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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城市阜宁县建筑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奖励20万元,真厉害!

盐城市阜宁县建筑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奖励20万元,真厉害!

阜宁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镇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公兴、硕集社区管委会,县各相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促进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抓好落实。

       特此通知。

阜宁县人民政府

2020年3月19日

关于促进全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实施 意见

       为积极应对建筑业发展新形势,做强“阜宁建造”品牌优势,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江苏建造2025行动纲要》(苏建建管〔2017〕52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促进我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扎实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努力为我县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高质量建设新时代江淮乐地奠定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

       以富民增收、提质增效为目标,着力提升我县建筑业核心竞争力,加快推动建筑企业转型升级。三年内,全县建筑业总产值实现翻一番,突破1000亿元;培育产值超100亿元企业3家,超50亿元企业5家,超 10亿元企业20家;新增特级资质1-2家,壹级资质5家;创“鲁班奖”或国家优质工程奖2项,省级优质工程奖10项,市级优质工程奖30项;建成1个国家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3个省级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基地。

       三、推进措施

       1. 全面实施“绿色建筑+”工程。积极开展绿色建筑运行、合同能源管理和75%建筑节能率、超低能耗(被动式)绿色建筑试点工作,绿色建筑运行项目面积占比不低于10%。新建小区全面执行三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实现全生命周期绿色化,并在用地规划条件中予以明确。新建学校实施绿色校园标准,主体建筑全部执行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其中绿色建筑运行项目面积占比不低于30%。开展现有公共机构能源审计和能效提升工作。全面推行干粉砂浆应用,商品混凝土搅拌站实现绿色全封闭。

       2. 积极推广装配式建筑。大力推进装配式建筑、绿色建筑和成品住房联动发展。新建商品住宅、公寓、保障性住房等住宅建筑和单体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以及标准厂房强制推广应用“三板”;单体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的学校、医院、商业、办公等公共建筑预制装配率原则上不低于50%。对新出让的商住用地开发项目在用地规划条件中鼓励单体预制装配率达到50%的装配式建筑比例不低于50%,成品房比例不低于30%。推进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应用,新建项目设计阶段不少于30%,施工阶段不少于15%,运营阶段不少于30%。

       3. 培育扶持建筑龙头企业。推动有实力的建筑企业资质升级和增项,通过联合或兼并、重组等方式,发展“建营一体化”,支持设计、施工企业通过调整组织结构,逐步形成设计、采购、施工、交付验收“一条龙”的工程总承包模式,鼓励有条件的企业上市,打造一批具有核心竞争力和品牌影响力的知名企业。政府投资重点工程可以采用工程总承包、全过程工程咨询等工程建设组织模式,在依法合规的情况下,支持县内优质企业参与重点工程项目建设。

       4. 鼓励建筑企业争先创优。引导建筑企业加大科研投入,鼓励建筑企业设立技术中心,提升建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技术水平。实施精品带动战略,鼓励建筑企业申报优质工程、工法,推动建筑品质提升。对获得县政府或上级党委、政府综合表彰的本县建筑企业,自表彰文件下发之日起一年内,在我县范围内承接工程,可免缴履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5. 支持建筑企业“走出去”“引进来”。帮助企业“走出去”,制作《阜宁建筑业合作推介手册》,定期到重点市场举办“阜宁·中国建筑之乡”品牌推介活动。鼓励企业与平台公司、国内外知名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投标承包境内外大中型工程项目。加大接轨上海力度,积极策应长三角一体化、粤港澳大湾区、“一带一路”倡议,开拓外建市场。鼓励外地优质高资质企业到我县注册或设立分公司,对业绩突出的,给予一定的奖励,并在项目选址、土地指标安排等方面优先考虑。

       6. 加强建筑产业人才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建筑企业培育、引进行业领军人才、专业人才。加强与知名专业院校合作,在我县设立工民建专业分校,在阜宁中专、阜宁现代服务中等专业学校或阜宁县建设职工学校增设建筑类技工专业。加快建筑产业现代化培训基地建设,开展企业高管、项目管理人员、产业工人多层级培训,每年组织企业高管外出培训不少于1次,项目管理人员培训不少于2次,年培训产业工人不少于5000人次,并对产业工人培训、鉴定给予补助。实行建筑工人持证上岗,落实建筑工人继续教育制度。弘扬工匠精神,引导企业积极组织参加各级劳动技能竞赛。

       7.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通过组织开展政银企对接活动,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帮助企业拓宽融资渠道,解决企业融资难题。结合市场化要求,探索设立10亿元的建筑产业引导基金,吸引各类金融机构和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县内建筑企业和项目,推动国有公司按照市场化运作模式入股建筑企业,共同投资优质建筑开发项目。推动县内担保公司加大对建筑企业的融资担保力度,鼓励和引导建筑企业通过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租赁、保理、发债、供应链金融、资产证券化、上市挂牌等业务融资。推广保函应用,对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等,建筑企业可通过银行保函方式替代,降低建筑企业资金成本。

       8. 推动建筑企业合作共赢。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组织引领作用,定期举办活动,建立企业间信息、技术、设备、人才、产业工人共享机制,推动企业与企业、政府、金融机构合作,加快县内建筑业资源整合,提升行业综合竞争力,逐步形成以大公司为龙头、以区域分公司为支点、以专业分工和内部联动为基础的战略经营体系,促进企业有序竞争,实现融合发展,努力塑造阜宁建筑 “铁军”形象。

       9. 大力推进园区建设。利用我县“中国建筑之乡”品牌优势,抓住阜宁绿色智慧建筑产业园获得省建筑产业现代化示范园区及上海等地产业链升级契机,以建筑龙头企业为引领,主动承接转移项目,重点招引钢结构、整体厨卫、装饰装修部品、绿色建材、智能化、建筑装备等全产业链项目落户园区。支持已投产企业经营发展,县城基础设施和保障性住房项目,优先使用园区企业产品,帮助园区企业拓展市内市外装配式构件市场。推动建筑产业现代化培训基地和科技研发中心建设,引导入园新项目加快建设,努力将园区打造成一个集规划、咨询、研发、设计、生产、施工、运维全产业链全功能的建筑产业现代化园区。

       10. 优化建筑市场环境。进一步加强行业监管,完善建筑企业信用体系,健全诚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机制,根据信用情况实行差别化管理,促进行业自律,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规范招投标市场,营造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建立建筑市场和施工现场联动管理机制,加强建筑市场执法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肢解发包、转包、违法分包、围标串标、挂靠出借资质资格等违法行为。全面落实建筑业从业人员实名制和劳动合同制度,按照“谁用工、谁负责”,“总包负总责”的原则,落实建筑工人工资支付责任,规范建筑企业用工行为。

       四、奖励办法

       1. 对装配式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以上,且预制装配率达到50%的商住楼项目,按照200元/平方米进行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500万元;房地产企业使用装配式建筑开发成品房发生的实际装修成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对于购买成品住房的家庭,给予100元/平方米的财政补贴。

       2. 对绿色建筑面积达到3万平方米的项目,按二星、三星级设计标识分别奖励20元/平方米、30元/平方米,获得运行标识再奖励10元/平方米,单项绿色建筑项目奖励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的项目在竣工交付后,房建项目按规划建筑面积给予5元/平方米的奖励,市政项目按照设计费的5%给予补贴,补贴最高不超过50万元。

       3. 对成功晋升总承包特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奖励300万元;对成功晋升总承包一级资质的建筑企业,奖励50万元;对新设建筑产业现代化企业或新增建筑产业现代化投资项目,项目当年生产性设备投入额3000万元以上的,给予5%的财政补助,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对荣获“盐城市星级企业”称号的,按三星、四星、五星分别奖励40万元、60万元、100万元。

       4. 对获得“鲁班奖”和国家优质工程奖的建筑企业,奖励3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科技进步奖、国家级施工工法的建筑企业,奖励30万元;对获得发明专利的建筑企业,奖励20万元;对独立和参与编制国家级行业标准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15万元、5万元;对获得省级优质工程的建筑企业,奖励10万元;对获得省级施工标准化星级工地的建筑企业,奖励5万元。

       5. 对注册在我县且获“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的建筑企业,奖励5万元,在境外独立签约且完成合同额在500-1000万美元(含1000万美元)、1000-3000万美元(含3000万美元)、3000万美元以上的,分别奖励10万元、15万元、20万元。

       6. 对建筑企业当年在阜入库税金超过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对装配式生产企业当年在阜入库税金超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分别奖励10万元、20万元、50万元。

       7. 对我县建筑企业,外建市场在我县实交税额较上一年度增加的、归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照80%奖励企业;对应在外地预缴的2%增值税,因超过预缴期限而回我县缴纳的,归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照50%奖励企业。

       8. 对外地一级及以上总承包资质施工企业将注册地变更至我县的,奖励50万元;对外地建筑施工企业在我县注册分公司,增值税在我县缴纳超出预缴2%及附加的,归地方政府留存部分,按照30%奖励企业。

       9. 对建筑企业当年初始注册的一级建造师和新获高级职称的个人一次性奖励5000元;对获得国家、省、市级以上建筑类劳动技能竞赛奖项的建筑企业,分别奖励30万元、15万元和5万元。对项目作业工人经阜宁县建筑产业现代化培训基地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率达100%的企业,当年新培训工人按600元/人,继续教育工人按400元/人进行财政补助。

       10. 对入驻阜宁绿色智慧建筑产业园,且正式投产的装配式构件生产企业进行部品部件生产补助,支持入园企业承接装配式建筑。原则上对实际投资在2000万元(不含2000万元)以下的企业不予补助。对投资2000万元(含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如当年实际产量在设计产能10%(含10%)—20%(含20%)的,给予总投资4%的补助;如当年实际产量在设计产能20%—30%(含30%)的,给予总投资3%的补助;如当年实际产量在设计产能30%—50%(含50%)的,给予总投资2%的补助;如当年实际产量在设计产能10%以下或超过50%以上的,原则上不予补助;单个企业每年补助总金额不超过1000万元。对销往县外的装配式构件给予1元/吨/公里销售补助,公里数按出阜宁县的公里数计算,最高按150公里计算,超出部分不予补助。

       五、组织保障

       1. 加强组织领导。成立由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委、住建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行政审批局、人社局、教育局、司法局、财政局、税务局、审计局、金融监管局等单位主要领导为成员的阜宁县建筑业高质量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住建局,县住建局局长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做好服务建筑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形成促进建筑业高质量发展的强大合力。

       2. 完善工作机制。推进政府相关部门之间、政企之间、银企之间加强合作,建立多方联席会议制度,强化沟通、协调、服务。坚持寓服务于监管,不断完善监管体制机制,新建项目的装配式建筑及绿色建筑方案经县住建局审查,报领导小组审定后实施,全面提升服务监管水平。

       3. 严格审核程序。本意见中涉及到的各项奖励资金,由相关建筑企业提出申请,经企业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门审核后,并附相关证明材料(加盖企业所在地主管部门、税务部门公章),报县住建局初审,由县财政局、审计局共同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审核并出具报告,报县分管领导审定后,按规定实施。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因拖欠农民工工资等行为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以及存在其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奖励资格。所有涉及企业财税贡献的奖励资金由同级财政负担,各镇区(街道、社区)不得另行设立奖励政策。

       本意见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执行,奖励有效期限暂定三年,如奖励与其他文件重复的,不重复享受,由阜宁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具体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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