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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州市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钦科发【2018】161号

钦州市发明专利奖励暂行办法 钦科发【2018】161号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知识产权强国战略,鼓励全民发明创造,激励技术创新,支持战略性新兴产业、优势产业和重点技术领域形成更多的自主知识产权,提高钦州市专利特别是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支撑钦州市创新驱动发展和知识产权强市建设,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广西壮族自治区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专利资助和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桂财教〔2017〕5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奖励对象  

  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第一专利权人为钦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企事业、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或者经常居住地在钦州市行政辖区内的中国公民。  

  第三条  奖励范围  

  获国内授权并已获得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及通过专利合作条约(即PCT)途径获外国授权并已获得有关国家颁发的专利证书的发明专利 。  

  第四条 奖励方式  

  每年10月1日前提交奖励申请的国内、外获授权的发明专利,经审核后,奖励经费统一列入下一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并拨付。    

  第五条  奖励标准  

  (一)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奖励5000元/件;  

  (二)奖励通过PCT途径获外国授权的发明专利5000元/件,且同一专利获得多个国家授权的只奖励一次;奖励港澳台发明专利5000元/件,同一专利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和港澳台授权的只奖励一次;  

  (三)奖励国内有效发明专利拥有量首次达到100件、50件、30件、20件的企事业单位50万元/家、25万元/家、15万元/家和10万元/家。  

  第六条  奖励条件  

  (一)权属清晰、明确;  

  (二)奖励对象近三年未被纳入国家、自治区和市的失信惩戒名单;  

  (三)本办法第五条第三款奖励项目,不包括受让获得的发明专利;  

  第七条 申请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的单位或个人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相关奖励申请表;  

  (二)相关发明专利证书及其复印件;  

  (三)专利权人为单位的,须提交单位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社团法人登记证的副本复印件、委托办理证明、经办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专利权人为个人的,须出具本人身份证或居民户口簿或经常居住地证明文件及其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除了需要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须提交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及其复印件。   

  第八条 奖励办理程序   

  (一)申报。由申请人填写《钦州市发明专利授权奖励申请表》等相关表格,同时提交第七条所要求的其它材料;   

  (二)初审。由市科技局受理申请,并组织结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三)公示。对初审通过的名单,在市科技局网站(http://qzskjj.qinzhou.gov.cn/)上公示5个工作日。经公示有异议且异议成立的,不予奖励。  

  (四)拨付。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将奖励经费拨付至申请人或申请人指定的专利代理机构账户。  

  第九条  受理时间:符合规定的奖励申请,应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申请人委托的专利代理机构在满足条件起6个月内申报,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条  奖励经费的管理使用  

  奖励经费以当年预算额度为限,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当年的奖励经费如有结余,按照市关于结余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奖励经费专项用于推动本单位的专利工作、奖励有关发明人及相关人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一条  奖励经费的监督检查  

  奖励经费的使用单位应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科技、知识产权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相关数据和资料。对提供虚假数据和资料应付监督检查的,一经发现,3年内不再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  奖励经费的绩效管理  

  市科技局在向市财政局申请安排奖励经费预算时,要按照预算绩效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可量化、可考核的预算绩效目标,对经费的使用效果开展绩效评价,并将绩效评价相关材料报市财政局备案。绩效评价结果包括评价报告、指标评分表及有关佐证材料等。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批复预算绩效目标,并根据实际情况,对市科技局报送的绩效评价结果进行确认或实施项目绩效再评价。确认或绩效再评价的结果将作为今后年度安排奖励经费预算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违规处理  

  申请奖励经费的单位或个人应提供真实的材料和凭证,如有弄虚作假,一经发现,全数追回已奖励的经费,且3年内不予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其相关责任。  

  第十四条  对单位和个人存在上述第十三条行为的,纳入单位和个人诚信记录。  

  第十五条  市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办理奖励的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存在失职渎职、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钦州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钦州市专利申请资助及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钦知发[2015]1号)同时废止。  

  第十七条  过渡办法  

  申请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前的发明专利申请和授权日在本办法发布日以前的发明专利,继续按原钦知发[2015]1号文件规定进行资助和奖励。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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