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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曲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那曲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那曲市高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那曲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那曲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流园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善那曲自治区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物流园区)〔以下简称“高新区(物流园区)”〕招商引资环境,更好发挥招商引资促进全市经济社会长足发展和长治久安的作用,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藏政发〔2018〕25号)规定,结合高新区(物流园区)发展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高新区(物流园区)内注册登记、取得市场准入资格的各类市场主体,不适用国家、自治区及那曲市禁止或限制类行业企业。

第二章  财税金融政策

第三条  依照藏政发〔2018〕25号文件有关规定落实财税金融政策。

第三章  产业扶持政策

第四条  依照藏政发〔2018〕25号文件有关规定落实产业扶持政策。

第五条  设立高新区(物流园区)产业扶持金,实行预算管理。

第四章  土地政策

第六条  按照集约、节约用地要求,鼓励企业建设标准化厂房,提高土地利用水平。高新区(物流园区)内工业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00万元/亩,商业用地投资强度不得低于150万元/亩。

第七条  开展实体生产经营的企业,因企业发展需要新增建设用地的优先供地。对新申请出让工业用地的入区(园)企业实行“先租后让”“弹性年限出让”等方式供地。

第八条  企业闲置土地的按照国土资源部《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年修订)执行。

第五章  固定资产投资政策

第九条  投资者在高新区(物流园区)新办并投产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政府性投资和土地出让金)在4000万元以上(含4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资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高新技术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政府性投资和土地出让金)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奖励资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一条  国内100强或者国内行业20强企业落地高新区,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政府性投资和土地出让金)在3000万元以上(含3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7%的奖励资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二条  利用本地特色优势资源生产加工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不含政府性投资和土地出让金)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的,一次性给予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5%的奖励资金,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技术改造升级。已投产企业引进先进设备进行生产技术改造升级(企业因环保排污不达标、生产技术工艺落后,被上级有关部门责令进行技术升级改造的除外),技改设备投入达到300万元以上(含300万元)的,按照设备购入发票金额的5%予以补贴,原则上单个企业设备购入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十四条  鼓励企业绿色发展。节能低碳改造,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术改造,重点用能设备更新换代、清洁低碳能源替代等项目,实际设备及技术改造投资达150万元以上(含150万元)的,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循环化利用,推动工业固体废弃物资源综合利用和可再生资源回收利用,对投资额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工业循环经济项目,给予设备投资额10%的补助,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第六章  支持企业创新创优政策

第十五条  鼓励企业在高新区(物流园区)建立高水平研发机构,对在高新区(物流园区)内认定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国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分别给予300万元、200万元的奖励;设立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分别给予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设立国家级、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分别给予80万元、50万元的奖励。

第十六条  对新取得中国驰名商标的企业奖励100万元。

第十七条  企业利用本地特色优势资源生产产品首次被认定为“三品一标”(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和农产品地理标志)的,在自治区奖励的基础上,再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万元。

第十八条  企业开发新产品并获得自治区级以上奖励的,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10万元。

第十九条  对获得国家级、自治区级、市级“守合同重信用”企业分别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第二十条  企业采用国际先进标准并通过消化吸收再创新,形成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技术和标准,一次性奖励10万元;企业组建技术标准联盟,研究和制定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分别奖励80万元、50万元、30万元。

第七章  支持企业做大做强政策

第二十一条  鼓励落地企业申请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被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二条  鼓励企业上市。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企业,分别给予一次性500万、400万、300万、200万元奖励。

第二十三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高新区(物流园区)内企业通过并购重组一年内形成固定资产投资或产值达2000万元,或实现盈利300万元以上,经市直有关部门联合认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第八章  就业创业政策

第二十四条  高校毕业生进入高新区(物流园区)自主创业;企业吸纳那曲籍高校毕业生就业;企业建立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的,按照《中共那曲市委员会 那曲市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的实施意见》(那党发〔2018〕13号)文件予以奖补。企业吸纳那曲市以外西藏籍高校毕业生就业的;被认定为自治区级创业孵化基地、众创空间和创客空间的,按照藏政发〔2018〕25号文件予以奖补。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吸纳经培训机构培训后的那曲市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就业1年以上的,按照每人1000元标准分别给予培训机构(民办)和企业一次性就业推荐和企业吸纳奖励。

第九章  鼓励“飞地”发展政策

第二十六条  鼓励高新区(物流园区)区内外合作共建,打破行政区划界限,创新跨区域合作模式,促进资源优化配置,推动产业集聚发展。

第二十七条 “飞地”开发可采取“互动挂牌”“园中园”“园中企”和“产业项目合作发展”等模式。县(区)可在高新区(物流园区)建立“区中园”,接受高新区(物流园区)的统一规划和管理,招引符合高新区(物流园区)产业发展重大项目,享受高新区(物流园区)相关优惠政策;高新区(物流园区)也可在有关县(区)增挂分区牌子,有序进行“梯度转移”,参与挂牌管理工作,改善县(区)招商引资的总体环境,提升高新区(物流园区)吸纳承载能力。

第十章  户籍管理政策

第二十八条  凡需在高新区(物流园区)落户的人员,按照《那曲市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执行。

第十一章  其他政策

第二十九条  进一步优化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质量和水平,按照企业投资规模,成立服务专班为企业提供全程代办服务。企业投资1亿元以上的,由市政府领导牵头的服务专班协调服务;企业投资1亿元以下的,由招商引资部门或高新区(物流园区)管委会主要负责人牵头的服务专班协调服务。

第三十条  企业吸纳的海归学子、科研机构高级科研人员、高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等高端人才,由高新区(物流园区)管委会采取多种形式解决住房。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企业要严格做到依法经营、依法纳税、依法统计,服从高新区(物流园区)管委会管理。对当年度发生重大安全生产、环保及食品安全责任事故、重大群体性上访事件或被税务部门查处涉税问题等行为的,不得享受上述政策。

第三十二条  房地产开发、矿产资源采选项目的企业不享受本规定中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三十三条  同一类型的奖励扶持政策,不可叠加享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奖励;本规定实施后,国家、自治区和那曲市出台的有关政策优于本规定的从其规定,未涉及到的按照藏政发〔2018〕25号及有关文件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中涉及的资金从高新区(物流园区)产业扶持金中支出,不足部分那曲市财政予以保障。

第三十五条  享受本规定固定资产、技改投入等奖励的企业,须按照高新区(物流园区)要求完成建设并出具第三方评估审计报告,经高新区(物流园区)管委会研究认定。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那曲高新区(物流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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