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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关于促进创新提能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市东西湖区高新技术企业奖励政策: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关于促进创新提能若干政策措施

武汉临空港经济技术开发区(东西湖区)关于促进创新提能若干政策措施

为深入贯彻中央、省、市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决策 部署, 认真落实《武汉市打造国家科技创新中心实施方案 (2021-2025年)》(武办文[2021〕20号)等文件精神,坚持以 高水平科技创新引领临空港开发区高质量发展,加快打造“中国 网谷”,特制定本政策措施.

 一、鼓励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首次获得认定的高新技 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30 万元补贴。对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5万元补贴. 

二、鼓励企业申报科技“小巨人”企业。对经区相关部门首 次认定并获得市科技局备案的科技“小巨人”企业,给予5万元奖 励。 

三、鼓励武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落户发展。对有效期内整体 搬迁至我区,并通过湖北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机构认定的武 汉市外高新技术企业,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规模以上企业给予 50万元奖励,规模以下企业分三年每年分别按20万元、20万元、 10万元给予奖励。 

四、鼓励高新技术企业做大做强。对高新技术企业首次进入 规模以上统计企业的,给予20万元奖励。对年度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过1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对年度主营 业务收入首次过5亿元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 

五、支持科技服务机构发展。对在本区备案的科技服务机构, 辅导区内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每通过1家,给予3万 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技术转移示范机构,在 市级奖励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50万元、50万元、30万元补贴。 对在我区设立分支机构或新落户的市级及以上技术转移示范机 构,给予10万元奖励. 

六、鼓励引进设立研发中心和院士专家工作站。对世界500 强企业在我区设立的研发中心,从设立之日起连续3年、每年给 予研发中心300万元补贴。对新获批的院士专家工作站,在市级 奖励的基础上,给予每站300万元的运营经费资助。对新获批的 武汉市专家科创工作站、院士科普工作室,给予50万元奖励. 

七、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科技创新平台。对国家实验室 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建设,分别给予最高1亿元、5000万元 的建设经费支持。对企事业单位新获批的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 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科技创新平台,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 按照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给予500万元、200万元、50万元 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科技特派员工作站,给予20万元奖励. 对考核优秀的市级以上创新平台,给予30万元奖励。对获得国 家、省、市科技部门备案的企校联合创新中心、新型研发机构, 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

八、鼓励企业牵头承担国家、省、市科技项目。对由企业牵 头承担的国家、省、市科技部门立项资助的各类科技项目,分别 按照其资助金额的100%、 70%、50%给予资金配套扶持,最高 分别给予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九、鼓励争创国家、省级科技奖项。对获国家科技进步奖(技 术发明奖)特等奖、 一等奖、二等奖的企事业单位,在市级奖励 的基础上,分别给予100万元、80万元、50万元奖励;对获省 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 企事业单位,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 励。第二完成单位按上述标准减半奖励。 

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对省科技厅下达的企业研发投 入补贴、民口企业与军工单位开展研发合作补贴、企业加强技术 标准研制创新补贴、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专业化技术服务平台补 贴、企业与省内高校开展研发合作补贴等补贴事项,按市级要求 予以配套补贴。 

十一、支持多元化主体投资组建各类孵化器、众创空间。经 区相关部门认定新组(扩)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对 新组(扩)建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孵化面积给予连续3 年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补助,最高给予每个机构补助总额200 万元。 

十二、支持创建国家、省、市级众创孵化机构。对新获批的 国家级、省级、市级孵化器,在市级奖励的基础上,给予5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国家级、省级、市级众 创空间(星创天地),给予200万元、50万元、30万元奖励;对 考核优秀的市级及以上孵化器、众创空间(星创天地)等众创孵 化机构,分别给予3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获批的市级以上 孵化器、众创空间,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年20万元、10万元运 营补贴。 

十三、鼓励孵化器、众创空间培育优质企业。孵化器、众创 空间内企业在孵期间或毕业后1年内被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技 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规上工业企业的,给予孵化器、众创空间运 营机构每家10万元奖励。 

十四、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应用。对区内企业转化应用高校 科研院所科技成果的,按照其技术交易额的10%给予补贴,单个 企业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十五、支持举办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对经申报并通过区科技 部门审核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补助标准为每场5万元,活动规 模不少于20家企业;对于全国性、行业性、国际影响力的大型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按照其实际支出费用的50%给予补贴,单个 企业年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本政策适用于工商注册、纳税登记、统计核算关系均在本区 的企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依法纳税,诚信经营,未发生严重 安全生产事故,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本政策措施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3年,由区科经局负责执行和解释。本政策与我区已出台招商引资或“一事一议” 等相关政策不一致的,按照“就高不重复”的原则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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