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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余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余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快速壮大高新技术企业队伍,推动高新技术产业持续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是指企业按本办法规定的培育标准和程序申请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对象的企业名录库。入库企业享受培育库扶持政策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入库培育标准和程序

第三条  申请入库的企业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 企业申请入库时须为在余姚市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2008年至今未被认定过高新技术企业和未入库过的企业。

(二) 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国科发火〔2016〕32号)规定的范围;

(三) 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上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8%;

(四) 企业申请入库时须拥有1项及以上发明专利或2项及以上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的所有权;

(五) 企业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制度和研发投入核算体系。申报入库前一个年度研发项目(或新产品)需2项以上,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3%。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企业申请入库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第四条 申请入库程序:

(一)入库申报。市科技局每年发布入库申报通知,企业对照入库培育标准自愿申报并提交下列材料:

1、《高新技术企业入库培育申报表》;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3、知识产权相关材料、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等相关材料;

4、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说明材料(包括科技人员清单);

5、企业上年度研发费用明细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6、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二)入库审核公示。市科技局根据企业申报资料,采用常年受理、集中公布几批的形式,审核确定拟入库企业名单并进行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

第五条 高新技术培育企业入库年度即为培育起始年度,培育期为三年。在培育期内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予以出库;三年期满后,未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调整出库,且不再受理入库申请。

第三章 培育措施

第六条 入库的企业在培育期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七条 各乡镇(街道)、中意生态园、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共同加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力度,建立联动培育机制。

第八条 市科技局对培育库入库企业重点帮助辅导,促进企业尽早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九条 市科技局会同相关部门加强对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对已纳入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培育资格:

1、入库申报材料存在弄虚作假的;

2、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3、培育期内企业被注销的。

第十条 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资格的企业不得再次申请入库。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实施。原《余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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