞“一刀切、急刹车”式的抽贷、断贷和限贷。鼓励银行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开展无还本续贷、分期偿还本息等业务。推动驻县各银行持续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确保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同比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同比增速、有贷款余额的户数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国有商业银行对辖内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不低于当年新增贷款的 30%,地方法人银行对辖内民营企业的新增贷款不低于当年新增贷款的 40%。人民银行西充支行每年向上争取不少于 3 亿元再贷款资金用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优先办理民营企业票据贴现、再贴现等业务。支持银行扩大合格抵(质)押品种类,推广知识产权、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创新,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融资,逐步推行涉农民营企业厂房和大型机具抵押、圈舍和活体畜禽抵押、农业保单质押等融资。鼓励银行根据政府采购合同向中标民营中小企业提供无抵押担保贷款,减轻对抵押担保的过度依赖,把主业突出、财务稳健、大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信用良好作为授信依据,进一步提高信用贷款比重。加强银税互动,大力推广以纳税评级为核心的“税贷通”“微捷贷”“小微快贷”等系列金融产品。
(十二)鼓励直接融资。支持股权融资,对在西充县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且总部设在西充县、具有法人资格的民营企业,在境内上市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科创板的,县级财政根据上市工作情况和进度分别给予累计 500 万元、300 万元、100 万元补助,并给予最高 1000 万元流贷贴息;在境外主要资本市场成功上市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县级财政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挂牌新三板的,县级财政给予 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通过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并实现融资的,县级财政给予 3 万元一次性补助。支持债券融资,对成功发行公司债、企业债、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工具、在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民营企业,在债券存续期内,县级财政按照实际融资金额对发债成本给予贴息,单户企业每年累计贴息不超过 500 万元、贴息期限不超过 3 年;对中小微企业通过债券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费用补助。重点引导有条件的规上工业企业发行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灵活运用银行间市场债务融资支持工具,力争到 2020 年末,全县发债民营企业不少于 1 家。支持债转股,实施市场化法治化债转股的民营企业,由县财政对债权机构按当年债转股股本金的 1‰给予奖励,单户债权机构最高不超过 500 万元。
(十三)降低融资成本。严格落实中省市关于民营小微企业信贷融资降利率要求,对民营企业贷款的加权平均利率不得高于上年度的利率水平,同等条件下民营企业和国有企业贷款利率和贷款条件保持一致。加强对单户授信总额 1000 万元及以下民营企业贷款利率的监测,坚决防止个别贷款利率不降反增或明显高于同类机构平均水平。降低民营企业担保(反担保)要求,政府出资的融资担保机构为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担保,单户担 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1%;单户担保金额500 万元以上的,担保费率不超过 1.5%。严格执行“两禁两限”规定,禁止金融机构向企业贷款时收取承诺费、资金管理费,严格限制收取财务顾问费、咨询费。规范融资担保机构的收费行为, 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不得以保证金、承诺费、咨询费、顾问费、注册费、资料费等名义收取费用。严禁变相提高民营企业贷款周转成本,向民营企业贷款时,金融机构不得以贷转存、不得存贷挂钩、不得以贷收费、不得借贷搭售、不得强行返点。
(十四)创新融资服务。设立民营企业融资“绿色通道”,建立“优秀民营企业”“优秀民营企业家”名录库,对符合全县战略规划的优质企业,一事一议协助解决具体问题。邀请证券、信用评估、会计师、律师等行业知名机构,每年开展 1—2 次股权、债券等方面的融资专题培训,为民营企业提供精准融资服务。引导驻县各银行根据自身风险管理制度和业务流程,通过推广预授信、平行作业、简化年审等方式,提高信贷审批效率,对材料齐备的首次申贷中小企业、存量客户 1000 万元以内的临时性融资需求在信贷审批及放款环节提高时效,对续贷至少提前一个月主动对接企业需求。优化民营企业融资担保服务,加快完善县农担公司开展融资担保的项目评估、风险分担、担保代偿等办法。加快建立县农担、省农担、驻县各银行多方参与的联合担保体系,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民营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提供 500 万元及以下的融资担保增信。激励增加定向贷款,驻县各银行通过再贷款资金为民营企业进行信贷投放,县级财政按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增量的 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通过创新开展专利权质押、应收账款质押、农业保单、收益权质押、活体畜禽抵押方式为民营企业进行信贷投放,县级财政按年度实际发放额度的 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对驻县银行向县内无贷款记录民营企业发放的首笔贷款,县级财政按实际发放额度的 1‰对经办金融机构给予补贴。鼓励融资担保机构开展定向担保业务,对担保收费水平、业务范围等符合条件的县内融资担保机构,按“支农支小”担保业 务年度担保平均余额的 1‰、单户年度最高不超过 60 万元予以补贴。对开展民营企业贷款保证保险、科技保险等创新险种的保险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创新创造
(十五)鼓励技术创新。对新获批和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工业设计中心、工程(技术)中心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5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国内100 强企业在西充境内设立的独立研发机构,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新产品金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级、省级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3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技术直接用于企业生产,并产生显著效益的,给予 5 万元/项的奖励。根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申请指南直接组织并获得立项支持的重大装备首台(套)项目,给予 10-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承担实施国家重点科技产业化项目并获得重大成果的,给予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农业企业从境外首次引进的新品种和国家专业科研机构研发获上一年认证的新品种,首次在我县试验示范成功,且推广面积 500 亩以上的、以及开展相关课题研究,开发一项新技术,经省级及以上部门颁证认可且推广面积 500 亩以上的, 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企业承接高校及科研所机构且属于战略性新兴产业的科技成果在县内成功转化的,视企业产出效率按购买研发服务合同交易额的 10%给予补助或贷款贴息支持,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依托县就业创业指导中心,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一对一”全程辅导,对符合条件的大学生创业给予 1万元创业补贴。对企业自主研发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年度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 2000 万元以上的,按投资总额或年度新增产值的5%给予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项目资金补助。对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2000 万元以上,其中设备投资占总投资 60%以上的工业企业, 按设备投资总额的 5%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 150 万元。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 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 500 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在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的实际发生额基础上,研发费用可实行 175%加计扣除政策。
(十六)强化人才支撑。开展送管理、送技术、送渠道服务,引导民营企业对标国际国内一流企业,变革和创新管理,积极支持企业创新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加大培育职业经理人队伍力度。建立民营企业家年度培训制度,鼓励企业选派高层管理人员赴国内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开展研修培训。支持民营企业建立人才档案,开展职称评审和技术技能人才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深入实施“西充英才工程”“归雁计划”等引才工程,对入选的高端人才、金融人才、经营管理人才、教科文卫人才、实用技术人才,在管理周期内按规定享受生活保障、团队支持、人事服务、培养培训等政府相关优惠扶持政策,同时符合多个类别条件的,按就高不就低、不重复享受原则执行。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所创办企业或者个体工商户自依法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 6 个月以上的贫困劳动力和农民工返乡下乡创业人员,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创业补贴,成功创建为县级农民工创业园的,给予 2-5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民营企业、小微企业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 岁失业青年就业见习,并按规定给予就业见习补贴。对认定为国家级、省级就业见习基地的,可适当提高就业见习补贴标准。对引进符合产业发展需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国内外高等院校(科研所) 的教授、研究员通过专职、兼职形式受聘企业进行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和开发,在企业任职 1 年以上并有重大突出贡献的,经认定后给予 5-20 万元/人一次性奖励。
六、支持开放发展
(十七)鼓励拓展经营。从事现代农业产业发展的新型经营主体,按照西充县“2+4”特色产业发展规划要求新建柑桔、香桃类产业园、规模达到 500 亩以上,并实现农民土地入股、生产经营管理规范、对集体经济和农民增收有带动作用的,前三年分别按 300 元/亩、250 元/亩、200 元/亩的标准给予管护补助。对流转重点产业园区或贫困村已建成的柑桔、香桃类产业园区,规模在300 亩以上的,按建园时间从 2016 年起至 2018 年分别给予补助。其中,2016 年建园的,按 200 元/亩补助一年;2017 年建园的,按第一年 250 元/亩、第事年 200 元/亩补助两年;2018 年建园的,按第一年 300 元/亩、第事年 250 元/亩、第三年 200 元/亩补助三年。对新认证有机食品基地,转换期内的认证费用由县财政补助 80%;正式认证后的有机认证复评费用由县财政全额补助。对新建或通过改扩建面积达到 2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投资总额达 200 万元及以上的农贸市场、面积达 5000 平方米及以上且投资总额达 1000 万元及以上的酒店、超市,同时具备功能完善、设施先进、管理规范、经营良好的,按其投资总额的 1%、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对在县内外发展连锁卖场 5 家及以上且投资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的西充企业,按其投资总额的 5%、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助。支持电商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的第三方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给予最高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鼓励网销县域特色产品,对注册在西充的电商企业(含开办电商网销平台及网店的企业、农特产品网商网店),全年网销西充有机产品、本地特色产品或旅游产品首次达到 10 万元的,给予 3000 元一次性奖励;达到 50 万元的,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 100万元的,给予 3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建设电商平台,对于县内企业建立电子商务第三方平台并配套宣传、展示、支付等功能(重点支持市场主体开展“智慧菜篮子工程”,并提供同城配送服务),全年实现网上交易达到 100 万元至 300 万元(不含)的,给予 20 万元一次性奖励;达到 300 万元及以上的,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支持对外贸易,设立 500 万元企业出口退税及出口信用保险垫付资金池,免除所有通过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报关报检的申报收费,全面停征出入境检验检疫费,降低进出口检验检疫环节合规成本,鼓励民营企业到境外特别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投资经贸活动。对外贸易企业由非自营进出口转自营进出口,且年进出口量达 20 万美元及以上的,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投资 20 亿元、10 亿元以上且建成营运的重点旅游企业,分别给予 200 万元、100 万元一次性补助。对在西充登记注册并列入全国百强的旅行社,给予 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年接待县外入县游客人数超过 5 万人次的旅行社,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设立旅游综合性购物点,销售本地特色旅游商品种类 30 种以上、面积 200 平方米以上、年销售金额 200 万元以上的,按照当年购物点房屋租金的 30%给予一次性奖补,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对符合标准且正在运营的民办养老机构,按照主管部门核准的床位数,以实际入住本县户籍老年人数,按每张每年 1200 元的标准和空置床位每张每年 600 元的标准给予运营补贴。
(十八)支持品牌创建。对首次获得中国质量奖、中国驰名商标的民营企业,给予 5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首次获得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国家地理标志证明商标、四川省天府质量奖的民营企业,给予最高 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注册国际商标的, 给予注册费的 20%、总额不超过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同一企业的同一产品当年获得各级品牌的,以就高不就低原则只奖励一次。对首次获得驰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的生产经营企业,给予 5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使用区域公共品牌且年销售收入达到 3 亿元以上的,分别奖补 10 万元。对新评为国家 AAAAA、AAAA、AAA 级旅游景区的,分别给予创建主体 100 万元、50 万元、1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成功创建国家五星、四星、三星级旅游饭店的,分别给予 50、40、30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入选“西充旅游餐饮示范店”和“西充名小吃”的单位,分别给予 1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中国金牌(银牌、铜牌)旅游小吃”称号的单位,分别给予 5 万元、3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新评为特色业态经营点、三星级以上乡村酒店(农家乐)、精品民宿客栈、精品农家乐园等省级旅游品牌的,分别给予 2 万元一次性奖励。对在西充登记注册企业的旅游商品参展参赛,新获得国家级一、事、三等奖或金、银、铜奖的,分别给予 8 万元、4 万元、2 万元一次性奖励。
七、保护合法权益
(十九)保护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的优势民营企业。依法查处侵犯民营企业商标、专利等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违法行为。建立知识产权侵权查处快速反应机制,整合相关资源,统一裁判尺度, 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假冒伪劣商品的行为。探索建立以知识产权市场价值为指引,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侵权损害司法认定机制和惩罚性赔偿制度,着力解决实践中存在的侵权成本低、维权周期长、举证难、成本高、赔偿低的问题。
(二十)保障合法经营。维护企业家声誉,对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的,及时屏蔽失信信息。严格区分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依法慎用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对企业经营者和主要工作人员,依法慎用人身强制措施。严厉打击通过暴力围标、强揽工程、非法占地及“软暴力”等方式侵害民营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行为。按照“罪刑法定、疑罪从无”原则处理民营企业历史上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依法甄别涉民营企业申诉案件,确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的,坚决予以纠正。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防止随意执法和选择性监管,严肃处理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的行为。不得随意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理顺社团登记注册机制,支持工商联下属基层商会、行业协会等基层组织建设。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企业加入或退出行业协会(商会),不得向企业指定中介机构提供评估、认证服务。在环保、安监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采取“一关了之”“先停再说”等懒政做法。
(二十一)完善保护机制。建立民营企业综合服务平台,实现与省、市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和县级相关专业平台的互联互通, 按照“统一受理、依责转办、分级处理、限时反馈”的原则,及 时回应和解决民营企业合理诉求。支持和鼓励工商联、行业协会(商会)设立商事纠纷专业调解机构,妥善解决涉民营企业的商事纠纷。严厉打击整治强揽工程、寻衅滋事、恶意阻工等违法犯罪行为,对破坏生产经营案件,实行挂牌督办,确保企业安心生产、放心经营。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开通民营企业困难职工法律援助“绿色通道”,组建“民营企业法律服务团”,为民营企业提供个性化的“法治体检”,帮助预防和化解重大经营风险。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完善“两法衔接”机制。
八、优化营商环境
(二十二)规范政商交往。制定西充县构建亲清新型政商关系制度规范,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落实干部正向激励机制, 鼓励干部担当作为,真诚坦荡与民营企业及企业家正常交往,做到交往而不交易、沟通而不勾连,“亲”不逾矩、“清”不远疏。定期表扬贡献突出的民营企业和优秀企业家,让民营企业家政治上有荣誉、经济上有实惠、社会上有地位。严禁插手企业招投标和采购行为,严禁插手企业工程建设,严禁强迫企业提供赞助或捐赠、接受指定的检测、咨询等服务。
(二十三)畅通沟通渠道。完善县级党政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民营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制度。县委县政府定期听取民营经济发展情况汇报,县委县政府主要负责人每年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家代表座谈会,帮助解决民营经济发展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建立民营经济工作相关部门与民营企业家定期双向会商机制。健全民营企业家参与涉企政策制定机制,民营经济重大决策出台前,充分听取企业家意见,涉及经济社会发展议题的重要会议,安排民营企业家代表列席。
(二十四)兑现政务承诺。提升政府公信力,对企业承诺的服务事项、合约,不得因政府换届、领导干部更替或体制调整而改变,凡依法制定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必须全面落实,符合法律法规的政府承诺和协议必须全面履行。对因法定规划调整等导致企业受损的,建立补偿救济机制。对优惠政策履约不到位、承诺不兑现、许愿不还愿的“失信违诺”和“新官不理旧账”等问题开展常态化整治,对拒不履行承诺、严重损害企业合法权益的依法依规追责。
(二十五)完善体制机制。加强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组织机构建设,充实工作人员,落实人员经费。建立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完善涉企政策信息公开和解读制度,为民营企业提供找得到、看得懂、用得上的政策信息服务。全面清理、评估、优化已出台涉企政策,适时开展涉企政策第三方评估和动态调整,切实把政策的最大效用发挥出来,让民营企业从政策中增强获得感。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发挥党组织在民营企业发展中的政治引领和企业员工中的政治核心作用,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创新民营企业党组织参与企业治理方式,凝聚智慧力量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发展。
(二十六)严格监督考核。建立民营经济统计监测和定期发布制度,将民营经济发展指标完成情况纳入各乡镇、县级部门年度综合目标管理,作为干部绩效考核、提拔使用的重要依据。建立民营企业评议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工作机制。设立政府服务民营企业作风举报热线,对民营企业反映的合理合法问题办理不力、政策执行不到位、民营经济发展软环境评价排名靠后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并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严肃问责。
县内其他激励政策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与本办法条件类同的,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国省市相关政策有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为准。县金融协作服务中心、财政局、税务局、农业农村局、商务经信局、文广旅游局、卫生健康局、民政局等部门,要结合工作实际,进一步细化出台配套政策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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